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闻家福教授八十大寿,学生欣喜不已、激动不已。回想与先生相识以来的近30年光阴,个中点点滴滴禁不住涌上心头。学生现就与先生的幸福经历略作回忆,以祝先生健康高寿。
家福老师是我们国家著名法学家,和佟柔老师、谢怀栻老师、江平老师等老一辈法学家一起为新中国民法事业作出了巨大贡献。他们都是新中国民法事业的开拓者和领路人。家福老师的一身是与中国民法事业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回顾新中国民法事业的演进艰难历程,我们总能看到家福老师的身影,发现家福老师思想的烙印,体味他的人格魅力和精神。
一,民法、经济法大论争中的家福教授
我于1981年大学毕业后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攻读硕士,师从佟柔教授。入学以后,遇到的第一件大事就是民法、经济法的大论争,这场论争涉及到民法、经济法的定位,以及我国整个法制建设未来的发展方向。在这场激烈的交锋当中,家福教授从国家改革开放的发展战略、中国经济的发展方向和法制发展的高度出发,积极阐明民法在社会发展和民族振兴中的作用,全力捍卫民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我进校以后,佟柔老师就指导我研究经济法的理论问题。在佟老师指导下,我对当时有限的资料作了全面的阅读,并且形成了一些自己的想法。我当时认为,经济法就应当指经济行政法,是调整国家监管国民经济活动的法律。随后,我登门求教于谢老和梁慧星教授,并在交谈中发现与梁慧星教授秉持同样的看法。于是,我们商量合作写一本书,这就是后来的《经济法理论问题》。
大约在1982年4月份,家福老师正积极筹划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关于民法、经济法的大讨论,并拟邀请佟柔教授等参与活动。记得有一次,我受佟柔老师之托,向家福老师转送有关民法、经济法关系的讨论材料。记得家福老师家住友谊商场附近的一个公寓里,房子很小,但我在家福老师在他书房中交谈了很长时间。在家福老师家里的那次交谈中,我了解到了他对经济法的基本观点,他认为,“经济法就是调整所有经济关系的法律”,所以,他认为经济法可以分为经济民法、经济刑法、经济劳动法和经济行政法等多个部分。家福老师当时就告知我即将召开“全国民法、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的安排,会议主要讨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以及与民法的关系。当时,家福老师在详细听完我的一些看法后,说我的观点可成一家之言,并当即邀请我参加研讨会,还鼓励我要会上积极发言讨论。
家福老师当时对我这名年轻学生的鼓励,我感到十分的温暖,也增加了自己进一步做好经济法问题研究的信心。在后来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家福老师的鼓励都是我深入研习这些问题的巨大动力。
这次会议后来在国务院二招如期召开,讨论得十分热烈,并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在研讨会的大会发言阶段,我记得在佟老、谢老、江老和其他几位经济法的教授发言之后,家福老师专门安排我作一个主题发言。在发言之前,家福老师叮嘱我好好准备,要敢于在长辈面前发表自己的见解。在发言之后,家福老师主动找到了我并给予了充分肯定。他还对我说,他想主编一本书,名字就暂定为《经济法诸论集》,希望我和慧星老师负责经济行政法部分的撰写,并同时邀请佟老师等负责其他几种观点的编撰。时隔一年之后,这本书由法律出版社正式出版,并在法律界引起了较大的反响。
在那次会上,结合会议热烈讨论的内容,家福老师最后做了总结报告,他从国家经济建设、法制建设和实行改革开放的战略需要等视角出发,对民法的地位和作用作了深入的阐述,尤其是对计划经济时代遗传下来的“民法无用论”予以了深刻的驳斥,对如何确立改革开放大背景下民法的地位和体系,以及与经济法的关系作了精彩的演讲,他的讲话得到了多数与会者的认同。可以说,由家福老师等人组织的这次会议,对后来《民法通则》的制定,以及中国整个民事立法的发展方向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1984年下半年,我临近毕业,人大法律系准备留我任教。但当时学校住房十分紧张,无法给我安排。家福老师多次动员我到社科院法学所工作。有一天下午,家福老师亲自带着王叔文所长到人大法律系,与时任系主任高铭暄教授、佟柔老师商谈我去法学所工作事宜。高老师和佟老师都明确表示希望我能留系工作,王老师当时十分坚持,并说已经给我安排好了住房问题,并出示了房子的钥匙。他说,既然法律系暂时提供不了住房,还是让我去法学所工作为好。此后,高老师和佟老师很着急,两位老师多次向学校为我申请一间住房。经过反复沟通,学校后来破例给我在北三楼安排了一间住房。虽然房间条件很差,且没有暖气,但这在当时也实属不易。高老师和佟老师后来多次笑着跟我讲,要没有家福老师的激将法,这间房子是很难弄到的。所以,我自今想起此事,仍对家福老师感激不已。尽管我后来没有去法学所,但家福老师对我的关爱始终铭记于心。
二,《民法通则》立法前后的家福教授
在《民法通则》制定之前,家福教授组织召开了多次理论研讨会,就《民法通则》的重大立法意义、《民法通则》的内容和体系等理论问题做了深入的研讨。我当时刚留校工作不久,我在工作之余的乐事就是去社科院法学所查阅资料,顺便拜见家福老师、谢老等人。每次见到家福老师,他都抽出时间来热情地接待我,并向我介绍有关民法的立法动态和理论问题。当提起全国人大已决定制定《民法通则》一事时,家福老师激动不已。在《民法通则》制定过程中,仍然遇到了一些计划经济影响下的思想带来的障碍和干扰,每每遇到此事,家福老师都对我讲,中国只有改革开放才能有出路,只有充分发挥民法的作用,中国的法制才会有希望。在这一点上,家福老师和佟柔老师都观点是完全一致的。他们两人的远见卓识与合作的默契,也是《民法通则》能够保持较高立法水准并得以及时出台的一个重要因素。
