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一生,是新中国第一代法学工作者的典型经历:生于忧患,长于苦难,学于新中国,干于红旗下(先是风雨飘摇,后则阳光灿烂)。
一、家庭出身
我生于1931年5月6日(农历三月十九),姓杨属羊,据说此时已是好日子,春光明媚,草木茂盛,已有充足的“口粮”。
我的家乡山西省安邑县,现为运城市盐湖区,曾是大禹帝都,关圣关羽故里,是一个人杰地灵,五谷丰登的风水宝地;县城有一座建于元魏延和二年(公元443年)的雄伟佛塔,是一个地标式建筑,是国内现存的最高佛塔。
我生于一个农村小学教师的家庭,父亲杨士伟长期教小学,后来教过中学,是农村的小知识分子。母亲景文敏,勤劳善良,忠厚仁慈,是个典型的家庭好主妇。我是他们的第三个儿子,前两个均已夭折,故对我十分钟爱。我还有个小我六岁的弟弟荃馨,是山西运城学院的数学教授,曾任系主任,享受国务院颁发的的特殊贡献专家津贴。妻子荆碧仙,朴实善良,勤劳忠厚,是我的中学同学,解放前的1948年即参加革命,先搞支前工作,后任家乡小学教师,1952年调县法院任审判员,1956年调入北京政法学院,在资料室工作。我们结婚于当地解放前的1946年,有着悠久的“婚龄”。
我们家主要靠父亲教书的微薄收入和耕种几亩薄地生活,是农村的中下层,我的自我感觉是“书香门第”。在土地改革时,定为中农。1955年“改造落后乡”运动中被划为地主,先是母亲被戴帽,不久父亲被开除教职,回家劳动改造。我们家的这个地主实在不合格,是被人陷害的,我的堂兄杨老三想让我们扫地出门,他好入住我家的房子,故上蹿下跳,无事生非,做尽坏事,强势“抬举”,加上当时的左倾指导思想,硬把我家化为地主成份。(但必须说明,我的三嫂很好,为人十分正派、善良,从不歧视我们家,至今我们十分感谢)。后来得知,当时我们家地少,不够地主,于是堂兄在数字上做手脚,在个位数之前填上拾位数,这样我家地数猛增,也就够格了,真是“欲划地主何患无术”。就这样,我父母在家乡劳动改造,受尽非人待遇,特别在所谓的“文化大革命”中,备受折磨。我和我弟弟作为“黑五类的狗仔子”,也被株连,我弟弟在文革中还享受过几年“牛棚”待遇。
1978年,在拨乱反正后,我家被错划的地主成份得到平反,恢复了中农成份,此前我母亲已被“摘帽”。对此,我颇有感慨,在强调阶级出身,大搞阶级斗争时,我们家被错订为“地主”;后来,不再强调阶级出身时,我们又回到中农队伍。虽然如此,我依然感谢我们党的光明伟大,感谢党的实事求是政策。
二、小学时期
我上的小学是安邑县城关的玉帝庙小学,是一所简陋的农村学校,但老师都很优秀负责,特别是靳老师、张老师,使我终身受益。我父亲也在这所小学任教,还当过我所在班的班主任,教语文。
我自小听话,学习刻苦认真,加上父亲的严格要求,我小学时期的学习成绩很好,一直都在前三名。有几次是第一,但父亲为了避嫌,硬把我降分下撤,我虽不太满意,但也认为是合适的。
我小学时期,家乡虽被日本侵略者占领,但当时他们还无暇顾及小学,所以我还能受到良好的教育,为以后的学习打好了基础。
三、中学时期
我上的中学是山西运城师范学校,分为初中部和相当于高中的师范部。当时我父母和我自己,都是想上普通高中的,甚至长期响往远在陕西南部城固的国立七中。事实证明,这只是奢想而已。
运城师范学校离我家有十五华里,平时住校,每周回家一次,带干馍和咸菜到学校上课。馍带多了有时会发霉,其实我们对白霉还很感兴趣,因为霉气不大,而且还有甜味,很好吃。为了变变花样,有时我们把馍掰碎,用手绢攥住,压成“饼子”吃。
上小学时,父亲管的严,很受束缚,及至上中学,脱离父亲视线,就十分贪玩,恋上运动,打网球和篮球。网球场地小,上场机会不多,于是在吃饭时把球拍藏起来,匆匆吃上几口又去打。也十分热爱篮球,夏天赤日炎炎,提上一桶井水,拿上一条毛巾,整个下午就泡在球场上了。我上学较早,上中学时,人还瘦小,但经常打篮球,球艺还算可以,于是球友们戏称我为“十三妹”,因为当时都爱看武侠小说,十三妹是个有名的侠客。
1947年,我的家乡运城处于解放战争的拉锯状态。国民党政府为了扩充兵源,于当年岁末,将运城的中学生和高年级小学生派兵押送到陕西西安,要我们参加国民党的“青年军”。作为一个中学生,我当时对国民党的反动本质尚无太多认识,但要为他们当兵卖命,还是不干的。几经斗争,我们运城师范学校在西安又复办了。但这只是个名义,我们远离已经解放的家乡,生活无着,当然无心读书,而且老师也无心教书,于是我们就未正常学习。
从我家乡运城到陕西西安,还有好几百里的路程,在国民党军队押解下,长途跋涉,极为艰辛。在这个过程中,我结识我的同班同学李建国、比我高一班的同学白崇德,沿途互相关照,关系逐渐紧密。记得有一次,在我们学生会中管点事的白崇德弄来一头骡子,除了驮东西外,还让我骑了一段路。因为是第一次,过于紧张,在上坡时,从骡子上溜了下来。这头骡子还挺讲义气,见我掉了下来,就在原地等我,于是我又骑上,以后就能掌握住了。
有一天我们宿营,住老百姓家的热坑,主人均已逃走。当时天很冷,我们年轻的学生没有经验,把坑烧的过热发烫,于是又用凉水往上浇,折腾了一夜,根本睡不了。
到西安后,又为生活奔波,经常成群结伙活动,或去“人市”作小工,或找山西店铺募捐,或在一起做饭吃。一次在老师伙房蒸馍时,锅里水烧开后,不少同学喝后剩余不多,又忘了加凉水,结果把笼屉给烧了,闯了一次大祸。
相处的时间长了,由于独在异乡为异客,又同是天涯沦落人,需要彼此帮助,于是我们在西安小南门外的城壕边,搞了一次结拜活动。这次不在伙房附近,而是在西安小南门外的城壕边。老大是白崇德,后改名为白相贤,现为山西运城市离休干部;老二是李建国,曾为青海省公安厅中层干部,离休后定居四川省成都市,现已作古;我最小,当然是老三。当时经常在一起的,还有我的表兄周茆馥,有他们照应,我的日子就好过多了。
当时我们没有任何生活来源,虽名为师范学校的学生,却无任何照顾,有时能募捐一点钱或馍,还要上交学校,养活老师。我们经常的活动是当小工,既能吃上饭,还能挣些小钱,当然乐意干,好在学校也不上课,没有人管。当时国民党军队腐败,常吃空名,遇到上峰来查,就到打工的人市上顾人去顶名。我和几个同学也去过一次,虽然站了队,给了个假名,但无人来点,站了二个多小时就散了。
在西安时生活无着,根本无法洗澡。听说在西安以东不远的临潼有温泉,而且那个民众池不要票,可以随便洗。但需要坐火车去,我们却无钱买车票。于是想了个奇招——坐火车顶上。当天早早去火车站,从老远地方往车站走,进站时无人管,看到东去的火车,就从两节车厢结合部往上爬,车开前爬下,不敢让人看见。等车出站后,才能坐直了腰。遇到过山洞,必须紧紧爬下,否则,脑袋就保不住了。到临潼后,再悄悄爬下车厢,待洗完温泉后,再爬火车顶回到西安。此行虽极艰险,但对我们穷学生来说,还是觉得挺不错的。
在中学时期,由于喜欢语文,加上受父亲教语文的影响,爱上了文艺,曾梦想将来能当作家。但后来形势发展不允许,这个梦也就破灭了。
四、响往大学
