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友渔与八十年代中国法制建设
文/ 北大法80 王志强
张友渔同志是我国已故著名法学家、新闻学家、政治学家、国际问题专家以及社会活动家,同时也是非常资深的老一辈革命家。他一生为了党和国家的解放事业以及建设事业做出了重要的贡献。特别是在晚年,为我国的立法工作以及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他为党为人民贡献了自己的毕生精力。
张友渔同志早年就读于北平国立法政大学并投身革命事业,积极参与民主宪政运动,并用各种方式同国民党的法西斯暴行进行“合法”斗争。建国前夕,他主持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解放后参与了我国第一部宪法的制定工作。1958年后,董必武同志亲自点将,把张友渔同志从北京市调到中国科学院社会哲学部,即现在的社会科学院,并筹建中国法学研究所,负责国家法学理论研究工作。文革后,他又在彭真委员长领导下投身于我国的立法工作并一直到他人生尽头。
我于1984年从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后分配到全国人大法工委从事立法调研工作。1986年起调任张老秘书,一直工作到张老去世。我有幸成为张老身边最年轻且最后一任秘书。在张老身边工作的这段日子,成为我一生巨大的财富,我不仅为他的精湛学识所折服,也为他的工作热情和工作态度所折服。特别是张老博大的胸怀和人格魅力更是让我深深折服。
张老出来参与主持全国人大立法工作已是80多岁高龄了,在之后的十几年中,他的主要心血和精力几乎全都倾注在了国家的法律事业上。可以说,我国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完善,以及我国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巨大变化是与张友渔同志的巨大贡献分不开的。我仅举《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通过过程中的一个小例,让大家了解张老在立法中作用和魅力。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八十年代中期提到立法日程上来的,该法的制定得到彭真委员长的高度重视。彭真委员长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主要奠基人之一,他十分重视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涉及到加强基层民主建设的大问题。长期以来,农村集体组织始终是政府的“腿子”,担负着许多本属政府应做的工作,这与宪法所确立的“自治”性质是相悖的。为了制定好这部法,我随张老到重庆等地进行了大量的实地调研,不仅向政府部门征求意见,同时也深入到群众中去征询老百姓的看法和意见。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该法时,绝大多数同志不赞成村民委员会自治性质。他们认为,村民委员会“自治”后,政府的许多实际工作就无法落实了。比如:征兵、征粮、计划生育等许多重要的工作就会受到严重影响。当时是众口一词一片反对声。张老碰巧生病住院,未参加会议。我上午参加了该次会议后,感觉按当时情形该法根本无法通过。而我深知彭真委员长和张老对该法的重视以及它深远的意义。于是趁中午我赶往北京医院向张老紧急报告会议讨论情况,并告知如张老不表态该法肯定通不过。张老认真听取了我的汇报,问的很仔细,包括反对的理由等等。听了我的汇报,张老拿出纸笔,当即在病床上亲自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并彭冲、汉斌同志,他指出,村民委员会本不属于一级政府,这是宪法所确定的。更重要的是这是关系到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大事,而民主建设又必须从基层做起。持反对意见或存有疑虑的同志只是从方便乡(镇)政府工作着想,而未从发扬人民民主、实现村民自治着想,更未考虑到遵守宪法和增强法制观念的问题。他还指出,乡(镇)政府下面没有了“腿”,工作遇到困难,这是如何整顿和加强乡(镇)政权建设的问题,应当另行解决。比如:政府设立派出机构或者因临时任务如征兵、征粮、计划生育而成立专门的临时工作组,但政府与村委会不可以变成上下级领导关系。对政府的行政事务,村委会应在一定范围内协助,但政府不能对其强制。如果现在的机制无法正常运行,甚至宁可修改宪法另设村级政权也不能因此而不要或放弃村民自治。张老最后指出,如果大家还是不能取得共识达成一致意见,那么该法宁可不上会也决不能改变村委会自治性质,因为这是该法的灵魂所在。张老写完这个函件后嘱咐我立即用特急件形式交与彭冲和汉斌同志。等到下午继续开会时,常委会各位委员手里多了一份张老对该法的“意见”。我记得黄华副委员长第一个发言附议支持张老意见,常务副委员长陈丕显同志接着发言支持、赞成张老的意见,他告诉大家张老在医院住院深知大家对村委会自治性质有看法和不同意见,专门致函提出个人意见,希望大家认真考虑。接着又有许多同志发言支持。最后竟基本无人明确反对。可以这么说,没有张老的坚决支持和在关键时刻提出意见,这部法当时是很难通过的。从这件事大家可以看出,张老对于国家立法工作是多么专注、多么重视、多么认真。同时,也充分反映出张老对立法工作的影响力。他不愧为我国法学的泰山北斗。
