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法学人才辈出。这其中,有一个名字恐怕很难被遗忘,那就是吴经熊(1899-1986)。在这么一段时期里,比如20世纪二三十年代,在学术研究、法律教育、立法及司法实务等领域所取得的成就和赢得的声誉,几乎无人能及,甚至可以说,他是那时期中国最著名、最杰出的法律人,即使在此不用“之一”两字,可能也不致有何不妥。但由于各种原因,在曾经不短的时期里,大陆学界差不多遗忘了近代数十年中国法学曾繁荣异常的史实,法学领域的学术史动则以“新中国”为起点,一切皆是“新开端”、“新制度”,于是乎,即使对曾叱咤风云如吴经熊者,也很少有人提起。
值得庆幸的是,最近十多年来,法史学界的众多学人,开始倾心于过去不怎么屑于一顾的近代法领域,法理及比较法学界在探讨法学教育变革、法律移植、中西法律交通史等课题时,自然也离不开对近代法数十年变迁的关注。于是,“北朝阳、南东吴”的称谓,及王宠惠、吴经熊、杨兆龙等人的名字,终于走出了多年的历史封沉。其中,对于吴经熊的学术理路和人生历程的研究,在吴氏自传体灵修著作《超越东西方》的汉语译本出版(2002年)之后,更是接二连三地问世。因近七八年来,我的部分兴趣在于梳理中国近代移植外国法,故而对于有关这样一位确可称得上博古通今、学贯中西,并有着不平凡的、丰富多彩的人生经历的前人之论著,自然不可能不注意。不过,我从来未曾想过,自己会为他写些什么。2006年10月,我有幸作为福布赖特研究学者,来到密歇根大学法学院的所在地,位于美国北部的小城安娜堡市。这是吴经熊首次海外学习的地方,也是他数度出国访学经历中,唯一为获得学位而生活过的地方。随着翻阅资料的增多,使我渐有写作此文的决意,而生活、学习于那个小城、那个校园一年之后,亦觉有完成此文的义务。本文虽有瞎凑热闹之嫌,但希望不要有滥竽充数之实。
一、东吴法科毕业后赴密大法学院继续深造
吴经熊在东吴大学法科(简称“东吴法科”)毕业之后,能获得机会,赴密大法学院留学深造,这首先还得从两校的历史及彼此关系说起。
密歇根大学是美国较早与中国建立联系的大学之一。在其第一届,也即1845年毕业的11名学生中,有一名为Judson D. Collins(1823-1852)的毕业生,毕业两年后,受美国卫理公会教派指派,以传教士身份来到中国福建,他应该是第一个到达福州的西洋传教士。尽管我们对于早期传教士在华活动自有评判,但在美国,他被认为是来华传教士的先驱,也因此成为密大早期的著名校友之一。而曾任密大校长长达三十八年之久的詹姆斯·安吉尔(James B. Angell, 1829-1916, 1871-1909年任校长),曾于1880年至1881年担任过美国政府派驻中国的大使,因这一关系,密大在当时中国极为知名。在他回国之后,一些中国学生赴密大留学。尤其是在安吉尔及其他有识之士的努力下促使美国政府归还了多收的庚子赔款后,赴美求学的中国学生日益增加,去密大学习者亦随之增多。据估计,1911年至1917年间,在密大的中国留学生就约有50至70人之多。
密大法学院创建于1859年,初期举步维艰,但仍不断得到发展,逐步取得骄人的成就。尤其是1910年起,贝茨教授(Henry M. Bates,1869-1949)就任院长之后,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最重要者如:1910年,开始授予J. D.,即通常所说的法律博士(Juris Doctor)学位;1915年法律系升格为法学院;同时,为实现建立国际知名一流法学院的目标,邀聘若干国际法和比较法专业的教授,课程设置、法律图书馆藏书也均显示出此特色。至1920年,在经过六十多年发展之后,密大法学院不仅已享誉美国,而且也有了良好的国际声誉。由于自身的发展,也因为密歇根大学与中国已形成密切联系的氛围和传统,它自然也成为当时中国的法学院毕业生们赴美深造的心仪去处之一。1909年至1918年间,就有12名中国学生在法学院就读。
