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兆龙:不能忘记的法学家
发布日期:2010-05-17 来源:法律思想网  作者:陈夏红

如果杨兆龙还在世的话,该一百岁了。随着《杨兆龙法学文选》、《当代法学争鸣实录》、《沪上法治梦》等书的出版,以及纪录片《无名英雄》、《丧钟为谁而鸣》的次第播出,杨兆龙正在被重新认识、定位。

杨兆龙(19041979)字一飞,江苏金坛人。早年考入燕京大学哲学系,在两年内即完成全部学业,经燕大校长推荐,于1922年赴上海东吴大学法学院学习法律,从此开始了以法律为业的生涯。

经过执业训练以及哈佛大学、柏林大学的深造,杨兆龙掌握了八门外语,并率领代表团赴欧美(包括英、美、法、德、意、比、瑞士等各国)考察司法及法律制度,成为鲜有的精通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知名学者。

杨兆龙高深的学术造诣得到国内外同行的认可:早在193329岁时,杨兆龙就受聘为国民政府立法院宪法起草委员会专员,于是年5月受其师吴经熊委托,草拟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初稿,确立了五权宪法的基本框架。其于1937年起草的《军事征用法》、《军事征用法实施细则》、《国家总动员法》先后获得通过。19476月,接国际刑法学会通知,当选为该会总会理事,并被指定为中国分会筹备人及会长。在伦敦参观联合国战罪委员会时,由杨兆龙起草的我国《战争罪犯审判条例》得到首肯;1948年时,就已经是国际行政法会理事、国际比较法学会理事,并被海牙国际法学院聘为比较法学专家。

随着杨兆龙在海内外声誉鹊起,海牙国际法学院于1948年在世界范围内评选出了50位杰出的法学家,中国有两人当选:一位是王宠惠,另外一位就是杨兆龙。

与庞德同行

19454月,杨兆龙出任司法行政部刑事司司长,着手战争罪犯审判及汉奸惩治等相关准备工作,并在随后组建战犯罪证调查室,领导七百余名工作人员,搜集日寇侵华罪行材料三十余万件。与此同时,杨兆龙还从事着一项重要工作,那就是邀请庞德来华担任司法行政部顾问。

庞德是杨兆龙的老师。早在1934年,吴经熊博士就向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庞德推荐杨兆龙。经该校考察,了解了杨兆龙深厚的法学专业功底以及他在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及租界上诉法院推事期间的出色业绩,遂同意破格录取杨兆龙为哈佛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研究生,随美国诉讼法学权威摩根教授研究英美法。次年5月,杨兆龙以优异的成绩获得美国哈佛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其博士论文《中国司法制度之现状及问题研究——参考外国主要国家之制度》,对中外司法制度进行比较探讨,提出一系列改革中国现行法制之创见。答辩会即由院长庞德主持。历时4小时的答辩会赢得了高度赞赏,论文被评为优秀。最后庞德对杨兆龙说:你是接受我考试的第一个中国人。东方人的思维方法引起我很大的兴趣。后经庞德建议,杨兆龙赴德国柏林大学法学院进行博士后研究,以研究员身份随库洛什教授研究大陆法。这段经历奠定了师徒二人日后通力合作的基础。

1946626日,庞德夫妇抵华,杨兆龙赴上海迎接,并陪同庞德夫妇出席了各个方面举行的欢迎会。七月间,在杨兆龙协助下,庞德在其初步完成的研究工作提出了四点建议。除了对中国现行的大陆法系、现行法典和法律思想做出肯定性评价外,期望中国应有信心于最短期内完成关于解释法律的巨著。

是年8月,庞德在杨兆龙协助下,草拟完成了创设中国法学中心之计划纲要,建议成立中心组织,完成编写《中国法通典》的重任。不久后庞德又提出了关于中国法律教育问题之报告。司法行政部根据其建议,曾决定邀请国内法学家编写一套具有相当权威性的法律教科书,以利于培养人才。该项工作名义上由谢冠生主持,实际上由杨兆龙和庞德合作推动。8月底,应蒋介石电邀,谢冠生、杨兆龙陪同庞德,由南京飞抵牯岭向蒋述职。

奉蒋介石指示,司法行政部长谢冠生于918日组织中国司法代表团,任命杨兆龙为团长随庞德返美。在哈佛,杨兆龙协同庞德草拟法学巨著之计划大纲;并为各国法制之研究、材料之搜集及特殊问题探讨作准备。同时,杨兆龙还受到美国多所大学邀请,讲授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制改革、中国现代法之精神及中国宪法问题。