1949年5月,西安解放,我们穷学生着实高兴了好长时间。但此时运城师范学校已不复存在,我们这个已凑合近三年的师七班也就算毕了业。我们学校是山西的运城师范,在当地根本不被承认,我们当然也就无法就业。经过反复考虑,只好返回晋南家乡。同行的有表兄周茆馥和李建国等人。在家乡待了些日子,也没有合适的事干。于是,在我父亲和李建国三舅的鼓励下,我和李建国及他们的表弟贾传信一起,前往文化古都北平求学。当时山西的同蒲路火车不通,我们三个步行到河南的洛阳乘火车,辗转到了北平,此时是9月下旬。为了纪念新中国的诞生,遂把我们到北平的日子定为开国纪念日。至今我的户口薄上还写着:1949年10月1日由西安迁来本市。但此时大学的招生期已过,只好到处打听,找招生的学校。
五、人生的十字路口
我们三人到北平后,住在前门外的一个小店里,吃的是烤白薯,喝的是白开水,因带来的钱有限,只能凑合着过。不久,找到我岳父的堂弟,他是参加北平学生运动的地下党成员,此时在教育部任职。经他介绍,我们住到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的招待所,坐落于王府井南口路东的一座旧楼内。这下生活大为改观,有吃有住还能代为我们介绍学校或者找工作。
我在西安虽然待了三个年头,但一直住在市郊小南门外一个山西人不用的旧工厂的破房子内,根本没有接触过现代生活。住到全国学联招待所之后,遇到许多新鲜事,也闹过小笑话。一次在公用卫生间内大便后,也学别人样子拉了水箱的链子,突然一股水冲出,使我大惊失色,以为闯了祸,赶快去找管理人员,但人地生疏,一时还找不到。等悄悄返回再看时,已风平浪静,也未发水,这才惊魂落定。后来才知道这叫抽水马桶,水冲后会自动停止的。喔这个农村娃初到大城市,就像刘姥姥进了大观园一样,一切都陌生,什么都新鲜,闹了不少笑话。出去找学校或找工作,不管多远,都是走去走回,一是可以省钱,二是避免冒险,主要还是因为后者,故从未坐过什么公共汽车和电车。
我们到北平时,各大学招生期已过,上学的愿望难于实现。但我们仍是情有独钟,一直在寻寻觅觅等等待待。后来遇到三个机会,一是平原省(当时新成立的省)在招小学老师,也要我们;二是张家口的第四军医大学来招生;三是中国政法大学(校长谢觉哉,不是现在的中国政法大学)也在招生。这是我们人生的十字路口,三个选择,三种前途,发展的道路就迥然不同。经过再三商量,我们觉得不去平原省,要当小学老师还不如在家乡干,我们晋南的教育还是极为发达的。军医大学可学技术,有极大的诱惑力,但觉得张家口既远又冷,好容易跑到北平,也就不愿再动了。当时的中国政法大学学制三年,享受供给制,觉得很不错,于是带着全国学联介绍信前去报名,经过简单的考试和面试就被录取了。
当时的中国政法大学分为三部,一部是培养解放区来的老干部,二部是改造旧知识分子,三部是招收青年学生,我们三人自然进了三部,我编在十二组,同学中有上海来的孙丙珠,感到人家很洋气,组长是刘家驹,现在西南政法大学。
到政法大学后,就积极准备参加开国大典,所有的活动,对我这个来自山西的农村娃都很新鲜、有趣。这时我们三人穿着老棉袄和打折的老棉裤,齐头的大棉鞋,不少人认为我们是来自解放区的老干部。十月一日,我有幸和大家一起去天安门参加了开国大典,给我人生留下辉煌的一笔,留下美好而深刻的记忆
六、大学时期
我的大学生涯,应该是从1949年9月开始,地点是东城区的海运仓,到了1950年3月,又并入吴玉樟为校长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在中国政法大学的半年是学习社会发展史,进行思想改造,到中国人民大学后的头半年,仍然是这些活动,后来我们开玩笑说,学了一年猴变人,应该说变得即思想改造还可以吧!
在思想改造过程中,要交待自己的历史,批判自己的旧思想,我当时是我们班(本科法律系一班)表现最好的学生之一,过去所有的经历和问题一下都交待了,叫做竹筒倒豆子,很痛快,极得领导好评,经常是头一个过关的。但有的却交待得过了头,留下了后患,也给过去的同学添了麻烦。例如,我在西安上学时,为了混口饭吃,曾跟几个同学一起去给国民党军队顶过名,我在思想改造时交待了。这个问题在“文化大革命”中还成为被审查的问题,北京政法学院业务教研室的两位老师去外调,找到和我一起顶过名的李建国,这时他已经从人民大学的专修科毕业,分配到青海省公安厅工作。北京政法学院的两位外调人员问到这个问题时,他感觉很突然,实在不好回答,因为他认为这不是问题,是类似于打工找饭吃的行为,不必交代,因而他没有向组织上汇报过。事后李建国告我此事,我只有陪礼道歉的份了。
1950年3月,在东城区铁狮子胡同3号院的露天广场上,举行中国人民大学的开学典礼。这个学校是新中国自己开办的全新的第一个正规大学,加上校长吴玉章的威望,到会的领导很多,有朱老总朱德、刘少奇和夫人王光美等。从这一天开始,我就正式进入我的大学时期,但开头仍是思想改造,又搞了小半年,直至当年的8月。可以说,我的大学实际读了五年。
1950年9月开学后,我们这一批学员正式进入学习状态,我在第一班,还任副班长。不久,据说是为加强第三班工作,我和三班的副班长对调,到了第三班,直至毕业。按照分工,班长抓学习,副班长管生活,实际上是给全班同学跑腿、办小事。我们法律系此时共有四个班,年级有个党支部,各班都有团支部。各班班长和党支部书记,均由调干的老同志担任。老同志年龄较大,文化水平较低,学习有点吃力,抓班里的工作就少些,于是我就越俎代庖,做起了全班的所有工作,直至1954年毕业。
我的大学学习还是很正规的,当时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和“法统”已被废除,实际上是无法可学,所以学的全是苏联的法律。开学之初,即有苏联政府派来的专家,教我们的法律和俄语。由于文字语言障碍,沟通非常困难。当时中国老师也是初学乍练,先向苏联专家学习,然后再给我们上课,实际上是“现买现卖”。由于语言不通,上俄语时还闹过笑话。一位苏联女老师教我班俄语,让一个学生说阴性名词。这位同学说了好几个,女老师还让说两个,他就说女老师(乌其欠里尼擦),但最后一个实在想不出来,待了一会突然想狗(萨巴卡)也是阴性名词,一说了来,引起满堂哄笑,因为成了“女老师是狗”的简语。当然他不是恶意,是被逼无奈,突然想起来的,于是,女老师也笑个不止。
到了学习的后期,也由中国老师讲些中国法律,还有理论联系实际的课堂讨论,加上“生产实习”,即去法院向实践学习,收获还是很大的,为我一生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坚实的基础。
在那些年,我仍然喜欢打篮球,虽然我也喜欢打网球,但那时缺乏场地和设备,也就无用武之地了。经常打球,身体也就好。1952年经组织指派,我还报考了空军,体检也合格了,但组织上见我学习很好,班里工作也需要,又不让我去了。虽然“升空”的愿望未实现,但经过体检证明我的身体还是挺不错的。和我一起从山西来的贾传信同学,去了长春的空军部队。我和贾传信的家乡离得很近,我们在人民大学的前期,家庭成份都是中农,所以让去空军。但到1955年“改造落后乡”运动中,我家被划为地主,贾传信家被划为富农。这一下,他在空军部队就成了问题,先是由空勤改为地勤,最后改为退伍回家,没有安排任何工作,而且在当时形势下,处境也不好,于是较早就去世了。如果当时我也去了长春空军部队,处境一定还不如他,因为他家是富农我家是地主呀!虽然后来我家的地主成份被平反,但“后水解不了前渴”啊!
