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的最后一天(31日),美国乃至当今世界最孚盛名的合同法大师、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艾伦·法恩思沃斯(Allan Farnsworth)因前列腺癌不治,在他新泽西的家中安然辞世,享年76岁。法恩思沃斯的去世对美国和世界法学来说都是一个巨大的损失。与此同时,作为当今美国合同法学界的领军人物和标志性人物,法恩思沃斯的辞世也意味着美国合同法领域一个时代的结束。
中美两国,虽文化殊异、法系有别,然在规制社会商贸往来之合同法规则方面有日渐接近之趋势,中国对美国合同法之学习与借鉴也因此变得更加可能与必要。近几年来,笔者一直致力于英美合同理论之研习,虽因资质平平而无甚成就,但却从合同法大师法恩思沃斯的众多著述中获益良多,并且大师的人生轨迹与思想学术贡献亦可在相当程度上展现美国合同法历史沿革与理论风向之大概。为了中国合同法理论水平之提升,也出于个人的一些情感冲动,特为此文,以告慰法恩思沃斯教授在天之灵。
生命历程
法恩思沃斯教授,1928年6月30日出生于美国罗得岛州首府普罗维登斯(Providence, R.I.),是布朗大学一位物理学教授的儿子。法恩思沃斯教授于1948年获得密西根大学的数学学士学位,于1949年获得耶鲁大学的物理学硕士学位,但却拒绝继续攻读这方面的博士学位,而是根据自己的志向和父亲的建议选择了法律,并于1952年获得哥伦比亚大学的法学学位。重要的是,法恩思沃斯从哥伦比亚毕业时获得了当时的最高荣誉——即Ordronaux奖学金,该奖学金是由时任哥伦比亚大学校长、一年后任美国总统的德怀特·艾森豪威尔(Dwight D. Eisenhower)签发的。对于这次决定其人生巨变的重大选择(弃理投法)的原因,法恩思沃斯教授在多年之后解释到:我想做一些包含有人的因素的事情,而不希望永远面对那些死气沉沉的研究对象。
在从哥伦比亚大学拿到法学学位之后,法恩思沃斯曾经为朝鲜战争中的美国空军服役。作为空军审判部门的一员,他当时的工作就是为那些陷入麻烦的飞行员进行辩护,而且他做得非常好。据他妻子回忆,他有一次甚至还为一位在上校的白色沙发上意外睡着的飞行员进行过辩护,并使其免受处罚。此外,法恩思沃斯还在旧金山的一个律师事务所有过短暂的工作经历。1954年,即从哥伦比亚法学院毕业两年后,法恩思沃斯加入到了哥伦比亚大学教师的行列,并成为哥伦比亚法学院当时最为年轻的教员。
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于1970年任命法恩思沃斯为阿尔佛雷德.麦考马克法学教授(Alfred McCormack Professor of Law),直至去世,法恩思沃斯一直都占据这一重要的教授职位(让人倍感欣慰的是,在法恩思沃斯去世后,哥大法学院从弗吉尼亚大学法学院挖来了做过十年院长、在美国也颇有名气的合同法教授Robert Scott来接替法恩思沃斯的讲席。此君口才绝佳、上课幽默生动却又不失学术品味和追求,的确有法恩思沃斯教授的遗风)。除了是哥大法学院的专职教授之外,法恩思沃斯还在巴黎大学、伊斯坦布尔大学、芝加哥大学、哈佛大学、迈阿密大学、密西根大学和斯泰森大学进行过非专职教学。他也曾受邀到奥地利、中国、法国、希腊和荷兰等国家讲过学,在世界各国有着广泛影响。即使到了晚年,法恩思沃斯教授在教学中仍然才思敏锐、充满活力,他依然会全面地分析其合同法论著和案例书中重大而全新的案例。
在教学之余,法恩思沃斯教授也作为顾问参与了美国法律研究院(ALI)《第三次保证法重述》、《第三次返还法重述》和《软件合同法原则》等文件的编纂与修订工作。从1979年1998年,法恩思沃斯教授一直是设在罗马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的理事会成员,也是该协会起草《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的工作组成员与编委会主席。此外,法恩思沃斯教授还担任过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美国方面的代表(1970-1980),曾是美国国际私法国家咨询委员会的成员,还代表美国参见过各种外交会议。
