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光博先生的悲情在于其在法学上欲救败继绝而不能,欲续往圣却无法使其适应人群需要,且过深地陷入“主义”之争而较少探讨具体法律问题。张先生是当今一个重要法学流派学理上的奠基人 ,他以特殊形式促进了中国法学的发展,但其学术活动和学术思想的局限性也影响到当今中国的法学。张先生留给后世的最宝贵精神遗产,是他在学术上的独立精神,以及有所不为、有所坚持、不跟风、不盲从的品格。今天祭奠张先生,为的是发掘和激发潜藏在中国学者灵魂深处的独立精神,包括提倡独立的个性,坚守独立的人格,保持独立的学术品格。
张光博(1929 -2007)先生不幸故去,转眼已经两年了。张先生是宪法学界值得尊敬的前辈 ,其学术思想对我们后学多有启迪。两年来,我多次想写点关于张先生的文字,但却久久没能下决心,因为,在我们这个学术、学问日益成为权力和金钱的点缀或附庸的时代,一个后辈要站在学术或学问的基点上自由地评论一个前辈学者的复杂学术人生,哪怕是其中的一些片段,也是难免有很多顾虑的。更何况,在新旧两种社会经济体制交汇的变革时代,张先生的学术人生比较特殊,牵涉不少争议,这就更增加了评说的难度。但是,不知为什么,我越来越感到,说几句话祭奠张先生,已是我的一个难以割舍的心愿。既然是这样,那我就尽我所能评说一番以为祭奠,祈望张先生在天之灵莫要怪我狂妄,也期待所有熟识张先生的人,不论有何恩怨,都能给予理解。我这里无意做研究张先生学术思想的论文,只是想说说自己对张先生的真实感觉或主观感受。
一、张先生有哪些“悲情”
张先生如何与悲情相联系? 我以为,张先生是有悲情的,或许,在他自己生前看来,他的学问人生很壮烈,但在旁人和后人看来,他身上却粘附着许多悲情。中国人常说,不以成败论英雄,但那不过是安慰失败者的话语。人们在骨子里一定是以成败论英雄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可谓诸多悲情集于张先生一身。
1. 怀救败继绝之心,因而势难顺乎时代潮流
我感觉,张先生对于“一大二公”时代的优点比较看重,对于那个时代的弊病多少有些漠视,同时对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制度,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以及随之而来的变化中夹带的负面东西,看得比一般人要严重一些。因而,从总体上说,他对“一大二公”旧时代的日渐远去,往往显得有些不舍,意欲将其留住,而又无能为力。在这方面,张先生有些话不便直说,往往是通过隐忍曲折的方式表达的。他在批评某种法学思想时说,它“在实质上,不过是配合经济上的私有化 、政治上的多元化、思想上的非意识形态化的反动思潮,而出现的法律上的权利化。”①在这里,人们可以隐约看到张先生的爱憎和取舍。
2. 续往圣却无法使其适应人群需要
对学者本身而言,最重要莫过其信奉的价值观,而价值观的集中反映是“主义”。不幸张先生恰恰遭遇了“主义”的悲情。这个主义从他的角度看,就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其中他特别看重阶级论和阶级分析的方法。张先生晚年写了《法辩》一书,其中的前言将其宗旨确定为“辩马克思主义法学之理,论‘权利学派’之非,以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之真义。”因为,在他看来,后者“在法学的非意识形态化方面确实很张狂 ,并从而否定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科学理论体系,制造了极大的理论混乱确是千真万确的”。② 张先生没有意识到这样一个事实,即,马克思主义与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马克思主义是其创始人的思想观点和方法的总称,以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为载体;“马克思主义法学”只是后人依据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对法现象所做的理解和解释,它以后人的学术论著及相对应的教材为载体。不同国家不同时代的不同法学家依据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对法现象的解释是各不相同的,张先生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不过是他个人依照马克思、恩格斯著作认定的一种解释法现象的方式,或者根本就是他个人解释法现象的方式。不过有一点是明显的,那就是,他心目中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与苏联斯大林时代的法学和中国上世纪 50 年代的法学相似的东西比较多。
显然,张先生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不合时宜,尤其不能适应改革开放时代人们的需要 。他可以继承和坚守这门学问,但肯定没法让它在中国成为法学中的主流。
3. 过深地陷入“主义”之争而较少探讨具体问题,付出了太高的机会成本
中国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需要解决的理论的和实际的问题多得不可胜数 ,某种法学或某个法学家,如果一定要选一个对手比试高下,那最恰当的办法就是经由学术途径做解决理论的和实际的问题的竞赛。所以,关键是要研究问题,拿出真正有用的研究成果,其他都是次要的。当然,“主义”是解决问题的思路与方法,也重要,但长期脱离社会的实际需要谈“主义”,其“主义”必然抽象空洞。再说,主义好不好,最终的检验标准还是得看它能不能有效解决问题,能不能推动社会发展进步。张先生从上世纪 90 年代初起,在批驳他人和证明他人的“主义”不合正统上花的时间太多了。记得2003 年4 月,张先生将他编著的《法辩》(征求意见稿)惠赠我后,我曾对一位朋友说:“张老师如果不在这些不着边际的问题上找人辩来辩去 ,具体研究几个问题、正面提些想法或建议,那该多好!”我那朋友的回应是:“不可能,那样他就不再是张光博了!”这样说未免刻薄了一点,但除此外似乎也没有更好的解释。
之所以如此,在张先生看来,是情势使然,故谓:“予岂好辩哉,予不得已也。”何以不得已呢? 因为唯心史观和资本主义法学世界观占了原本属于或应该属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阵地,他得“把被……挤占的阵地夺回来”! 因为这是他“责无旁贷的任务”!③ 有如此情怀,或许正是张先生异于常人,且难以被我等庸人认同的原因之一。
4. 被迫多次进行“战略转移”,“革命根据地”越来越边缘化
在我国,成就一个人学术地位或学术影响的,首先是他/她所在的“单位”(教学或科研机构)的牌子,其次是他/她在其中担任的行政性职位,再次才是他/她的学问或学说。就说“单位”的牌子效应吧。有人对我说:“你看XXX 教授,到了XX 大学,哇赛,立刻是名教授了!”至于行政职位在官本位制下对于一个人学术地位在表面上的拉抬效应,那就更加了得:无学问变有学问,小学问变中学问,中学问变大学问,大学问变泰斗。
在我国,甚至一个学者所在的“单位”处在什么地理位置,对当事者学术地位的影响,似乎也非同小可。
记得我刚从武汉来上海的时候,有朋友见到我第一句 话就是,“祝贺你成为上海教授 !”我感到诧异,问道, “上海教授难道一定强于武汉教授?”对方答曰:“那不一样,上海教授比武汉教授讲话影响大。”某次,我与从上海调到北京的一个教授朋友吃饭,这位朋友说,“同一个学者,其影响力在上海比在武汉大十倍 ,而在北京又比在上海大一百倍。光草拟各种法律草案就不知成就了多少人,更不要说上媒体!”