纵观我的学习经历,小学时很用功,成绩也是名列前茅;中学时期就贪玩,不好好学习,也缺乏管束,成绩下降;到了大学,年纪大些了,又当了付班长,就能自我约束,又好好学习了。当时我们人民大学实行苏联的五分制,每个学期末进行口试,好几门课,一考就是一个多月。第一个学期期末考试,我还有感冒,但五门课全考了五分(优等),实在喜出望外,于是就立志以后考试全要5分,想来个全优满堂红。当时学校管得严,晚十点宿舍就得关灯睡觉,我为了争取好成绩,考试前就到厕所去学习,经常去的是铁狮子胡同一号一进大门右手的厕所和西郊学校进大门往前的教学楼的厕所,这些地方很干净无异味,晚上无人也不关灯。每考一次就得瘦个七八斤,但为了追求好成绩,也就衣带渐宽终不悔了。就这样一路努力,孜孜以求,终于在学习的整个四年,所有课程的考试成绩全是5分,没有一个4分、3分,毕业时,受到学校表扬和奖励,获得“全优模范生”称号和六本马列主义和毛主席的著作,成为我们年级二百多人中的佼佼者。
因此,1954年大学毕业时,因班里工作积极和学习成绩全优而分配至外交系(今天的外交学院),作四年制的对外宣传研究生。这是我后来才知道的。
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大学生的觉悟和纪律性还是很高很强的。我们从人民大学毕业时,在一个大教室里,把二百多毕业生集中起来,直接宣布分配方案,散会后都服从分配,各自积极准备,奔赴工作岗位,没有人提意见讨价还价。当时我已做了离京的准备,又游览了京城名胜古迹,作好离京的准备。但宣布分配的名单里没有我,也不说明原因,只是让我等通知。好长时间后,系办公室让我去北京政法学院报到。当时我什么也没有说,就接了介绍信准备去报到。但回去一看,就犯糊涂了,介绍信上写着我是调动工作到北京政法学院去的,但我尚未工作,何来调动,如到北京政法学院人家问我该怎么回答呢?于是,硬着头皮去找系办公室的干部,想问个究竟。系里老师说,你毕业时是分配到本校外交系作国际宣传研究生的,但北京政法学院来人说,他们今年要招四年制的本科生,急需师资,想要我们人民大学今年毕业的高材生,提出要用他们专科生来换,第一次给的人不合格,又换了一次人才定下来,你毕业时的分配就是工作,现在被换去作老师,就是调动工作。这样,我就被调到北京政法学院工作。以现在眼光看很难设想,定会完全不同意调换,四年制的正规的研究生谁不愿意上呀!但当时根本就没有提出异议的想法,愉快地走上了这个决定我一生命运的工作岗位。
七、北京政法学院时期
我是1954年7月到北京政法学院报到,9月分配到业务教研室工作,接待我的是苗巍老师。当时学院大发展,其后不久,四个业务教研室都分别成立,教研室主任都是十三级以上的老干部担任,我们民事诉讼法教研室主任是许醒亚、副主任是赵建德,我还兼教研室秘书,业务上是以民事诉讼法为主的民事程序法的教学研究工作,当时一片欣欣向荣的气氛,大家都很满意,刻苦努力,认真工作。只是觉得学院建筑太简陋,没有几座楼,连个校门都没有,只是在东北角铁丝网上开了个口子,在电线杆上挂了个牌子。我给别人说过这件事,为此在1955年的肃反运动中还挨过批。
我初来政法学院还很受重视,到校后,学校组织专修科学生去生产实习,由老师带队,分别到几个地方的法院、检察院实习。领导上就派我一人带队去当时还属河北省管辖的通县实习,一个班四十多人,分布在法院、人民法庭、检察院等六个单位。我刚刚工作,就让我承负这个重任,十分高兴,也十分勤奋,经过几个月的艰苦努力,还算不辱使命,园满地完成了任务,受到学校的表扬。当时环境十分艰苦,下乡看望学生、指导工作,大部分是徒步前往,远的地方,就借法院的自行车去。有一次多跑了几个点,路走多了,最后累得无法蹬车,只能推着走。到最后一个村子时,饿极了,一下吃了二斤炒饼。
当时去的学生不少都是“调干”,参加过工作的,有些还是参加过抗美授朝的志愿军干部,不少人年龄都比我大。后来在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工作的欧阳涛,是这个班的班长,也比我大。他的湖南口音特浓,我们在搞模拟法庭时,只能委屈他担任书记员,因为这个角色说话少。但就是“报告审判长,现在开庭”这一句话,就彩排了好长时间。
生产实习归来,我就对这个年级讲民事诉讼法,这是我生平第一次走上大学讲台,讲课是在现在学院路校区的礼堂。因为生平第一次,紧张是不可避免的,刚上讲台,眼前一片空白,台下坐的是谁,一点都看不清,过了几分钟,才慢慢好些,渐渐才能够自如地控制和讲授了。
1956年,是我们业务发展的春季,是我们的黄金时代,中央提倡向科学进军,我们热烈响应号召,订立各种计划,准备大干一场,确实也取得很大成绩。当时,很少有人受邀请到校外讲课,这个时期我还有被幸被派到北京师范大学政教系去讲“法学概论”中的民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等内容。虽然讲课费被学校“征用”,用以折抵北师大老师在我校的讲课费用,我仍然心甘情愿,十分高兴。此时,在社会主义法制方面也大有进展,国家开始实行律师制度,我在1956年秋签名加入了律师队伍,成为新中国第一代律师,直至今日我仍保留着律师资格,有时甚至成为挂名的合伙人,但实际上并未做什么律师工作。
八、我的“领导职务”
然而,好景不长,风云突变,进入了整风反右时代。我平时就处世低调,特别在1955年家庭出身被定为地主之后,更是小心谨慎,生怕惹祸出事。因此在整个运动过程中,我基本上平安,唯一的例外是参加江平老师起草的20人大字报。大约是1957年5月下旬,天气很热,我住在三号楼三层,大约十一点多,我已经睡觉,突然被岳德安老师叫醒,说是有个大字报要我签名。当时学校号召“帮助党整风”,对每人的大字报数量有要求,所以我也愿意签名,就在睡眠惺忪中,在岳德安指引下,在大字报的后边签了名。至于大字报内容根本未看,以后也未打听。直至最近在江平八十自述的《沉浮与枯荣》中才第一次看到它的内容。当时根本不管你是否知道内容,反正签了名,也就是反党,就要受到处分。后来在反右阶段给我的处分是“撤销领导职务”,这使我受宠若惊。因为我在政法学院一向默默无闻,小卒一个,哪有什么“领导职务”,再看内容,才知道是“撤销团支部委员”。受了处分,当然也就划为“中右”了,也就是随时可以戴帽的“右派预备队”了。对这个处分我觉得很冤屈,我没有参与讨论研究大字报,也未看过大字报内容,怎么就受处分呢?但这只是心里活动,并不敢表达;否则,态度恶劣,还会受到更大的处分。及至1978年平反时,工作人员对我说:经过研究,我们认为这个大字报还是革命的,因为在一开头就要求在党委领导下成立几个组,解决几个问题。我说,它现在是革命的和以前是反动的,都和我没有关系,因为我毫不知情,只是抱着帮助党整风的愿望。现在能为我平反,还我清白,我还是十分感谢组织。
