一、前言
过去十几年来,因为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法律社会学与法律人类学,对于中国第一代杰出的法律社会学家瞿同祖先生,总有一份相当崇高的敬意。尤其佩服他在抗战时期在云南的大后方十分艰苦的状况下,仍然奋力写出脍炙人口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2]。至今阅读起来,其深厚的功力与精彩的分析,总还令人低回再三。也许更重要的是,瞿先生也是从法律社会学与法律人类学的立场来研究中国传统社会中的法律文化,这与我自己的学术训练、研究志趣完全相同。二十年前,我在台大社会学系就读的时候,主要的副修科目就是历史学与人类学。后来到德国哥廷根(Göttingen)大学攻读学位时,双主修就是社会学与人类学(尤其侧重法律社会学与法律人类学)。无论是在台湾或是在海外就读,或者在近年来回国研究台湾的「旧惯」(民间习惯)时,他这本着作总是我不断参考、阅读与思考的对象。
毕竟中国传统法律牵涉颇广,是社会文化里面重要的一环,不可能脱离整个社会文化而存在,这样的立场对于研究、掌握法律相关的历史经验事实,是相当重要的。以法律社会学来研究法律相关的历史经验事实,不会像某些学者把法律看成一个绝对孤立的存在;相反的,会注意到法律与社会其它部门密不可分,瞿先生在该书开宗明义说:「中国古代法律之所以特别着重家族主义及阶级概念,便是因为家族和阶级是中国社会组织的主要支配力量。」[3]。对于也研究儒家伦理与中国法律文化的相关性的我,因为儒家伦理与家族伦理之间的犬牙交错,瞿先生的这种看法,格外使我感到相当亲切。
谈到法律,很多人想到的都是冷冰冰的条文,或者是电视里激烈的法庭辩论,很少人去想到法律的实际运作与功能。比方说,我们的交通规则里,规定车辆碰到红灯必须停下来等候,右转也不可以,但是在台北街头我们每天都看到红灯右转的情形,这就说明了法律的规定和法律的实际运作是两码子事。如果只重视法律条文的规定,以为法律制定出来即可,便是忘掉「徒法不足以自行」的古训与事实。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就是要帮我们探讨类似红灯右转的这种与法律相关的社会事实,究竟它的实际运作,与现行的法律条文的规定,彼此之间有怎么样的距离。这样的法律社会学研究,也可以用在对于过去发生的、与法律相关的历史社会事实的研究之上。瞿先生的这部书,便是运用这样的研究方法与问题意识来进行的,他的成功,正说明了同样是经验科学的法律史、法律社会学与法律人类学,它们之间是紧密相关且必须互相合作的。
在阅读他的书的过程中,一直在思考、想象这位前辈学者的典型与丰采。抗战末年离开中国,在北美教书研究二十年后,文革前夕又重返中国大陆,从此隐姓埋名,曲折多变的一生,令人既好奇又感叹。由于他晚年的与世无争,很少参加任何活动,我几乎无法想象,还会有机会拜访这位前辈学者。而这第一次造访北京,北国寒冬的强风中,忽然在几位同好的口中,得知瞿先生仍健在的消息,恰似一道暖流来到,使我精神既振奋又惊喜。顾不得正值春节期间,登门拜访,短短一个多小时的谈话,老先生细数学术界的往事,有着惊人的记忆力。时隔一年,我的印象仍然相当深刻。在此,提笔把相关的感想撰写出来,与大家分享,以免日后不及补记。
二、瞿同祖的生平
根据大陆「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所编的《中国社会学年鉴:1979—1989》[4],333页里有关瞿先生的小传如下:「瞿同祖,字天况。汉族。1910年7月12日生于湖南长沙。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研究领域为中国社会史及法制史。1934年获燕京大学文学学士学位,1936年获硕士学位。1939~1944年任云南大学讲师、副教授、教授。1944年兼任西南联合大学讲师。1945~1953年任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研究员。1955~1962年任美国哈佛大学研究员兼讲师,1962~1965年为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副教授。1978年起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1980年出席在布加勒斯特举行的第15届国际历史科学会议,同年又出席在苏黎世举行的第27届欧洲汉学会议...」。
