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行政法学者或者学过行政法的人,应该没有不知道王名扬教授的,应该没有未读过王名扬教授的行政法著作的,应该没有在其书架上不摆放王名扬教授的“外国行政法三部曲 ”:《英国行政法》、《法国行政法》、《美国行政法》中至少其中一部的。在中国,如果有这样的行政法学者,有这样的学过行政法的人,那一定是奇迹,绝对是奇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出版的第一本行政法教材《行政法概要》(1983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王名扬教授是作者之一。王老不是这本教材的一般作者,是该书作者中惟一完整、系统学习、研究过行政法,并获得了公法学博士学位,而且是洋公法学博士学位(法国巴黎大学博士学位)的作者。可以想见,他在这本教材的编写中,包括该教材基本概念和范畴的确定、该教材体系架构的安排、该教材主要内容、范围以及与其他相关学科边界区分的界定,做了什么样的工作,担当了什么样的角色和作出了什么样的贡献。而《行政法概要》对于我国行政法学科的建立和行政法学体系的架构创设,其开创性作用已毫无疑问地彪炳于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史册上。
除了“外国行政法三部曲”以外,王老还主编了《法、美、英、日行政法简明教程》(1991年山西人民出版社出版)和《外国行政诉讼制度》(1991年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这两本书,影响稍小一些,但其实践意义亦不可小视。
王老的著作对于中国行政法学和中国行政法制的建立和发展究竟产生了什么样的作用?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作用?
中国历来重人治而轻法治,中国古代也有法律,但那些法律主要或基本上是治老百姓的,主要或基本上是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20世纪50年代初期,人们还比较重视法制,法律制定虽然不多,但法令、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还是发布了不少,然而,这些法律、法令、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能真正称得上以控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益为基本功能的“行政法”可以说少之又少(如果说不是完全没有的话),更不要说后来“反右”、“大跃进”、“文革”完全抛开法律,摧毁法制,创建“无法无天”的社会、“无法无天”的国家,在那种“计划经济”体制下,国人只知“最高指示”而不知法律,更不知行政法为何物了。
中国的法治之路,中国的行政法制建设,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起步的。在“文革”刚刚结束,国人刚从“无法无天”中走出和刚踏上改革开放之路的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要在中国重构(在某种意义上不是重构,而是创建)法制,要从根本上将治国之道从人治转变为法治,要在中国播种行政法,可以想见,这是一件多么不容易,多么艰巨的事情。在那时,不要说一般老百姓,就是我们这些法律科班出身的人,都搞不清行政法是个什么东西。我们,无论是从事行政法教学研究的学者,还是从事行政法实务工作的立法工作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是从事行政审判工作的法官,正是从王老(以及其他几位行政法学大师,如龚祥瑞教授等)的这些著作中,知道了什么叫“自然正义”,什么叫“越权原则”,什么叫“行政救济”、什么叫“司法审查”、什么叫“行政法院”,什么叫“行政诉讼”,什么叫“正当法律程序”,什么叫“听证”,什么叫“信息公开”,什么叫“阳光政府”,等等。我国的行政法治事业就是这样开始的。在这个事业的发展过程中,千千万万人为之付出了努力,为之做出了贡献。但毫无疑问,王名扬教授付出的努力是特别巨大的,做出的贡献是特别巨大的。
王老生病期间我去看他时,他曾经向我表达过让我帮助他完成《比较行政法》这部巨著后面部分的意思。王老这么信任我,我非常感动。但是,无奈我的外国行政法知识太有限,水平太有限,没有能力来完成这个重任(勉强而为,可能有损王老著作在读者心目中已形成的美好形象),再加之我目前手头的事太多,抽不出更多的时间来完成这个重任(要做好这件事至少需要两年时间)。这样,王老的《比较行政法》就一直作为未完成稿留在他的书案上。
最近,王老的亲属决定委托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这个未完成稿,并希望我为王老这本未完成的著作写个序。另外,他们还委托我对王老没有写完的第四章进行一点技术处理,使该书具有一定的完整性。
写序我本来是不敢答应的。因为根据惯例,为书作序,似乎一般应是相应学术领域的学术前辈、学术权威或其他有名望的人所为,我哪有资格为作为我的老师辈的王老的著作写序。但我还是应承了下来,一为借这个机会向读者说说王老对中国行政法学、中国行政法治的贡献,因为我比较了解王老,熟悉王老;二为向读者推荐王老的这本新作,尽管王老的这本“新作”是他多年前写就的,而且是一部未完成稿,但其学术价值不逊于王老的其他学术著作;三为我们之间的友谊、友情、乡情。所以,我虽然有点诚惶诚恐,但还是写了。
我相信,我们的读者一定会像喜欢王老的“外国行政法三部曲”和他的其他著作一样喜欢王老的这本新著,一定会像学习王老的“外国行政法三部曲”和他的其他著作一样学习王老的这本新著。王老的这本新著也一定会像他的“外国行政法三部曲”和他的其他著作一样,对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和行政法制建设产生深远的、重要的和积极的影响和作用。
(此文节选自作者为王老新著《比较行政法》写的序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