在北京政法学院,我还受过一次批判。那是在下街道工作时期,我去的地方是南长街,即中山公园西门附近,每天几次都要经过这里,对这里的消息还是很灵通的。一天下班后,看到中山公园西门贴有一张海报,说近期有京剧演出,演员全是名角,有梅兰芳、张君秋、马连良等。这种票是很难买的,但让我碰上了,于是就近水楼台先得月,当晚买了三张票,第三天晚上和妻子及同教研室的程老师去看了戏。我对京剧一窍不通,根本听不懂,只是根据剧场气氛判断,凡是鼓掌最多的就认为是大名角,也跟着鼓掌。剧场较平静时,我几乎都要睡着了。这场戏票价很贵,收获不大,我甚至还有点得不偿失的感觉。没过几天,工作组领导通知我开会,也不说会是什么内容。到会场后,才知道是专门为我而开的批判会,说我不该去看这场戏。我知道这是同组的一位女老师打了小报告,我当然要承认错误,坚决保证以后不再犯。但我至今仍不明白错在何处?买票和看戏都在工作之后的业余时间(晚上),一点没影响工作,为什么就犯了错误呢?好在没给处分,还算万幸吧!
我在小学、中学及大学时间,一贯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到北京政法学院之初,我就参加了八大学院组织的爬香山比赛,由三位体育老师、我和另一青年教师五人组成一队,代表北京政法学院参加比赛,以小组中最后一人到达的时间计成绩,取得了第二名,很不容易,但也累得非常厉害。我们组的一位青年老师最后一个到终点,后站立不住,躺在地上口吐白沫,连称完了。我也感觉十分累,到达终点前的二十余米路上根本迈不开腿,是用双手撑着,一步一步艰难地挪上去的。
八、我的“提名奖”
在政法学院的那些年,我积极参加工会组织的蓝球运动,连续多年担任工会篮球代表队队长,经常带队和邻近的院校比赛,成绩还很不错。
有一年,北京市篮球代表队选拔队员,我和几位体育老师被政法学院派去参加选拔,地点是北京大学体育馆。我们是穷学校,根本没有体育馆,平时只在洋灰地面上活动,根本不适应北大体育馆内木地板的篮球场,当然更是因为水平差,没有被选上,这也早在预料中,但我们觉得能参加选拔就不错了,用现在的话来说这不就是“提名奖”吗?感觉也算参加过北京篮球代表队的选拔赛。
九、“苟且存在,不求闻达”
在政法学院那些年,我各方面表现都不错,教过民事诉讼法包括强制执行程序,以及其他一些法律,学生反映挺好。他们不管你出身如何,政治面貌等怎样,只是根据讲课内容和效果判断来判断。而且我还讲到了校外,曾有三年去给北京师范大学政教系的高年级学生讲法学概论,受到听课同学和师大领导的表扬,这在当时是十分难得的殊荣。至于在本校领导方面,就“从严掌握”了。比如,我们在丰台站火车劳动时,往火车车厢上挑土,活很重、很累,我一直干得很认真、很积极,深得车站工人和领导的好感,多次提出要表扬我,但都被学校派去的领导拒绝,说我在反右运动中受过处分,再好也不能表扬。其实我也没有非份之想,并未期望表扬,只要能平安度日就行了。学院领导一再说,北京政法学院是党校性质的高等学校,政治上要求严格,对不少出身不好、政治上“不进步”的老师,会调往外地,甚至送回原籍。我当时是地主出身、政治面貌“白板”,属于“二等公民”,所以能在北京政法学待得住,完全靠这么三条:一是努力工作。教学科研成绩突出,深受学生欢迎和赞扬;二是积极劳动。当时劳动任务及多,别人不愿去干的,我都主动去干,而且还很卖力,比如多次去北京西山大台去挖鱼鳞坑搞植树绿化,多次在京都及外地农村劳动等。那时,在广西农业生产队劳动,随社员挑担去买化肥,曾经有一次,最重挑过256斤的担子,走了二里多路,深得社员、当地领导和学院领导的好感;三是老实做人,踏实工作。我这个人本来就生性柔和,不善竞争,加上后来政治条件不好,更是谨小慎微。当时强调知识分子要“夹着尾巴做人”,而我则是“夹紧尾巴做人”。一贯低调,与世无争,只要能过得去就行了。当时在北京政法学院的状况是“苟且生存,不求闻达”。现在这个“暂时困难”时期,总算过去了,进入了“阳光明媚万紫千红”的美好时代。
十、“文化大革命”中的逍遥派、幸运者
在北京政法学院时期,我还经历了举世闻名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虽然名为文化大革命,实际是革文化的命、革国家的命。在这场斗争中,以无限上线上纲为荣,我们老同事,温文尔雅的程延陵老师,竟然被一张大字报定为“二月兵变”的主将,我们甚为惊奇,他却镇静自若。泰然处之,后来写这张大字报的学生也承认那是“纯属虚构”。
在整个运动中,我是个随大流的逍遥派。当时学校是“政法公社”这个组织掌权,而且很大。还有个“政法兵团”,但人少势弱,特别在我们教研室,未成什么气候。我本想“中立”,什么组织都不参加,但站不住,还是参加了政法公社,随着摇旗呐喊。这样倒也能平安度日。后来兴起“大串连”。我还和几位不是太红的老师跑了不少地方,饱览祖国的大好河山。
俗话说平安是福,我在整个运动中,是平安度过的,没有一个人揭发我,没有一张大字报批判我。因为我在教研室,是一个夹着尾巴默默无闻的小卒,他们不屑一顾。由于我的忠厚老实,甚至有些造反派头头对我还是极为照顾的。在同学中,没有人认识我,因为我是教高年级课程的,此时这些班级的学生已经毕业,所以我是自由的,还可以到处走走看看。但是和我同姓的一位女老师就不行了。一次,她在校园观看游斗学院“走资派”时,被学生当场认出,一喊她是“特务”,虽然不是真的,但马上就被拉入赔斗的行列游行示众。我的弟弟荃馨,在山西教中学,学校两派斗争,一派以他的出身不好为突破口,把他揪斗,蹲了几年牛棚。总的来看,我还是十分幸运的,在波涛汹涌澎湃斗争激烈的“文化大革命中”,平安度过了。
十一、放逐安徽
文化大革命中有一个著名的口号,叫做“砸烂公检法”。作为培养公检法干部的北京政法学院,当然也在劫难逃被砸烂(撤销)的命运。北京政法学院1966年停止招生,1970年12月,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决定撤销北京政法学院,全体干部、教师到安徽省去办“五七干校”。
好歹存在了多年的北京政法学院,突然间就从人间消失,对我们是很大的打击。所谓五七干校,实际是斗批散的营地,座落于安徽淮北濉溪县的五铺,继续实行军事化管理,我在二连,整天是开会斗争、批判,同时进行劳动改造。我们是举家来的,因为我和妻子都在学院工作,于是领着三个孩子,带着全家破烂,极为彻底地到了安徽,在五铺安家,借住在一个老乡家里。我们住的房子很奇怪,根本没有窗户,到是墙上留了一个洞,但又用土坯堵住,就是白天屋里也很黑。更为奇怪的是屋里的地是挖下去三尺,比院子的地面低了许多,十分潮湿,我们的木板床都鼓起了大包,这可能是不用把房子四周的墙垒得很高,以节省费用吧!