参考其他相关数据[5],我们进一步知道瞿先生出身世宦之家,祖父瞿鸿禨,是清光绪时的军机大臣。父亲瞿宣治,在驻瑞士和荷兰的公使馆里任职。瞿先生在家里是独子,1923年,瞿先生年仅13岁时,父亲就于回国途中去世了。不久,即由他的叔父瞿宣颖接到了北京,进入有名的育英中学和汇文中学读书。瞿宣颖是深具国学功底的文学家和史学家,曾在南开大学、清华大学和燕京大学任教,这使得瞿先生从小就受到良好的国学训练和熏陶。
1930年瞿先生在汇文中学毕业后,因为成绩优异而被保送到美国基督教会创办的燕京大学。当时的燕京大学经过司徒雷登多年经营,已发展成中国最著名的教会大学,其中社会学系也是燕大法学院的一个重点,拥有当时中国最雄厚的师资。瞿先生主修的正是社会学,他选读了许多中国第一代社会学家的课程,包括吴文藻(冰心的丈夫)、杨开道、雷洁琼、许仕廉、陶希圣等名家,并听了芝加哥学派创始人之一的帕克(Robert E. Park, 1864-1944)客座燕大一学期的「社会学」讲座。除此之外,他还选修了钱穆、萧公权、吕复、张东荪、邓之诚等人的课程。在这样一个有利的环境下,瞿先生在燕大渡过了四年扎实的大学生活。其中影响他最大的是社会系的吴文藻与杨开道,历史系的邓之诚。燕大作为一所教会大学,与其它的学校相比,最大的不同,就是燕京的许多课几乎都是用英文讲授的(除了中国历史和国文课以外),这也为瞿先生的英文基础打下了很好的根基。1934年毕业,接着便转入刚设立的研究院,在吴文藻和杨开道的指导下,两年后获得硕士学位。学位论文就是1937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的《中国封建社会》,它是在充实大学毕业论文《周代封建社会》的基础上写成的,而后者于1934年发表在燕京大学社会系出版的《社会学界》第8卷上。《中国封建社会》是瞿先生研究中国社会史的第一部著作。
抗战军兴后,1938年,瞿先生转往内地重庆。来年开始在昆明的云南大学执教,在云大五年,由讲师升到教授,开设了「中国社会史」、「中国经济史」、和「中国法制史」三门课程,另外又在西南联合大学社会学系讲授「中国社会史」课。就在抗战艰苦异常的状况下,他在中国法制史课程的准备和讲授过程中,「授课之余,即伏案写读,敌机不时来袭,有警辄匆匆挟稿而走,时作时辍,倍平日之力,始行竟其功。」在这种艰苦状况下,完成了他的经典名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该书被作为吴文藻主编的《社会学丛刊》甲集第五种,于1947年商务印书馆出版。
早在1937年,瞿先生即通过吴文藻的介绍,认识了来华访问的德裔美国社会经济史学家魏特夫(Karl A. Wittfogel,法兰克福学派的一员,以研究中国水利工程的文化意义著名于世)。1945年3月应他的邀请,瞿先生与夫人赵曾玖共携一子一女抵达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担任魏氏主持的由哥伦比亚大学与华盛顿大学合作设立的「中国历史研究室」研究员,主要从事社会史方面的研究工作,直到1953年离开那里。这一期间,瞿先生完成了他关于汉代历史的研究,其文稿后来经过整理和修订,以英文《汉代社会结构》(Han social Structure)为名出版[6]。在哥伦比亚大学工作之余,瞿先生还选读了社会学系和人类学系一些著名教授的课程,如麦其弗(R.M. MacIver)、墨顿(R.K. Merton)、艾贝尔(T. Abel)、林德(R.S. Lynd)、李普赛(S.M. Lipset)、林顿(R. Linton)、班乃迪克(R. Benedict)与克鲁伯(A.L.Kroeber)等,均为当时美国社会学界与人类学界的一时之选。
1955年,瞿先生应美国著名汉学家费正清(John K. Fairbank)之邀,前往哈佛大学东亚研究中心担任研究员,继续从事中国历史方面的研究,同时与该中心成员杨联升和哈佛法学院梅伦(Arthur von Mehren)教授共同开设「中国法律」一课。勤于学问的他,又旁听了美国战后社会学界重镇,结构功能学派创始人派深思斯(Talcott Parsons, 1902-1979)的「宗教社会学」和法学院索恩(S.E.Throne)教授的「英国法制史」课。在哈佛期间,除了将前述《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改成英文出版外,瞿先生还进一步写成了他的另一部重要学术著作《清代地方政府》(Local Government in China Under the Ch’ing),并于1962年由哈佛大学出版社出版,奠定了他对清史的研究地位。