民国初期的中国,法政学校众多,许多私立大学(学院)和教会大学也设有法律系(法科),法学教育似乎仍延续着清末最后十数年的盛况,尽管政府时有相关的整顿法令出台。东吴法科无疑是其中办学最有特色、发展最为迅速者之一。
东吴大学是美国监理会 来中国,特别是上海及其周围地区从事传教活动的产物,于1901年正式成立于苏州,同年获得美国监理会本部所在地田纳西州政府的注册。因此,从一开始,如同其他教会大学一样,就具有创办者教派所在国的深深烙印,包括师资、课程及管理模式等。1915年,在同样由该教派创办的上海中西书院并入东吴大学的基础上,于上海昆山路成立了东吴法科,它有一个响亮的英文名——“The Comparative Law School of China”,由来自田纳西州的律师兼传教士、时在大学总部任教政治学的兰金(C. W. Rankin)先生主持,并得到上海法律界中外人士的广泛支持。从其英文名就可知道,东吴法科的主要目的是培养精通“比较法”的人才,具体要求学生学习和掌握世界主要法系的基本原则。但由于主持人兰金,及大多数兼职任教的教授自身都具有英美法的学习背景,因此讲授内容主要侧重于英美法,而且除与中国法有关的用汉语外,其他课程均用英语教学。同时,从设立伊始,就效仿当时美国著名法学院已普遍确立的做法,至少须已有两年大学学历者才能入学,采取学分制,学制也为三年。开始时招生不多,能够顺利毕业的则更少。第一届7名,于1918年毕业并获得法学学士(LL.B.)学位,第二届仅2名,第三届为8名。但由于学生勤奋努力,教育管理有方,因此很快便赢得了较好誉。又因其与美国有如此深厚的渊源关系,于是得到了包括密歇根大学在内的美国一些著名大学法学院的承认和支持。其中,若干学生在毕业并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后,经推荐赴美国的这些法学院直接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第三届的8名毕业生中,就有6位在美国取得了学位。
吴经熊即是东吴法科的第三届毕业生。他于1917年9月12日注册,1920年6月1日毕业。在进东吴法科读书之前,他曾在上海沪江大学读过科学,在北洋大学学过半年的法律。而且自6岁起,他就在私塾老师的指导下习读四书五经,9岁上小学时就开始学习英语,在位于开放口岸宁波的中学时代所接受的教育又深受西方的影响,故而在入大学之前,吴经熊就已有了中西学两方面的良好基础。尤其是英语,按他自己所言,“从一开始就喜欢英语”,觉得“记英语单词要比记忆汉字省力得多”,“对英语是一见即爱”,经常“用英语思想,却用中文感觉”。 有这样的基础,使得其在就读于大多数课程以英语教学、以英美法为重的东吴法科后,很快就显示出了他的潜质和优势。其学籍记录显示,他在三年中学习了四十多门课,有一半以上的课程取得了九十分以上的优异成绩。作为班级中年纪最小者,他却从1917—1918学年第二学期起,担任班长(monitor)直至毕业,并以总评成绩90.25分,荣获该届毕业生中唯一的“最优生”(First Honor)。
