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新中国法和法学的发展,陈瑾昆是一个富有传奇的人物。
1887年,陈瑾昆出生在湖南常德。1908-1917年留学日本,毕业于日本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部,获得法学士学位。归国后任北洋政府奉天省高等审判所推事和庭长,1918年任修订法律馆纂修。1919年任大理院推事、庭长,继任最高法院庭长。1933年曾任国民党政府司法行政部民事司司长。
1919-1938年间,陈瑾昆曾在北京大学、朝阳大学等校专任或兼任讲师、教授。抗日战争胜利后,于1947年在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工作,曾参加制订《中国土地法大纲》。1948年任华北临时代表大会代表,华北人民政府成立后,任政府委员兼华北人民法院院长。1949年9月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参与《共同纲领》的制订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教学上,由于1952年院系调整中北京大学法律系的撤消而使陈瑾昆失去了教授的职位,但他在政治上当时还受到了政府的重视,先后任第一届、第二届、第三届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中央法制委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政治法律学会理事会理事,最高人民法院委员、顾问等职。1959年,陈瑾昆因病去世。
在陈瑾昆的法学生涯中,有两件事情是必须提及的。一件是他在抗日战争爆发,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和南开大学南下组织长沙临时大学和西南联合大学期间的杰出表现。1937年10月,陈瑾昆南下参加长沙临时大学的筹建工作,并成为该法律系“七教授”之一,一人主讲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刑事诉讼实务三门课。一年之后,长沙临时大学迁云南改名西南联合大学,陈瑾昆继续主讲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债编、诉讼实习等课。至1946年8月西南联大解散,陈瑾昆在南方的艰苦环境中坚守法律教育岗位共九年,为中国现代法律教育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另外一件事就是抗战胜利之后,陈瑾昆于1946年携全家八口至延安。这引起了当时中国法学界的轰动。因为,陈瑾昆是民国时期第一流的著名法学家,其著作《刑事诉讼法通义》、《刑事诉讼实务》(北平朝阳学院1929年)、《民法通义债编》(北平朝阳学院1930年)、《民法通义总则》、《民法债编各论》(北平大学1930年)、《民法通义债编总论》(北平朝阳学院1930年)、《民法通义债编各论》(北平朝阳学院1931年)和《刑法总则讲义》等,都是民国政府的通用教材和主流作品,在法学界享有极高的声誉。1946年时,国民党的实力表面上看远胜于共产党,延安的生活环境也远艰苦于北京,在这种状态下,在国民党统治区过着优越生活的陈瑾昆竟然带领全家奔赴延安,并于同年加入中国共产党,确实是需要非凡的勇气和胆略的。
恰恰是如此举动,使陈瑾昆成为了新中国法和法学的开创者之一。他积极参加了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订工作,成为起草工作中的核心人物。而这两部法律,直到今天仍然被国内外学术界认为是新中国最好的立法之一。陈瑾昆的事迹和贡献也由此被永远载入了新中国法和法学发展的史册。
附:毛泽东给陈瑾昆的信(1947年,陈瑾昆时任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委员)
瑾昆同志:
大示诵悉。从新的观点出发研究法律,甚为必要。新民主主义的法律,一方面,与社会主义的法律相区别,另方面,又与欧美日本一切资本主义的法律相区别,请本此旨加以研究。目前美蒋所提和谈,如过去一切和谈一样,全属欺骗性质,因其军事失败,企图取得休息时间,整军再战,我们切不可上当。敬复。顺祝健康!
毛泽东
一月十六日
根据人民出版社一九八三年出版的《毛泽东书信选集》刊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