出国考察一年后,杨兆龙偕庞德夫妇于1947920日离开美国,两天后抵达上海。是年十一月,在南京召开的全国司法行政检讨会上,杨兆龙首先为庞德顾问之专题报告《近代司法的问题》作翻译,接着亲自报告《出国考察及参加国际会议之经历》。在该会议期间,杨兆龙与庞德顾问联名提交三项提案,并以个人名义提交三项,这些提案大多都获得通过。

19485月,司法行政部要求彻底改善法制,特于部内设法制研究委员会,从事法律实际调查、法制改革方案研究、重要法学教科书编纂等工作。6月伊始便由团长庞德、副团长杨兆龙率调查团赴南京监狱及南京高院、地院等所属监狱看守所进行调查,并赴南京警察厅及所属机关。6月中旬调查团抵达上海,杨兆龙陪庞德赴东吴法学院演讲并担任翻译,此后又赴杭州、江苏省等地调查,直至8月份结束了调查。后因时局剧变,功亏一篑,调查报告胎死腹中。

是年1121日,鉴于国共内战朝着不利于南京政府的方向迅速发展,美国驻华大使司徒雷登通知庞德离华。原计划由杨兆龙协助庞德,推动中国进行大规模法制重建和司法改革的系统工程不得不半途而废,原定由杨兆龙陪庞德赴武汉大学和北京大学作学术演讲的计划因此作罢。

释放政治犯

1948年下半年淮海战役之后,政局动荡,杨兆龙心灰意冷,萌生退意,举家迁沪,远离了当时国民政府的政治中心南京。

按照杨兆龙本人的意愿,拟接受中山大学的聘请,赴广州就任该校法学院院长兼教授,专心学术研究。其时,荷兰的国际法学院也想要聘请杨兆龙赴海牙任教,同时送来聘书的还有加拿大某大学,恩师庞德也数度来信相邀。甚至在1949年初,陈立夫的妻子也送来了去台湾的飞机票。

1948年底,南京国民最高检察长郑烈辞职,最高检察长一职空缺。当局瞩意杨兆龙。杨兆龙退意已决,当然对此婉言拒绝。在南京从事中共地下党活动的妻妹沙轶因闻讯后,意识到这是一个难得的机会,一面劝其姐夫暂缓推辞,一面迅速向中共南京地下党领导请示。果然,上级组织指示力劝杨兆龙接受此职,并明确要求请其设法营救在押的中共党员。

需要述及的是,考虑到自己的身家命运,杨兆龙认为必须要有中共组织的郑重委托与保证,将来能为其作证才行,决不能仅凭妻妹的口信就贸然行事,遂要求地下党组织与其面谈。

随后,中共南京市地下党市委成员白沙来访,明确要求营救中大学生朱成学、华彬清、李飞三人,并欢迎杨兆龙留下来,声明将来共产党决不会亏待他,还说像他这样精通法律的专家,在新社会必定大有可为。白沙代表组织保证其以后身家性命之安全,并享有不低于现在之社会地位。

这时,中共地下党南京市委书记陈修良同志十分希望杨兆龙留下来为新中国法学建设服务,沙轶因同志不辞劳苦一再去做姐姐沙溯因的工作。最后,沙溯因下了决心对杨兆龙说:你要去美国我不去,也不准你带孩子们去。杨兆龙夫妻情笃,孩子是他的第二生命。他不能没有妻子,也不能没有孩子。

杨兆龙最终选择了所谓光明的道路。履任不久,即向时任司法行政部部长张知本提出了释放政治犯的问题,在得到其认同后,二人商定了具体的步骤。先由张知本在行政院会议上提出动议,在得到行政院决议训令后,张知本立即训令最高检察署拟具详细办法,以便通令全国司法机关将政治犯一律释放,具体由检察署承办。根据其时《中华民国宪法》,此事尚需报经总统核准,遂有杨兆龙说服代总统李宗仁同意释放政治犯之义举。综合各个方面资料,当时全国大约释放政治犯一万余人。

