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对于清华法学来说,是一个特别的时刻:1929年法学院建立,标志着清华法政教育之全面展开。可当光阴如白驹过隙,我们却发现,在八十年后的今天,那个时代的法政人,对当代人而言,多数已成陌路。寻找这些历史的“失踪者”,再现那个时代清华法政人之经历和问题,将是了解当时清华法学乃至近代法学和法治的途径之一。笔者将以传记法学之形式,回顾近代典范性的法学家、法律教育家,与清华渊源颇深的燕树棠先生之生平典故,并围绕其对法治和法律教育的认识展开讨论,最后予以小结。
一
燕树棠,字召亭,河北定县人,1891年出生于一个书香门第的家庭,其父燕友三是前清举人,毕业于京师大学堂,后负笈东瀛入早稻田大学学习教育,回国后担任过河北大兴师范和顺德师范的校长。1914年,燕树棠先生毕业于北洋大学法科,1916年通过清华专科考试赴美。在清华建校初期,资金较为充裕而合格学生较少,为增加学生赴美学习,除留美预备部放洋学生之外,另有专科生、幼年生、津贴生和补助教部官费生。依据1919年《清华一览》所载《专科学生留美试验规则》,对报考对象的要求是:属本国籍,年龄在二十六岁以内,曾在国内外法、矿、电机、机械、土木工程、纺织、农林各专门学校毕业,能直接进美国大学院Post-GraduateCourse各专科研究高深学问者。其人数,每年多者不过十人,实属菁英之选拔,与燕氏同期者,就有后来成为桥梁专家的茅以升先生。燕氏先后在哈佛、哥伦比亚、耶鲁大学学习,于1917年获得哥伦比亚大学法学硕士学位(L.L.M.),1920年获得耶鲁大学法理学博士学位(J.S.D.)。
归国后,燕氏于法学杏坛,贡献斐然,曾担任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教授暨系主任,武汉大学法律学系教授暨第一任系主任(曾三入武大,皆任系主任),清华大学法律学系、政治学系教授暨法律学系第一任系主任,西南联合大学法律学系教授暨系主任、系教授会主席。讲授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宪法、法理学、民法概论、民法总则等课程。沙滩红楼、珞珈山下、水木清华,皆见证了他著述育人之匆匆身影。
“以学术为业”,在民初社会,对于富于实学色彩的法学而言,是需要奉献精神的。当时大学法科优秀专任教员匮乏,蔡元培先生在1917年就任北大校长的演讲中,就曾提到“我国精于政法者,多入政界,专任教授者甚少,故聘请教员,不得不聘请兼职之人,亦属不得已之举”。故燕氏的加盟,对于北大正是雪中送炭。对于武大,作为法律学系首任系主任,乃其法律教育的创始人之一。
就清华而言,1929年成立的法学院,依当时《大学组织法》,应设法律、政治、经济三系,惟因经费问题兼校长罗家伦的教育理念,法律学系暂缓设立,法律课程由政治学系开设。后在梅贻琦主政时期,于1932年起筹建法律学系,并获教育部备案,燕先生被延聘为首任系主任。但形势比人强,同年因庚款停付引发的经费问题旋踵而至,加之当时政府“限制文法、发展理工”的教育政策等特殊的时代因素,法律学系被要求停止招生,尽管梅贻琦多番努力,燕树棠与冯友兰更到南京斡旋疏通,辛苦备尝,惟言者谆谆,听者藐藐,终是无可奈何,法律学系于1934年被裁撤,燕先生转入政治学系任教。1931年8月至1936年7月,是燕先生执掌清华教鞭之时光,其间筹备斡旋、杏坛耕耘之付出,实不容抹煞。随后在西南联大,国难之时,筚路蓝缕、步履维艰中之坚守,更是其伟大人格之体现。
传道授业之余,燕氏亦积极入世,曾兼任中央法制局编审、宪政实施协进会会员、监察院监察委员、第一届司法院大法官、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中国委员会第一届委员、中华民国法学会编辑委员会委员等诸多职务。他曾负责起草了《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草案,参与《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之修改、讨论,在《现代评论》、《太平洋》、《东方杂志》等影响甚广的杂志上发表大量评论。