言归正传吧。话说张先生原来所在的吉林大学法学院,虽然没有地域优势,但在法学圈中应该算得上是大牌子。张先生是有学问有才干的人,记得当年他扛着吉大法学院的牌子,做得相当地有声有色,只可惜后来越做越边缘。张先生自吉大而大连海事大学,自大连海事大学而贵州大学,多次战略转移,其结果是学术空间日见其小,“革命根据地”越来越边缘化。在学术资源配置行政化和发展极不平衡的当今中国 ,地域上的日益边缘化本身就是悲情的表现。
5. 缺乏固定平台讲学授徒,生前身后均有点寂寞
开公司要有个所在,建大楼要有个地基。在过去几十年里,中国法学者最常见的一种做法就是在某个显赫的牌子下建个博士点什么的,开始招生授徒,传播学问,形成某种学术力量。以吉大的牌子和张先生的学问,原本申报一个博士点什么的,应该是不费吹灰之力的,但不知怎么居然没有申报到。这就有点麻烦了,因为,像当年孔子那样到处游学授徒已不符合当今中国的情况,在今天的中国必须建设博士点、全国重点学科乃至“基地”,就像逐水草而居的游牧民族最终要转变到过定居生活一样。只有这样,博士点、全国重点学科和“基地”的主事者才能招兵买马,扩大影响力,在教育部或本地、本校分享到足够大份额的学术资源。张先生好像不善此道,所以有点门可罗雀。其结果是,他老人家的70 大寿、80 大寿(其实稍提前一点2007 年也是可以办的)等庆祝活动似乎无人方便帮他张罗,全集或选集也不知有人帮他策划没有,至于丧礼是否尊隆,就更不得而知了。
张先生的悲情是历史性的和必然的。他因为真诚、执著和胸怀继绝世、续往圣的高远情怀才有这份悲情。如果他马虎一点、随和一点,不那么有抱负有追求有原则,估计他生前身后都会显得很成功,不会有什么悲情。不过,话说回来,一个人只有一个一生,既然张先生选择了这种有悲情的生活方式,那这种方式一定对于他来说是最好的。所以,所有关注张先生的后学或亲友,都不必为张先生的悲情而难过。
二、张先生的二三事
一个学者有什么样的爱憎、什么样的价值观和学术思想,仅仅看他/她的文字是看不出来的,在言论有较多禁忌或其本人基于历史的殷鉴不得不特别谨慎的社会条件下尤其如此 。我直接间接了解张先生的机缘有限,但这些有限的机缘对我认识张先生仍然很重要。
1.“他其实是民主主义者”?
我当年学宪法时,张先生的书是我首选的读物之一。所以对他本人,我也是想有所了解的。张先生给我的第一印象是火气大,斗争性偏强,虽然这个第一印象是间接获得的。话说1991 年,我在武大法学院读博士学位时的同学老陆,原本是吉大法学院的讲师,也曾是张先生的硕士生。当年陆来武大师从何华辉先生读博士,我问他:“你来武大跟何先生读学位,张先生乐意不?”老陆答曰:“哎呀,张先生发脾气了,可了不得。大热天,我去给他报告此事,当时他正拿一把芭蕉扇在扇悠。一听我的话,他把芭蕉扇‘啪’地一下摔在地上!”
我听了后一愣,又问:“张老师那么大的脾气?”老陆说:“不是么,他性格刚得很,对于不满意的人和事,没什么道理好说,直接开骂! 他最大的爱好,就是扛枪进山打猎啊!”
不过,我觉得张先生对我们晚辈,总的来说比较宽容,他有时甚至客气到让我有受宠若惊的感觉 。2003年4 月张先生将他的《法辩》(征求意见稿)惠赠我时,非常认真地拿出钢笔写道:“敬请之伟教授提出意见”,
我赶紧说,“不敢当不敢当!”他却说,“应该的、应该的。”或许就因为张先生对后学比较宽容 ,当今宪法学界的名流刘大生教授还根据自己与张先生交往的感受 ,称道张先生文章虽力主专政,但其行为“其实是民主主义者”,因为,“他仅仅会在文章里面反对民主化、自由化,让他身体力行搞专制,封杀不同意见,却于心不忍”。④
2.“你如何看待法的阶级性”?