1962年,瞿先生应他的朋友威廉‧荷兰的邀请,来到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担任后者创设的亚洲学系副教授,讲授中国通史,一待三年。1965年,由于赵女士与子女已先行返华多年,在海外漂泊了整整二十一年的瞿先生,辞职返乡。但是时机不对,才回去就赶上中国大陆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天下大乱,一切积极的希望都化为泡影,直到1971年才被安排到湖南省文史馆任馆员。他说:「当时除了组织学习,没做过任何研究。」其间,瞿先生与夫人合译的《艾登回忆录》[7]一书,可以说是瞿先生在返乡后的十年里仅作的一件与学术有关的事情,而且是无酬的义务工作。「文革」结束后,1976年借调(两年后正式转入)北京的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工作,主要从事清律的研究。这一期间瞿先生还编译了《史迪威资料》一书,1978年由北京中华书局出版。
由瞿先生这样的经历,我们可以看得出来,他是中国社会学发展史上重要的一位成员,在当时中国社会学重镇燕京大学攻读社会学,老师是开风气之先的吴文藻,著名的社会学家费孝通与杨庆坤比他高一班。当时是中国社会学发展的黄金时代,美国社会学家甚至认为,中国是美国以外社会学发展最富潜力的地区。抗战末年,瞿先生远赴北美,他在美国待了十八年,加拿大待了三年,历经哥伦比亚、哈佛等名校,堪称当时留在北美著名的华人出身的汉学家,研究工作蒸蒸日上。1965年,文革前夕,回到湖南长沙老家,一待十几年,1976年才又回到北京,出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由北美返回中国,却碰到中国近代史上最大的动乱-「文化大革命」,他的研究与生活可以用几个字来形容:「由绚烂归于平淡」。眼前年近九十岁的瞿老先生,与子女居住在近史所简朴的宿舍里,记忆是那么清晰,谈起自己每一部作品,清清楚楚,语气却是那么平和,没有任何自我夸赞的意味。事实上,尽管他中断了数十年没有作进一步研究,但是他在壮年以前的著作已足以在中国社会科学的学术发展史上,留下重要的贡献。
三、瞿同祖的著作与贡献
综合来看,瞿同祖先生的贡献主要是在于以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来研究过去几千年中国传统社会各社会部门(如法律制度、社会结构与政治制度)的历史,主要分下列三方面,各以他的重要著作为代表:
1.结合社会学与法律史的研究(《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有关该书的书评如:「是中国法制史研究发展中最重要的一个里程碑,......向中国读者提出了创新的观点,......将法律看成是整个社会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此书无疑是西文中关于中国法律最好的一本书。」[8];「不仅阐明了法律在中国传统社会结构中的作用,并且对社会结构性质的理解作出了重要的贡献。」[9];「从历史学、法律学、社会学以及文化人类学的角度研究中国古代法,充分利用古代法律文献以及包括野史在内的历史数据,大量使用案例,注意律文之外之后的观念、意识、民俗、风情,于变中见不变,在现象中求本质,......对中国法律史上的许多问题常有独到的见解,有力的论证,透彻的说明。」[10]。
2.结合社会学与社会史的研究(《中国封建社会》、《汉代社会结构》):有关后书的书评:「是中国现代学术最佳成就的一个主要范例,它对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课题作出了卓越的综合。」[11]。
3.结合社会学与政治制度史的研究(《清代地方政府》):有关该书的书评:「是一本极为重要的书,其目的在于描述、分析并解释清代州县地方政府的结构和功能,作者也希望此书有助于政治制度之比较研究;并为官僚政治及行政学提供数据,他的目的和希望都出色地达到了。」[12]
其中又以第一方面,结合社会学与法律史的研究贡献最大。他在前述王健的文章中强调:「我个人认为,法律与社会现象是不可分割的;法律是社会中的一种制度,不能离开社会;研究法律必须放到社会中去。把法律史与社会史结合起来的研究,是我个人创新的尝试,以前没有人这么作过,所以,它既是一部法制史,也是一部社会史的书」[13],这样的法律史他称为「法律社会史」,其实就是「社会史意义的法律史」(legal history as social history)。他在法律方面的知识与能力,都是自学的,也没有人指导,在杨开道建议下,从梅因爵士(Sir Henry Maine, 1822-1888 )的《古代法》读起。然后他自己旁及维诺格拉多夫(Paul Vinogradoff, 1854-1925)的《历史法学大纲》以及英国功能学派人类学家马凌诺斯基(Bronislaw Malinowski, 1884-1942,费孝通博士论文的指导教授)的《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等书。至于中国古代法典,在云南大学备课时,他也是自己阅读唐律、宋刑统、明律、清律、历代刑法志、「十通」、「会要」等有关古代法律制度的著述。