燕氏虽为孙中山“特批”的国民党员,在政治立场上,却趋于中立,更多秉承的是传统知识分子之道德勇气,铁肩道义,辣手文章,建言建策,针砭时政。1926年“三·一八”惨案发生后,燕氏曾有状告段祺瑞之举;1945年抗战结束后的“反内战”运动中,其是《国立西南联合大学全体教授为11月25日地方军政当局侵害集会自由事件抗议书》的八名起草委员之一;在“一二·一”惨案发生后,其为联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之一,对包括云南省前警备司令关麟征、第五军军长邱清泉在内的涉案人员提起诉讼。珞珈山下,亦有周恩来赞叹“燕先生的话比国民党的飞机大炮还厉害”之传闻。
1949年,燕先生拒绝了南京政府送来的机票,选择留在大陆,他告诉家人,“我一辈子爱国,共产党不会杀我,我不愿意躲在外国军舰上当‘白俄’,改朝换代总还是要用人的”。解放伊始,其曾被武大军管会解聘,经韩德培等教授做工作,旋又复聘,经历该短暂风波后,他人生的最后阶段乃在武汉大学法律系编译室、武汉大学图书馆工作,并兼任湖北省政协委员、湖北省政协政治学习小组副组长、中国对外文化协会武汉分会理事、中国政法学会理事会理事等职,其间历经“运动”,风雨如晦,残灯如豆,仍以顽强之生命力,守得平反之日。1984年2月20日,贤者其萎,享年九十有三。
燕氏笔耕不辍,著有论文、时评与书评多篇,所论既有对西学理论之引介梳理,又有对中国问题之研究阐发,内容涉及法理、宪法、国际法、民法、刑法、司法制度与法律教育等诸多领域,并以法理学、国际法居多。其著述经笔者整理编辑,以《公道、自由与法》之名,收入许章润所主编之《汉语法学文丛》,于2006年在清华大学出版社刊行。
二
晚清以降,以撤废领事裁判权为契机的法律改革渐次展开,近代法治伴随立宪在中国生根发芽。惟农业社会向工商社会的转型、传统文化与近代思潮的扞格,理想与现实之间不免有了差距,生了裂痕,秉承法律救国理念的近代法律人群体,也有着不同的选择。典型有如董康,这位清末“礼法之争”时法理派的旗手,民国时代却“觉曩日之主张,无非自抉藩篱,自溃堤防,颇忏悔之无地也”,“前之所谓新者,视同土饭尘羹,所谓旧者,等于金科至律”。彻底地主张回归传统,恢复旧制。有如杨荫航,这位当年《译书汇编》的创办者,在担任京师高等检察厅检察长时,将涉嫌贪污的交通总长许世英传讯拘押,虽然上级的电话一夜未停,仍坚持司法之独立,不予保释,反遭停职审查,心灰意冷,愤而辞职。有如吴经熊,这位二十世纪中国的伟大法学家,少年成名,历经法曹、执业律师等职,一路光明,一帆风顺,步入中年,却是“法律不足以慰藉心灵”,转而昄依宗教。
与上述几位不同,燕氏以比较客观的态度来看此问题,在他看来:
民国的根基在民治。民治制度,若无法治,是根本上不能存在。中华民国自成立以来,关于中央与地方政府的组织,关于人民与国家及官吏的关系,关于人民与人民彼此间的关系,都制定了许多法规、条例和章程。就是这几年的国内纷争,这派“毁法”,那派“护法”,这派“革命”,那派“制宪”,这派主张地方分治,要制定省宪,那派主张中央集权,力谋统一。虽个人团体的意见不同,私利冲突,然若平心静气地观察,其中皆含有尊崇法治的意味……这几年与法治相反的纷争,我们只认可过渡的状态,是社会进程的变态。但是这种纷乱情况之下,若是我们努力法治,这过渡期间可以缩短;若是我们不努力,这过渡期间必至延长。
唐德刚先生曾以“历史三峡”来比喻中国长时间社会—文化转型的颠簸曲折,民国以降的法治状况,不妨可以看成这一比喻在法律维度上之注脚。其有武人干政,宪法如同一纸之一面,但也有宋教仁案发生,上海地方检察厅厅长传票国务总理赵秉钧之举,平允而论,正反两面一直交汇于近代法治之中。光阴荏苒,时至当代,海峡那边结束“动员戡乱”,大陆这方提出“依法治国”,法治再次成为政治生活之主题,回头来再反省燕氏当年之言论,不得不让人感叹其远见和洞察力。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燕氏的法治观,并非固执于“法治”与“人治”简单化的对立冲突,其持平允之论。
通过反省历史与现状,燕氏深刻地指出:
清末民初之间,中国国势不振,渐渐丧失从前重人重德之自信力,而以为泰西各国盛强,多赖法律,于是渐次崇尚法律,而轻视“人”的问题,迷信人事之一切可以取决于制度。
又云:
近年来我国对于司法之建议及改革,多制度之形式,而忽略司法之精神,以致法官创建之精神和人格之修养,反不及旧制时代之提倡与努力。这种状态造成之主因,是由于我们迷信了西洋思想上对于司法之沿习的错解。我们采用西洋法制,反而以误传误,变本加厉。
因此,燕氏是要摒弃简单的“法(制度)决定论”之成见,在坚持法治之前提下重新提倡“人”的重要性———“认真地对待人”。他认为:“在法律秩序之中,绝对的人治———绝对依个人之意思支配他人之行为,是事实上和逻辑上的不可能;绝对的法治———绝对依法律规则支配个人一切之行为,也是事实上和逻辑上的不可能”,“凡主张绝对人治主义或绝对法治主义都是思想家好为一贯之论之偏见”,“现代社会不容法外之人治,重要问题是在如何在法律上及立法政策上分配人治与法治之领域……即裁量与规则适用之限度”。这样精彩的论断,即便在今天看来,也不乏启发意义。
传统中国其实一直存续“治人”与“治法”之论辩,“人”之重要性,典型如荀子从立法、执法与规则有限,人事无穷诸视角已有相当精辟之见解。从帝制时代至明末清初,更有黄宗羲就“非法之法”的合法性问题提出质疑,随着帝制覆灭,民国肇建,黄氏的问题已经得到了回应。其后,虽有复辟余波,已属回光返照,法治(宪政)已成为政治共识,近代的法律体系经由大规模的立法移植已经确立,如何结合中国实际真正实现法治,使其深入人心,成为时代之迫切主题。
燕氏关心的是具体法治的问题,他结合东西方理论和经验,反对法律机械主义之论,其赞同德国Gmelin所谓“法官执行职务,不只宜以其头,并宜以其心”,认为“法官不但要有知识,并要有好心术。其说与中国旧有之人格修养之说正合。亦可见为人应世之情义,并无古今中外之别”。更举实例,认为裁量之权限、欧陆民法中的“条理”、英美法的“平衡”与大判官之“良心”、欧陆法官所谓的法规合理之适用,正是“无法之执法”的显著例子。
系统的法学训练,使燕氏对西方法学的历史有全面之了解,对其最新动态有敏感之把握,比如《论法律之概念》、《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之制裁》诸文,我们可以窥得他如庖丁解牛、举重若轻地勾勒西方法学诸流派的发展演变;《英美分析学派对于法学之最新贡献》及多篇书评,我们可以看到如Hohfeld的Fundenmental Legal Conceptions,Kocourek的Jural Relations,Goodhart的Essays in Jurisprudence & The Common Law,Pound的Interpretation of Legal History,Munroe Smith的The Development of European Law,Frank的Law and the Modern Mind等当时成名大家或年轻新锐的最新力著甫一面世,即被引介到中国来。同时,燕氏既有的中学功底,又使其对传统文化有深刻的理解同情。在会通中西的基础上,他可以用平和而非偏执的心态去看待中国的问题,其对中国法治的看法,即是鲜明例证。
三
“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法律人是沟通规范与社会事实之媒介,法治之理念,乃由他们的身体力行落诸于实处,故法律人之素质,实乃一国法治成败之关键。
在传统社会中,法律(律学)知识并不是主流菁英之学识,法律职业或只是士人暂时谋生之道(如幕友),其社会地位不高(如胥吏),甚至是国家打击取缔之对象(如讼师)。近代以降,伴随法律移植的进行,法律教育迅速发展,惟转型之际,法科又往往容易成为如蔡元培先生所批判的“干禄之终南捷径”,其间不免鱼龙混杂、泥沙俱下,甚至危害到广大民众对法律的信心。
正如燕氏所指出:
民国成立以后,十余年间,学习法政的人们充满了国家的各机关,在朝在野的政客、以及乡间无业的高等流氓,也以学习法政之人为最多。多年来官场之贪污、政治之勾结,许多造乱之源,当归咎于“文法”,而且秩序日就纷乱也直接可以证明法律之无用和无力。一般人从前对于法律事业之奢望,渐变而成为失望了。