我第一次直接接触张先生是1999 年12 月的一天。当年,为了系统评估我国法理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探讨法理学的使命与作用及其与各个部门法学的关系,我与梁慧星教授商量,决定由《法学研究》编辑部与《法商研究》编辑部联合主办“法理学向何处去”的专题讨论会。为此发了几十份邀请函。张先生是最有代表性的所谓“左”派法学家,我们不可能不邀请。由于受邀者都特别关心中国的“法理学向何处去”,所以,观点往往对立的法理学大佬都受邀来了。其间发生的几件小事值得记一记:
(1)张先生与郭道晖先生,原本在理论上是势不两立的,但开会发言都很有风度,没有正面冲突。当然,在开会前为防止对立双方吵起来,梁慧星先生和我是商定并宣布了极严格的发言规则的,但会议进程表明,没有发生当面争执主要还是靠双方大佬的自律。
(2)会议结束时,张先生把我拉到一边,拿出一本《中国法学大论战》⑤,写上“之伟教授惠存”赠给我,并且与我就法的阶级性和法学的阶级分析方法做了意见交流。
(3)记得那次还有一位年轻学者对我说,张先生编的《中国法学大论战》侵犯了许多人的著作权,问我是否愿意在控告张先生的委托书或诸如此类的文书上签名。我记得我的答复是,那书中用我的文字就两页,而且张先生是我的导师何华辉先生的同学,是标准的前辈,我不宜签名告他。如此这般,算是搪塞过去了。
在这些事中,我印象最深的是,张先生在赠书的时候与我的一段谈话。张先生首先问:“你如何看待法的阶级性和阶级分析方法?”当时我明显感到张先生是将来对待阶级性和阶级分析方法的态度作为划分“谁是我们的同盟者和谁是我们的对立面”的分水岭或试金石看待的,并且感到他期待我能够成为他的同盟者。
但是我实话实说,所回答的大意是:阶级性是法的客观属性之一,但要不要把它看做法的首要属性,恐怕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现在还是从资产阶级、无产阶级等脱离当代中国实际的旧概念出发谈法的阶级性 ,恐怕很难服人;阶级分析方法是有用的,不能完全否定,但在当今中国,我们如果将其作为法学首要的或基本的方法看待,可能已不太恰当。张先生听了这些话,未置可否,但似乎有点失望。其实,因时间关系,我当时还有一层意思没来得及表达,即:如果基于现实的经济状况把人们区分为阶级,并在这个基础上谈法的阶级性,那现在的法学岂不成了推动我们社会不同阶层之间进行斗争的学问 !
这次会议还有一件小事,表明张先生那时在原单位处境已比较艰难 。会议结束后,管财务的同事对我说,张先生来开会,但他没钱付路费,要我们报,问我该怎么办。我说,“张先生这么大一学者,他开口说没地方报路费了,我们能不帮他付吗!”结果是《法商研究》编辑部为他报销了差旅费。
3.“这些状况让人揪心啊!”
全国宪法学研究会2005 年的年会是当年10 月在山东大学开的,张先生参加了这次年会。记得分组讨论时,有一个组的会议由我召集和主持,张先生和他夫人廖老师都在我们这个组。在会上,张先生和廖老师都发了言,张先生讲得少,廖老师讲得多,但我相信廖老师讲的意思代表了张先生。两位老师讲得比较多的是公有企业改制成私有或民营的情况,充满对国有资产流失,集体所有制企业被贱卖、极少数人暴富、许多人失业或沦为打工仔等状况的忧虑,以及对下层民众生活艰难情形的同情。我记得张先生说道,“这些状况让人揪心啊!”怎么理解这些话呢? 我的感受是,张先生对上面提到的那些做法很不认同。这里所说的“做法”决不仅仅是指具体做法,我斗胆地说一句,恐怕也包括对2004 年通过的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的那一条宪法修正案所代表的制度性措施有些不认同。我确信,一个人在诸多晚辈面前的口头发言比他/她面对社会发表的文章,更能透露其真实的思想和情感。
显然,当时会场上的多数人,某种程度上也包括我本人,对张先生和夫人的发言是不太愿意听的,但是我同时也认为,且后来越来越倾向于认为,这些话是需要有人出面说的。多数人不能代表少数人,更不应该压制少数人表达他们的看法,而且,少数人说出他们的意见和感受,也有利于多数人把事情做得更好。当时张先生和廖老师发言大大超时,有与会者提醒我,应该行使主持人的职权加以干预了。我说:“张老师可能是最后一次参加宪法学年会了,莫让他留下遗憾吧。”没有接受这位朋友的建议。
三、张先生学术活动和学术思想的深远影响
张光博先生为学勤苦,从改革开放到2007 年,他在不到30 年的时间里发表了《宪法论》、《法论》、《权利义务要论》、《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坚持马克思主义权利义务观》、《坚持马克思主义国家观》等十来部论著和上百篇论文或文章,可以说著述颇丰。我这里无意系统总结张先生的学术思想,我只想从若干个侧面评析一下张先生主要学术思想的深远影响。
当然,要讨论张先生学术思想的影响,完全不涉及这些思想的内容是不可能的。所以,我先要努力盘点一下张先生最主要的学术成就。
张先生作为一个学者,一生事业的顶峰是上世纪80 年代的10 年,他的最主要的学术成就也展现在那个10 年中。如果一定要我给出一个量化的说法 ,我认为这10 年他取得的学术成就在他一生总成就中所 占的比率,应该不少于90%。张先生真正有条件从事学术活动的期间,基本上就是改革开放后的近30 年,但在这差不多30 年时间里,他只用了10 年探讨学问,但却差不多用了20 年在捍卫他所信奉的主义。在近20 年中,他始终认为处于他的对立面的用马克思主义解释法现象的学问是冒牌的 ,只有他心目中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才是正宗的、纯正的,因而几乎把自己的全部时间、精力,甚至还有财力,都用在了与所谓冒牌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作斗争上面。说到这里,我真的有点替张先生惋惜。
我粗略拜读过张先生2002 年前的全部论著和译著,我感到,从学术的角度看,除80 年代的成就外,张先生在其他时期的成就不显著。所以,在我写这篇祭奠文章时,只读他80 年代的论著,对他其他时期的论著,通常只简略浏览一下,并未细看。另外,虽然张先生通常被定位为宪法学家,但他的学术成就主要在法理学领域。他的《宪法论》并没有明显的特色,但《法论》、《权利义务要论》等法理学著作却是有创新有特点的。
张先生在近30 年中虽然只用了10 年时间在探讨学问,但他10 年中取得的成就是很大的,其对法学的影响完全可以用深远二字来描述,而他学术思想影响的深远,正好又从结果上证明了他学术成就的丰硕。法学学术成就的大小并不是由发表论著的数量和这些论著是否由所谓国家级出版社出版、是否由所谓权威期刊发表、得到了什么奖励等等形式的要件决定的,法学家真正的学术成就应该体现在有关的论著对法律人士和法学人士思想的影响上,从而最终体现在对他们的行为方式的影响上。张先生的深远学术影响体现在多方面,但我愿意以“吉大学派”⑥为参照系从四个方面展示张先生的学术影响。
