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法学部决定在9月11日下午召开学部成立后的第一次会议。我们请法学研究所科研处向郑成思同志转告会议通知。返回的信息是郑成思同志请假。9月11日下午,我去开会,在会议室门外遇到法学研究所老所长、学部委员王家福同志,他对我说的第一句话就是:"郑成思没了!"我大吃一惊,进而知道郑成思同志是在9月10日晚上去世的。与会同志对郑成思同志的去世都感到十分难过。我一边开会,一边回忆着与郑成思同志的交往。
虽然我是在1982年到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工作的,并且那几年我经常去法学研究所,但直到1986年我才与郑成思同志结识。第一次见面还不是在院里或所里,而是在国家版权局。记得是国家版权局召开座谈会就稿酬制度改革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科研局领导派我去了。郑成思同志作为国家版权局特邀的专家出席了那次座谈会。我在发言中认为某些单位实行的职务作品稿酬提成制度应当取消。郑成思同志表示赞同。会后,我走过去,他微笑着和我握手。我的同学、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刘春田同志还在一旁打趣,说我不像话,怎么才认识郑成思同志。其实,郑成思同志作为优秀的中青年学者,他的情况我是有一些了解的。只不过,那时我还没有看过他的著作。
后来的联系就很多了。除了电话,还有通信。他还是我办公室的常客。即使到院里别的部门办事,行色匆匆,他也常常到我那里寒暄几句。无论是工作交往还是个人交往,从来没有发生不愉快的事情。
我个人的研究兴趣在于犯罪学,但巧得很,在我认识郑成思同志后,科研局领导根据科研管理工作的需要,让我多关注著作权问题。我开始对社会科学领域的著作权问题进行研究。我曾经就一些理论和实务问题向郑成思同志求教,并把我写的一些研究报告送他指正。每次他都认真而明确地作出答复。每当出版新的著作,他都会送我一本。他的著作,是我学习参考的主要文献。他的文风我已经比较熟悉了,即使是他用笔名发表的文章,我也能猜出是他写的。
在八十年代中后期,中国社会科学院还管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有几次法学基金组开会,鉴于知识产权法和国际经济法方面的申报课题越来越多,我提议邀请郑成思同志作为临时评议专家(后来他成为法学基金组的正式成员)。虽然没有表决权,但郑成思同志每请必到,认真、公正地参与评议,提出参考意见。对青年学者的好课题,他热情地大力推荐。
1992年,中美签署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和我国加入《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世界版权公约》,院里有些单位和学者反映,不清楚应当如何应对。我向科研局领导建议,请郑成思同志在院里就有关问题做一次讲座。我联系时,郑成思同志爽快地答应了。那天讲座很精彩,听众很多。他还解答了现场提问。会后有不少同志邀请他去做讲座。送他离开时,我对讲座没有报酬和没有安排午餐表示歉意,而他毫不介意,说:这是我该做的。后来,我们还请他就翻译类学术期刊的著作权问题做了一次讲座。
1992年底,在我申请副研究员职务时,鉴于我的一些科研成果属于著作权法领域,科研局通过法学研究所请郑成思同志作为推荐人(之一)。他拨冗写了推荐意见。1996年,我主持承担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课题《社会科学领域的著作权问题》的最终成果通过专家鉴定,郑成思同志是鉴定组组长。也是在1996年,他推荐我参加国家版权局组织的赴日本考察团。