张老在参与主持全国人大立法工作的同时,还担任着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会长、名誉会长、中国政治学会会长等职,肩负着指导社会科学特别是中国法学理论研究工作的重任。在他主持工作以来,在团结全国法学、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学研究和发展我国法学界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学、法律界人士的合作与学术交流活动方面都做出重大贡献。他除了主持上述机构的日常工作外,就连有些国家级法学刊物中的一些重要文章也常常要送达张老亲自审批和把关。充分体现了老一辈法学家对法学理论研究的高度关注。张老在繁忙的公务之外还撰写了大量的学术论文和专著,如“关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几个问题”、“建立和发展具有中国特点的社会主义政治学”、“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为开创政治学研究工作的新局面而努力”、“理论联系实际,开展法学研究”、“论民族区域自治法”、“关于人民大表大会代表的任务、地位、职权和活动方式的问题”、“有关法学理论的一些问题”、“积极推进中国政治学的发展”、“关于我国法律的立法程序和起草工作”、“谈新闻立法”、《宪政论丛》、《关于体制改革问题》、《关于社会主义法制的若干问题》、《学习新宪法》等。
张老特别关心我国司法审判的实践和人民群众的困难。八十年代中期我担任张老秘书后,每天收到大量群众来信,这成了我的一项比较费时的工作。开始我尽量报告张老,张老只要看到群众来信涉及审判方面的,就批转最高法院或郑天翔院长依法核处。后来实在太多,我就要求人大机关把把关,把必要的信件送来。其他的由机关专门的信访部门处理。郑天翔院长与张老是老相识、老战友,也算张老的老部下,在解放初期张老担任北京市常务副市长时,郑天翔同志任市委政策研究室主任。郑天翔同志与张老都算是老北京的干部。因此,郑天翔同志对张老尊重有加,对张老的批示也是格外的重视。加之,郑天翔同志是出了名的果敢作风,这与他在省里担任主要领导职务有关吧,只要见到张老的批示就交待速办,并指示庭领导带承办法官向张老当面汇报。后来张老指示我明确告知最高法院不必来人汇报,他本人对具体案件不发表意见,也不干扰司法审判权,只要依法公正处理就好。从他认真对待普通百姓反映问题的态度上可以看出一个老一辈革命家关心群众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他是既关心群众又关心国家的法制建设。他常常教导我要关心普通百姓的疾苦,不要犯官僚主义,不要不把老百姓的事当回事。
八十年代末,我随张老到北戴河疗养,恰逢时任最高法院院长的任建新同志和时任最高检察院检察长的刘复之同志都在北戴河疗养。于是张老带着我去分别看望刘复之同志和任建新同志。对于刘复之同志和任建新同志来说,张老不仅是法学界权威,更重要的是长辈。刘复之同志担任过小平同志秘书,而张老的年龄比小平同志还要长好几岁。任建新同志则担任过董必武同志的秘书,而张老在解放前后几度在董老的领导下工作。因此,某种意义上说是有一定渊源的。会谈中,张老十分关注我国的司法实践,对当时普遍存在的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及执行难等问题表示担忧,并提出意见。几年以后,张老不幸辞世。我作为“神州画报”总编在采访任建新院长时,任建新同志特别回忆起那次张老去看望他的事。他无限感慨地说,他没想到张老那么高龄还去看他,他把张老的看望看成是一个老一辈革命家对晚辈的期望,看成是对我国法制建设的期望,同时也是对他本人的激励。建新同志说他当时很受教育也很感动。建新同志还专门问我是否保留了当时的合影,如果有务必送他一张。我当时也特感动,回来后立即放大并装到镜框里专门送给他作为纪念。作为法律界最高领导的任建新同志,在任何时候说到张老都表示出无限的敬重和怀念。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张老的为人。
张老一生为党为人民辛勤工作,从不计较个人得失和个人恩怨,崇尚一切顺其自然。了解张老的人都知道,张老一生在党内德高望重,在学术界享誉甚高,在人格上更是高风亮节。他从来都是宽以待人严于律己。在人们的眼里,张老不仅是一位老资格的革命前辈,也不仅仅是一位学界领袖,更是一位可敬和蔼的长者。1986年在张老九十寿辰时,他的老战友、老朋友廖沫沙、赵凡送他一副裱好的诗对他作了十分中肯的评价:“恬静无私罕与人争敏而好学今古贯通文章精锐牛鬼心惊笃志马列 陷阵冲锋赤诚待人情深意重 棋艺卓著出奇制胜功高德厚 谦虚从容老犹奋发健哉渔翁”
我在张老身边工作的七年里,所见所闻甚多,感触也很深,限于篇幅,不多赘述。张老作为一代法学大师泰斗巨匠,离开我们已整十五年了,但他光辉的一生将永远铭刻在我的心中。我谨以此文作为对张老的深深的追思和深切的怀念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