总体来说,法恩思沃斯教授自1954年加入哥大法学院之后便以其精湛而渊博的学识泽及一代又一代的美国法学学子。在50多年的教学研究生涯中,法恩思沃斯对合同学术做出了不可估量的卓越贡献,并使得哥伦比亚大学成为全球合同法研究的中心。其学术地位之崇高、学术影响之巨大,至少在当今美国合同法学界,是无人能及的。
我们知道,在美国法学界,每一代人都有自己的学术领袖。自合同法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以来,美国合同法领域先后出现过兰代尔(Langdell)、威利斯顿(Williston)、科宾(Corbin)、卢埃林(Llewellyn)、帕特森(Patterson)和富勒(Fuller)等几代绝对大师级的学术领袖,即使在整个法学界,他们也个个都是响当当的大师。法恩思沃斯师承卢埃林与帕特森,是美国70年代之后合同法领域的学术领袖。因此,他的逝世也同时意味着美国合同法学界一个时代的结束。
法恩思沃斯教授在合同法学界是最亮的那颗星星,所以他的离开让美国乃至世界法学的天空黯淡了许多,这也是我们缘何悲叹的原因所在。
当然,从专业角度来讲,法恩思沃斯教授之所以能在美国乃至世界获得如此崇高的学术地位,主要是因为他在如下三方面的伟大造诣和突出贡献:即法学教育、合同法重述和法学著述。
贡献之一:作为杰出法学教育者的法恩思沃斯
法恩思沃斯教授在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的教学生涯达到半个多世纪,培育和影响了一代又一代的美国乃至世界的法学学子,为美国的法学教育事业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在同行们的眼里,法恩思沃斯教授不仅是一位有着敏锐法律思维、学识渊博而精深的法学家,更是一位大方、热情而又令人鼓舞的法学教师;不仅是一位思想巨人,还是一位有着超凡人格魅力的法学教育者(Randy Barnett语)。法恩思沃斯教授将其毕生精力奉献给了他所热爱的教学和研究生涯,因此法学讲堂也就成为他展现自己超凡人格魅力的舞台。他的教学非常受学生的欢迎,是一位名副其实的杰出法学教育者。其实,就在去世前一年(2004年),法恩思沃斯教授还被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授予了卓越贡献奖章(Medal of Excellence)的荣誉。而根据相关规定,该奖章只能授予在专业造诣方面能充分反映出哥大法学院所孕育的崇高人品、智力和社会职业责任水平的毕业校友或法学院成员。
法恩思沃斯长得高瘦而精干,留着白色的头发和胡子,行为举止优雅而有风度。他如此高雅的形象和举止有时的确可能会吓到一些年轻的法科学生。但是,学生们很快就发现,这位脖子上系着宽领带的著名教授却是非常平易近人的。
其实,法恩思沃斯教授在生活中也是一个非常活泼的人物,高雅之余不失幽默、风趣。有时为了活跃课堂的气氛,法恩思沃斯教授也经常会做出一些看似“不甚高雅”的事情来。例如,据哥伦比亚法学院现任院长戴维·斯克泽回忆,有一次在给300名律师讲课,谈及其个人的灵感问题时,法恩思沃斯说:“我的灵感的确与我同在。”随后,他竟然掏了一只小兔子出来。听众顿时爆发出一阵大笑。
哥大法学院的卡罗尔.辛格教授说到:很多人在他面前总是吞吞吐吐,因为他是如此著名的教授,但如果他们发给他一份文稿,法恩思沃斯教授总会对它进行评论并给出详细的意见。尽管他具有威严的外表,但对年轻学者却总是非常的和蔼与宽容。因此,法恩思沃斯的学生们也会经常登门拜访,向他求教,甚至与他讨论各种学术与实务问题。
同样,现任哥大研究生与法律研究和国际项目部主任的艾丽丝.海默丽女士虽然有过在哈佛大学和伦敦经济学院等世界著名学府学习的经历,但她始终认为法恩思沃斯教授的课才是令她最为难忘的:
“法恩思沃斯教授处于合同领域法律学术的最高点(pinnacle),因此当你见到他时,你总会非常紧张,这是很正常的事情。然而,很快你就会把此种紧张和畏惧的心理打消掉,因为他总是以一种和蔼可亲的、没有距离感的方式来传授他那权威而渊博的知识。”
法恩思沃斯教授是一位有着非凡才能的教师,他能将抽象的知识原则与具体的例外精妙地结合在一起进行分析与阐释,既传授知识,又给人以方法论上的启发,听来有如浴春风的感觉。法恩思沃斯教授有着非常优雅的外表与风度,但人们从他身上却永远看不到他恃才傲物和自命不凡的痕迹。