他进一步强调:「我治学的最大感受,就是用社会学观点来研究中国历史,对历史学和社会学都是一个出路,是一条途径。这也是我一生治学的方向....作学问总要有勤奋和一丝不苟的精神。作研究是一个不断学习的过程。我感到现在大学学科分得太细,单靠一个学科的知识是不够用的,要不断扩充自己的知识面。我写《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时候,就不断阅读法律名著和人类学家关于原始社会法律的著作;研究清代地方政府时,就多读政治学、行政学、特别是欧美各国政府的专著,对各国地方政府进行比较。总之,要累积跨学科的知识,不断学习,才能有所成就,这就要靠勤奋和认真了。」[14]的确,因为他的勤奋与努力,跨越社会学、历史学、法学与政治学等人为的学科鸿沟,使他的研究卓然成家,开创了把法律史与社会史结合起来的「法律社会史」研究,我们今天看起来,其实正可与韦伯(Max Weber,1864-1920)的法律社会学研究东西辉映,后者的法律社会学研究主要探讨的是西方法律发展史,并进一步与非西方社会(包括中国社会)法律发展史相比较,其特色也是结合社会学、法学与历史学的跨科际研究[15]。
这样科际整合的「法律社会史」的研究,为了避免对「法律」作过度僵化而狭隘的定义,往往不从法学家形式主义式的定义着手,而从「法律在历史时空中所实际发挥的社会功能」来看待法律。所以,瞿先生的「法律社会史」研究,其方法论基础其实就是社会学与人类学里的功能学派的观点,瞿先生曾从吴文藻学人类学,又阅读英国功能学派马凌诺斯基的法律人类学著作,其著作当然也展现相当「法律的社会功能分析」的特色,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被吴文藻收在《社会学丛刊》甲集第五种之中,前面有吴氏为该丛刊作的总序,其中强调说:「...因此,社会学不仅仅是事实的科学,而乃是理论必须根据事实的科学。前面说过,本功能的观点,以考察现代小区。所谓功能观点乃是先是小区为一整个,就在这整个立足点上来考察其全部社会生活,并视此社会生活的各方面为密切相关的一个统一体系的各部分。在社会生活的任一方面,欲求得正当了解,必须就从这方面与其他一切方面的关系上来探究...换言之,每一社会活动,不论是风俗、制度或信仰,都有它独特的功能,非先发现它的功能,不能暸解它的意义」[16]。吴文藻的人类学与社会学的功能论主张,对中国社会学早期的小区研究颇有贡献,费孝通著名的《江村经济》与《乡土中国》等著作都是这种功能论的乡村小区研究的杰作。
但是,这样的功能论观点的研究擅长的其实是共时性的(syncronic)社会结构内各部门互赖关系的研究,并不是贯时性的(diachronic)历史变迁的研究。瞿先生将这样的观点运用在中国法律发展史的研究上,建构了他的「中国法律社会史」,无可避免地要碰到擅长结构分析的功能论观点面对历史社会变迁问题的局限,他也意识到这个问题,其解决策略也与韦伯描绘中国传统社会的策略一般:把秦汉到明清这两千多年的中华帝国的法律与社会看成一个缺乏变化的历史事实,然后提纲挈领地掌握其基本的型态与特征。瞿先生在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导论里强调:「这种将秦汉以至晚清变法以前二千余年间的事实溶于一炉的态度实基于一基本信念—认为这一长时间的法律和整个的社会政治经济一样,始终停滞于同一的基本型态而不变。如此前提是对的,则我们或不妨忽略那些形式上枝节的差异,而寻求其共同之点,以解释我们法律之基本精神及主要特性。如其中并无矛盾冲突之处,则此方法是可采用的,同时也证明了中国法律制度和中国的社会,在此阶段内,果无重大的变化,此点请读者自行裁判」[17]。他这样的作法,用韦伯的术语来说,是建构了有关中国传统法律的「理念型」(ideal type, Idealer Typus),去芜存菁,以寻求系统性的历史事实的解释,以免流于支离破碎的历史事件的描绘。这样的研究方法,是法律社会学家研究法律史的方便法门,一般的法律史学者基于出发点的不同,可因不尽同意而加以批评,但却不能抹煞这种研究进路对掌握历史事实基本型态的重大贡献。
