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平教授谈《合同法》起草的故事
发布日期:2010-02-01 来源:互联网  作者:江 平

江平,这位出生于1930年的老人,从新中国第一部民事法律民法通则到行政诉讼法、公司法、合同法、信托法、物权法,一直到新近的侵权责任法,他都曾参与起草和主持制定。
  北京的一个雨后初霁的早晨,记者在江平家见到这位德高望重的老人。他和大部分老者一样,在夏天穿深蓝色长裤,套一件白色大背心。听保姆喊他“爷爷”,知道预约的人来了,回过身来笑笑,先挪回屋加了件浅色衬衫,齐齐整整地扣好扣子,再把自己扔进大沙发:“合同法的立法故事?好。我给你好好讲讲。”
  这位出生于1930年的老人,经过战乱、赶上新中国成立、在政治运动中受难,平反后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校长。从新中国第一部民事法律民法通则到行政诉讼法、公司法、合同法、信托法、物权法,一直到新近的侵权责任法,他都曾参与起草和主持制定,可以说,江平见证了新中国60年的法制进程。
  他给记者讲的故事,始于1993年,这在中国的立法史上是一个特殊的年份。是年,一批法律专家一起开始了合同法的起草工作,他们的人生遭际与江平或多或少相似。后人称此为“历史时刻”,却来得似乎没有任何预兆。当时,个体经济蓬勃,坊间有句流行语:搞导弹的不如卖茶叶蛋的,拿手术刀的不如拿剃头刀的。“脑体倒挂”已成为一种现象。一群“百无一是”的“书生”起草的合同法,历史将它定位为新中国第一部由法律专家起草的基本法。合同法的诞生,无意间划分出两个立法时代:在过去,绝大部分法律草案经全国人大授权首先由国务院和有关部委起草,以合同法的起草为界,法律专家开始广泛地参与立法工作。媒体称,中国立法时代由“部门立法”步入“专家立法”。
  2009年,记者在江老面前按下录音笔上的红色按钮。1993年的故事由此开端———
  王汉斌的离任心事
  上世纪80年代,当江平骑着自行车去全国人大上班时,警卫在门口拦下了他。警卫不相信眼前这个骑自行车的普通人是第七届人大法律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那时,第七届人大法律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是王汉斌。他们可谓老相识。
  1993年,王汉斌任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有一天,他召集我们一些法学家去开会,有我、王家福和王利明、梁慧星,还有一些法院的人,共有六七人。他说:“我很快就要离开人大常委会,这十几年来我一直跟着彭真抓立法工作,现在最不放心的就是民事法的立法工作。”
  新中国成立后,共有过三次民法典立法活动。上世纪50年代初和60年代初的两次,均因政治运动而中断。1979年,彭真恢复工作后,被补选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并兼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再次主管立法工作。当时,王汉斌任法制委员会副秘书长,是彭真的重要助手。是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之下成立民法起草小组,开始了第三次的民法典立法活动,共有五六十位民法学家参与,至1982年5月起草了民法典草案一至四稿。由于当时经济体制改革刚刚起步,社会生活处在变动之中,关于民法典的立法,各方面迟迟未能达成大致的意见,民法典的立法活动只好暂停。彭真因此提议:民事立法由“批发”改“零售”;在一时难以制定一部完善的法典的情况下,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待条件具备后再制定民法典。
  王汉斌找我们去开会那会儿,城市改革的方向已经明晰,国有企业的自主经营权也已确立,民事立法面临一个比较好的时机。当时决定成立一个民间机构,挂靠在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主要负责民事立法工作。王汉斌给它起了个名,叫“民事立法研究组”。这也符合他的立法“三结合”理论,就是结合三方面的力量:立法机关、实践部门、有关专家。研究组成立之后,我们就坐下来讨论该怎样开展工作。在民事法体系中,已经有民法通则、继承法、婚姻法、收养法,还有三个合同法。接下来要起草哪一部法?大家认为,最主要的,一个是债权,另一个是物权。从难易程序看,确立物权在当时还难一些,之前的民法典草案尚没有“物权”的字眼,均用“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来代替。草拟合同法算简单的了,已经有三个合同法,统一一下就是。于是,研究组就决定首先起草统一的合同法。
  法律专家集体“领作业”
  作为记者,总是很想听故事。有几次,记者试图打断江老的叙述,心想,这不行,太云淡风轻了。“江老,合同法建议稿解除了行政部门的管理权,会遭到反对吧?”“分割起草任务时,大家都想挑容易的,法大挑了哪些?”“……呵呵。”他从容地笑,“提意见归意见,立法部门决定的事,行政部门也不好说什么。”“我们法大也没怎么挑,都是听分配的……”
  我们现在常见的合同法,并不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合同法。1981年、1985年和1987年我国相继颁布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所谓的旧合同法。在改革开放初期,这三部合同法为维护交易秩序和促进市场发展起到很大作用。但在进入上世纪90年代后,三部合同法并存已不能适应调整社会生活的需要。社会上出现了大量的合同形式,如旅游合同、体育合同、承包合同,等等。新合同法究竟要写上哪些合同?是十几个二十几个,还是全都写上?初步拟了二十几个。法工委找来当时民法研究水平居全国领先水平的十二个院校: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对外经贸大学、吉林大学、烟台大学、武汉大学、西南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这些院校各派代表在一起开了个会,由我主持。会上,大家把合同法“分拆”成十几部分,各领各的作业回家。这一起草阶段的工作进行得很快,不到半年,也就是1994年下半年,各个院校就完成了自己的任务。速度快,一来是因为合同法的内容在民法典的草案中原本就有一些;另外,合同全世界都有,比如买卖合同、借贷合同,没有什么超出规律性的东西,可以借鉴外国的立法例。