1985年初,中国民法经济法学会成立,佟柔教授出任总干事长,我被指定为总干事秘书,协助佟老师处理学会的相关联络和会务安排等工作。因为这个机会,我多次到社科院法学所找家福教授等人。家福老师多次跟我讲,学会要积极组织讨论民法的一些重大疑难问题,例如,民法的调整对象、法人制度、法律行为制度、人身权制度等。关于中国民法是否需要引入法律行为制度,家福老师也认为需要深入研究。尤其是在那个时候,他跟我明确提出了建立物权制度的主张。后来听佟老师讲,家福老师和他在多次会上主张建立物权制度,但由于当时理论界关于物权的概念、建立物权制度的必要性等问题存在重大分歧,所以,《民法通则》后来回避了物权的概念,而是采用了“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这个冗长的术语。但实际上,这个术语表达的就是“物权”的基本内容。可以说,家福老师和佟柔老师关于物权法律制度的思想,孕育了后来支撑我国物权立法的物权法理论。
《民法通则》制定中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民法的调整对象以及与经济法的关系。我记得有一天,佟老师找我,让我认真写一篇关于“对当前民法与经济法关系的观点综述及评论”,要在会上发给每个起草小组成员。我在撰写这篇文章过程中,多次请教家福老师,他给我了热情的指导和鼓励。我的那些想法大都受益于佟柔老师和家福老师的指导。在完稿以后,佟老师看了比较满意,并发给了起草小组成员参考。《民法通则》第2条第一次在法律上确立了民法的调整对象,有效地从实定法层面厘清了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在《民法通则》通过之时,佟柔老师和我谈起来时,常常激动不已。尤其深感第2条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来之不易。该规定是与佟柔老师、家福老师、谢老和江平老师等前辈老师的思索、呼吁和努力是分不开的。可以说,对《民法通则》的制定,尤其是《民法通则》对民法调整对象的科学界定,家福老师作出了重大贡献。
三、家福教授与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
今天,依法治国方略在我国经济社会治理模式中的基础性地位,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广泛共识。但是,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和确立并非易事,其中凝聚了家福老师的心血和贡献。
家福老师无疑是依法治国方略孕育和正式提出的重要推动者之一。在1996年,家福老师就应邀走进中南海,为中央领导同志作“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法制讲座。在家福老师准备这次讲座讲稿过程中,我有幸参加过一次讲稿讨论活动。记得家福老师当时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根本大计。他同时强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而是一个循序渐进的历史发展过程,强调要结合我国国情逐步扎实推进法治建设。此外,家福老师还就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在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的重要意义。在参与讨论过程中,我深为他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系列学术观点鼓舞。这些也为我后来研习法律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我曾经在2004年、2008年两度有幸应邀到中南海为中共中央政治局作法制讲座,每次有关部门都要组织专家审议讲稿。家福老师也多次参加我的讲稿的讨论,并提出很多很好的建议。特别是2004年,我应邀到中南海作题为“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的讲座,家福老师在我准备过程中向我详细讲解了他对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整个构想,以及坚持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从与家福老师的交流中,我深刻的感受到了家福老师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系统思想,以及对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成熟构想。
可以这么说,学界最早提出依法治国战略思想的就是王家福教授,该思想后来被写进宪法。就此一点,就足以说明家福老师对中国法治建设做出的重大贡献。
四、民法法典化与物权立法