如此看来,因密大法学院良好的国际声誉及其与中国的密切关系;东吴法科既是美国基督教派在上海及其周围地区传教的产物,由基督徒、美国律师主持,并以美国的法学教育为模式,刚创立不久却已声誉雀起;吴经熊学养深厚、成绩优秀、热心班务,等等,诸种主客观因素的综合,使吴经熊成功获得了赴密大法学院深造的机会,游学海外的崭新历程随之开启。
二、一个学年即取得法律博士学位
1920年夏,刚从东吴法科毕业、才21岁的吴经熊,登上了美国“南京号”轮(S.S. Nanking),开始其首次海外之旅。漫长的海上航程并没使他感到无聊困顿,茫茫浩瀚的太平洋也并无让他觉得颠簸劳累,离乡别亲也没有引起多少伤感愁绪,他反而觉得“自由快乐,如鸟在天,如鱼在渊” 。这不仅是一位狂热基督徒的喜悦,也是一个对生活、对前程充满了期盼的世俗青年的纯然感受。
吴经熊以“John Wu”的名字,于1920年 10月5日在密大法学院注册,1921年6月30日毕业,获得了法律博士学位。因获得这一学位,他才有了其后紧随其一生的“吴博士”、“Doctor Wu”的称呼,尽管功成名就之后他还另获得了若干著名大学荣誉博士的称号,但那毕竟仅是“荣誉”而已,只是后续的锦上添花。
当今美国的主流法学院,主要有三种学位,即J. D.、LL.M.(法学硕士)及S.J.D (或J.S.D.,法学博士)。其中,攻读后两者的基本上是留学生。法学硕士学位一般是已完成一个学年的学习并顺利获取足够的学分者才能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则常是在美国的法学院获得法学硕士学位者,经申请并获准,按要求在导师的指导下,再在一年内选修足够的学分(有的法学院并无此要求)后,继而化上二三年或更长时间,完成一篇学位论文后,才能获得。法律博士学位则是最主要的学位,也可以说是最具美国法律教育特色的学位,不仅申请攻读的人最多,而且申请资格和程序也比较复杂。随着美国高等教育国际化进程的推进,每年赴美攻读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的国外留学生不断增多,但是即使现在,攻读法律博士学位的留学生仍然人数有限。申请资格条件较高且程序复杂、三年学制需要高额费用、法学的社会科学属性和美国法律的应用性特征,如此种种都意味着攻读并获取法律博士学位远非易事。即便是美国学生,以一年时间拿到著名法学院的法律博士学位都绝无可能。至于母语为非英语的留学生,这更是天方夜谭了,除非他恰好达到什么特别的要求。
当吴经熊于1920年秋注册入读时,密大法学院只授予两种学位,即法律博士学位和法学硕士学位。如前所述,法律博士学位的授予始于1910年。法学硕士学位的授予则更早,始于1890年。初期规定,申请法学硕士学位者,必须从所列举的课程中至少选择三门,在教授的指导下学习和研究,并需经常向教授报告自己学习研究计划的进展情况,必要时还应参加考试,以确定他们的学习和研究能力,最后还须提交已被确认选题的一篇论文。
当吴经熊就读时,密歇根大学的法律博士学位授予已在本大学或其他得到承认的大学获得学士学位,并在法学院就读了三个学年,或在其他被承认的法学院学习了一年,再在本法学院学习至少两年,在完成了规定的基本学分,而且至少四分之三的课程取得特别优异成绩者。这是一般情况。
同时,法学硕士学位被授予给那些已获得本大学或被承认的其他法学院所授予的法学学士学位,且在取得该学位的法学院学业成绩已达到很高水准,并且根据要求在本法学院完成了第四年学习任务并取得足够学分的学生。而作为例外,对于其中成绩特别优异者,授予法律博士学位。