也正是由于法恩思沃斯教授在法学教育方面的良好口碑,他的课也同样受到了大量外国学生的青睐。要求来修他课程的国外法科学生的申请就像泛滥的洪水一般涌向哥大法学院,以致于为哥大法学院的课程安排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困难。因为将所有申请人都安排到法恩思沃斯教授的合同法课程中是不可能的。在这样的背景下,法恩思沃斯教授便主动要求加开美国合同法的课程,以为国外申请者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他这样做的理由是,他深知能在美国合同法方面进行学习和接受训练对于国外的法律人来说是多么的重要。
总之,不管是对国内学生还是对国外学生,法恩思沃斯教授都站在对学生负责、对社会负责的高度来开展他非常热爱的教学,并培养了一批又一批的优秀法律学者与法律执业者,他是真正把教学当成一项事业来完成的人。说他是一位杰出的法学教育者,法恩思沃斯教授当之无愧。
贡献之二:作为《第二次合同法重述》报告人的法恩思沃斯
美国属判例法国家,但是在判例法和制定法之外,美国私法领域中存在着一种叫做《法律重述(Restatement of Law)》、性质上介于法典法和判例法之间的重要文件。由于重述在现实适用上有相当的权威性,它通常被视为美国法的重要渊源之一。从内容上来看,由美国法律研究院制定的法律重述现在已经达到13种之多,包括代理法重述(agency)、冲突法重述(conflict of laws)、合同法重述(contracts)、裁判法重述(judgments)、财产法重述(property)、返还法重述(restitution)、证券法重述(security)、侵权法重述(torts)、信托法重述(trusts)等(详细内容请参见:刘承韪:《美国合同法重述:徘徊于法典法与判例法之间》,载《民商法论丛》第36卷。),涵盖了除家庭和继承法之外的美国私法的全部重要领域。当然,不同种类重述的地位和作用是有差别的。美国法律界普遍认为:在全部的10余种法律重述中,“《合同法重述》不仅是最好的一部‘重述’,而且也一直是最伟大的法学成就之一。”更有学者认为,美国法律研究院的《第一次合同法重述》、《统一商法典》(尤其是第一章和第二章)和《第二次合同法重述》对《统一商法典》的吸收是20世纪合同法最为重大的里程碑(landmarks)。〔1〕
1923年开始编纂的《第一次合同法重述》由威利斯顿担任报告人(Reporter),负责准备草案;由科宾担纲特别顾问(Special Adviser)并担任“救济”一章的报告人。之所以由他们担任报告人,是因为威利斯顿和科宾是当时法学界最有学识、也是最有影响力的合同法学家,他们的地位和权威性也直接造就了《合同法重述》的崇高权威。〔2〕同样可以肯定的一点是,《第一次合同法重述》的成功更加巩固了二人作为合同法权威的地位。
《第一次合同法重述》通过几十年后,美国社会经历沧桑巨变,判例法和制定法(尤其是《统一商法典》)也有了长足发展。《第一次合同法重述》在某些法律理念和具体规定上就显得有些落伍了。因此,美国法律研究院便决定对《第一次合同法重述》进行修订。根据惯例,他们同样要选择美国最权威的合同法教授来担任重述的报告人。1963年,哈佛大学法学院的著名合同法教授布莱彻(Braucher)便被选任为《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的报告人,科宾则被邀请为顾问,直到他1967年去世。〔3〕但由于布莱彻教授于1971年应邀出任美国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法官,在当时已经非常著名的法恩思沃斯教授便中途接替布莱彻担任《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的报告人。
法恩思沃斯知道重述及其报告人的分量,也知道自己责任之重大。因此,在随后的十多年里,法恩思沃斯教授将其大部分精力都投入到了重述的编纂工作中。在长期艰辛的工作之后,法恩思沃斯和他的团队收获了成功与喜悦:《第二次合同法重述》于1981年问世后,大受褒奖与欢迎。人们普遍把它视作一项非凡的法律成就,因为它使得关于美国人生活中的多样化协议的法律获得了一种一致而合理的表达形式,并成功实现了美国合同法的现代转型。
当然,《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的成功依靠的不仅仅是全部编写者的努力,最重要的是他们有一位天才的报告人。因为《第二次合同法重述》这样的宏大工程的确“要求报告人要熟悉合同法的一切内容,既能在稳妥中平衡大局,又能思想进步、高瞻远瞩”(Lance Liebman语)。在当时的美国,除了法恩思沃斯,又有谁还能做到这一点呢?