每天,我们大人到是有事干,整天开会搞批斗,而孩子则无去处,特别是小儿子,整天由姐姐背着来去,培着妈妈开会。他到也很乖,从不乱说乱动。有个阿姨戏称这个弟弟长在了姐姐背上。
五铺村子里无中学可上,大儿子就去了县城借读。条件艰苦还可忍受,但不公平待遇则难接受。当时该校要填学生的家庭出身,我是教书的,当然应填教师,但学校说不行,必须填他爷爷的地主出身,因为实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弄的孩子情绪十分低落,严重影响学习。
我们在五铺待了一年,1972年4月,北京政法学院五七干校被撤销,所有教师、干部在安徽省分配。我由于出身不好,政治不强,就被分配到大别山区的六安县,我先是去报到一次,后又送行李家具一次。当时感慨极多,特别是在去六安路过宿县时,听到广播毛主席的最高指示,说大学还是要办的,就想到自己处境,从此与大学绝缘,十分伤心。到了六安县,看了县城,觉得还算可以,当时只能降格以求。但是,接待我们的人事局军代表却说,我们不能待在县城,必须上大别山最高最深处最小的小学,以利于接受再教育,进行彻底改造。这样仅有的幻想又破灭了,必须面对这个现实,万般无奈之下,回北京迁户口,彻底告别首都。返京沿途,我还带两个大孩子在济南和天津玩了玩,因为以后上了深山,就再也没有机会了进城市了。
十二、滞留北京,借贷度日
回北京后,本来计划办好户口迁移手续后当即返皖,但一看形势大变,几乎全部人员都在北京找工作,几乎没有人返回安徽。我们也就犹豫了,一边观风向,一边作离京准备。
在此期间,北京政法学院留守处说是为了促使我们去安徽,采取了惩罚性措施——极不人道地扣发了我们的工资。这下我们这升斗小民慌了手脚,不仅五口人生活无着,而且也无法供养两家的乡下老人。万般无奈之下,只好走借债这条从未走过的新路,备尝其中的苦辣辛酸滋味。因为学院许多人住花园路宿舍,我们就到那里去求援。借钱真不是好个差事,到了人家门口,来回徘徊,就是不敢敲门,在空跑几次之后,只好壮着胆、厚着脸,向人求借。我先后向一个教研室的主任和一个学校的领导借了钱,这个领导是副院长,我本来是不敢高攀的,只因他夫人是我人民大学的同班同学,才敢开口试探。至今我仍十分感谢这两位好心人,帮了我们全家的大忙,让我们渡过难关。
十三、至今不悔的“傻瓜”
生活稍有着落,还得继续为工作奔走。上门求职的滋味也很不好受,我也跑了不少单位,但都被拒之门外。于是把眼光放宽,北京不行,就考虑北京附近的单位,后经学校党史教研室的郭新持主任介绍,河北师范学院同意接受。这是个河北的学校,先在天津办,叫做河北天津师范学院,后迁北京,称为河北北京师范学院,再迁河北宣化,改称河北师范学院了。此时该学院在北京还有个留守处,仍用河北北京师范学院的名称。他们同意接受我们后,就向安徽省六安县人事局发商调函,请他们放我们二人,把我们的档案寄到河北北京师范学院(即北京留守处)。六安县人事局放我们不成问题,人家本来就不想要,此时正好甩包袱。但他们认为河北怎么能有北京的学院呢?于是在写名称时把河北二字取消了。于是,我和妻子的档案就阴差阳错地被寄到北京师范学院,即现在的首都师范大学。这个学院我过去也托人联系过,但被拒绝。这次放人的档案居然到了北京师范学院,这是个歪正着的美好误会,我们根本就想不到。过了好几天,已到北京师院工作的原政法学院的马云峰同志专门找到我们,告诉我们去见北京师院人事处的黄处长,我们调动工作的档案已到了好几天。我们大喜过忘,认为是天下掉下来的馅饼。于是就跟马云峰同志去了北京师院,黄处长说你们档案我看过了,你(杨荣馨)曾三次给北京师范大学政教系上过课,效果挺好,我院同意要,你的妻子是行政人员,按规定是不能进的,现在就算搭配进来,一起接收吧!黄处长还说他们那里还有教师的家属宿舍,也有附属中小学,你们报到后这些问题可以解决。这真是天大的好事,我们不仅有了工作,也有了房子,孩子上学问题也能解决,着实高兴了好一阵子。
然而,再一想,又有了问题,因为我们此前已答应了河北师范学院要去人家那里的,虽然宣化那里的条件远远不如北京,但一诺千金,信用为人之本。于是,我们第二次找黄处长,要求留北京师院一个人,去河北师范一个人,黄处长也同意了,但在留谁去谁问题上又卡了壳。北京师范学院要留我,因我是教学人员,但河北师范学院也是要我,几经考虑,实无良策,最后一咬牙就一起去了河北师范学院。
后来这件事让人知道了,没有一个人不笑话我们,认为我们真是太老实、太迂腐、不知轻重、不识好歹,简直就是大傻瓜!后来到了河北师院后,那里人事处的人也说我们过份的实在,说河北师院又未给我们办任何事,我们也只是口头说是同意你们来,如果北京有好工作,完全可以不来,他们也不会有任何意见。他们还举例说,前不久,北京师范学院的一个老师,爱人在山西当小学教师,能去北京,但山西那个学校就是不放人,要求河北师院派人去山西做工作,要求放他爱人,他们就一起来河北师范工作,他的档案都已到河北师院。不久,经过河北师院专人去山西做工作,那个小学放了那位女老师,但他们却改变主意不去河北师院了,而在北京一个小学找到工作,还要求河北师院退回其的档案。后来河北师院也给退了回去。说我们的情况与他们的根本不同,反而老老实实地来了。
这件事确实让人看来实在太傻,座落在宣化郊外洋河沙滩上的河北师范学院条件实在差,在那里的八年头,的确吃了许多苦,受了极大罪,但我们至今无怨无悔,认为我们赢得了信誉,对得起良心,或者至少是心安理得吧。
十四、师院八年
河北师范学院名义在河北省宣化市,实际是在市区以南的洋河滩上,离市区二十多里,当时还不通公共汽车。那里气候严寒,风沙极大,沙滩上寸草不生,只有漫天黄沙,是名副其实的“金沙滩”。我们初到的一段时间无法作饭,完全吃食堂,但食堂伙食极差,吃的高梁米苦涩不堪,吃不进去,也拉不出来,连牲畜都不爱吃。想喝点汤没柴,就烧我们捆行李家具的草绳,没有厨房,就在房门口的土坡上挖个坑,埋锅造汤。
至于工作到还可以,任我自己挑,我就选历史系的中国近代史。这门课比较成熟,资料也多,我很快就进入了状态,讲课极受学生欢迎,写文章也得心应手。那时写书是不署名的,我们几个中国近代史教学组的老师写一本《太平天国》的小册子,河北人民出版社的编辑到宣化收稿时,还居然指着我写的那一部分说是最好的。其实我是初来乍到,刚刚入门吧!这对我是个极大的鼓励和鞭策,使我更有了上进的动力。当时还写过一本《鸦片战争》的小册子,写时十分投入,和我的邻居,教哲学的裴世贤老师谈到治病时,我居然问人家有没有治鸦片战争的药。后来人事变迁,也不知这本书的命运如何?