由此可知,吴经熊仅用一个学年的时间,若是取得法学硕士学位,那是一般情况,而能取得法律博士学位,则是例外。也就是,他从受密大法学院承认的东吴法科毕业并取得法学学士学位,且学业优秀,达到申请资格,并顺利注册攻读法学硕士学位,终因成绩特别优异,被授予法律博士学位。
根据在密大法学院查找到的其学籍记录 可知,吴经熊是作为法学院三年级,也就是毕业班的学生入学就读,既然他已经在上海的东吴法科学习了三年,因此这就是相当于根据要求应该完成的第四年学习。在这一学年中,他攻读五门课程,即政治理论(Political Theory)、宪法(Constitutional Law)、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罗马法(Roman Law)及法理学(Science of Jurisprudence),共取得20学分。其中,前三门都为两个学期的课,学分依次为4分、6分和4分,后两门均只是一个学期的课程,罗马法是该学年上学期,即第五学期上的,法理学是下学期,即第六学期上的,学分各为3分。在1912年至1925年间,法学院规定的一个学年的基本要求是,完成4至6门课,并取得20至24学分。因此,若仅描述至此,修了5门课,取得20学分,吴经熊也只是完成了基本的学习要求而已。而令人称奇的是,其五门课程的成绩全部为“A”,因此他在两个学期内共获得了8个“A”。按照当时(现在通常也是)的成绩评定级别,分为A、B、C、D、E五等,其中A是优秀,即“Excellent”。对于当时教授给分的准确情况,现在很难获知,但根据自己在那里访学一年期间的侧面了解,及向写此文期间来访我校的法学院前院长圣安东尼教授(Theodore St. Antoine)征询而知,得优秀者(现在包括A+、A、A-在内)一般不会超过所有选课者的五分之一。有一门课获得优秀,一般学生已觉欣喜,所有五门课全部获得优秀,而且是一位中国的留学生,实在不易,确足以让人称奇。因此,作为成绩特别优异者,吴经熊最后取得法律博士学位。
吴经熊并非东吴法科毕业生中第一位前往密大法学院攻读学位的,早其一年,第二届毕业生王傅璧即赴那里读书,并获法学硕士学位。吴经熊也不是那一年唯一去该法学院攻读学位的东吴法科毕业生,同班同学中还有陈霆锐和陆鼎揆。同学三人,均只用一个学年获得了法律博士学位。后两人所选修的具体课程及成绩尚不得而知,但可以推测的是,他们也都属于成绩特别优异者。1920-1921学年,密大法学院的外国留学生只有5位,三年级的学生共有98人。因为有深厚的学养基础,接受过真正与美国法学院接轨的完整的英美法学习训练,三位黑头发黄皮肤的青年才俊,在法学院里个个出类拔萃,该是何等引人注目。这不仅是当时东吴法科的骄傲,也是当代我们这些以法律为业者的自豪。不过,环顾周围,看今思昔,不免也让人心生往昔不再的感慨。
话说回来,吴经熊学业优异并顺利获得法律博士学位,可能还得益于生活环境适宜、日常心情舒畅及人脉关系良好广泛。初到密大法学院后,尽管其基督教的兴趣和信仰渐渐淡化,且也反感于年轻人的拜金主义,并曾有过“这就是华盛顿、林肯和爱默生的美国吗”的怀疑,但总体上言,吴经熊的读书生活不仅十分顺利,也非常惬意。在此,摘录其如下回忆为证:
我呆在安亚伯市(Ann Arbor)的日子是我一生最快乐的时期之一。我的老师亨利·巴特斯(Henry M. Bates)主任、若瑟·达克(Joseph H. Drake)和爱德华· 迪坚逊(Edwin Dickinson)教授,对我个人感兴趣。他们是如此忠心耿耿地善待我,而我是如此废寝忘食地忙于研究,以致我抽不出时间来害乡愁病,尽管这是我首度出国。达克教授称我为“奇才”,巴特斯主任则常问我,“你又在白热地工作?”安亚伯市确有某种如家似归、温暖舒适的东西,其居民也温和有同情感。那儿也有不少中国学生,校园里有家不赖的中国餐馆。我的房东哈钦森太太(Mrs. Hutchinson)对我也很好。有一次,她对我接电话的傻样大笑了半天。有人要跟我通电话,她叫我过去,我放声喊了5分钟的“哈喽”,却什么也听不到。她下来看发生了什么事,发现我在对听端发话,听的却是说话的一端!这是我第一次与电话打交道。
引文中所说的亨利·巴特斯主任,也就是前文已提及的1910年起任法学院院长的贝茨教授,他是吴经熊的宪法老师,爱德华·迪坚逊是其国际法老师,若瑟·达克是其法理学老师。吴经熊在毕业之后能立即顺利申请到国际和平卡内基基金 的资助,并成功选择赴巴黎大学访学,就是得益于迪坚逊首先推荐。贝茨院长、达克教授,及其政治理论老师克拉内(Robert T.Crane)等共同参与推荐。 因此,这也从侧面印证了吴氏在安娜堡学习时受到教授们器重的这些回忆并非虚言。而且,只有对那段经历有着美好回忆的人,才会在多年之后,以如此温馨的口吻,重提在异域生活中出过的这种大洋相。
三、处女作发表于《密歇根法律评论》
吴经熊在密大法学院一个学年的学习生活中,不仅以优异成绩完成了所选课程的学习并顺利获得法律博士学位,而且还在1921年3月号的《密歇根法律评论》上发表了其处女作——《中国古代法典与其他中国法律、法律思想资料辑录》(下简称“资料辑录”)。
在美国,自哈佛大学法学院的一名学生于1887年发起了第一家由学生管理和编辑的刊物——《哈佛法律评论》以后,一些著名法学院也开始效仿,冠有“法律评论”的杂志相继问世,并发展至今成为比“专家法律刊物”更能代表美国法学研究水平的刊物。《密歇根法律评论》创刊于1902年,按时间先后,在美国现在数百种同类名称刊物中位列第六,当属元老级的法律评论。不同的是,从其创刊到1940年,它并非完全由学生、而主要由法学院的教授管理和编辑,但其所刊载的文章质量及其在学界的声誉并不因此处于劣势,那是因为从其创刊起,支撑它的就是一个著名的、有较强实力的法学院团队。
吴氏就读那里时,该杂志在学年期间(头一年10月至翌年6月),除开学初的10月份外,其他每月一期。每期通常除“编务杂记”、“最近重要决定”及“书评”外,所刊专业论文不过三四篇。就吴经熊刊登了处女作的第十九卷(1920-1921学年,共8期)而言,担任主编的是法学院著名的埃格勒教授(Ralph W. Aigler,1885-1964) ,副主编共5人,其中就有上文已提及的贝茨院长及法理学达克教授,同时由教授们任命的21位学生也参与协助编务。编辑部阵容不可谓不强。
再从此卷刊登的文章作者来看,第1期的作者之一是西北大学法学教授、美国分析法学家代表人物考克雷克(Albert Kocourek,1875-1952),第3期的作者有威斯康星大学法学院教授Oliver S. Rundell和密大法学院教授John B. Waite,第4期的作者有前已提及的法理学教授达克。与吴经熊同在第5期发表文章的是匹斯堡大学法学院的George J. Thompson 教授。我们姑且不论吴氏之文在选辑中国古代法典和法律思想资料上是否完全妥当,翻译是否完全妥帖,阐述逻辑是否十分严谨,学术观点是否均新颖有据,即使仅仅从作为一个刚到美国不久的中国留学生,在这种档次的杂志上发表论文,与美国著名大学法学教授们的名字一起出现在同一本刊物上言,也不得不令人感叹,吴经熊真乃“人中之龙”!