但对于燕氏而言,这种现象,乃“被环境恶化,不是由于法律事业的不良。法律事业性质是高尚的,是为人的,为公的,不是为私为己的……我们只宜从抵抗环境方面想办法,不能归咎法律事业的本体”。在长期的法律教育中,燕先生形成了系统的理念,他所追求的理想的法律教育,不仅仅是专门知识的传授,更要有“法律头脑”之养成。所谓“法律头脑”,包括四方面内容:
第一,须要有社会的常识……法律问题都是人事问题,都是人干的事体问题……假设我们依据对社会的经验和视察而研究法律,我们了解法律的程度一定增进不少……第二,须要有剖辨的能力……从事法律职务的人评判和处决事情的机会更多,虽有法律可以依据,若是缺乏相当程度之剖辨能力,就不能找到问题之肯綮,就不能为适当之处置。对于人事之剖析犹如对于物体之分析……其内情虽复杂,若剖辨起来,也不难知道人与人彼此关系之构成要素。分析是科学方法,是科学精神,学习法律的人若是得不到剖辨的能力,若是不注意培养自己剖辨的习惯和精神,那就是等于没有受过法律的训练。第三,须要有远大的思想……法律所支配所干涉的事体都是人与人之间常发生争端的事体,从事法律职业的人,直接处理那些争端,常常与坏事接触,常常与坏人接触,往往于不知不觉之中,熏陶渐染,淹没于坏人坏事之中,以致堕落而不能自拔者,所在皆是……辨理俗事的任务而有超俗的思想,此乃法律教育不可少之要件。第四,须要有历史的眼光。法律问题是社会问题之一种……不明社会的过去,无以明了社会的现在,更无以推测社会的将来。学习法律必须取得相当程度的历史知识,才能了解法律问题在社会问题中所占之位置,才能对于其所要解决的问题为适当之解决。
在燕先生看来,“法律头脑”的意义乃“在学习法规之外必须得到一种法学的精神”,只有如此,“机械的法律知识才有了生机,有了动力,才可以说是死知识变为活知识,死法律变为活法律”,具备这类素质的人,才可以说是“用之不竭的法律人才”。因此,其主张在法律教育中,“社会科学的功课,如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政治思想史、经济思想史,以及伦理、心理、逻辑、哲学各项科目,应该与法律并重,作为必修的科目,以便使学生对于整个社会、全部的人生问题,得到相当的认识”。
这篇《法律教育之目的》,刊行于1934年1月东吴大学《法学杂志》的“法律教育专号”,当时“限制文法、发展理工”的教育政策已经出台,清华法律学系之筹建已处于无可挽回之局势,近代中国的法律教育正处在一个特殊的十字路口。燕氏试图纠正当局仅仅将法律教育当作专门知识之训练,局限于规范注释,应付各项考试的狭隘认识,力图培养出可以适应急剧变化之社会的法律人才。
这种努力,要求学生不仅需掌握精深之专业知识,亦要兼备博赅之通识,拥有高尚之情操,培养学力、修心养性“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这种努力,如老广煲汤,以文火加以时间,最后水到渠成;这种努力,在于治本,是解决具体法治之关键,乃妙手仁心之体现———借用吴经熊先生的话讲,就是“再妙不过”。这种法律教育理念,与近代清华的通才教育颇有共通之处,可惜法律学系生不逢时,燕氏固无法施展其抱负,清华的法律教育,也失去了发展之契机而成历史一憾。时至当代,法律教育也面临着泡沫发展,追求实务教育而忽视伦理、素质修养等与近代时期相似之诸多问题,燕氏之言论,对于当代法律教育之定位和改革,有相当之裨益。
四
“法律不是长久不变更的,惟其变更,才有改良。但是在法律未变更之前,必须遵守,必须服从。这一点是法治的真髓,法治的精神。从事法律的人,至少必须修养这点精神,这点习惯”。唯法是据,服膺法治,已经溶入燕先生的血液和灵魂深处。他以法为剑,去维护国家权益,保障人权;他积极地论证法律职业高尚性,努力培养人格高尚与专业精熟两者兼备的法律人才,以解决法治中不可匮乏的人之问题。在他身上,有着法学家的严谨、冷静、保守之气质,又有着传统知识分子洁身自好,爱国忧国之风骨。
今天,限于资料,我们很难完全把握燕树棠先生在那个特殊时代中的心理,或许,《麦田里的守望者》中的一句话可用以概括,那就是:“一个成熟男子的标志是他愿意为某种事业卑贱地活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