以社会学研究方法来探究历史中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确像瞿先生说的:对历史学、法学与社会学三方面,都是一个新的出路。他就是这新风气与新出路的开拓者。
四、学术史上的瞿同祖:知识社会学式的的考察
由于瞿先生记忆力惊人,所以他本身所记得的人与事,简直就是一部近代中国学术发展史。如果以近几年来在国内相当流行的「口述历史」,瞿先生是一个最适合的采访对象。短短一个多小时,我们谈到的中国社会学家,不下数十人,其中由大陆到台湾的社会学家,他却只认识龙冠海、杨懋春两人。可见当时国民政府相当不受到那一代的主要的社会学家的欢迎,他们大多数不愿意跟随国民政府迁到台湾。但是历史吊诡的是,这两位到台湾的社会学家,前者创办台大社会学系,后者创办台大农业推广学系[18],并长期主持东吴大学社会学系,对于台湾社会学后来的发展起了相当大的促进作用。相反的,留在大陆的大批的杰出的社会学家,却因为政治因素,非但没有继续发展他们旺盛的创作能力与研究潜能,反而因为社会学被打为资产阶级的学问,在中共建政没多久,就遭遇查禁的命运。不但学校里的社会学系被强令解散,而且所有杰出的社会学家纷纷被迫改行,不得从事社会学研究,社会学在大陆就中断了三十年之久。相形之下,瞿先生的研究工作还一直持续到1965年,已经算难能可贵了。文革后,费孝通等著名的社会学家纷纷恢复活动,为重建中国大陆的社会学而努力,费先生进一步还得到马凌诺斯基学术奖,堪称晚年殊荣。相形之下,瞿先生选择了淡泊与沉默,我不知道这是不是个性使然,但是作为学术的后辈,不禁会为他感到十分惋惜。学术的工作是寂寞的,通常都是孤独地向前迈进的,它可能不需要掌声,也可能不需要过多的荣誉,它需要的只是追求知识的企图心以及在找寻真理中的喜悦。
是的,瞿先生的绚烂归于平淡,令人惊叹,也令人欣赏。也许在学术发展史上,我们也可以尝试作一种知识社会学式的考察,把瞿先生的学术研究放在一个历史文化的脉络中,尤其是学术社群的脉络中来加以考察,或许我们可以找到一些可能的解释。一生强调科际整合的重要性,而且在自己的研究中身体力行的瞿先生,所受的是社会学与人类学的科班训练,他的兴趣却不是在当代的社会,而是过去几千年的中国传统社会,他想要说明的是:中国传统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制度与政治体系的特色。所以,他的杰出成果,正是在中国社会史、法律史与政治史之上。文革后,他的复出,出任的职务却是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主要研究清代的法律与社会。这样的学术经历,是不寻常的,在学术分工日渐壁垒分明的今天,他这种跨科际的研究,横跨社会学、人类学、法律学、历史学与政治学等,几乎涵括所有社会科学的领域,今天我们来看,尽管令人喝采,但仔细一想,其实是件十分冒险的事。
为什么呢?究竟他是社会学家、历史学家、法学家,还是政治学家呢?恐怕很少人能说得清楚。这种「学术边际人」的命运,纵然他有相当强的创造能力[19],在现实的学术社群的知识分工与学术分饼的世界里,似乎很难避免踽踽独行的「悲剧英雄」的命运。
前年,大陆法学界为了感谢他对于中国传统法制研究的贡献,特别为他出版《瞿同祖法学论著集》,编入《二十世纪中华法学文丛8》[20]。他在自序中的一段话是值得我们深思的:「...现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和我商洽,拟重印我书,但不同于以往重印版的是除《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外,该社并要求将我其他有关中国古代法律的著作和演讲稿一并付印,作为我的法学论著集,收入该社主编的《二十世纪中华法学文丛》,我同意了。但感到惭愧的是我的法学著述寥寥无几。首先应向读者交待,我不是法律系科班出身。我在燕京大学时,主修社会学,由于我对历史有兴趣,我当时的志愿是专攻中国社会史,想以社会学的观点来解释传统社会。」从这段话里,我们很清楚地看到瞿先生身为「学术边际人」的尴尬,主修社会学,对历史有兴趣,却以法制史闻名于世,成为法学家仰慕的对象,难免有些定位的困难,需要进一步解释,别人才会明白他在作些什么样的研究工作。
到底他隶属于那一个「学术社群」呢?成也萧何,败也萧何,跨科际的研究带来了创造力,也带来了身分认同的困境。由此看来,我们虽然不断提倡科际整合的研究,但是研究者却不能轻易去尝试,否则「学术边际人」是需要相当的勇气才能承受的社会角色,平凡的你我,我们敢轻易尝试吗?
