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欢静静地仰望着他
发布日期:2009-12-15 来源:互联网  作者:罗培新

江平老师的学说及风范,惠人无数。作为后学及晚辈的普通一员,在聆听江老师字正腔圆、逻辑清晰的演讲时,我喜欢静静地仰望着他,一如年幼懵懂的孩童,坐在小板凳上,仰望着心目中全能全知的幼儿园教师——人生的幸福,莫过于此!

  我不是江平老师的嫡传弟子,然而,命运之神似乎对我多有眷顾,让我与这位令人肃然起敬、但又平易近人的长者,有过多次近距离的接触。

以学术的方式为江老师暖寿,自己何其幸福

  “江平老师代表着法学界的精神与风骨”。早在十年前,我就曾听闻许多师者这样评价江老师。当时少不更事的我,完全不能读出这句简单的话语,竟然承载着如此厚重的历史和沧桑!

  1999年,我还在读研究生二年级,初涉商法,对公司法产生了朦胧的兴趣。一次偶然的机会,我见到江平老师主编的《新编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现在有新版本了),体例紧凑,文字简约,我爱不释手,由此确立了以公司法为中心的商法研习方向。感谢江老师,虽然未曾谋面,但我已从其著述中受益良多。

  更大的幸福接踵而至。第二年,也就是2000年,我考取了北大法学院吴志攀教授的博士生,当年适逢江平老师七十华诞,承蒙顾功耘教授厚爱,使我有机会与其合作《市场经济与我国商法和经济法的发展》一文,载于《民商法纵论——江平教授七十华诞祝贺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以学术的方式为尊敬的江平老师七十华诞暖寿,这是何等幸福的事情!

  忆起十年前写那篇文章的场景。当时,充盈于心的喜悦中,夹杂着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的忐忑心情——唯恐自己幼稚的笔触,无法承载这一光荣而艰巨的“历史使命”!现在想来,文章质量高低或许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要有一颗真诚的“高山仰止、景行行止”的心灵。唯此,才能真正领会并传承江老师“只向真理低头”的学者品格与风骨!而这,才是江老师最希望看到的。

  流光飞逝,十年弹指一挥间。在这十年里,江老师的足迹遍布大江南北,为中国的民主法制进程,不懈地鼓与呼。每每从报章杂志里读到有关江老师的信息,在亲切之余倍感振奋。而自己,也从当年的学生成为了一名普通的教师。在江老师耄耋之年,有机会写下一些文字,为其八十诞辰暖寿,我的内心,再次闪动着幸福的光泽!

“欲穷千里目,更上一层楼”

  犹记得在北大读博期间,2001年2月的某个午后,我奉恩师之命,前往江平老师家中递送文案。我很兴奋,揣着请江老师签名并与其合影的“私心”,与江老师约好时间后,直奔其寓所。

  第一次如此近距离接触江老师,终究有些紧张。江老师问:“最近在研究什么啊?”我说,“这段时间在学习WTO规则,还没有什么研究。”江老师接着说,“WTO规则当然要学,国内的商事法律制度也很重要,中国这方面还很落后……”当时我还不知此话的深意,只是条件反射般地点头称是,心中盘算的是如何得到“签名加合影”的如意小算盘。后来知悉江平老师与吴敬琏先生两位学界巨擘的对话,以及两位先生共同主持的上海法律经济研究所系列学术活动演绎出的市场经济法治之精髓,才理解江老师多年来难以释怀的良好愿景:中国的市场经济之路,要力避权势与行政之干预,否则有滑向官僚资本主义的危险……

  办完了正事,我鼓足勇气,拿出揣在包里的两本书(《江平文集》、《民商法纵论——江平教授七十华诞祝贺文集》),请江平老师签名,并小声地补了一句,“里面有一篇我与顾功耘教授合作的小文章。”江平老师问,“这两本书是你自己买的?”我说“是的”,江老师说,“嗨,不用买,出版社该给你寄的!”我忙说,“可能已经寄了,但或许是因为我人到了北京,暂时没有收到罢!”江老师“哦”了一声,掏出笔,略作沉吟,在《江平文集》的封二写下“培新惠存。欲穷千里目,更上一层楼。江平”;在《民商法纵论——江平教授七十华诞祝贺文集》的封二写下了“培新,感谢你对本书的贡献。 江平”。落款日期均为2001年2月。我“得寸进尺”,提出合影请求,江老师也慷慨地答应了。

  在回北大的路上,我快乐得像一只小鸟。

  后来我了解到,江平老师对年轻人,均极尽栽培提携之能事。因为主持讲座的缘故,与北大、清华等高校的师友多有交流,他们中的许多人对江老师的知遇之恩,无不感念在心。

“我的发言不能称为基调发言”