(一)张先生是当今一个重要法学流派的开拓者和学理上的奠基人
认定法理学有一个吉大学派应该是可以成立的,因为出身于吉大法学院的由若干个学者构成的这个学术群体从纯学术的角度看确实有不少共同的基点和有别于其他学术群体的特点 ,其论著比较丰富,基本观点有全国性的、持久的影响。而且,作为一个基础性学科中的学派,20 多年来它对我国的各个部门法学 ,也产生了程度不同的影响。
作为这样一个学派的开创者和学理上的奠基人,张光博先生的学术地位是历史地形成的 ,后人很难动摇。张先生在这个学派中的开创地位和学理奠基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1. 在改革开放初期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刚刚恢复的年代,张光博先生在法学界率先对权利做了初步研究,探讨了确定权利义务界限在政治决策和立法中的地位和意义。这可以理解为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法学界以权利为中心或重心,从权利、义务的角度系统解释法现象的最初尝试 。1981 年张先生发表论文提出 , “权利就是国家给予保障的人们实现统治阶级利益的一种合法手段 ,义务则是国家强制人们服从统治阶级需要的一种手段。”在此基础上,他进一步认为,“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的核心问题 ,就是如何确定法定权利的界限,即从主客观两个方面统一实现的权利所体现的统治阶级利益的适当性。法定权利的界限明确了,法定义务的界限也就清楚了。”⑦同时,张先生开始尝试以权利为核心来解释法律生活的全局性问题 ,认为确定法定权利的界限对于任何社会来说都特别重要:“一切政治家和立法者都自觉不自觉地把确定这种法定权利的界限,当做自己的中心任务。这个法定权利的界限直接表示着缓和社会阶级冲突所容许的程度 ,决定着统治阶级根本利益得到满足的份量,和被统治阶级接受统治的极限。因此,可否认为,确定法定权利的界限问题,是政治优选法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也是法这个阶级统治的工具是否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一个核心问题。它直接反映着社会上阶级斗争中的力量对比,是这种对比关系的法律认定。”⑧
另外,即使仅仅从上面张先生这段话中,也能看出后来人们所说的“权利本位”的思想。更何况他后来又牵头写文章说,“我国在体制改革和文化变革的推动下,以阶级斗争为纲、以义务为本位和以刑为主的法制结构和价值取向正在解体和转变,代之而起的将是以现代化事业为纲、以保护一切正当利益为宗旨、以权利为本位的新结构。”⑨我至今搞不明白,何以他后来又批判自己前期的观点。
2. 到80 年代中期,张光博先生基本上完成了结合中国当时的国情用马克思主义解释权利义务现 象及其相互关系以及它们的外部联系的工作,用他后来的话说,就是提出了“以权利义务为核心改革法规范和法关系的内涵,说明立法、执法、司法的内容和实质,以及权利和义务在各部门法中的具体表现,从而形成法的体系等。特别是把法定权利和义务同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联系起来,于是从内容到体系冲出了原有的苏联 50年代法理的框架。”?
张光博先生这方面的代表作是两本书,其中的一本是前文已提到的《法论》。张先生这本书中的核心问题就是“围绕法定权利义务而展开的对有关法的各种问题的论述”。?瑏瑡 张先生给自己定下的任务是 ,要在本书中将以下基本观点贯彻到对法的全面论述上,包括对法的自身所进行的内部纵横分析、同社会其他现象的外向联系的说明,以及这一原理与各部门法学的连结。这个基本观点就是:“国家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 ,表明谁是统治阶级谁是被统治阶级,对谁民主对谁专政,以及这种民主和专政所要实现的阶级目的。这在实际上就是从政治上保证统治阶级占有财产和在所占有财产的基础上进行商品生产和交换的阶级权利,同时强制赋予被统治阶级所担负的阶级义务。这种阶级的权利义务落实到人头上,就具体化为公民的法定权利和义务,而这正是财产的有无和商品经济中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在人们法的关系上不同层次的反映。财产制度和商品经济的性质及其发展水平,则决定了不同阶级的人们所享法定权利和应尽义务的界限。正因为如此,由财产的有无和商品经济中的价值和使用价值所决定的人们的法定权利义务及由其范围和性质所决定的权利义务的界限,是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所反映的特殊矛盾,即法学的研究对象的核心。”张先生对这个基本观点的论述是比较充分的。
张光博先生为吉大学派奠定理论基础的第二本代表作是《权利义务要论》。这本书虽然篇幅仅数万字,实际上只能叫做小册子,但在运用马克思主义原理、尤其是阶级分析方法解说权利义务方面,基本上达到了简明、系统、深入的程度,比《法论》有所前进。这部书论述的范围主要有:权利的概念,马克思主义的权利观;权利和义务的对立统一、相互依存和相互转化;权利和义务的特点、历史发展;权利和义务的社会价值,它们与商品经济、平等、自由、民主、法制的关系;权利和义务的主体;权利和义务的分类;权利和义务的保障,等等。其中特别见理论功力的是关于权利和义务、自由、平等与经济生活的关系的论述。此外,这本书还初步讨论了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的问题。
3. 在把以权利义务为中心的法理学构想推向整个法学界并使之教材化方面,张光博先生也做了有成效的努力。他在这方面的努力包括:(1)“于1984 年至1985 年在吉大法律系的青年教师中办 了法理研讨班,对于以权利义务为核心来改造原来从苏联引进的法理,进行了系统的研讨。”此后,“在东北三省法学系列教材主编会上,上述观点(指以权利义务为核心建立法学新体系 ———引者)被全体同志一致接受,作为改革教材内容和体系的业务指导思想。” (2)“邀请了全国在法理学领域有较深造诣的老专家和近几年在法理学方面有所建树并受法学界重视的中青年学者30 余人,荟萃长春,展开了关于‘法学基本范畴’的理论研讨,会上集中地讨论了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研究和建立法学新体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问题。……对于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来研究法的内容和建立新体系,大家一致认为是个创举。”?