正因为瞿先生跨科际的学术研究,他在美国所结交的华裔学术伙伴相当多,包括胡适、徐道邻、吴讷孙、施友忠、杨联升等人。提到胡适的时候,因为他们同在纽约,胡适常常打电话请他吃饭。胡适当时的生活很清简,与身为后辈的瞿同祖常常见面聊天,胡适夫人江冬秀不识字也不懂英文,所以胡适那段生活其实是相当寂寞的,「寂寞的狮子」的经历,瞿同祖作了见证。他也有提到「未央歌」的作者吴讷孙(鹿桥)、施友忠等人,还有余英时的老师杨联升等人。当时他星期一到星期五在哈佛的东亚研究所工作,周末才整理他的成名作《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把它改写成为英文[21]。这本书以英文出版后,在全世界各地获得很大的回响,我们今天来看,它的确还是一本以法律社会学与法律人类学的研究方法来研究中国传统法律的经典著作,虽然我们现在的研究典范已有所改变[22],但是他的杰出贡献仍是无法磨灭的。瞿先生在美洲大陆的经历,其实也反映了当时离开中国大陆流亡美国的中国杰出学者的共同命运,只是很多人选择了留在美国,而他与胡适一样,选择回到中国人的土地上,一个选择这边,一个选择那边,一个担任中研院院长,另外一个则隐姓埋名,也许这是无可奈何的大时代造成的吧!
五、 与第一代日本法律社会学家川岛武宜的对比
相较于瞿同祖的学术发展,日本法律社会学第一代的大师川岛武宜(1909-1992)的境遇,显然幸运很多。本来这种对比可能有些牵强,但是他们年纪相仿,川岛比瞿先生大一岁,对中、日两个大陆法系的继受(reception, Rezeption)国家里的法律社会学研究开展,有着开风气之先的作用,是这门学问在自己国家生根的关键性人物。中、日两国一方面继受了西方的大陆法学的法律,另一方面也继受了西方意义的学术体系,西方的法学与社会学被中、日的学者们当成自己现代学术发展的新起点。法律社会学也不例外,它原是一门西方学问,对东方人而言,是全新的观点与全新的研究取向。但是作为介于法学与社会学之间的跨科际学问-法律社会学,因为研究学者出身的不同,本来就有法学家出身的法律社会学家与社会学家出身的法律社会学家。当然最好是如德国韦伯与卢曼(Niklas Luhmamn,1927-1998),本身既受过法学训练,又是著名的社会学家,由他们来发展这门学问,是可以作到各不偏废,两全其美的。但是一般来说,还是会有这两不同的法律社会学家的差别,法学者出身的法律社会学家会倾向把国家制定法作为前提,然后看看国法与社会的交互关系。社会学家出身的法律社会学家,会比较重视国家制定法的相对性,国法相对于其他民间习惯或行之有年的「活法」(living law, das lebende Recht),其功能与效用往往是有限的,也许后两者在制约人们的日常生活方面,比国法发挥更大的作用。
川岛武宜是法学家出身,与政治学家丸山真男、经济学家大冢久雄一起,常常被人们称为当代日本现代化理论的三座并列的高峰[23]。二次战后,陆续发表了相当多的作品,如《日本社会的家族性构成》、《日本人的法意识》(1967),除此之外,他还是一位著名的民法学者,相同的著作也很多。在他的领导下,日本的法律社会学家人才辈出,第二代、第三代相继出现,是大陆法系国家比较少见的。他的学问有启蒙、反思两个方面,六本佳平继承了启蒙性的一面,反思性的则由棚濑孝雄继承。启蒙的一面是要脱东入西,引进西方现代的个人主义式的法律权利观念;反思的一面,则是对于这种移植来的西方现代法权概念进一步加以批判反省,究竟这种舶来品在日本社会中会不会水土不服;日本人搬来了它们,会不会是一种囫囵吞枣的作法。换句话说,他关怀的是当代的日本社会,以法律社会学研究日本社会中传统与现代并存、多种不同法律文化同时存在的「法律多元主义」(legal Pluralism, Rechtspluralismus)。这方面研究的另一杰出学者,则是年近七旬的千叶正士,他的专长是法律人类学与法律社会学,着有《法律多元主义:以日本法律文化建构一个普遍性的理论》(Legal Pluralism: Toward a General Theory through Japanese Legal Culture, Tokyo: Tokai University Press, 1989),目前担任日本法律社会学会会长。总而言之,日本法律社会学的发展是令人十分羡慕的,一九九五年国际法律社会学年会在日本东京召开,即证明他们的学术自信与重要性。日本这门学科有今天的成就,川岛武宜的奠基功不可没。当然,大环境的变化,日本以战败国之身,战后却得天独厚地重新站立起来,为学术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在环境,相反的,身为战胜国的中方,却因内乱频仍,导致学术发展的中断,相形之下,令人不胜感慨。瞿先生在中国的命运,有不少是被这个大环境所决定的。