在洋河沙滩的那些年,有愁有喜也有收获,使我的人生更为美满。那时河北师院的条件尚未具备,我们的户口和两个大孩子还留在北京,大的十五、小的十三,真叫人牵肠挂肚,无时不在想念中。我们在北京没有亲戚,我家原住小房子又交还学校,两个孩子就借住在北京政法学院留守处的一间筒子楼里。那时我们一家五口人在四个地方,我下放去劳动,大孩子在北京小汤山插队,二孩子在北京政法学院留守处寄住上学,妻子带着小儿子在河北师院工作,真可谓“五分四裂”,天各一方。好在这两个大孩子还懂事,我们也都顺利、平安地度过了那段十分艰难的岁月。说到孩子留在北京的情况,我们全家都很感谢路静君、何长顺夫妇对他们的悉心照顾,感激之情至今仍念念不忘。我在河北师院同一教研室的同事全国华老师家在北京,往往由他家人帮我们带领工资,再由我们的孩子去取回。还有北京政法学院工人刘夙枝全家给予我们孩子的照顾,这些温暖令人难忘,在此一一致谢。
那时买粮食要户口和粮本,而我们的这两个本还在北京,于是我们的口粮就靠换些全国粮票再去宣化买粮,那时换全国粮票极难,因此我们往往还要在北京卖了粮再搬运到宣化师院。当时,粮食是严禁流通之物。有一次,我和三个与我同命运的老师从北京返回宣化,走到永定门火车站入口处几步的地方时,一位“不识时务”的老师一再问我这次带的是米还是面,迫不得已,我只好说是米,这下可好,让检票人员听到了,满脸严肃地问我装在提兜里的是什么东西。此时已无任何回旋余地,只好照实回答是米,并说明户口很快迁到河北师院,就不再带粮食了。幸亏这位同志慈悲为怀,念我老实回答,就放我一马,说这次就不没收了,以后则下不为例。这样,一直悬着的心才落到了实处。
从北京往宣化从火车上“私运”粮食,只能是少量,更多地换成全国粮票,到宣化粮店购买。若想吃点细粮,就得悄悄靠河北师院从北京留守处开往宣化学院的汽车捎带运送,司机师傅不干涉也不看管,责任自负。有一次,我们大孩子从北京买了一袋五十斤的面粉,外边用麻袋包好,写上我的名子,放到留守处,等有汽车去时带到宣化。当时,在宣化的河北师范分为三个地方,我家住在其中一个地方“文史村”,即中文和历史教学的所在地。核心地方是“院部村”,北京来的汽车都停在那里,于是就必须经常打听汽车到达的消息。当时我妻子在“院部村”图书馆上班,可就近打听。但她人地生疏,消息闭塞,问不到可靠消息,就老说汽车还未到。其实汽车早到了,凡带粮食的人家都在盯着,各自拿走了自己的粮食。而我们这一袋面粉一直放在路边无人认领,最后被学院的一个工人背走了。在那个年月,口粮本来不够吃,一下丢了五十斤白面,真是损失惨重,以致我们好长时间勒紧裤带缓不过气来。
我家住在“文史村”,房子不好,但门前空地却不少,而且不缺水和肥料,于是我在教学研究之余就搞起种植的“副业”,而且成绩还十分显著,年年丰收,我种的黄瓜、西红柿、老玉米多的吃不完,还留给我们历史系的学生吃。种的蓖麻长的多而高,需要踩着板凳收摘,拿到北京卖给粮店,可以换点油票,不仅改善了生活,同时也支援了国家建设,因工业生产中许多地方需要使用蓖麻油。
在河北师院那几年,我认真工作,非常积极努力,教学科研也很有成绩,而且还主动到学校附近去的村子参加劳动,深受同学、当地老乡欢迎和同事的赞许,曾连续三年被评为校级先进工作者。我那时仍然积极要求入党,条件也算具备,但就是因出身地主家庭的先天不足问题梗阻,愿望一直无法实现。我找党支部书记汇报思想,人家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表扬。但谈到缺点却找不到什么,最后说我有一次找他汇报思想,请他帮助进步时,说成了“帮忙”是不对的,应当批评,继续改造。我当时入党的态度很积极,加上妻子这位党员的催促,表现还算很好。但地主家庭出身是个难以逾越的鸿沟,所以信心不足,只能尽人事而听天命了!不过支部书记指出的缺点却让人哭笑不得,我绝无说过“帮忙”的话,退一步说,就算一时口误,也算不了什么吧!
