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迎来了建院60周年。60年来,人大法学院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作出了突出的贡献;60年来,人大法学院汇聚了一批学术大师,培养了一批法律人才。继北大77级校友何勤华、何山在本报连续刊载“北大77级的回忆”、“老照片的回忆”,西政校友张卫平连续刊载“西政———印象
佟柔(1921-1990年),辽宁省北镇人。生前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专业博士生导师。佟柔1950年9月调到中国人民大学民法教研室,任中国民法和婚姻法教员。1978年中国人民大学复校后,回该校从事中国民法教学和研究工作,并长期主持和领导民法教研室工作,直到逝世。
我以为,佟柔先生的影响力不仅仅限于人民大学的法学院、也不仅仅限于中国民法学界,他的影响力属于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重要部分。
悠悠往事
1983年春天,我在大学的最后一年里报考了佟柔老师的研究生。在我准备启程赴京复试的前两天的一个傍晚,接到了佟柔老师发给我的电报:“本周六复试,速来京。勿误。佟柔。”当时,看着手里的电报,一股暖流涌上我的心头。
佟柔先生是位典型的淡泊名利的布衣教授。他家里是三房的格局,没有厅。他的书房同时兼卧室。桌子上全是书籍和报刊资料。有时候学生去了之后,连再放一个凳子的地方都没有。经
记得是在1985年秋天,佟老师让我和他一起去为一个政法干部培训班讲民法课程。依照当时一个不成文的规定,讲课
名气悄悄为佟老师多计算了两个小时的讲课费。当我把讲课费带给佟老师时,他笑着对我说:“人家多付给我十块钱。你明天去上课的时候替我还给人家。依照我们民法的规矩,这叫不当得利。那么,不当之部分应当立即返还”。
穿一身中式布衣,戴一顶前进式鸭舌帽,抽一种深色的焦油卷烟,是佟柔老师给大家留下的典型特征。他有一次去深圳出差,人大校友徐建等人热情招待佟老师一行,给他们夫妇安排在一家豪华酒店下榻。但酒店的门卫看他衣着朴素,居然不准许他进去。
显著成就
我觉得,佟柔老师在民法学研究上作出的重大贡献可以总结为:两个重要学术观点,一项重要立法工作。两个重要学术观点,一个是点击商品经济,触摸民法跳动的脉搏。第二个是领衔与经济法之间的精彩论战。一项重要立法工作是参加民法通则的立法工作。
在中国这样一个特定的环境下,佟柔老师第一个提出来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商品经济。佟先生当年在苦苦思索民法调整对象的时候,我们国家还没有今天这么开放,社会环境还没有这么宽松。到底什么是民法民法是做什么用的对大多数中国人而言还非常陌生。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经济学界不断地提出商品经济的概念,佟柔先生也在思考,而且想法逐渐成熟和完善。在我们国家体制改革的初期,在计划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提出和坚持这种观点是需要一些学术勇气的。
我很欣赏佟柔先生
第二点,是佟老师与经济法之间的精彩论战。我赞同佟柔老师的观点,对经济法的概念持否定态度。在进行改革开放之前,我们的国家既没有民法也没有商法,经济关系主要是由党和政府的“政策”来调整的。当经济体制改革发出“依法治国”的呼声之后,一个极为现实的需要随即浮上台面:原来的经济政策需要向法律条文演化;原来的经济政策研究者们需要向法律学靠拢。在民法和民法学尚未获得充分复兴的情况下,经济法便由此应运而生,并成为一块诱人的“奶酪”。
在经济法欣欣向荣的大好形势下,佟柔教授从一开始就明确地指出:“‘经济法’本身是一个极易引起误解的概念。许多人将经济法理解为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这种说法实际上是一个经济法律汇编,这不是科学体系,而是诸法合一。如果经济法的内容仅包括经济行政法的内容,那么它也不过是行政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否则,经济法者,即不是经济,也不是法。”经济法后来走过的坎坷道路,基本证明了佟柔先生的远见。
刚才讲了佟柔先生的两个学术成就,佟柔先生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就是在1984、1985、1986年参加了民法通则的起草。当时,到底是采用民法通则还是采用经济法大纲最后拍板的人,并不是学者,而是官方。作为一个学者,尤其是法律学者,如何与政府融洽地合作,既不趋炎附势,又能让官方从谏如流,几乎是个千古难题。不过,这一回,以佟柔为代表的中国民法学派的声音,听上去显得格外清晰和坚定。
记得不少民法学者在民法通则通过的前夜时分都聚集在北京,我亲眼看到佟柔老师拉着中国著名的罗马法研究专家、安徽大学法律系教授周枏的手说:“周老哥,这回我们的民法算是真的要出来了”。
民法通则终于正式颁布了。1986年前后的那段时间,可
宝贵遗产
下面我再讲一讲佟柔教授给我们留下的精神遗产:一是民法的学科阵地;二是佟柔先生的治学精神;三是中国知识分子的气节和风骨。
第二是佟柔先生的治学精神。
最后一点,是一个中国知识分子的气节和风骨。佟柔先生的朴实和真诚坦白,显示出人格的力量。佟柔先生并不是著作等身,按照今天的标准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