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朝壁(号大白)教授,是我已故的长兄,他是我国当代著名的学者、法学工作者之一。生于1905年1月14日,故居江苏省盐城县上冈区潮通港(即今射阳县海河乡新北村)。1982年3月31日病故,终年78岁。朝壁青年时曾留学比利时鲁文大学,1932年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回国后从事法学教学,1942年在厦门大学任教。朝壁生前译著较多,其中《罗马法原理》在法学界影响较大。他历任福建省法制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治学会理事,中国法制史学会常务理事,江苏学院(抗战期间在闽西)教授,厦门大学法律系教授、系主任、教务长等职。1952年全国高校院系调整后,改任厦门大学中文系教授。1929年曾加入国民党为党员,1946年脱离。解放后加入“民革”,曾任厦门市、福建省“民革”委员。1976年离休。 1979年厦门大学恢复法律系,曾应邀参加复办工作,并承担罗马法统编教材、大百科全书法学卷有关罗马法词条的编写任务,直至与世长辞。
他的一生,是刻苦治学的一生,是热爱祖国的一生,又是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的一生。
(一)
朝璧,自幼聪颖过人,由6岁启蒙,7至9岁期间随父翰升公攻读诗书,在父亲的精心抚育下,经历十载寒窗,就能略通经史。1922年他已17岁,“五四”新文化运动逐步深入,社会潮流对其有所启迪。因此他觉得光读诗书知识面不宽,为了振兴中华,决心攻读“新学”。这时,住在上海的舅父吴又韩看到朝璧天资聪颖,又有求知深造的渴望,就将他荐至上海就学,并给与经济资助。因为他过去读的是私塾,当他18岁报考上海中法学堂(系法国天主教教会人主办的,外语以发文为主),初中一年级时,连阿拉伯字都不认识,攻读法文更是不易。后来,经过刻苦学习,第一学年就熟练地学完初一、初二全部课程,于是就越级就读初中三年级。在其读高中阶段,此时舅父原办小厂倒闭,已无力负担其续学费用,后经同学尤某家长的资助,才维持到高中毕业,毕业这年已23岁了。由于经济窘迫,未能立即就学深造,为集资上大学,曾辍学就业于一家银行工作。一年后才报考大学,当时报考五所大学,因成绩优异,所报大学均予录取,他选读了国立中央大学(即南京大学前身)。又因经济困难,在该校就学一年,只得又设法求助于公费(八国联军侵华时的“庚子赔款”的部分金额)流血,考取了比利时鲁文大学法学研究院,经三年苦读,获得了法学博士学位。
(二)
朝壁,成名不忘祖国。1932年他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后,如当时同意留比利时工作,是会被该国教育界聘请教学的。但是,他志在振兴中华、以法治国和为人民教育事业效力,还是执意回国。 1933年回国后,他虽有较高的学术造诣,竟未能受到当时政府的重用,一度冷遇,无从就业。后来,经过亲朋好友的多方努力,才推荐到上海当了“开业律师”,兼任上海私立持志大学等校教授,同时又挤出时间,从事法学著作,经过3年时间,孜砣笔耕,终于完成《罗马法原理》一书的全稿,不久就得以出版。
由于日寇疯狂推行“三光”政策,直接威胁到朝壁的人身安全,他不甘受辱,遂迁到福建等地迂回教学,曾辗转多处,饱尝恐怖流离之苦。回国后的实践使他懂得:侵华日寇不灭、国难不除,要想搞好以法治国和人民教育是不可能的。所以,他在1938年至 1942年这个战乱时期,冒着生命危险坚持办学,一边传授学术,一边宣传抗日。如在福建省三明、永安县任省办行政人员训练班教授等职时是这样做的;在福建省崇安、三明县任苏皖联立技艺专科学校行政管理系教授时,还是这样做的。
他对学术研究精益求精,从不满足于已有的成就,坚持治学,开拓前进。他为了在法学上搞多种译著,努力做到“外为中用”和“古为今用”,曾致力于世界语和世界法学史的研究,在精通法语的基础上,又兼学英语,并翻译了《英美法原理》一书,还兼学德语和俄语等,并做了许多选译的资料搜集工作。此外,他还编写出《先秦文学史讲义》、《荀子今释》。对古汉语进行深化和探索,以丰富教材,提高教学质量。
(三)
朝壁,始终致力人民教育事业。1949年上半年厦门解放前夕,因厦门大学校长汪德耀因公出国在外,校务由他代理。此后,在护校迎接军管等方面做过大量工作。解放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朝璧积极从事人民教育工作,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教育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教育方针,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从而保证人民教育适合于新中国的国情,努力培养社会主义一代新人。1952年和1964年,他两次被派去北京各为期一年的学习。他对人民政府对他的信任深表感激,为抒发感情,就在其第二次赴京学习前写了一首诗以抒怀。诗曰:
