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曾参与民事诉讼法和国家多部法律的起草、论证工作。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江伟
人大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历程
我1952年从军队转业到人大法学院学习,毕业以后留校任教一直到现在。人大的民事诉讼法学最早是学习苏俄民事诉讼法,所有的课程最先是由苏联老师给中国老师讲,中国老师再把苏联版的民事诉讼法教授给学生,后来的教学模式转变到开始结合中国的实际。我个人认为,我们所学的是苏联的教材,应当说是大陆法的东西。现在有人认为当时的全盘苏化必须彻底清算,我认为这个说法有失偏颇,当时我们国家和其他西方国家没有建立外交关系,在民事诉讼法这一领域完全没有学习材料,因此只有学习苏联,这是当时的客观实际。
以上说的是第一个阶段学苏联,第二个阶段是政治运动的冲击。从1958年开始,极左的路线一清算,所有学术性的东西都在批判之列,民事诉讼法这个学科就停滞了。到了文革时期情况更加恶化,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甚至被合成一门课,叫做“民事政策”。后来人民大学解散,整体被分到北大,民法和民诉也就合在一起被分到了他们的民法教研室。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各条战线拨乱反正,人民大学也于1978年下半年复校,分到北大的原班人马也回来了,民事诉讼法专业的老师当时就剩下了我一个人。1979年,我受邀参与起草民事诉讼法,生活工作都在西皇城根北街2号,就是现在的全国人大法工委所在地,一直到1982年试行法律公布,都在那里埋头研究、讨论、起草。那段时间我一方面起草法律,一方面要上课,任务十分繁重。1983年我评上了副教授,并开始带硕士研究生。当时按照我的设计,硕士上四门课:中国民事诉讼法、外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专题研究、涉外民事诉讼,大部分时间都是我一个人来承担着学科的全部教学和研究,并坚持了较长的一段时间。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人大法学院决定申报诉讼法学博士点。当时诉讼法的博士点在我们没有申报之前全国只有一个,就是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老师主持的。1992年我们申报成功,同时批下来的还有西南政法大学。后来从武汉调过来三个老师,但那个时候人民大学民事诉讼法学科的发展基本上是孤军奋战,在人员配备方面,我们一直处在非常困难的境地。现在就不同了,人民大学的民事诉讼法学科拥有了很多学界著名的中青年学者,如陈桂明、肖建国、邵明等,学科竞争力得到了增强。
民诉法和民诉法学的发展与展望
我作为民事诉讼法起草小组的成员,亲历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发展历程中的一些重大事件,在这里选取几件难忘的事件与大家一起分享和讨论。
第一个有趣的事件是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先于民法颁行。当时成立了两个起草小组,中央领导的精神是民事政策尚不能最后确定,民法暂且放一放,民事诉讼法如果成熟了,可以考虑颁行。这就出现了一个难题,民事诉讼法先于实体法公布在理论上能否站得住?没有实体法的配套,程序法的依托何在?因此,我们就负有论证责任。当时我和北大的刘家兴老师一起创造了一个理论就此加以论证。我们发现,世界上立法的公布本来就不是一成不变的东西,一种是同时公布,一种是先公布民法后公布诉讼法,还有一种是先公布诉讼法后公布民法,例如日本、匈牙利。我们分别找出了世界各国这三种模式的典型,加上前面论证的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民法典的说法,先颁布民事诉讼法的做法就站得住了,因此民事诉讼法便先于民法通则公布。
第二件事情是关于16字方针问题,即“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这是从马锡五审判方式引申而来的,最大的特点是审判和调解相结合,依靠群众。当年立法时,有些同志提出原封不动把16字方针规定到民事诉讼法总则中,形成一、二、三条,即宗旨、任务和方针,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当时我提出一个问题,把口号都往法律上搬,还能叫法律吗?我们讨论法律问题,就是讨论规范、行为规则,我不是不赞成调解,我们应该提倡自愿合法的调解,在实践中重视和规范调解,但不能光喊口号。
说到这里我还想谈一谈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和结合中国国情的问题。我们强调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法院应当主动调查证据。但有些人极力主张举证责任要全面,光提供证据责任不够,必须要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而且要把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作为举证责任的本质。当时我认为此举不妥,双方的力量对比中必有一方是弱者,法院应当填补这个空白,帮助弱者去调查。如果咱们学习英美法的做法,弱势方提供不了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也持消极态度,那弱势的当事人就根本不可能胜诉。给大家介绍这个问题是为了说明一个道理,我们不论是立法还是实务,都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要根植于中国的土壤,而不能盲目学习外国,不能全面照搬。
在此,我也想提一下当代民事诉讼法学发展中的一些问题。第一,我们过去有很长一段时间都是围绕立法,针对现行立法的不足和未来的完善来进行研究,而对司法实践当中存在的问题缺乏深刻总结,我们应该改变这个状况。第二,诉讼内有没有多元化的审理程序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从立案到审前准备、法庭审理、判决执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套比较完整、系统和正规的诉讼程序。我们的民事诉讼设计这个程序有必要,但并不等于说设计完整的程序对于每个案子都适用,我们应当拓宽这个程序,现在法院都很强调立案调解,如果立案的时候能够解决问题,那就不需要往下进行了。第三,关于保全。保全程序我们千万不要简单理解成就是查封扣押,这是假扣押、暂时扣押的意思,德国法的假扣押还有一个假处分,即定暂时状态,这是非常好的一项制度,在欧洲大陆影响很大,甚至对英美都有影响。光知道假扣押不知道假处分问题就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