十五、几次“特殊待遇”
我的几次特殊待遇还真特殊,几乎没有什么人享受过。虽然这几个特殊待遇并不舒服,但我又是自愿“享受”的。我享受过二次特殊待遇,就是坐火车车顶和车头上。
第一次是去西安上学,扒火车,坐在火车车厢顶上去临潼洗温泉澡。当时我们这些穷学生,生活无着,洗不起澡,临潼那里有个不收费的温泉“民众池”令人向往。西安距离临潼好几百里地,需要坐火车去,无钱买票,只好“蹭车”,爬火车,坐火车顶上,无人查票,我们几个伙伴就用这种方式去洗澡,这个故事在前边“三、中学时期”已经讲过。
第二次是在河北师范学院时期,竟然坐过一次火车头。在河北师范学院工作时,有一次学院派我带学生去石家庄的中学实习。学生先到达北京,约好时间,我从宣化赶到北京与学生会合,然后再乘车去石家庄。但事不凑巧,我从师院赶往宣化火车站的路上,被意外事件耽搁了,到达火车站时,火车车厢门已经关闭,即将开动。我来回跑动求助,但没有一个列车员肯为我开“方便之门”,因有要事在身,我不走又不行,学生在北京等候,我不去就会乱了套,而且无法向石家庄的中学交代。情急之下,我顺势登上了火车头,占了一个“特殊席位”。但这里并不舒服,风大风冷,又很危险。实在是万般无奈,只能这样,上去了再说吧。火车走了三站,我就被机车上的师傅发现了,他将我叫进车厢查问。我只好说明情况,请求原谅。这位师傅很好,让我补了硬座车票,却容我坐在软席车厢,一直到北京。真可谓吉人天相,因祸得福吧。
这两次享受的“特殊待遇”,实际上是极大的冒险,稍不留神,就可能出现伤亡事故,现在想起来真后怕。承蒙上天照应,有惊无险,平安度过,还给我的人生增添了色彩,也算有收获吧。
在洋河沙滩上的河北师范,条件当然很差,但经过自我努力,慢慢也就适应,已经要扎根了,但许多好消息又不断传来,先是“四人邦”被粉碎,接着北京政法学院要复办,那时我妻子已先回到了复办的政法学院,但河北师院就是不放我们几个教学骨干。好在当时河北师院没有法学专业,拖延半年之后,也就放我们归队了。
十六、归队之后
随着全国形势的好转,北京政法学院也于1978年复办,1979年开始招收四年制本科生。我在1979年夏才正式归队,回到复活了的北京政法学院。开始在诉讼法教研室民事诉讼法教学组工作,后因工作需要,我被派筹备民事诉讼法教研室,又做了第一任主任。开始时,我们教研室人很少,只有五个,而且女老师居多,她们就占了四位,加上我的名字“杨蓉馨”严重女性化,人家就说我们民诉教研室全是女的,或者说我们的队伍是“杨门女将”。民诉教研室由此起家,发展到现在的民事诉讼法研究所人才济济,成果巨大,实在值得庆贺。
十七、改名风波
说到我的名字,还曾发生过一场风波。由于我堂兄们多,又要用相近的字排行,轮到我这里时已无多少可用的字,于是就取名“蓉馨”,即芙蓉的蓉温馨的馨,完全是个女生的名字。实际上也因这个名不副实的代号,闹过不少“事件”,主要的有“尴尬的遭遇”和“美丽的误会”。
“尴尬的遭遇”发生在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初,我在人民大学上学时期。一天上午我到图书馆借书,女管理员找到书后便喊:“借书的女同学来拿书”,尽管当时在场借书的学生就我一人,但人家喊的是“女同学”,我怎么能去呢?她看我不动,也不是女的,就改口招呼“借书的人来拿书”,这才解决了这个问题。当时学校时常听大报告,报告后大家在操场坐小马扎围一圈讨论,当天下午在操场讨论前二天的报告,空闲休息时间,那位女管理员跟旁边的人讲着上午这件只从名字认人的事,觉得挺不好意思,突然一转身看到了我这个被误叫的人就在旁边,十分尴尬,又闹了个大红脸。
“美丽的误会”发生在我和一个志愿军战士之间,1952年,抗美援朝战争时期,国家号召大学生给志愿军战士写慰问信。我写了慰问信发出后,不久就有了回音,一位姓刘的战士来了回信。此后一年多时间,我们经常书信往来,而且我还收到人家寄来的战地纪念品。最后这位战士给我寄来了他的戎装照片,并要我的近照。我把照片寄出后,却再也没有收到回音。有同学调侃说你不寄照片不暴露性别就好了,还会有些小纪念品寄来的。这是一场美丽的误会,年轻的战士想通过书信往来挂上钩,最后能实现喜结良缘的愿望可以理解,也值得同情,只可惜我不具备“基本条件”,难园其美梦,只能祝福那位战士继续努力,实现自己的理想。
由于这些名字风波,我决心改名,去女性化,给自己取了个谐音的名字:荣新,以后工作中,在发表的论著上都用这个名字,也可视为笔名吧,此后,我原来那个性别混淆而且难认的名字就不怎么用了。说我名字中的“馨”字不太好认,我还为此沾过的光哩。在人民大学上学时,常进行课堂讨论,我很少被点名发言,我名字中的“馨”字容易被念错,就是一个重要原因。后来我写有书在书店销售,我在家乡的弟弟在运城书店里看到写民事诉讼法的书,像是我写的,但名字却不对,来信问我是怎么回事,我才把改名的情况告诉了他。
名字是自己改的,但不被官方承认,在正式场合行不通。首先坐飞机不行,自己起的名和身份证名不一致,只得退票重买。其次取邮件和取那点可怜的稿费也不行,经过努力,派出所出证明说这是同一个人也不行。其实在身份证上和在学校名册上的“杨荣馨”的“荣”字也不对,好在这个“荣”字没有女性化,也就将错就错,保留了下来。现在我有三个名字:现用名荣馨、同用名荣新、原名蓉馨。别看我这个人不怎么样,没有什么名气,但还闹了几场“名字风波”,够折腾的了。
十八、与民事诉讼法的不解之缘
我1954年来到北京政法学院,很快进了民事诉讼法教研室,后来几经变化,从有到无,又从无到有,工作机构是分了合,合了又分,我在25年之后回到北京政法学院,又筹办成立民事诉讼法教研室,我和民事诉讼法真有不解之缘啊。
我们国家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从不重视法律,及至新中国建立,也经过了一个法律虚无主义的阶段,就在法律提到议事日程后,却还是重刑轻民、重实体轻程序,我所从事的民事诉讼法是轻中之轻,从而有许多人才流失,最早从事民事诉讼法教学研究的同志,已陆续改行从事刑法、刑事诉讼法,甚至是人口研究的工作,于是,我现在就成为新中国从事民事诉讼法方面教学和研究的第一人,至今仍在“超期服役”。至于民事诉讼实务工作,早已摆脱“最轻”、冷门的窘境,逐步成为人们喜爱的专业之一。
我所从事的民事诉讼法学专业的教学工作,大体在本科生3-4年级时开设, 1979年夏,我回到复办的北京政法学院时,尚无教学任务,那时学院新招的学生才一年级,此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将开始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工作。从1954年开始从事民事诉讼法的教研工作以来,我应该算上资深人员了,而且也没有了地主出身的重压,于是学校九派我去参加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工作。
十九、立法活动
(一)民事诉讼法的起草
新中国的民事诉讼法立法工作,过去从未开展,这次立法是破天荒的第一次。这次立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组织进行,由高克林副主任牵头,领导成员有李波人、甘重斗和徐平,起草小组由人民法院、法学教育机构和法学研究机构等三方面人员组成。法院方面由北京、上海、天津、辽宁、广州的法院派人参加,学校方面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北京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派人参加;科研方面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派出的人员参加。1979年9月12日民事诉讼法起草小组成立,9月17日集中在北京西黄城根北街二号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的一栋简易楼房里,吃住都在那里,大伙日夜兼程,开始了紧张而愉快的立法工作。
我们起草小组对工作十分认真、十分负责,例如,为了一个“的”字的用法,就研究过二天,有些地方先是保留,后又删去,或者先是删去,后又保留,反复推敲,才能定稿。就是这样,也仍有失误,至今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二款中最后一个“的”字的用法仍不准确。
我们起草小组成员工作伊始,就进行了明确的分工,我负责执行程序部分,后来这成为第四编,民事诉讼法全文共五编。每个人对自己负责的部分先提出草稿,大家认真讨论反复修改,负责这部分的人员要进行详细记录,根据大家意见进行修改;然后再讨论,反复无数次。当时起草小组有个不成文的指导意见,条文要少而精,简而明,民事诉讼法的条文,不能超刑事诉讼法,结果民事诉讼法第一稿条文为248条,比刑事诉讼法少。数字合适了,但民事诉讼的程序确实复杂,有些内容不规定不行,结果有的条文,一条压缩进去好几个内容,有的一个条文所包含内容达五个条文之多。领导上说这不行,可以适当增加条文,我们的压力才有所缓和,但立法过于简略的作法最终也没有解决。
