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兆龙: 天下何人还识君?
发布日期:2009-09-21 来源:《中华读书报》2006年7月26日  作者:罗春伟

 

杨兆龙: 天下何人还识君?

杨兆龙

  江苏金坛人,毕业于燕京大学哲学系和东吴大学法学院,后获哈佛大学法学博士学位,继以研究员身份赴德国柏林大学深造,通晓英、法、德、意、西、俄、捷、波等八国外语,对中、英美两大法系均有精深造诣。自1928年至1952年,先后或同时执教于上海持志大学、上海政法大学、中央大学、浙江大学、朝阳法学院、西北联大法商学院(兼院长)、复旦大学、东吴法学院(兼院长),并历任上海租界临时法院推事、江苏省高等法院法官、南京国民政府最高检察署代理检察长。曾草拟《国家总动员法》、《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等五部法律,将《联合国宪章》译成中文。其毕生最大之功绩为协助罗科斯.庞德筹划中国法制的重建,及于1949年说服代总统李宗仁释放万余名政治犯。1979年病逝于浙江海宁。

主要著述:

  专著以他的博士论文和《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区别究竟在哪里》一文最具代表性,论文则以《法治的评价》、《中国法律教育之弱点及其补救之方略》和《法律的阶级性与继承性》最具代表性,后人辑有《杨兆龙法学文集》。

  1950年7月,受董必武的指派,时年46岁的杨兆龙出任东吴大学法学院院长一职。此前,他的身份是南京大学(前中央大学)法律系教授。在接到董老的指派后,他即向南大法学院提出辞呈。该院学生闻讯,联名上书校方,要求挽留杨兆龙教授。时任南京大学校长的潘菽致函东吴法学院,称:“为你校拟请杨兆龙教授为院长,本校曾表示万难同意,理由是南大法律系确倚畀杨兆龙先生,但你校并未重视我校意见,仍聘杨前往,致引起该系师生在教学情绪上之极大不安。”时任南大法学院院长的高一涵教授也恳切表示愿意让位,请杨兆龙担任院长。同时又派代表专赴东吴法学院协商。协商的结果是,“由杨先生任东吴法学院院长,但为照顾南大法律系之特殊困难起见,同时由杨先生担任专任名义兼任待遇之教授。”

  这一件小事,在今天看来,不过是法学教授的正常流动,本不必要大张旗鼓地加以叙述。但对于此次事件的主人公杨兆龙来说,当年的两大法学重镇为他的去留问题而争执不下,却可能是他人生的最后辉煌了。时隔两年之后,全国院系大调整,东吴法学院随之被撤消,杨兆龙不仅失去了院长的职务,而且连法学教授的资格也被剥夺了。1957年反右运动开始,杨兆龙因言获罪,首当其冲地被划为右派,并且株连他的三个子女。1963年又因莫名其妙的所谓“现行反革命罪”被捕入狱,在此之后直到1975年被释放的十几年中,他经历了人生的大痛大悲,妻亡子散,垂垂老矣,始见天日。

  今天的许多人,包括许多法学界的人都可能会问,杨兆龙是什么人?时间回到1948年,这一年杨兆龙44岁。此时的杨兆龙正是意气风发,在国内外声誉日隆的时候。这一年,杨兆龙在国内当选为比较法学会会长,刑法学会会长。在国外则被国际行政法会推为理事,被国际比较法学会选为理事。当年海牙国际法院在世界范围内评选出50位杰出的法学家,中国有两人当选,一位是年近七旬的资深外交家王宠惠博士,另一位就是这位刚过不惑之年的后起之秀杨兆龙博士。如此之高的成就,当代中国的法律人依然是远远无法企及的。

  一直以来,我对民国时期的法学家都有一种特别的关切。这一方面是因为我所在的这个法学院一直都以东吴法律人的精神自勉,而民国时期的大多数法学家都与东吴法学院有或多或少的联系,身处其中,自然会受到感染。更重要的是,在我看来,民国时期的法学家是一个如此特殊的群体,包括杨兆龙在内的众多法律人,在民国轰轰烈烈的变法运动中风云际会,大显身手而名噪当时,而在1949年以后,这批法律精英又迅速在内地销声匿迹,仿佛从来不曾存在过一般。如果不是特别地加以留意,这些人的名字,在今天听来,远较一般的国外法学学者更为陌生,很明显的一个事例,我们的法学教科书,包括最应当负起责任的《中国法律思想史》,对他们的生平和思想,从来都只字不提,我不知道,这是无意的忽略,还是有意的遗忘。但无论如何,杨兆龙是不应该被遗忘的一个。