上面引用的这段话的作者,是武汉大学法学院当年的法理学教授魏再龙先生,记得当年他在将其著作惠赠予我的同时,满怀崇敬的心情谈到了这次会议的热烈情形和张先生的学术思想 。我今天找出这本书来,其前言中的下列话语正好大体反映了当时魏先生的意思。他写道:以权利义务为中心的法学的“新的理论观点,是新的经济、政治关系的反映。历史的必然,又总是通过个别或者一些先进人物所发现,即通过偶然因素表现出来的,但是新观念的完善和普及,并成为社会的精神财富,并不是个人天才所能办到的。……张光博教授作为这一新法学观念的倡导者,其地位和作用在学术界是不可低估的,其荣誉也是受之无愧的。”?
(二)吉大学派的学术成就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张先生学术思想的发扬光大
法理学的吉大学派是改革开放30 年来的中国法学的显著组成部分,它与中国法学的其他部分之间 ,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相互竞争、相互激励、优势互补的互动关系。
就吉大学派本身而言,张光博先生是吉大学派基础性学理的原创者,而他本人也始终坚持吉大学派开创初期确立的基本原理和拓展路径。或许正因为如此,久而久之,张光博先生就成了吉大学派中信奉“原教旨主义”的分支。这个分支的特点是理论上强调法的阶级性和阶级分析 ,实践上不太注意关照和回应社会扩大权利和自由、要求实行法治和限制权力的心理需求和实际需要。与此同时,以张文显教授为代表的新一代吉大法学者则自上世纪90 年代初起走上了革新的路,逐步形成了吉大学派中有别于“原教旨主义”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分支。这个新分支的特点是强调法学要适应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时期的新需要,他们虽不否认但也未特别强调法的阶级性和法学的阶级分析套路,并特别注意从发展意向上回应和顺应社会扩大权利和自由,限制权力和法外义务,以及人们争取实现法治的心理需求和实际需要。吉大学派后来的实际发展状况是,以张光博先生为代表的“原教旨主义”分支逐渐式微,以张文显教授为代表的新锐分支逐渐取代了“原教旨主义”分支的地位,成了吉大学派的正统。
但是,从学术上看,吉大学派任何一个分支的发展,都必然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张光博先生学术思想的发扬光大。这是因为,吉大学派的两个分支,其基础性理论可以说完全是共同的,也就是上世纪80 年代主要由张光博先生创立和推广的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的那些概念、方法、观点和思路等构成的学理体系。所以,吉大学派新锐分支的发展成就不论有多大,它的学术部分的成就都应该主要归结为张光博先生学术思想的进一步弘扬。做一个或许并不十分恰当的比喻,如果说吉大学派是一个股份公司,那么,张光博先生出的是注册资金,掌控的是原始股,后来公司发展壮大了,身家或市值无论翻多少番,但扩大的部分终归表现为原有资本的增殖或在原始股基础上发行的新股。当然,经营成功也是公司业绩的重要来源,从过程的观点看,它甚至可能是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要素。
我并不否认吉大学派的“原教旨主义分支”与新锐分支间有重大差别,我只是想说,它们两者的差别主要不是在基础性学理上,而是表现在发展路径的选择或发展方略上。从路径选择和发展方略的角度看,吉大学派“原教旨主义分支”的没落可以说是它天定的命运。前天看电视的财经节目,有一日进斗金的股市投资者说得好:“我们这些人玩的是趋势,顺着趋势走永远立于不败之地,逆着趋势走就得倾家荡产,粉身碎骨。”
吉大学派的“原教旨主义分支”之所以必然没落,根本的原因就在于他们在法学发展领域逆着时代潮流的大方向和人群的需要走。
从同样的角度看过去,吉大学派的新锐分支是比较成功的,他们成功的首要原因在于能够顺着潮流和人群的需要走。新锐分支最终取代了原教旨主义在学派中的主导地位,从而也拯救了可能日渐颓废的吉大学派。我们看到,昔日的吉大学派的新锐分支已经成为吉大学派的全部。
(三)张先生以特殊形式促进了中国法学的发展
对于任何有事业心的学者和有前景的学术思想来说,来自外部的一种特殊支持形式,乃是对这些学术思想进行的批判性评论,或公开回应这些学术思想对自己观点的质疑或批评;反过来说,来自外部的居心不良的扼杀手段之一则是刻意将对立观点“晾”起来,或故作深沉地一言不发以表示蔑视。只有将法学作为毕生事业的真诚学者,才能够超越自身利益的算计,不作小眉小眼的动作,大气地对不同学术观点进行商榷或作出回应。
我对张先生的言行多有不认同的地方,但对他能从根本上尊重处于对立面的学者,不害怕把对立的观点 “炒热”,甚至主动以“商榷”的形式将处于对立面的学者推向前台或进一步推向前台这一点 ,却是真诚地敬佩的,甚至可以用有点感动来形容我对他这方面行为的观感。
与某某人商榷,实质上是商榷者向被商榷者输送利益的方式———如果被商榷者(或被评论者)真是一个有格调的学者而不是一个心胸狭隘而又没有真实才学的人,他应该这样看问题。我注意到,张先生是中国法学界过去30 年里与人商榷最多、对他人论著批评最多的学者 ,在这方面,有他支持编写的《中国法学大论战》和所编著的《法辩》两本书为证。他甚至愿意放下身段,毫不摆谱,写文章与当时的一个年轻编辑商榷。
所有这些,都是张先生对主义真诚、对学问执著,且能平等待人的表现。如此对待主义和学问,对一个著名学者来说是不容易做到的事情,因为这些做法虽然对推动中国法学的发展有利,却极容易招致外界对自己的误解甚至非议。“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悠悠苍天,此何人哉!”?我想,张先生生前应该会有如许感叹。
(四)张先生学术活动和学术思想的局限性影响到当今中国的法学
这里要说的是张先生学术活动和学术思想的缺憾及其对当今中国法学的负面影响 。张先生学术活动和学术思想在这个方面的影响也是深远的。现将这种影响做简要概括。
1. 张先生关于权利与义务的研究与20 世纪上半叶的中国法学史脱节,没有注意到自己提出的基础性论点重复了前人已经提出和论证的论点。前人在这些方面的基础性论点包括:
(1)法以权利义务为内容。“最普遍的观念,以为法律乃建立于权利并义务两者之上。”?