  大家虽然各做各的作业,但在两个大问题上,我们达成了一致。一是合同法必须统一。三个合同法是改革开放初期由不同的行政部门牵头起草的,分别规范不同的合同关系,相互间缺乏协调。比如合同概念、违约责任、合同主体、基本原则、合同形式在三个合同法中内容不是统一的。比如,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使用经济合同概念,而技术合同法却没有使用经济合同概念。当时为了适应经济贸易的发展,合同法叫经济合同法。这不符合市场的规律,也不符合国际的惯例,可以叫商事合同、贸易合同,但叫经济合同,还真是少见。“经济”意味着政府权力的干预,有的合同必须经过政府的批准才能成立。统一合同法的名称,首先意味要减少政府对合同的干预,这对工商部门的冲击是最大的。按旧合同法的规定,工商部门对合同的成立、合同纠纷的解决密切相关。
  二是合同不能分国内国外。改革开放后,我们的国际交往增加,出口量越来越大,因此,有个合同法叫涉外合同法。这实际上是把合同区别对待,不符合国际惯例。为了跟国际接轨,新合同法的内容多是借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更直接的内容,来自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编撰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我们争论最多的是合同法总则,比如合同的订立、履行,要约与承诺,经济合同法里并没有这些问题。国际的规则能不能真的在中国实行,一些新的制度能不能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有关代位权的规定是台湾地区才有的,要不要采纳?诸如此类。但争论归争论,在最后定夺时,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还是开放性地吸收了其他国家、地区的先进经验。
  在与行政部门研讨时,来自科技部的意见是最多的。科技部的日常工作与技术合同的关系很密切。我们认为,技术合同三大内容,技术咨询、服务、转让,是性质不同的三类合同,不应该放在同一名目的合同里,但科技部坚持,最后双方都作了妥协。在现在的合同法里,我们可以看到,技术合同占据了大部分内容,这就是当时妥协的结果,尽量保留他们原先的规定。
  各院校起草的条文的汇总,就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等人。成稿的“合同法建议草案”,共34章,上交给法工委之后,民事立法研究组的任务算是完成了。
  李鹏问:“谁能举个例子,说说什么是情势变更?”
  采访中的惊喜莫过于———江老顿了顿,拍了下脑门说:“我给你讲个小插曲吧。”
  “合同法建议草案”完成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1997年将它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以及法律院校、研究单位等征求意见,还召开了两次座谈会,一次是听取部分法学专家的意见,另一次是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这两次会议由当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李鹏同志主持。听取有关部门意见时,十几个部委的负责人都来了。会上还专门讨论了“情势变更原则”要不要保留。李鹏问刘明康(时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你说,东南亚经济危机时,马来西亚、菲律宾等国的货币贬值,算不算情势变更?”刘明康回答道:“这不算。这是正常的商业风险,应该能够被预见到,或是合同法双方应该写明在发生严重通货膨胀的情况下,该如何解决。”李鹏接着又问:“谁能举个例子,说说什么是情势变更?”有人说,有一年苏伊士运河突然关闭,因为有条船淤塞了,需要清理航道,所以我国运到欧洲的货物需要绕道好望角,航程因此延长。苏伊士运河突然关闭所导致的叫做情势变更。李鹏“哦”了一声。在这次研讨会上,“情势变更原则”没被删去。
  “情势变更原则”是在全国人大会议上被否决的。这跟当时在农村刮起的“红眼风”有很大关系。村委会把一些荒山荒地发包给村民,村民经过几年的开垦种植,有了收益。有些村干部开始眼红,就打算把发包出去的土地再要回来。有人担心,“情势变更原则”一旦被纳入合同法,就有可能成为村干部撕毁承包合同的借口,不利于保护农民的利益。“情势变更原则”因此被删除。
  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合同法建议草案”又进行了修改,前后共修改了六次,最后形成合同法草案。除了“情势变更原则”等变动外,合同法建议草案中的基本内容还是得到了保留。在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合同法获得通过。
  没有太多的曲折,应该说,合同法立法还是进行得挺顺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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