况且,吴氏此文本身尚有诸多可圈可点之处。
“资料辑录”选辑、翻译并介绍了中国古代的若干法律文献,其中相当一部分属由作者新译。吴氏所言的“中国古代”,是指公元前2255年至公元630年。该文洋洋洒洒三十五页,且并非完稿,文末尚有“未完待续”(to be continued)字样,不仅翻译了中国古代各主要文献中的法律典籍、主要人物的法律思想,且作了分析,从而描述了中国古代法律的沿革轨迹及详尽图景,并介绍了血亲复仇、连坐制度及刑罚目的等方面专题。在翻译和阐述中,还不时说明选择某文献的原因,介绍某些文献的历史背景及作者的思想,就某些特别难懂的词汇进行解释。因此,从行文形式到阐述分析,都属一篇名副其实的学术论文。
在文章正文七个部分之前,有一引言性的叙述。在第一自然段,吴经熊开门见山地写道:
“ 随着当今法学界对于普遍的法学观念的研究兴趣不断浓厚,法学观念影响的时空越久越广,似乎其就越有权威。正如国际法必然比民法更加合乎人的理性,我们也可以说,包含一切时代的法律比某一时代的法律定更深居于人性。比较法学的范围包含了整个人类历史的法学观念,故而不能忽略任何能让我们领略古代世界法律观念的材料。”
这一有如宣言性的表述,已间接表达了他对于中国古代法律文明的自豪。而紧接着的第二段最后一句所说的“本文所含的中国法的翻译,则是一个在真正中国环境中成长的中国人的翻译”。这既隐含表述了即使是著名学者如威格摩尔(John H. Wigmore, 1863-1943)关于中国法的翻译也尚有待商榷之处,而且也直接明白地表示出对于中国法的翻译和阐述,由真正生于斯长于斯的中国人,如他吴经熊者担当更为合适之意,从而显示出其作为一个中国学者,愿与西方学者就中国古代法律文明进行学术上对话和交流的信心。
“资料辑录”其他部分的内容也显示出作者具有博览群书的视野和架沟中西、求同存异的努力。比如,他把考克雷克教授关于法律发展的三阶段论运用到中国古代的法律史,提出中国古代法律思想有与西方相似的法学派别,将罗马法的准则与中国古代法则进行比较对照,认为中国法律思想足以接受西方近代法的理论和原则,强调法律精神的重要性,等等。因此,此文的发表对于绍介中国法律文明,让西方主流学术圈了解中国古代法典和法律思想,无疑有不可否认的学术价值。而且,此处女作的发表,不仅显示出吴经熊的学术潜质,定也同时为他在密大法学院所已树立的成绩特别优异的形象增色,并为其后的学术发展奠定了基础,尽管吴氏本人后来对此文并不太满意。
这一处女作的另一重要意义在于,它是吴经熊和霍姆斯法官(Oliver W. Holmes, Jr.,1841-1935),一个刚刚步入法律界的中国青年学子和已是耄耋之年的美国著名大法官之间后来长达十数年的学术交流和忘年之交的媒介。就是在此文发表之后,“因为我(吴经熊)曾多次听教授们以最褒扬的口吻提及大法官霍姆斯,便给他赠送了一分《评论》的复印本。同时给他写了一封信告诉他这件事。” 从此,一来二往,一个至今仍让人津津乐道的国际学术佳话开始登场, 并由此进而引出了吴氏与施塔姆勒(Rudoif Stammler,1856-1938)、庞德(Roscoe Pound,1870-1964)、威格摩尔等学界大师级人物之间更多更精彩的故事。
四、斯人远去而余影犹在
1920年吴经熊来到安娜堡,次年学成赴欧洲,后又数度到美国多所大学从事研究或任教,但都没有再回到密大法学院学习或任职。不过,在离开之后,吴经熊仍经常与院长贝茨教授及其他教授保持信件联系,他们对他的欣赏和赞誉并没有因为他的离开而终止。[24]
岁月流过八十多年,而斯人亦逝二十余载了。当我来到他生活学习过的这座法学院时,依旧能感觉到他的余影。或许是因为他的杰出的学业成就,他的丰富多彩的法律人生涯,或许还因为他的跨越法律与宗教的人生体验,他的超越东西方的学识和影响,使他当之无愧地成为法学院的著名校友。他在那里所产生的影响及获得的赞誉,至今几乎无人能望其项背。