(2)法学是权利义务之学。“权利义务之观念,在法律上甚属重要,盖法律之任务,即在于规定权利义务,故现代一般通说,皆以法学为权利义务之学也”。
(3)权利与义务两者以权利为重心。“当研究权利义务之先,对于法律立脚点之重心观念 ,不可不特别论及,即所谓法律之本位是也”;“法律本位之普遍观念为权利 。故以法律为权利之规定 ,法律学为权利之学,乃现代学者间之通说。”?
(4)法以权利为本位。“法律现象,其本位即是权利。”“近世各国法律不取义务本位说,而取权利本位说,实罗马法之感化力致之。夫既以权利为法律之本位,则法律者,非徒以限制人民权利之用,而实以为保障人民权利之用。”?
2. 张先生将法的内容锁定为权利和义务的做法忽视了权力,违背了法律生活的真实。“实际情况是,不论在哪一种历史条件下,只要还需要法律,权力都是最常见、最重要的法现象之一,当今尤其如此”;“最常见、最重要的法现象不是权利和义务,而是权利和权力”;“因而权利和义务的矛盾也不可能是法律世界最基本的矛盾。……,权利与义务的矛盾的提法只不过是对权利与权利的矛盾的一种法学描述 ,它无法概括权利与权力这更为重要的一对矛盾,也无法概括权力与权力的矛盾,因而是非常片面、不符合实际的。”?
3. 张先生在基础性概念尚未来得及厘清,没分清权利与权力的情形下,把权力(在我国宪法中表现为职权和权限)说成权利;且在不具备据以系统解释 各个部门法现象的条件的情况下 ,试图系统解释各种法现象。这些不健康因素使得以权利义务为中心的法学往往陷入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的尴尬境地。其中最明显的一个缺陷,是其无法被合逻辑地运用到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以及诉讼法学等所谓公法学领域中来。
4. 在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运用来系统解释法现象方面,张先生及其后继者主观上欲仿效马克思但却并没有真正理解和掌握马克思的核心方法。这方面最明显的例证表现在确定法学的核心范畴一事上。在马克思那里,形成学科范畴体系的过程首先是从感性具体开始而不是从抽象概念开始的 ,是在形成核心的抽象范畴后再沿着由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向推演出其他全部范畴 ,而不是相反。吉大学派在这个问题上搞反了。?
以权利与义务为中心的法学套路(我愿意简称其为权利义务法理学)在上述四个方面的缺陷,都是当年张先生牵头推出时原本应该下力气解决但始终没有解决好的问题,这些问题现在仍然困扰着中国居主流地位的法理学,减损着它的解释力,同时对各个部门法学也或多或少有些负面影响。
我提出这些问题,只是想说,张先生的学术活动和学术思想的影响也有缺憾,绝不是要否定其总体上的正面价值。实际上他在中国改革开放时代的法学发展进程中的历史地位和学术功勋是否定不了的 (这些成就也可以看做吉大学派的功勋),原因主要在于:
1. 以权利义务为中心的法学的基本概念、学术思路和基本学术观点虽难说有何创新,但以张先生为代表的最初的倡导者们似乎也是独立地得出与前人相似的见解的,看不出有故意回避前人提出和证成的重要命题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我做过一些考察,发现重复前人论点的情况基本上应归因于当事者当时所能掌握的资料不全。张先生的受教育背景和他当时供职的研究所或大学的历史及藏书状况,说不定也能够帮助人们在这方面做出合理解释。
2. 以权利义务为中心的法学适应了当时中国的实际需要,填补了法理学空白。上世纪70 年代末80 年代初,我国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虽然恢复了,但在法学的基础理论方面,除了可供政治和哲学方面做指导思想用的马克思主义文献外,只有一些零碎的西方法学译著和50 年代从苏联引进的法学作品,没有任何现存的直接可用的东西。张先生牵头在原有的思想材料的基础上,提出以权利义务为中心建构一个解释体系,而且经过他自己的努力和后继的以张文显教授为代表的一批有作为的学者的努力,果然建构了一个基本可用而且事实上被很广泛地接受的体系,应该说这是很了不起的业绩。
3. 这种突出权利义务的法学在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解释法现象方面有所突破 。这方面之所以能够有所突破,是与吉大学派先后的主事者能结合中国国情,体悟人们的需要分不开的。30 余年来中国基本的国情一直是: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上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基本制度;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发扬民主、实行法治、充分保障人权,已成为社会的普遍期待。张先生在使法学与我国的基本情况相适应方面,开了一个比较好的头,在学理上超越了前苏联法学。但可惜他在90 年代后有些跟不上时代发展了。好在吉大学派的后继者从他手里接过了改革的火炬。对吉大学派从由“原教旨主义分支”主导到由新锐分支主导的发展过程作如此理解可能比较好,完全不必从个人恩怨角度看待这个过程。
四、张先生是条好汉
我从来都认为张先生是条好汉。对一个学者,人们该如何评价? 挣了很多钱不算什么,当了多大的官也不算什么———钱的多少和官的大小,那是商场和官场衡量人“身家”的标准。对学者,人们要看的是他/她学术思想的影响,尤其要看他/她的精神的感召力大小。或许因为这个原因,2010 年新年放假,上海滩的几个朋友见面喝老酒,席间说到政界和学界的左右问题,邓正来先生评论道:“张光博先生曾撰文要与我 讨论8 个问题,可惜没来得及展开。他还要与郭道晖先生讨论100 个问题。那真是了不起!”我立即告诉正来兄,说我正在写纪念张先生的文章。正来兄马上说:“一定替我表达敬意。”在座其他各学科学者似乎对此说也颇为认同。看来,至少知识界还有那么一拨人所见略同啊!