  许章润教授曾把中国的法学家分为五代,杨兆龙属于第二代。许先生评说道,第二代法学家,“其为一个民族的法律生活发言,代表着一个浩瀚人文类型的法律智慧,因而,其学其著,即便置诸于世界学术之林,亦有其不可取替之地位。”这个评价,放在杨兆龙身上也是中肯的。1934年,经由东吴法学院院长,同样是民国法学大家的吴经熊教授的推荐,杨兆龙被哈佛大学法学院破格录取为博士研究生,追随美国诉讼法学权威摩根教授研究英美法,仅用一年时间,便取得了博士学位,并掌握了意大利语和西班牙语。他的博士论文《中国司法制度之现状及问题研究——参考外国主要国家之制度》,被以当代法学泰斗庞德教授主持的答辩会一致评为优秀。同年夏,杨兆龙以研究员的身份赴德国柏林大学法学院进行博士后深造,随洛什教授研究大陆法。他是中国人中为数不多的兼通两大法系的学者之一。并且,此时的杨兆龙已经掌握了英、法、德、意、俄、西班牙、波兰、捷克八国外语,这在当时也是十分罕见的。

  1936年秋,日本加紧了对中国的侵略,祖国的命运牵动着杨兆龙的心,他旋即结束留学生涯,返回国内。在此后的十几年中,他积极投身于国内的立法、司法、法学教育以及保卫祖国的活动中,凭其所学,经世致用,发挥了一个法学家应有的作用。这其中最值得提及的,其一,在受聘为国防最高委员会期间,于1937年奉命起草了《军事征用法》、《军事征用法实施细则》、《国家总动员法》,经当时的立法院讨论通过,成为政府动员和领导民众抗日的重要法律文献;其二,1945年6月,出色完成了《联合国宪章》的中文本翻译工作,成为华语世界的通行文本;其三,协助庞德重建战后法制。1946年,经杨兆龙的建议,战后当局邀请庞德教授任司法行政部顾问,杨兆龙遂成为乃师的最佳搭档,对当时的各种法律和各种教科书进行了全面的检讨,并仔细考察了华东地区的司法工作。在此期间,庞德应邀为中国司法界和法学界作了系列讲座,由杨兆龙陪同并担任翻译,极一时之盛。随后他又率团赴欧美各国考察法制,并写下大量有关司法改革的论文。

  我一向以为,法学是实践的科学,法律事业是行动的事业。杨兆龙以其前半生的行动展示了一个法学家在事功上的作为,与此同时,杨兆龙在立言上也堪称一流的人物。他的著述颇丰,1949年以前约有300多万字,但由于诸种原因,很多已淹没不彰。解放以后,除了少数几篇论文和一些会议发言记录,他鲜有著述。目前坊间可看到的杨兆龙的文集只有两种,其一是多年前由郝铁川教授等编的《杨兆龙法学文选》,收文28篇,计言42万,只占杨先生著述的极小一部分。2004年,杨兆龙百年诞辰后,由苏州大学法学院编的《杨兆龙法学文集》,收录了100多万字的文献,新辑录了他的博士论文,他和庞德教授的往来信函,以及他起草的一些法律文件和翻译作品等,从中我们可大概窥得杨先生著述的风貌。

  读杨兆龙的文章是一种痛快但不愉快的经历。杨先生为学为人不媚时俗不阿权贵,针对现实独立发言,读来酣畅淋漓。但他的文章又入世太深,针砭时弊毫不容情,没有半点幻想的余地。他讲法治,“一个国家不问所采的主义如何,决不能没有法律;要使法律发生作用,也决不能不讲求法治”,“一个国家,无论以何种主义立国,除非他的执政者已到了疯狂的程度,对国内是不得不讲法治的”。(《宪政之道》,1944)“无产阶级的专政,虽然对于阶级敌人不必讲民主,但在人民内部却必须实现真正的民主;至于法治,那就是对于阶级敌人,也不是应该有例外的”。(《我国重要法典何以迟迟还不颁布》,1957),此种言论,真是字字珠玑,至今犹然振聋发聩。针对解放后国家机关把所谓的旧法人员排除在外的现象,杨兆龙批评到:“法律是专门性、科学性的,……过去那种宁可信任不懂或不大懂法学的少数干部,而不敢放手使用专门研究法学的党外人士的看法是很成问题的。”(《法律界的党与非党之间》,1957),此种言论,在当时那种一切以政治正确为标准的气候之下,是何等的难能可贵。与1949年以前的文章相比,我更喜欢他解放以后的文章,虽然为数不多,但从中却更能够看到他的独立人格和自由精神,他所主张的法的共同性和继承性,无罪推定等等,在今天看来仿佛陈词滥调,但在当时却是逆潮流而动,也正由于此,在反右运动的一开始,他便首先被定为右派,从此厄运连连,一代法学大家,当其壮年,却失去了发言的机会,至今想来,让人扼腕叹息。

  今天我们翻检民国时期的法学家,不仅是要让中国的法律人知道,我们的历史上也曾有过像吴经熊、杨兆龙这样的法学大家,他们是我国法制思想史上非常宝贵的“本土资源”,更重要的是,从他们的为学为人中,我们能够看到当今法学界中所最缺乏的文章典范和道德楷模。历史不会忘记杨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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