永远的东吴人

1949527日,上海解放,杨兆龙将最高法院检察署之全部档案移交给上海市军管会。

此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竟无人与其联系。杨兆龙预感此前的承诺可能有变,顿生出国之念头。无奈妻子坚决反对,拉住不放,终未成行,杨兆龙举家迁回南京,成为中央大学法学院教授。

南京市首届人大于次年召开,时年46岁的杨兆龙以特邀代表的身份参加该会。一同与会的金陵女大校长吴贻芳博士鉴于新解放区即将开展土地改革,遂敦促杨兆龙说你是法学家,应该建议政府制定土改法,俾使土改工作有法可依,以保障其健康发展。岂料此举竟遭致南京市领导人柯庆施批评,此后甚至对杨兆龙的教学工作无端挑剔,指责其在课堂上散布六法观点。

杨兆龙对此泰然处之。当然,他也多少感觉到形势变了。

19506月份,杨兆龙与南京市法院院长鞠华同赴北京出席全国首届司法工作会议。经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德国柏林大学法学博士张志让介绍,与院长董必武会晤,畅谈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甚为投机。董老对杨的学识非常赞赏,当即问及其在南京的情况。杨兆龙具实相告。时值东吴法学院院长一职空缺,董必武决定直接调杨兆龙继任。

这个调令引发了南京大学法学院和东吴法学院争取杨兆龙的运动,三个月后,杨兆龙名正言顺地成为东吴法学院院长。

就这样,杨兆龙回到了母校东吴法学院。此时距离1924年受司徒雷登推荐赴东吴求法已然二十六年矣,杨兆龙也从一个20岁的青年才俊,浮浮沉沉为年近知天命之年。

回首这二十多年的岁月,世事沧桑,身世飘零,唯一没有变的是杨兆龙对法学视若生命的挚爱,是从一个讲台到另一个讲台的从事法学教育的历程。早在1928年,年仅24岁的杨兆龙就受聘为上海持志大学教务长兼教授,次年又被聘为东吴法学院、上海法政大学教授,他的讲义《证据法概论》、《商法概论》等作为专著于1930年出版。若不是抗日战争的影响,1937年时杨兆龙就接替吴经熊出任东吴法学院院长了。抗战期间,随政府辗转迁徙,任中央大学、浙江大学、东吴法学院、朝阳法学院等教授,讲授成十门法学课程。1940年,应西北联合大学邀请,又成为该校法商学院院长兼教授。即便在后来出任司法行政部刑事司司长职务期间,杨兆龙仍然在中央大学等高校任教。如今,他回来了,回到了母校东吴法学院。

终其一生,无庸讳言是法学教育家的一生。作为职业法学教育家,杨兆龙怀着对法治的憧憬和向往,怀着对命运多舛的中国同胞的悲悯,怀着向往真理的赤子情怀,杨兆龙一直在努力。在课堂上,他侃侃而谈;课余之后,他还通过创办杂志甚至仕途这样直接入世的方式,践行其经世致用的人生哲学。

1957:沉默的羔羊

1952年暑假,东吴大学与全国高校同步,开展了思想改造运动。所幸工作组长王明原系中共南京地下党学委书记,对杨的情况比较了解,且深知其为人正直,解放前夕曾为释放全国政治犯做出重大贡献。故未与他为难,杨兆龙躲过一劫。

思想改造运动的余威尚未结束,全国高等院校开始了院系调整。华东地区的南大、安大、沪江、圣约翰、复旦、上大、东吴等七所大学的法律系、政治系撤并为华东政法学院,设立在原圣约翰大学校址。原东吴法学院撤销时,该校学委负责人曾许诺杨兆龙任华政研究部主任,但是这一允诺并未兑现。非中共党员的中老年教师均失去了讲课的资格。

杨兆龙此后在家赋闲一年多,直至1953年秋天被调至复旦大学教俄语,不仅继续与法律教学绝缘,甚至都不能选择自己更为擅长的英、法、德等语种。19553月份开始全国继胡风反革命集团案潘汉年、杨帆反革命集团案两大冤案后,又掀起了肃反运动。杨兆龙成为复旦大学打击的重点对象之一,他被怀疑为国民党潜伏特务,唯一的理由是杨曾担任过国民党末任检察长。此一有罪推定的指摘,再加上当事知情人陈修良、沙轶因、白沙等地下党的沉默,还有阶级斗争的思维定式和习惯做法,导致了杨兆龙专案组的成立。