最难得的,是张先生对主义的真诚。这里所说的主义,笼统地说,就是马克思主义,尽管他心目中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也只不过是他个人基于对马克思论著的理解来解释法现象的一种学术套路 。但是,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他对自己认定的主义是真诚的。几十年来他不仅不放弃自己认定的主义,而且耗尽时间、心力和财力来维护自己认定的主义,鞠躬尽瘁死而后已。他维护的东西,尤其是最后15 年他作为一个退休的老学者维护的东西,其中不可能有他个人或家庭的任何利益。
张先生对贯彻他信仰的主义有着执着的追求 ,这种追求体现在他的法学教学和研究事业中 。张先生1990 年前所做的工作,可以说是在确立他所认定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所以,他这个十余年的学术活动非常富有创造性。此后17 年,他几乎把自己的全部时间和精力用在了贯彻他认定的主义方面。为此目的,他不顾年事渐高,仍然奋笔写作,到处奔走,该正面论述就正面论述,该商榷争辩就商榷争辩,该批判就批判,甚至不惜揭短、怒骂。
张先生对主义的真诚和奉献,甚至让“真诚的非马克思主义者”刘大生教授也深受感动。大生教授在他致张先生的信中写道:“有些人自称自己是马克思主义者,但在实际上不过是将马克思主义当做升官发财的工具”,“这些人,对马克思主义没有任何真诚。而您高举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大旗,一不为升官,二不为发财,三不为整人,还保护过在行动上出了问题的年轻人,您的目的就是为了将道理讲清楚,将国家搞好。所以,您是真诚的马克思主义者。”从刘教授与张先生的关系看,刘教授说这话不可能是为了讨好奉承张先生。
鲁迅曾说:“中国一向就少有失败的英雄,少有韧性的反抗,少有敢单身鏖战的武人,少有敢抚哭叛徒的吊客;见胜兆则纷纷聚集,见败兆则纷纷逃亡。”我以为,鲁迅对作为一个整体的我们中国人的劣根性,那是看得真透彻。但读者也应该看清楚,他说的是“少有”,并未说“没有”———如果没有,那我们这个民族就完了或快要完了。我以为,张先生就是鲁迅所说的“少有”的人中的一个。
1. 在特定意义上说,张先生遭受了失败,但他确实是英雄。悲情包含着失败,每件悲情都包含着至少一个失败的故事。英雄不在于是不是胜利者或是不是被打败。面对强大对手甚至对手的洪流,是不是英雄要看他/她是否英勇反抗、是否最终屈服。为了自己信仰的主义,张先生面对压倒性多数的法学论敌,始终坚守精神阵地进行韧性的反抗,从来没有屈服过。他当然是当代的法学英雄! 不过需要强调的是,张先生所面对的不是敌人,只是论敌,更准确地说,是假想敌。因为,他往往以为,自己面对的都是欲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有所不利的人,这只能说是张先生的识别错误。实际上,他的对手的说法和做法与他一样,所依据的也是马克思的论著,只是双方对之理解有所不同而已,所以,法学界熟悉的那些争论,不过是同一个马克思主义营垒中不同流派之间的争论。
2. 张先生是个文人,但为了捍卫他信仰的主义,毫不惧怕“单身鏖战”。张先生的对立面很多,而且后来日见其多,可他仍然不怕得罪任何人。在进入21 世纪后,他本来早已形单影只,但却仍然按维护其信仰的主义的需要,在《法辩》(征求意见稿)中点名批判了更多的学者,其中有青年、有中年、也有老年。中国历史上不论武人还是文人,往往有勇于私斗、怯于公战的陋习。我以为,总体来说,张先生是勇于公战的典范。至于在公战的过程中张先生是不是多少也有一点个人的意气,那就见仁见智了。不过,人毕竟不是神,其行为不可能完全不受个人情绪影响,这一点恐怕难以否认。
3. 张先生有“见胜兆”拒不趋利“聚集”的节操。趋利聚集是人的生物本能之一,但它是原始的本能 。 “识时务者为俊杰”,是人们展现这种本能的文雅说法;在台湾,民众将其通俗化为“西瓜傍大边”。用马克思的话说,这种特性属于“动物的机能”。“见胜兆”则纷纷聚集的实例在我们的历史上不胜枚举。面对“胜兆”裹挟的巨大利益,是趋前还是不趋前,会根据具体情况按自己的价值观自主地 加以判断和选择,是人之所以成为人的内在根据之一。所以,历史上甚至有像伯夷、叔齐那样的义人,宁愿饥肠辘辘也 “不食周粟”,直至饿死。在利益面前能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为”,无疑体现了人的一种更高级的本性,它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叫做节操、气节、风节等等。按马克思的意见,人之所以能做到这一点 ,恰恰是人的“类本质”战胜了“动物的机能”的结果。“正是由于这一点,人才是类存在物。”?自80 年代末90 年初起,由于以权利义务为中心的法学的几种提法比较符合人群的需要或社会的需求,声势看涨,此时如果张先生顺势而为,最终在吉大谋个资深(或终身)教授或在人大、政协谋个地位待遇超过教授的什么官儿做做 ,也不是完全不可能的,至少不至于60 岁刚过就心无法休而身早已退吧。但张先生似乎从来没有动过什么“顺势而为”的念头。这里我们能看到一种源自中国古代士大夫的节操和气节。
4.“见败兆”张先生仍奋勇死战,直至生命最后一息。眼看着要败,却坚不“起义”,仍奋勇向前死战,这是中流砥柱的精神,在学术界我们不妨称之为张光博精神。这里关涉的是一个学者对于自己所信仰的主义的态度。看到这里,有读者或许会想,张先生信仰的是马克思主义,难道马克思主义“见败兆”了吗?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因为,本文所说的张先生信仰的主义,只是学术界对马克思著作的诸多理解方式之一,更确切地说,张先生服膺的主义,即他个人心目中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这是他个人从法学角度对马克思主义权威性文献的一种独特理解。因而,所谓“见败兆”,只不过是指有迹象表明他个人对相关权威性文献的独 特理解越来越不为学术界、不为社会各方所认同和支持。张先生在他生命的最后岁月,地处祖国的西南边陲,仍为维护他独特的学术见解而拼命进行辩驳和阐释。
“疾风知劲草,板荡识忠贞”。张光博先生是一个真正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家 ,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烈士和义人。
五、张先生的精神遗产
在某种意义上讲,张先生是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王国里的屈原。
恩格斯说:“封建的中世纪的终结和现代资本主义纪元的开端,是以一位大人物为标志的 ,这位人物就是意大利人但丁,他是中世纪的最后一位诗人,同时又是新时代的最初一位诗人 。”对张先生,我觉得也完全可以做这样的评价:张先生是“一大二公”旧时代的最后一位马克思主义法学家 ,同时又是改革开放新时代的第一位马克思主义法学家。
张先生留给后学不少学术论著,但更可贵的是他留下的学术精神。张先生留给后世的最宝贵精神遗产,是他在学术上的独立精神。孟子说:“得志与民由之,不得志独行其道;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张先生在学术上做到了这一点 。他“一生坚持自己的学术主张不动摇。尽管法学界很多人将张先生的观点视为抱残守缺甚至冥顽不化,但一个学者全然不顾所谓学术风潮,始终不渝地毕生坚持自己的学术主张,虽然孤独无助却无怨无悔 ,仅这一点,就应该赢得人们的尊重! 这足以令那些虽有学术影响、著作等身但却跟风的所谓学者们汗颜! 中国法学者太缺乏学术自尊,太没有知识分子应具备的独立精神,……经常被权贵或商贾所豢养。……逐渐被驯化为御用法学家,这一强大的功利取向感召着一代又一代的中国法律学子。中国真正的法学者越来越少,中国有风骨气节的法学者越来越少,中国有自己学术信仰的法学者越来越少。”?
