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兆龙是中国现代著名比较法学家和法律教育家,1904年出生于江苏金坛。1922年考入燕京大学哲学系,提前两年毕业,经时任燕京大学校长的司徒雷登介绍,入上海东吴大学法学院学习,1927年毕业,获哲学、法学双学士学位。出任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及租界上诉法院推事,并兼任上海及江苏高等法院、镇江地方法院执行律师,上海持志大学、上海法政大学、东吴大学等法学教授。1933年,还被聘为宪法起草委员会专员,负责草拟宪法草案。
1934年,杨兆龙赴美国留学,被哈佛大学录取,师从摩根(Morgen)教授攻读S.J.D博士学位,专业为英美法。1936年毕业、获得博士学位后,以研究员的身份赴德国柏林大学法律系,随库洛什(Krauoch)教授研究大陆法。此时的杨兆龙已经掌握了英、法、德等八国语言,并对英美法、大陆法和比较法等均有很深的造诣,著述丰硕。在八年抗战期间,杨兆龙除了在立法、行政等部门任职之外,积极从事法律教育和研究工作,出任中央大学、浙江大学、东吴大学重庆分校、朝阳法学院、复旦大学等校教授,讲授比较法、比较民法、比较刑法、民事和刑事诉讼法、法理学、国际私法等。其间,还担任东吴《法学季刊》、《中华法学季刊》等的编委,提倡改革政治、实行民主。1946年春,杨兆龙还将美国著名法学家、社会学法学派的代表庞德邀请来华出任司法行政部顾问,帮助中国政府进行司法改革。
除了上述成就之外,杨兆龙对现代中国法和法学发展的贡献还体现在:第一,他为1946年至1948年进行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东京审判)日本战犯准备了充分的证据材料,从而为将土肥原贤二、坂垣征四郎、松井石根等甲级战犯判处死刑提供了铁证。第二,1948年,杨兆龙接受地下党组织的委托,出任国民党政府最高检察署代理检察长,并签署赦免令,营救了一批被关押在南京的民主进步人士,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是中共地下党员。第三,新中国成立后,于50年代中叶提出了许多司法改革的建议,尤其是他提出的不仅要重视法律的阶级性,也要肯定法律的继承性和延续性的观点,经过历史的检验,证明是符合法律发展的客观规律,现在已经成为中国法学界的共识。
杨兆龙一生著述丰硕,贡献卓著,但由于特殊年代,他最后20年遭受到了不公正待遇:1958年被打成“右派”,1963年又遭非法逮捕,1971年以“历史反革命及叛国投敌罪”被判处无期徒刑,1979年4月1日因病去世。但是,他对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前景始终充满信心。1980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宣告杨兆龙无罪,撤销原判,彻底平反”。(本栏目由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中心供稿)
附:杨兆龙简介
杨兆龙,字一飞(1904——1979)。毕业于燕京大学哲学系和东吴大学法学院。后获哈佛大学S.J.D法学博士学位。继以研究员身份赴德国柏林大学深造。通晓英、法、德、意、西、俄、捷、波八国外语,对大陆、英美两大法系均有精深造诣。1928—1952年,任教于上海持志、上海政法、中大、浙大、朝阳、西北联大法商学院(兼院长)、复旦、东吴法学院(院长),所教学科达十余种。曾任推事、律师、宪法起草委员会和资源委员会专员、司法行政部刑事司长、代理最高检察长等职。曾草拟《国家总动员法》、《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等五部法律。最大业绩为协助罗斯科?庞德筹划中国法制之重建,及1949年释放万余名政治犯。曾以中国代表团团员或团长之身份两次赴欧美考察司法制度及法律教育。曾当选为中国比较法学会会长、刑法学会会长、国际刑法学会副会长、理事、国际统一刑法学会副会长、国际比较法学会理事、国际行政法学会理事。被荷兰海牙国际法学院评选为世界范围内50位杰出法学家之一(我国共两位)。至1949年止,其著述约300万言,译作有《联合国宪章》中文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