幸亏组长房群实事求是,秉公办案,查明杨兆龙不仅不是反革命,还曾为革命立功。遂将调查结果上报。甚至为了便于结案,违心地建议把杨兆龙作为内专对象处理。杨兆龙暂时再次躲过一劫。

次年苏共二十大和中共八大相继召开,中央提出双百方针等重要决策。杨兆龙得以归队,被调任复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教授,并当选为上海法学会理事,应聘为华政《法学》月刊编委。

该年12月,杨兆龙在《华政学报》上发表了学术论文《法律的阶级性与继承性》,直面法学研究的理论禁区和阻碍法制建设的重大难题,批驳了各种流行的偏见,大胆提出了自己的创见,强调法律的继承性和任何法律体系的形成发展以及任何阶级统治的成功,有着永远不可分割的关系。这篇论文在1957年初期成为法学理论界争鸣的热点,在北京、上海先后举行了相关学术座谈会。

1957年初,上海处在贯彻双百的热浪中。杨兆龙大胆建议要发挥老法律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在学校要让他们教书,在科学研究机关要让他们参加科学研究的领导工作,在政法部门要让他们参加工作,担任适当职务,指出歧视老一辈,令人有点寒心

58日的《文汇报》刊登了杨兆龙的文章《法律界的党与非党之间》。该文对法律界矛盾的实质及其由来进行了客观的分析,着重对1952年同步进行的司法改革和院系调整的得失提出了中肯的评论和富有建设性的建议。

59日《新闻日报》以《我国重要法典何以迟迟还不颁布》为主标题,发表了其作品《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立法问题》。这篇文章主要表达了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立法与社会主义的关系甚密,尤其是民主与法治之间,有着统一不可分割、相辅相成的关系;其二、作者驳斥了当时甚嚣尘上的强调中国国情特殊,立法可以缓行的误国论;其三,杨兆龙还列举了其对我国立法应有的基本认识,对十种错误观点及其有害性作了透彻的剖析,甚至直言不讳地警告,某些重要法典迟出来一天,在六亿人口的中国会使多少人遭受多么大的损害。

520日,《新闻日报》编辑部邀请法学工作者就杨兆龙教授的文章进行座谈,大家都夸说这是难得的好文章。有一位同志说,《新闻日报》如果要请法律顾问,就得请杨兆龙。作者就个别文过饰非的观点做了反驳,这就是被收入《政法界右派分子谬论集》一书中的《我谈几点意见》。

5月下旬,杨兆龙致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董必武,提出《社会主义立法问题》十二条,该信被截留并在后来当作批判杨兆龙的材料。同时,杨兆龙还在复旦大学第四届科学论文报告会上以《刑事法律科学中的无罪推定与有罪推定问题》作了系列讲座,自称其目的是要对无罪推定的理论及其实践作比较全面系统的研究,对有罪推定的研究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划清两者的界限。这个观点在盛行有罪推定的当时颇为惹眼。

63日,杨兆龙在复旦大学教师座谈会上发言,对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这个定义提出质疑,批评党的民主集中制,事实上只有集中没有民主法律系是本校办的最坏的系,是公安机关、法院的作风。杨兆龙甚至希望检查一下历次运动的合法性,尤其是肃反运动

195768日,《人民日报》刊发了《组织力量反击右派分子的猖狂进攻》,全国反右揭幕,自投罗网的杨兆龙在上海法律界首当其冲,其论文、观点乃至经历都成为中央以及上海各报章狠批的焦点。

在成为极右分子后,杨兆龙又在1963年以现行反革命被逮捕入狱,甚至在关押八年后以历史反革命及叛国投敌罪判处无期徒刑。受到杨兆龙牵连的亲属包括在上海交大求学的次子杨定亚、女婿陆锦碧等人,爱人沙溯因也因为承受不了压力而自杀……

人有病,天知否?杨兆龙的命运有转机已经是1975年,那年中央对国民党县团级以上人员进行特赦,七十一岁的杨兆龙劫后余生,一直到四年后终死浙江海宁。

让人欣慰的是,事实的发展最终仍然证明了杨兆龙的正确:于其个人而言,19801月,上海市高院宣告(杨兆龙)无罪,恢复名誉,发还家产,复旦大学也就1957年错划右派一事进行平反;于国家而言,民主法治今天业已经成为举国上下的共识,依法治国成为治国方略,人权保护的条款也正式成为宪法条文。历史不应该忘记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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