我国包括法学者在内的社科学者太需要自主思考、有所不为、有所坚持的品格了。遥想当年,中国的经济学者成千上万,我相信其中从内心赞赏计划经济体制的不多,倾向于搞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少,但他们中能够提出和坚持市场经济论的能有几人? 那时在经济学等学科领域,到处听到的都是言不由衷的颂扬计划经济的假话、空话。一旦上边说要搞市场经济,这些所谓经济学家们马上又集体改调,为市场经济唱赞歌。我真的为他们难过。听说某大学有一个经济学家感到自己一辈子的信仰破灭,跳楼自杀身亡。我非常尊敬这个教授,因为他有真诚,有勇气。当然,他不应该死,只需要反省和醒悟就够了。有人用学术不自由做遁词为自己跟风、说假话开脱,那不能令人信服。不错,那时在这方面没有发表不同见解的自由,但是,不讲真话可以,你不讲假话行不行? 应该是能行的。西方商人还能信守“不能为恶”的道德准则呢,社会主义学者难道连“不能为恶”的道德底线都不能坚守!
我们这个民族要生存要发展,不能没有创新能力。独立思考、有所不为、在确信自己是正确的前提下坚守自己的学术信念乃至主义,是创新者不可或缺的秉性。具备这种秉性的人,才能是我们民族的脊梁的组成环节。至于一个人所持的信念或学术观点的内容如何,那完全是个人的事情,大家彼此尊重就好。
今天我们祭奠张先生,就是要发掘和激发潜藏在中国学者灵魂深处的独立精神,包括提倡独立的个性,坚守独立的人格,保持独立的学术品格。
(责任编辑:秦前红)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
1、张光博:《法辩》(2002 年征求意见稿)之前言第3 页。
2、前注①,张光博书,前言第1、3、4 页。
3、前注①,张光博书,第4 页。
4、刘大生:《他其实是民主主义者》,来源:http:/ /cache. tianya. cn/publicforum /content/no01/1/8126. shtml.
5、杜力夫、董和平、容泽、仲秋石、陈开先编:《中国法学大论战》,当代中国出版社1998 年版。
6、张光博先生生前花很大力气批判所谓以郭道晖教授和张文显教授为首的“权利学派”,其实并没有这样一个“权利学派”,因为郭道晖教授的学术套路在范畴架构、基本方法和核心命题上与张文显教授的套路有根本的不同,因而他们两人谈不上在同一个学派中。我倒是认为,提法理学的吉大学派是可以的,这个学派的主要学者依次是张光博教授 、张文显教授、郑成良教授、徐显明教授,还有姚建宗教授、黄文艺教授等后起之秀。
7、张光博:《试论法定权利的界限》,载《社会科学战线》1981 年第4 期。
前注⑦,张光博文。
8、张光博、张文显:《以权利和义务为基本范畴重构我国法学理论体系》,载《求是》1989 年第10 期。
9、张光博:《权利义务要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89 年版,序言第3 页。
10、张光博:《法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86 年版,序言第4 页。
11、前注张光博书,序言第4 -5 页。
12、这两段引文均引自前注?瑏瑠,张光博书,序言第3 页。
13、魏再龙:《法学权利论》,湖北教育出版社1990 年版,前言第10 页。
14、前注魏再龙书,第10 页。
15、童之伟:变革时代中国法学圈中的悲情英雄———张光博先生逝世两周年祭
16、张光博:《同丁以升先生商榷》,载《当代法学》1998 年第1 期。
17、《诗经·王风》。
18、龚铖:《比较法概要》,商务印书馆1947 年版,第164 页。
19、何任清:《法学通论》,商务印书馆1946 年版,第119 页。
20、欧阳奚谷:《法学通论》,上海会文堂编译社1933 年版,第241 页。
21、张知本:《社会法律学》,上海法学编译社1931 年版,第54 页。
22、《梁启超法学文集》(范忠信选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第174 -175 页。
23、童之伟:《论法理学的更新》,载《法学研究》1998 年第6 期。笔者曾做详细论证,有兴趣者请看前注童之伟文。
24、《刘大生致张光博》,见“学术观察”网站,http:/ /www. oao. com. cn,2010 年1 月12 日。
25、《华盖集·这个与那个》,载《鲁迅杂文全集》,河南人民出版社1994 年版,第175 页。
26、马克思:《1844 年政治经济学哲学手稿》,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 卷,人民出版社1995 年版,第44 页。
27、前注,马克思书,第47、46 页。
28、说张先生“见败兆”仍奋勇死战至最后一息,那是有铁证的。请看他在2005 年、2006 年、2007 年先后出版的三部著作的书名:《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坚持马克思主义权利义务观 》,《坚持马克思主义国家观》! 其中,《坚持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是由吉林人民出版社于 2007 年12 月出版的,而正是在这个12 月的29 日9 时18 分,张先生慷慨挥别了这个对他来说朋友不多却论敌众多,因而显得分外冷漠的世界。
29、恩格斯:《共产党宣言》1893 年意大利文版序言,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995 年版,第269 页。
30《孟子·滕文公下》。
31、王世涛:《深切缅怀张光博先生》,http:/ /horseinlawsky. blog. sohu. Com /7516961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