  得到江平老师签名并与其合影的这份快乐,随着与江老师的进一步交往而在延续。2002年3月22日,“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春季论坛暨亚洲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监管研讨会”在北大英杰交流中心召开。此前,恩师吴志攀教授委我以“重任”,让我担任本次会议的总协调人,负责邀请学者、安排议程、接待、住宿等会务事宜(再次感谢吴老师给予的锻炼机会和北大金融法中心同仁的热诚帮助)。征得吴老师首肯后,我们决定请江平老师担任论坛的中方基调发言人。由于此次会议有上百名学者与会,邀请函数月前悉数发出,时间地点均无法变更。我代表吴老师致电江平老师,江老师问明时间地点,略作沉吟,说,“我看过你们发过来的邀请函,这两天外地有讲学任务,对方订了机票……这样吧,我让对方调整航班,争取赶过来参加你们的会议……发言稿不用你们准备了……”搁下电话,我的内心充满了感激。

  2002年3月22日上午,北大英杰交流中心,江平老师如期而至。他以“公司治理结构法律制度的定位”为题的基调发言一贯大气,但他却称,自己的发言不能称为基调发言,因为大会讨论无任何基调。

  简简单单的一句话,透着谦和的性情和开明的学养。

  为保全一段历史,我们当时作了录音整理,不妨把江老师那天上午的演讲全文照录如下:

  女士们、先生们、同行们:

    我的发言不能称为基调发言,因为大会讨论无任何基调,我只想就《公司法》实施过程中的三个问题做一个发言。

    第一个问题是中国公司法中有关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的定位。究竟哪些应当定位为强行性规范?哪些应当定位为任意性规范?中国公
  司法的立法精神比较强调公司法应当是强行性规范,但我认为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应该更多的是任意性规范。中国公司法在治理结构上有三
  点应该是强行性的:意思机关、法定代表人和意思机关的权限,这三点应该是强行性的,当事人不能任意变更。至于像管理人员的设置,
  如要不要设置CEO,董事会成员的人数,表决的一些程序,应该是任意性的,这样可以扩大公司的股东、董事会意思自治的权限。

    第二个问题是有关监督机构的定位。因为中国公司法是董事会中心主义,董事会的权限过大,因此,如何加强和完善监督机制至关
  重要。前几年我和王保树教授参加了日本早稻田大学召开的日、中、韩三国公司法讨论会,其中一个重要问题也是三国共同关心的问题,
  就是如何加强监督机制,这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中表现得更为突出。中国现在实行的是多元化监督机制,从国有企业到国有企业改制,我们
  曾经有过许多种监督机制,包括财务大检查,特派稽查员制度,甚至是国有资产部门派出的监事会的监督,党委的监督,职工代表大会的
  监督,以及现在的独立董事的监督等。我认为与其是多元化监督还不如加强一元化监督。中国现在的监督体制,与日本、台湾地区是同一
  种体制,我仍主张从法律和实践角度加强监事会的权力和监事会的监督力度。

    第三个问题是司法机关如何介入到公司管理纠纷的定位。中国过去公司管理机构的纠纷往往通过行政力量解决,现在行政机关力量减
  弱了,如果没有司法机关的介入,会造成管理机构的僵局,甚至使得管理机构无法运作下去,这种情况现在已经出现很多。北大方正集团
  和高新公司有关股东会召集权力的纠纷,法院已经受理了,但这只是个开始。国际仲裁委员会审理的一个案子里,经理被外方免职,而按
  照章程,经理应该是中方提名,法院认为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即强制外方把经理改为中方的,无法执行。中国法中没有像英美法里法院可
  以发出禁令(injunction)这样的制度。最近又遇到一个有意思的案子,加勒比海的一个英属小岛国的一个公司,股东之间产生纠纷,最
  后法院作出判决,由法院指定一个接管人来接管这个公司的全部管理工作。这种指令在我国能不能改变我国外国独资公司的产权归属?还
  是必须要有董事会的决议?英美法有一个很好的制度——接管人(receiver)制度,也就是说当股东发生争议,使得公司瘫痪而无法进行
  正常工作时,可以由法院来指定接管人,以减少公司的损失,这种制度很值得我们借鉴,应当扩大我国司法对公司管理纠纷的介入权力。

    我认为在未来公司法修改中,治理结构的定位应该有这三个问题。一是加大任意性规范的比例;二是加强一元化的监督力度;三是加
  大司法机构干预公司管理的权力。谢谢大家!