如前文言,我在密大本特雷历史图书馆查阅到吴氏档案,尽管只是几张卡片及有关其翻译《圣经》等宗教活动的数份报道,在法学院的学籍档案室查到了他的学籍记录单。而在法律图书馆,吴氏的中英文著作全能够觅到,或作为作者或作为顾问而印有其名的《法学季刊》(China Law Review)也悉数在馆。也许可以说,在图书馆能找到他的档案和在法学院能找到他的学籍记录单,除能说明密大的档案和学籍管理完善之外,并不能说明其他,但是,事实是,八十多年前的其他毕业生在历史图书馆中有档案的只是少数,在法学院也并非都能找到那时所有毕业者的学籍记录单。也许可以说,在法律图书馆能查阅到吴氏著作和印有其名的《法学季刊》,除能说明其馆藏丰富,及民国时期的东吴大学法学院与密大法学院联系密切(况且这种密切的关系或许更应归功于刘伯穆先生)之外,也并不能说明什么,但是,法律图书馆却没有收藏同时期问世、在国内学界比吴氏之论著影响大得多(包括同样曾在那里学习过的作者所完成)的其他论著。
而当吴氏于1986年逝世后不久,密大法学院的内刊《Law Quadrangle Notes》对此就有专门的报道。其1986年春季号校友纪念栏目中,登载了吴经熊于该年2月在台北去世的消息,称他是“杰出的学者、政治家和哲学家,出类拔萃的文化人” ,并附有其晚年的照片。次年,该刊春季号又刊载了他与霍姆斯法官之间的若干通信,并配有两人的照片(其中,吴经熊的那张是其在密大法学院时的学生照),最后还列出了吴氏发表的主要英文论著名称。
即使现在,“John Wu”这个名字在密大法学院仍常被提及。法学院中只要对中国近代以来的法律有点兴趣者,或者对于密大法学院与早期东吴大学的交往历史有所了解者,无不知道这位杰出校友。比如,我所认识的前文已提及的圣安东尼教授,及法学院副院长高丹女士(Virginia B.Gordan)、法律图书馆馆长伊尔女士等都知晓他,而我的合作教授、中国法专家郝山教授(Nicholas C. Howson),更是常以吴经熊的成功激励我。倘若这些尚嫌不足,那么译自法学院“中国法研究”项目网页上可供随时查阅的一段话,当可作为佐证:
在美国所有的法学院中,就与中国的相互交流看,或许密歇根大学法学院拥有最丰富的历史。……在1859年至1959年的百年间,法学院来自中国的留学生较任何其他国家的为多,其中最著名者之一即是吴经熊——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的主要起草人和与霍姆斯大法官有长期密切友谊的中国学者,作为当时密大法学院与东吴法科交流的一部分,他来此就读深造……。
能在密大法学院留有如此深刻的痕迹,有这样长久的影响,也只有兼具卓越天分、万丈雄心、才高八斗如吴经熊者才能做到,他确可配称是少年得志,沐浴欧风美雨的真正成功者。不管法律足或不足以慰藉心灵,能视法律为自己的偶像,且有这么一段后人长期难以超越的成功经历,如此的人生,足够让人敬慕不已的了。
至此,行文字数已以万计,但对于吴经熊在密大法学院留学一个学年的各方理路是否已梳理得充足、清晰,实在没有自信。尽管无数次来往于曾留下吴氏足迹的小城安娜堡的街区小巷,找寻过他曾安顿居住过的两个处所,不经意间说不定在法律图书馆里亦曾翻阅过他浏览过的书籍,还曾先后走过他曾短期访学逗留的西北大学、哈佛大学的校园,并在回国途经檀香山时也没有忘记直奔他曾任教多年的夏威夷大学一游,所有这些,都因了对他的无比敬意,及由此而起的试图阅读其学术人生的强烈愿望。不过,因时空相隔,主要的还是由于此为本人学力和视野所不逮,因此,再怎么尽力也无法真正描述此位“John Wu”在密大法学院——其人生重要驿站的生活、读书的全貌,更多的文字也不能深入阐述所蕴涵的其他与此相关的更多、更深层次的理论问题。所以,就此打住,乃为上策。
2008年1月28日至13日草稿
2月15日定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