1997年以后,我的研究重点完全转入精神障碍与犯罪问题,因而很少有机会再向郑成思同志请教。有一次,他对我说:你在法人作品、职务作品和合作作品著作权问题的研究还是有特点的,应当结合新的情况继续做下去。但我还是基本停止了对著作权法的研究。不过,我一直关注他的研究工作。1997年,他主持承担了一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美国的"特别301条款"与我国的对策》。合作者是法学研究所的李明德同志。几年后,课题完成了。在郑成思同志到科研局办理结项手续的时候,我看到课题最终成果的书稿上只有李明德一人署名。我便请郑成思同志作出书面解释。后来课题最终成果以《"特别301条款"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为题出版,还是李明德一人署名。郑成思的书面解释作为该书的序言也一同发表了。关于署名问题,郑成思在序言有这样的说明:"这一研究项目,是我和李明德教授共同申请的。由于在项目真正立项后,李教授刚刚从美国进修回来,对这一部分内容十分熟悉,所以资料的收集与研究成果的撰写,就主要落在他头上。研究报告的框架、格局及主要内容是由我与他共同商量的。在整个撰写中,我也确实不断提供了'思想'。因此,不能说我未参加及主持这个项目。至于项目完成后,再进一步加工成书,则完全是李教授一人所为了。书中有很少一部分,是经我同意后,李教授以我的原有作品为基础重新创作的。无论作为提供部分'思想'者,还是作为提供极少基础创作的依据者,从版权的角度,都不足以使我作为'共同作者'或'共同版权人'而在书上署名。"李明德同志在后记中回顾了创作过程,其中也谈到郑成思同志的作用。他说:"记得课题开始之时,郑先生就明确告诉我,主要工作由我来做,将来的成果也只属我的名字,他自己绝不在成果上署名。在课题进行的过程中,他又几次明确而坚决地表达过不在成果上署名的意思。但实际情况是,课题报告和最后的书稿都有郑先生的心血在内。在课题进行过程中,我曾就许多问题,包括课题报告的框架与他讨论。郑先生所提出的许多建议和看法,都融进了最后的课题报告中。本书是在课题报告的基础上扩写的,自然仍有郑先生建议和看法在内。"我深为郑成思同志的严谨学风所感动。作为一个科研管理工作者,我认为郑成思同志和李明德同志愉快、圆满地共同完成了一项课题,并且在不经意间提供了一个合作研究的成功范例;而作为一个对著作权法有些许心得的研究者,我认为他们两人不仅对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了独创性的研究,而且模范地实践了知识产权的基本准则。从这两个方面,我都学到了不少东西。我把我的感想写成一篇短文《课题主持人与成果作者》,在院报和中国法学网发表了,还有网站转载,反响不错。我不知道郑成思同志是否看过我的这篇短文。他从来没有向我提起过。
在我的印象里,郑成思同志的身体健康从来是不能说好的。每次联系、见面时我都请他保重身体。但他似乎并不在意。这些年他明显地衰老了,过早过快地衰老了。今年两会期间,新民晚报刊发了一张郑成思同志在人民大会堂休息大厅电脑前查看资料的照片,记者称他为"与病魔长期抗争的老人"。看了真让人唏嘘。要知道,他才刚过60岁啊。近两年我和郑成思同志联系、见面少了。有一天上午我们共同参加一个会,中午我陪他在院食堂一楼大厅吃便饭。他更加消瘦,头发更白了,吃饭也更加困难,但谈起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时依然兴致勃勃。
不记得我是何时知道郑成思同志患了癌症的。我祈望他会像其他许多人一样战胜病魔。今年6月的一个上午,他到我的办公室看我。但是我竟不在。听我的同事描述,当时他说以后可能见不到了。之后我们通过两次电话。他说话虽然没有以前那样有力,但语气还是那样谦和亲切。第二次电话结束时,我劝他别再多想工作,身体要紧。那边,他笑着说谢谢。我没有想到这是我和郑成思同志的最后一次交流。8月初院里召开学部成立大会,我以为能见到他,但他请假了。这让我有不祥的预感。最近科研局讨论学部委员的宣传介绍工作,我建议把郑成思同志列入第一批。
还记得有一次他到院里办事,在我的办公室小坐。我问他,有没有想法,把过去的成果整理一下,出一套文集。他说还没有考虑。就在前不久,我遇到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的社长谢寿光同志,我向他提出这个建议。谢寿光同志说已有此打算,想把这件事做成。遗憾的是,以后即使把这件事做成,意义也大不一样了。
看法学研究所发布的讣告,知道郑成思同志的遗体告别仪式在9月15日上午举行。我很想参加。可是9月15日上午在全国政协那边有一个会议,不便请假。因而,只能以此短文寄托我的哀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