我们知道,法恩思沃斯在法学界最知名也是他最引以为豪的一点就是曾担任《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的报告人。作为报告人的法恩思沃斯教授也的确为法学界贡献了一版近乎完美的合同法重述,同时,《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的成功也使法恩思沃斯教授坐上了美国合同法学界的第一把交椅,成为合同法的头号权威。可以说,是重述最终成就了法恩思沃斯的伟大。
如果说法恩思沃斯教授的教学让他名满校园的话,那么《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的编纂则让他名垂青史。成功的《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的确在最大程度上成就了法恩思沃斯教授的伟大。
贡献之三:作为多部名著作者的法恩思沃斯
除了法学教育和《合同法重述》的贡献之外,法恩思沃斯教授还为法学界奉献了多部优秀的法学著作,为一代又一代的法律人提供了丰富的知识营养。法恩思沃斯的杰出著作主要包括受到高度尊重的《合同法》(上下册)、富有思想深度的《改变你的主意:关于后悔的决定的法律》、广受欢迎的《商法案例与材料》和《合同法案例与材料》、被翻译成多国文字的《美国法律制度导论》、侧重比较的《苏联合同法与美国合同法》和完成于病榻上的绝唱《减轻错误:对有瑕疵理解的撤销与豁免》等等,下面是关于他的部分著作的简要介绍。
1、受到法律界高度尊重的《合同法》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由波士顿Little, Brown & Company1982年出版的法恩思沃斯教授的《合同法》一书,不管在法学学术界还是在法学实务界,都绝对是当今美国最权威、最有影响力的合同法论著(treatise)。波士顿大学法学院(注:现已调往Georgetown大学)著名法学教授Randy Barnett在该书的书评中指出:法恩思沃斯的《合同法》是继科宾以来最伟大的合同法论著(treatise)。〔4〕另外,法恩思沃斯教授的《合同法》并不是一本教科书(textbook)式的著作,其对于合同法律规则与法律理论的分析与判断基本上代表了美国合同法学界的最高研究水平,这也是它长久保持权威地位和学术魅力的源泉所在。(从张谷先生处得知,北大法学院葛云松君正在翻译法恩思沃斯教授的《合同法》巨作,窃以为,此乃中国法学界之幸。因为除了科宾那两本已经明显过时的美国合同法译著外,我们实在没有什么关于美国合同法的像样著作。)
实际上,还在多年以前,根据Westlaw的统计,法恩思沃斯《合同法》这一著作的引征率就已经超过了美国20世纪初的最著名的合同法学家、《第一次合同法重述》的报告人威利斯顿(Williston)。这也在相当程度上说明了法恩思沃斯教授这本《合同法》的巨大影响力。
更为重要的是,法恩思沃斯的《合同法》一书的出版标志着20世纪七八十年代之后美国私法领域法哲学的转向,代表了美国法学界法律实证主义(legal positivism)的衰落和规范法哲学(normative legal philosophy)的复兴的又一次历史轮回。〔5〕在威利斯顿等人的古典合同理论被科宾、卡多佐、卢埃林等人的法律现实主义和法律实证主义思潮解构之后,美国合同法学基本上生活在法律实证主义的牢笼之内,但此种思想拘束却也催生了后来的新古典合同理论。法恩思沃斯也就是在“实证法哲学到规范法哲学过渡”这样的思想影响下写作其名著《合同法》的。尽管《合同法》本身并不是一本哲学著作,但从它的思想资源、推理方式和关注重心就可以确证它的出版是这一法哲学运动的一部分。
此外,就像法恩思沃斯在其序言中所说,《合同法》的写作不仅是为服务于法学教育,同时也试图服务于法律实务人员。如他所愿,《合同法》受到整个法律界的高度尊重和普遍欢迎,为美国乃至世界的合同学术和合同法治做出了巨大贡献。
2、富有思想深度的《改变你的主意:关于后悔的决定的法律》
1998年,法恩思沃斯教授的《改变你的主意:关于后悔的决定的法律》一书由耶鲁大学出版社出版。该书是一部关于当事人反悔先前法律行为、改变自己的主意和推翻先前决定的法律的一般原理的著作,涉及到作为英美私法中心概念的允诺及其反悔的理论和思想基础问题。虽高深但不晦涩,思想丰富而未流于纯粹形而上学,却还可以为法院提供决疑之道,显示了法恩思沃斯教授在该领域游刃有余的研究造诣与写作功力。