关于中国未来民事立法的发展路径,家福老师一贯坚持要走法典化道路。在担任八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和法律委员会委员期间,家福老师在很多场合积极呼吁尽快制定中国的民法典。在家福老师等人的积极倡导下,立法机关开始考虑民法典制定事宜。在1998年1月的某个下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汉斌同志邀请家福老师、江平老师等人到他办公室座谈民法典起草工作,我也有幸参加了这次座谈会。汉斌同志当时提出,中国一定要有一部自己的民法典,且需要尽快制定。他提议先成立一个民法典起草工作小组,由家福老师和江老师牵头,由保树老师、慧星老师、胜明和我大力协助。在座谈中,大家一致认为起草民法典的条件已经成就。并成立了由家福老师、江平老师牵头的九人民法典起草研究工作小组,负责研究编纂民法典草案。那次座谈会以后,工作小组先后召开了多次会议,并确定了民法典起草工作的分工。根据家福老师的建议和法工委的安排,我当时负责建议稿中人格权法、侵权法部分的起草工作。2002年下半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已经完成了民法典第一次审议稿。后来,由于感到民法典工程浩大,根据家福老师等人的建议,全国人大法工委决定采用分阶段、分步骤的法典化模式。
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家福老师始终心系民生和百姓,始终强调中国物权法制度应以保护老百姓财产权为目的,尤其是要防止政府公权力对老百姓财产权的侵害,所以,他多次在会上讲到,物权法不仅仅要成为物权确定的制度,而且要着重发挥私权保护和公权限制的功能,进而实现对民生的有效维护。所以,《物权法》后来专门规定了征收征用制度,这在很大程度上都反映了家福老师的思想。关于物权法要不要采纳平等保护原则的问题,是物权立法进程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对此,家福老师历来旗帜鲜明。为了配合《物权法》的起草工作,我本人作为民法学会会长,经与家福老师商量,组织了多次物权立法理论研讨会。家福老师不辞疲劳,每次重大会议都亲自参加,而且每次都要作重要发言。尤其是在会上的多次关于平等保护原则的发言,都让与会者深受教益。在《物权法草案》受到了一些关于违宪、私有化等责难时,家福老师多次找我商量,要求民法学会应该及时召开相关会议,对平等保护原则等物权立法问题予以说明与澄清,化解社会上的一些误解。在广州召开的一次重要物权立法研讨会上,家福老师亲自参加,并作了很重要的主题发言,呼吁学界要积极为物权法的制定提供理论支撑,澄清理论是非,排除各种干扰,体现了老一辈民法学家心系国家、报效社会的赤子之心。可以说,《物权法》的出台也凝聚了家福老师的心血和贡献。
五、家福老师与民法研究会的发展
家福老师是民法研究会的创始人之一。1990年,在佟柔老师去世之后,家福老师接任民法经济法研究会会长一职,直到2004年民法学会换届。根据家福老师的提议,我有幸被民法学界推选为民法研究会会长。根据我的邀请,家福老师欣然接受了民法研究会名誉会长和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职务,并积极为学会发展中的重大事宜建言献策。
家福老师对民法学会建设的重大贡献是业界有目共睹的。家福老师在民法学会工作的二十年中,先后组织开展了一系列民法重大理论问题的研究工作,为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建设提供了重要参考。个中问题,难以一一列举,诸如市场经济背景下民法的功能和地位、民法典的体系问题、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问题、侵权责任法的独立成编问题等等,都是在家福老师大力推动下完成的。尤其是,家福老师强调,法学研究应当从中国出发,要致力于解决中国的问题。这为学会的研究把握了正确的方向,也是民法学会全体同仁多年来能够为国家法制建设发挥积极作用的主要原因。家福老师作为学术委员会主任,为推动民法学会学术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在民法学会的队伍建设中,家福老师始终强调团结和睦,家福老师历来强调学会应当秉持海纳百川的精神,鼓励学术思想上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家福老师多次提出,要反对“学霸作风”,提倡学术自由。在这个方面,家福老师以身作则,可以说为整个学会树立了一个良好的榜样。正是在家福老师的带动下,民法学会自成立以来,营造了良好的学术氛围,吸纳了一大批优秀民法学者,并促使中国民法学研究事业蓬勃发展、繁荣昌盛。
在民法学会建设过程中,家福老师始终认为,只有鼓励和培养青年民法学者,才能薪火相传、后继有人。正像王老师早年鼓励我参与民法、经济法之关系的大讨论一样,自民法学会成立以来,家福老师将学会营造成了一个青年法律人茁长成长的沃土,一大批青年才俊相继脱颖而出,其中不少已经成长为新世纪民法学研究的中坚力量。
家福老师和江平老师等人都是民法学界的泰斗,与已故的佟柔老师、谢老等人一起开创了新中国的民法事业。可以说,家福老师一辈子都无私的奉献给了中国的民法事业,他是新中国民法事业的见证者,也是当代民法学者的引路人。我们从家福老师身上看到了老一辈学者的风范,家福老师始终秉持的立学为民、治学报国、乐于奉献的精神,严谨治学、甘于寂寞的生活态度,还有他虚怀若谷、提携后生的胸怀,都是长期激励我们民法学人的精神财富。我从家福老师身上,学到了如何做人、如何治学,也从他身上吸取了很多成长的养分。我虽然没有从形式上师从家福老师,但我一直自认是家福老师的学生,并以此感到自豪。家福老师赐给我的恩惠太多,无以报答,只能通过兢兢业业的工作、勤勤恳恳地治学来向家福老师的谆谆教诲作汇报。
高山仰止、景行行止,大泽惠众、雨露恩深,家福老师的健康长寿,是广大中国民法学人的期望,也是大家的福气。作为长期受益于家福老师的学生,我衷心地祝愿家福老师寿比南山、福如东海!也祝善良、慈祥的师母文老师健康长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