六、 代结语: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我们会看得更远
除了大环境之外,在学科方面,瞿先生是社会学者出身,关注的又是历史中的中国法律文化,这样的学术取向,结合了社会学、法学与史学,对中国过去的历史经验事实的整理很有贡献。但是身在海外二十年,汉学家的身份必须兼顾社会史与政治史(徐道邻先生亦然),并没有一个良好的国内环境与学术战场,让瞿先生进一步推动法律社会学的研究。一方面,时也,势也;另一方面,他的历史取向与社会学家出身,同样也限制了法学后进们对他的研究的接受与发扬。同样是法律社会学家,瞿先生成就了为学的典型,只可惜时代与学科的限制,使法律社会学没有进一步在中国人的社会中进一步的发展,殊为可惜可叹。今天大陆年轻一代有梁治平先生继续发挥以法律社会学与法律人类学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色,已有相当的成果,两位先生相距五十岁,中间一代的学者是断了层。而笔者在台湾兼顾台湾旧惯的现代意义的实地经验研究,或多或少也在进一步对应社会对法律社会学家的时代需求,面对当前的问题,而不是旧社会的问题。只不过人们常常忘了,不了解传统汉人社会的法律文化,我们又如何能真正面对当前诸多汉人社会的法律多元主义的现象呢?在这一点上,我觉得瞿先生的研究,还是很时代意义的。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我们会看得更远,这不就是学术工作层层累积的最大意义吗?韦伯曾经说过,学术工作是一种志业(calling, Beruf):我们努力工作,我们知道终有一天会被后人超越,我们超越前人,后人再把我们超越,一代又一代,长江后浪推前浪,这就是学术工作者的命运,尽管我们的成果都是短暂的,但我们仍然甘之如饴,拚命向前。
在他的著作里,很多篇都有提到韦伯,例如:《汉代社会结构》一书,他有引用到韦伯的Stand概念,这个概念与「阶级」(Klasse)的概念不同,主要是一种社会身分的团体,区别的指标是社会意义而不是经济意义的,用来描绘汉代门阀世家大族的状况其实是相当贴切的。此外,他有提到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Universalism<->Particularism)这组对比的概念,韦伯其实也呼之欲出,但是没有直接这样使用,一直到派深思(Talcott Parsons)把它列为有名的模式变项(Pattern Variables)里面的一种,这个概念才被社会学家广为应用。但是瞿同祖在中文版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已经使用了这组概念,因为他在结论里强调:「归纳言之,中国法律的变迁可以说是由特殊而普通。」他还亲口跟我们说,他使用这组概念还在派深思之前。言下之意,对自己的学术成就还是满意的。
瞿先生的淡泊名利,由他面对自己的名作《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国封建社会》在台湾被大量翻印,盗版重刊的事的平常心,可以看得出来。他并没有授权任何出版社做这些事,出版商印出来,一版又一版,他也并没有得到任何通知,更遑论拿到任何稿酬了。我们建议是否应该出面与出版商交涉一下,他也一笑置之,认为没有必要。我提到他那篇〈中国阶级结构与其意识形态〉在台也译成中文,要不要寄给他一份,他也回说他手头有英文原本,译文也不必寄给他了。传统读书人大隐隐于市,似乎就是他当前心境的写照。不禁令人想起他说的,在动荡的时代-文革时期,在闲来无事,又无法作社会学研究的时候,书店编辑找来,请他帮忙翻译西洋近代史的重要史料《艾登回忆录》与《史迪威资料》,算是学术工作的余事,却也打发了那段时间不少的寂寞与无聊。文革后,瞿先生年近七旬,新作主要是短篇文章与演讲稿,大部头的书就没有再撰写了,也许,他认为新一代的学者应该拿出他们的贡献来吧。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我们会看得更远,有志之士,盍兴来乎?!