  江老师此番演讲提及的观点,绝大多数为三年后修订的我国新《公司法》所吸收。

“非典,路上不安全,我把序言寄给你”

  时间过得很快,转眼之间就接近毕业的尾声。2003年5月,我在通过博士论文答辩后,将论文增删修补,准备付梓。恩师吴志攀教授对丛书已经作了总序,故我动了请江老师做序的念头。我想,江老师对人很好,一定会成人之美的。江老师在电话那头,问清楚了事由后慨然应允。同时,江老师考虑到当时北京非典肆虐,出行不便,就很贴心地说,“非典,路上不安全,我会把序言寄给你。”果然,几天之后,江老师把序言亲自寄来。

  先生提携后辈之心,山高水长!至今,我还珍藏着江老师的这封宝贵的信函。

  博士毕业不久,我成为了一名教师。其间翻译出版了一些公司法和公司治理的小书,我都会邮寄给江老师一本,我想让他知道,他的这位不入室弟子一直没有放弃努力。在青灯黄卷、寂寥无人的深夜引介国外先进商事制度时,我分明记得数年前江平老师对我说起的“中国的商事法律制度还很落后……我们要努力!”

  原以为自己没有太多的机会再见到忙碌的江老师了,然而,人生何处不相逢!2007年11月1日,北京大学承办的北京论坛之分论坛,在北大英杰交流中心召开。有幸作为与会代表的我,再一次地,感受到了江平老师基调报告之大气磅礴。我当时带了笔记本,幸福地记录着江老师的发言:

  各位同行,各位朋友:

    中国的公司立法和真正规范化的公司,也就是20年左右的时间。而中国公司又是从旧有的企业体制中脱胎而来的,所以,不可避免地
  面临以下问题:(一)企业自治与国家干预之间的困惑。企业是私法主体,具有私性。同时企业也具有社会性。当我们强调其私性时,要
  强调自治;当我们强调其社会性时,要强调干预。长期以来,中国的问题是政企不分。美国SOX法案的颁布表明,美国联邦政府的干预性
  与州立法的自治性之间有着剧烈的冲突。中国新的公司法增加了一些柔性条款,也增加了一个自然人公司和一个法人设立的公司等新的公
  司形式。公司的设立门槛降低了,但企业设立时仍然管制有余。工商部门也提出来要把管理变为服务,但官本位观念仍然十分严重。在强
  调企业自治方面,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二)关于企业民主还是集中。长期以来,我国实行企业一长制,决策与执行未能分开。也就
  是未能把决策的民主与执行的集中结合起来。它还反映了困惑中国多年的政治制度的问题。最近三九集团的老总赵新先出狱了。赵新先是
  三九集团长盛不衰的老总,但被判刑一年零九个月,因其犯了国有公司滥用职权罪。赵超越了国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限,有人认为最主
  要的问题是权力过于集中。在我看来,最根本的问题是我国民法通则与公司法对于法定代表人的权力没有规定……

  在大会茶歇期间,趁着江平老师没人打扰的间隙,我快步上前,把当年出版的新译作送给他并请他指正。一直坐着的江平老师居然马上站起来,一边致谢,一边紧紧握住我的手。这双如此温暖的手,曾经给过多少莘莘学子以无穷的动力!

接机迟到,痛悔不已

  与江平老师最近的一次接触,则是在2009年4月23日。“培新,这是我病好之后第一次乘飞机”,在上海虹桥机场,尊敬的江平老师见到我,对我说了这句话。我一边感动万分,一边痛悔不已。我感动的是,两年未曾谋面,且大病初愈,江平老师居然还能叫出我的名字。我痛悔的是,由于“首届法学名家论坛”接待任务繁重,头绪很多,我领到接江平教授的任务后,只能踩着时点去接,中间还因为工作关系而联络电话不断,以为至少可以提前十五分钟候在出口,但没有想到,我们见到江老师时,江老师已经在出口处等我们了——飞机居然早到了十分钟!

  尽管没让江老师等多久,但他是一位年近八旬、倍受尊敬的长者,想来我们真是失礼至极,我在心里狠狠地骂了自己,赶紧把江老师迎入车中。江平老师一如既往地亲和有加,对我问寒问暖,丝毫没有责怪我的意思,这样我越发自责——这或许是我迄今为止最为痛悔的事情了……

  江老师在参加“首届法学名家论坛”之前,还参加了经济法的高峰论坛,并作了主旨发言。对此,我校师生自是感激不尽。

  江平老师卓绝独立之精神气质,提携后进之宽广胸襟,代表着我国老一辈的法学家群体。很难想象,如果没有他们不畏千难万险,披荆斩棘,今天,中国的法学能够气象万千;很难想象,如果没有他们呕心沥血,提携后进,今天,中国的法学能够新人辈出;很难想象,如果没有他们勇于担当,办刊启智,今天,中国的法学研究能够蔚然成风……

  他们是我国法学界的拓荒者,更是我国法学事业的奠基人。向江平老师致敬,向所有的老一辈法学家们致敬!

  祝尊敬的江平老师八十华诞幸福快乐!

  写于耶鲁大学斯特林纪念图书馆

*罗培新: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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