法恩思沃斯在写作本书的过程中,就有人问他是不是又在写另一本关于合同法的著作,因为人们所熟知的法恩思沃斯是合同法方面的绝对权威。但这本书的确不是一本仅仅关涉合同法的著作,它的范围涉及到包括合同法在内的诸多领域。虽然法恩思沃斯教授主要是一位合同法专家,但他并不想把这“许诺与反悔(commitment and regret)”这一论题限定在合同法之内,而是将它置于更广阔的视域:即探寻合同法、侵权法、财产法、信托法、遗嘱法、代理法甚至家庭法中关于“许诺与反悔”的一般性法律规则与法律理论,找出它们之间的融通而非不和之处,并试图整合全部私法的理论和思想资源。例如,法恩思沃斯从上述不同法律领域的法律规则中识别出六大相通的法律原则,其中最为重要的两项便是时下相当流行的“信赖原则”和“意图原则”。
解读本书内容的关键词是合同、允诺、许诺和反悔,因此也就不难看出本书的定位:一本富有思想深度的、研讨合同法之(基础)理论的专著。
3、广受欢迎的《商法:案例与材料》和《合同法:案例与材料》
对法律专业的热爱和自身的天分是法恩思沃斯丰富著述的源泉。在加入哥大法学院的第一个十年里,法恩思沃斯教授就出版了三部非常著名的案例书:1959年出版的《可流通票据:案例与材料》、1965年问世的《商法:案例与材料》和《合同法:案例与材料》。它们很快便成为各自领域最为畅销的案例书。尤其是后两本关于商法与合同法的案例书(与他人合著),到现在已几经再版,非常受法律界的欢迎。在法恩思沃斯教后去世时,《合同法:案例与材料》这本现在在美国最受欢迎的合同法案例书每年都会卖出一万册,不仅为出版商带来了丰厚的利润,更重要的是为阅读者带来了真知识,为法恩思沃斯带来了好名声。
4、被翻译成多国文字的《美国法律制度导论》
法恩思沃斯教授1963年面世的《美国法律制度导论》一书, 是由他在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大学的讲座基础上发展而成的,之后被翻译成从葡萄牙语到阿拉伯语等多国文字出版,在美国之外的国家流传甚广。是外国人了解美国基本法律制度的经典的导读性著作。
5、病榻上的绝唱:《减轻错误:对有瑕疵理解的撤销与豁免》
法恩思沃斯教授一生笔耕不辍,即使去世之前饱受病痛折磨,但仍然完成了其最后一部著作《减轻错误:对有瑕疵理解的撤销与豁免》。该书于2004年12月由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主要研讨了人们由于自己的理解存在瑕疵而试图避免自己行为所带来不利后果时的法律问题。
俯首掩卷,空叹斯人之既逝。生者何为?吾辈当以之共勉!
【注释】
E. Allan Farnsworth, 1928–2005;
刘承韪,山东潍坊人,社科院法学博士,现为中国政法大学中美法学院讲师、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
【参考文献】
〔1〕 格兰特.吉尔默:《契约的死亡》,曹士兵等译,载梁慧星:《为权利而斗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页114。特雷特尔:《二十世纪合同法的几个里程碑》。Sir Guenter Treitel, Some Landmarks of Twentieth Century Contract Law, Clarendon Press, 2002, p3.
〔2〕 高德利:《欧洲的法典与美国的重述:某些难点》。James Gordley, European Codes and American Restatement: Some Difficulties, Columbia Law Review, January 1981, 142.
〔3〕 参见法恩思沃斯:《<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编纂的因素》。See E.Allan Farnsworth, Ingredients in the Redaction of The 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Colum. L. Rev., January, 1981, 3.
〔4〕 巴奈特:《合同学术与法哲学的再现》。Randy Barnett, Contract Scholarship and the Reemergence of Legal Philosophy, Harvard Law Review, Vol. 97, 1984, 1223.
〔5〕 Ib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