附录(参考《瞿同祖法学论著集》467-8页增补而成):
瞿同祖先生学术著作与讲稿目录
1.《周代封建社会》,燕京大学文学士毕业论文,载《社会学界》1934年,第8卷。
2.《中国封建社会》,燕京大学文学硕士学位论文,商务印书馆,1937年出版。田岛泰平,小竹武夫合译日文版,日本东京生活社,1942年。《民国丛书》第四编,72,上海书店影印本。
3.《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吴文藻主编《社会学丛刊》甲集第五种,商务印书馆,1947年。《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重印版,1996年重印。《民国丛书》第一编,29,上海书店根据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影印,1989年。
4.《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国立北京大学五十周年纪念论文集》,文学院第四种,北京大学出版部,1948年。又载《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附录,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
5.《清代绅士》,华盛顿大学远东系及远东研究所学术报告讲稿,未出版,1948年。
6.《中国阶级结构与其意识形态》(Chinese Class Structure and Its ldeology),载费正清(J. K. Fairbank)主编《中国思想与制度》(Chinese Thought and Institution),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57年。中文版见段昌国等译,《中国思想与制度论集》,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76年,第267-291页。
7.英译唐宋古文十余篇,载狄百瑞(Theodore de Bary)等主编《中国传统数据》(Sources of Chinese Tradition),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1960年。
8.《传统中国的法律与社会》(Law and Society in Traditional China),法国丛书之一,巴黎和海牙穆东书店出版,1961年。
9.《清代地方政府》(Local Government in China Under the Ch‘ing),哈佛大学出版社,1962年。
10.《汉代社会》(Han Social Structure),华盛顿大学出版社,1972年。
11.《艾登回忆录》(与越曾玖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年。
12.《史迪威资料》(编译),北京:中华书局,1978年。
13.《清代法律的延续性和演变》(Qing Law : an Analysis of Continuity and Change),《中国社会科学》(英文版),1980年第1卷,第3期;《清律的继承和变化》,载《历史研究》,1980年第4期。中文收入《中国法学文集》,北京:法律出版社,1984年。
14.《法律在中国社会中的作用--历史的考察》,香港大学冯平山图书馆五十周年纪念术讲座讲稿,1983年,后刊于北大《中外法学》1998年第4期, 1-12。
15.《清代司法》(英文),香港大学演讲稿,1983年,未保留。
16.《礼》、《服制》,《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辞典,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
17.《儒家思想与中国传统法律之发展》(Confucianism and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Law),华盛顿大学学术报告英文讲稿,1984年,未保留。
18.《法律在中国社会中的作用:历史的考察》(The Role of Law in Chinese Society--A Historical Survey),芝加哥大学学术报告英文讲稿,1984年,未保留。
19.《中国的服制》(The Mourning System in China),哈佛大学学术报告英文讲稿,1984年,未保留。
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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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为1999年2月18日(已卯年大年初三)下午,在北京瞿先生寓所,进行一个多小时访问的笔记,并参考其他文献整理而成,1999年10月初稿,2000年4月定稿。除了谢谢瞿先生拨冗接见外,也要谢谢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系主任朱勇先生的协助,没有他的大力协助,本次访问是不可能完成的。另外,此次北京之行受到香港中文大学「中国研究学人」港台学术交流计划的经费支持,以及研究助理林玮蓉协助键入的工作,特此致谢。
[2] 1944年于昆明完成,1947年商务出版。
[3]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吴文藻主编《社会学丛刊》甲集第五种,商务印书馆,1947年,第一页。
[4]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编,《中国社会学年鉴:1979—1989》,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9年。
[5] 王健,”瞿同祖与法律社会史研究”,北大:《中外法学》,1998(4)年,第13-20页。
[6] 瞿同祖,《汉代社会结构》(Han social Structure),华盛顿大学出版社,1972年。
[7] 1976年北京商务印书馆出版。
[8] 伦敦大学《东方及非洲研究学院学报》。
[9] 《哈佛亚洲研究学报》。
[10] 《读书》。
[11] 西德《亚洲历史学报》。
[12] 美国《亚洲研究学报》。
[13] 王健,”瞿同祖与法律社会史研究”,第17页。
[14] 王健,”瞿同祖与法律社会史研究”,第18页)。
[15] 有关韦伯法律社会学的特色,参见拙著,林端,”韦伯论中国传统法律—韦伯比较社会学的批判(上)”,《社会理论学报》,1999年秋季第二卷第二期,香港理工大学出版,第221-265页。
[16]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3页。
[17]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2页。
[18] 以农业社会学为基础推动社会学教学。
[19] 这常常来自他跨科际的眼光与洞识。
[20] 1998年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1] 这是杨联升教授的建议。
[22] 主要是由实体法史转到程序法史。
[23] 川岛武宜着,《现代化与法》,季卫东代译序,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