“桃李芬芳月色明,又传喜讯赴神京。
发蒙教化春风暖,启昧隆恩北海深。
皓首穷经非故事,丹心报国作新民。
誓将全力追先进,尽献余年育后生。”
1956年,他在订“自我改造规划”中严格要求自己,并写诗以铭志。诗曰:
“光明道上愧迷途,指岸回头弃旧桴。
往事断肠多反省,巧言悦耳务抛除。
何妨白发千丝乱,但恐红心一片无。
规划奏功凭实践,按图索骥莫踌躇。”
他在北京学习回校后,确是满腔热忱,说到做到,在厦门大学恢复法律系时,他虽是年交75岁的老人了,还能老当益壮,不遗余力地到处奔忙。曾不远万里到北京、长春、南京、重庆等处高校,联系师资、图书等事宜,他精神抖擞,从不叫累。
1979年5月,他接到司法部教育司司长王珉灿同志要重新从事法学工作的信,欣慰之余,曾又写了一首感赋诗。诗曰:
“久滞文坛非宿愿,将回法苑庆新生;
重温旧著弥亲切,展望前程倍喜欣。
老马幸而逢伯乐,寒蝉何以报知音;
献身四化追先进,尽瘁余年育后人。”
1979年9月,他应邀参加在长春召开的“中国法制史学会”成立大会,见到诸专家学者,故旧同仁济济一堂,共同为社会主义出力,不禁心花怒放,于是,信笔疾书一诗。诗曰:
“法苑东风起吴天,长春盛会喜空前;
祖先旧制埋金玉,时代新光照雾烟。
糟粕剔除真宝在,精华吸取后生传;
征程万里从今始,培育辛勤百卉妍。”
1979年以后,他工作已经十分繁忙,司法部又嘱他撰写《罗马法新论》,他欣然执笔。接着,出版社又约他编写罗马法统编教材、大百科全书《法学卷》有关罗马法词条,他亦欣然表示接受。1982年3月底,他已是78岁的人了,因脑力劳动过度,陡患脑溢血病,经多方医治无效,不幸溘然而长逝。
朝壁虽然与世长辞,但他生前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刻苦自学、以法治国和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的精神以及独到的学术业绩,将永远保留后人。
(据蒋凤翔、徐汉山记述整理)
陈朝璧(1905~1982),江苏盐城人,我国著名法学家。1922年入国立中央大学(现南京大学前身),1929年考取比利时鲁汶大学,1932年获法学博士学位。1933年回国后,曾先后任上海持志学院、江苏学院教授。1942年应聘厦门大学法律系教授,主讲罗马法、国际私法和英美法原理等课程。1945年接替周枏出任法律系主任,1947年担任厦门大学教务长,法律系主任则由陆季蕃教授接任。1953年厦门大学法律系停办后,改任厦门大学中文系教授,讲授中国古典文学史课程。1976年离休。1979年因工作需要出任厦门大学法律系复办筹备小组副组长,参与了复办筹备工作,并重新执教法学。1980年任法律系第一副系主任(主持行政工作)。
陈朝璧教授毕生主要致力于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在罗马法研究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主要法学著作有:《中比通婚中的国际私法问题》(上海中比友谊会1933年出版)、《罗马法原理》(商务印书馆1937年出版)、《英美法原理》(【美】阿瑟·库恩著,陈朝璧译注,厦门美华出版社1948年出版,列入“厦门大学丛书”)。上述著作中,《罗马法原理》在中国法学界影响最大,列入商务印书馆大学丛书,发行两版,当时被国内各大学采用为教科书,台湾商务印书馆出版了第三版,堪称罗马法名著。晚年发表法学论文数篇,富有新意。其中《中华法系特点初探》(《法学研究》1980年第1期),首创中国社会主义法亦属中华法系的主张,颇具影响;《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和借鉴作用》(《厦门大学学报》1979年第2期)和《试论罗马法的可继承性》(《法学研究》1981年第1期)等首先提出并论征社会主义法律继承罗马法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此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体制及其创造性》(《西南政法学院学报》1980年第1期)、《荀子是法家么?》等重要法学论文和《试论中国古典文学中的现实主义问题》等多篇中国文学史论文,并撰写《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罗马法”条目等。晚年著《罗马法新论》,撰稿约25万言,惜未竟便溘然长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