我们对涉及民事诉讼法的问题,都进行了认真研究,该采纳的就充分采纳。例如企业破产问题,我们预见到社会的需要,都同意写入,但落实负责人时,却无人愿意承担。因为那时“文革”刚结束不久,破产这个敏感问题,谁也不敢碰。起草小组的领导鼓励说,不会戴帽子、抓辫子、打棍子的。但我们觉得这是空话,到那个时候,领导同志自己的安危都难以保证,当然也无力保证别人安全,无法兑现过去的诺言。当然谁也没有说明这个想法。但问题是要解决的,工作总是要有人做的。最后落实到我的头上,大家说我负责执行程序,而破产程序和执行程序关系极为密切,于是我就只能勉为其难了。任务是接受了,但心里的余悸还依然存在,仍想方设法减少危险,如对这一章的用词我就动了心眼。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对失业问题有个流行说法,说在社会主义国家没有实业,只有待业,“待业”是一种积极的提法,参考这种理论,我觉得说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破产,太刺激了,不如把破产还债程序称为清产还债程序。于是我就把破产还债改为清产还债程序,以减少刺激的份量。这个清产还债程序,当然还是按破产程序写的,我费了好大劲,化了不少时间,好容易写成了,也经过大家讨论,可以完稿了,但在最后上交送审的时候,起草小组又把这一章撤下,未交付审议。这样处理,使我在这方面所做的许多工作,都付之东流,但我也非常同意。因为此时民法起草小组早已被撤销,只有民事诉讼法这个稿子提请审议,就意味着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将要先于民法通过施行。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民事诉讼法与民法作为姊妹法,一般是同时问世的,或者是先通过民法,再通过民事诉讼法,当然也有民事诉讼法先于民法问世的先列,但只是少数。我们起草小组为了保证民事诉讼法草案能顺利通过审核,把这个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清产还债程序撤下来,还是非常必要的,正确的。我在这方面的工作没有最后成果,但总算是经过清产还债程序条文的研究、起草、讨论、修改、定稿,开创了新中国破产立法的先河,还是有历史意义的。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起草工作,先后花费了二年半的时间,是我国所有法律起草工作连续进行时间最长、研究最细的,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也是我国唯一超过200条,达到205条的大法,在历史上留下了辉煌的一页。
由于民事诉讼法起草时,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还不太成熟,于是就把它订为“试行”,准备在条件具备、经验丰富后,经过修改完善再正式颁行。于是,这部新中国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典)在1982年3月8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此后,民事诉讼法起草小组仍继续保留,在全国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后续的修改完善工作。及至1984年,国家立法机关要集中力量起草行政诉讼法,才结束了民事诉讼法起草小组,小组成员各自返回原工作岗位,我是走的最晚的人员之一。行政诉讼原来规定在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但囿于我国的历史原因,民告官难以进行,必须有一部专门法律予以保障,遂拟起草行政诉讼法,这样就结束了民事诉讼法起草小组继续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工作。
1989年4月行政诉讼法通过后,重又开始了民事诉讼的修改工作。这次修改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持进行的。我参加了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所有修改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工作和修改民事诉讼法(试行)的研讨,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不少已被吸纳。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时有过大修、中修和小修的三种意见,法工委顾昂然主任在西直门总政招待所召开的一次会议上说,中国政法大学的杨荣馨老师主张大修大改。当时在修改工作的会上和会下,我是主张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时机已成熟,而且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应当大范围的修改和完善,大量增加民事诉讼法的条文。最突出的重大建议是强制执行程序部分从民事诉讼法中分离出来,单独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由于当时条件还不成熟,这个建议未被采纳,但也引起了领导的关注。这次民事诉讼法总算进行了大修,条文增至270个,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是我们国内唯一超过二百条的基本法。
(二)企业破产法的起草
新中国成立后,一直没有破产法,大家也讳言“破产”这个不吉利的名词。但客观事实是无法改变,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已经存在企业的破产现象,一味采取关停并转的行政手段,是无法应对,于是在1983年之后又酝酿制定企业破产法。有人认为我国企业破产问题是此时才提起,而且是由他发起的,这是不正确的。前已述及,我国在1979年民事诉讼法制定时,就已研究了企业破产问题,而且还草拟了实为企业破产的清产还偿程序,已成为民事诉讼法的一章,并经起草小组通过,不过没有向社会公布,我也低调,未向外人道及,所以许多人不知道这段历史,才发生了误解。我想借此机会,说明事实真象,还历史本来面目,以正视听。
如果不算上次“自动流产、胎死腹中”的破产法起草,1984年这次是我国首次正式起草破产法。当时成立了破产法起草小组和破产法起草工作小组,起草小组由国务院有关部委的负责人组成,是起草工作的决策机构,起草工作小组由一些熟悉破产工作的专家和官员组成,负责调查研究、收集资料、草拟条文、修改订稿、报送审批等工作。我参加起草工作小组,任副组长。
起草破产法的首要工作是确定范围,明确要制定一部什么样的法律。起初,我们工作小组认为应当制定全面的破产法,包括个人破产。但领导认为太冒进,个人破产的条件还不成熟。接着我们拟制定全面的企业破产法,包括所有的企业,不论是什么所有制。在着手工作后又觉得行不通,所有制不同,实行破产的标准程序大不一样,实在无法融合,于是决定先搞全民所有制国有企业的破产,还天真地认为,只要这个难点能攻下,国有企业能实行破产,其他企业的破产问题就会迎刃而解的。但法律的名称又不宜过窄,仍称为企业破产法,只是在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本次立法以简略为指导思想,在起草中,工作小组曾书面请示,表明本法不超过一百条,但未获批准。通过后为43条,内容太少,操作性差,主要起到意向的宣告作用。这也和当时的认识水平及客观条件有关。本法于1986年12月2日通过公布,而试行日期则不确定,只是定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开始。这就是说,当时制定颁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客观条件尚不完全具备,以企业破产法催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问世。
当时社会上对企业破产的认识还较滞后,本法草案在上一次全国人大常委员会议审议时,就有些委员持有异议,有个委员还情绪激动,为民请命,危言耸听地说,如果通过企业破产法就会造成企业倒闭,工人失业,有的家庭还会家破人亡的严重不良后果。于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企业破产法草案暂不交付本次人大常委会表决。对于这个问题,北京政法学院的研究生召开会议讨论时,邀我与会发表意见。我说这个问题的出现和处理是正常的,是符合法定程序的,但在认识上有问题的。法律是治国的手段,是社会的需要,制定颁行企业破产法是因为社会上存在着某些企业已经或将要破产的现实,而才制定颁行破产法,绝不是相反,绝不是企业破产法造成企业破产,这是颠倒了因果关系。假如这个认识是正确的,则我们就不要制定颁行刑法,那社会就会安宁太平了吧!当然不是这样。从那次人大常委会之后,有关部门积极进行企业破产问题的试点,加大宣传力度,就在下一次的人大常会上顺利通过。
这次通过的企业破产法(试行)适用面窄,不太适应社会的实际情况,在试行过程中,我还参加了起草工作小组赴辽宁、天津等地进行的调研。从全国情况看,依照企业破产法(试行)进行破产的企业,都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如辽宁省沈阳市的集体所有制的防爆器械厂,是全国第一家实行破产的企业。这个工厂在依法破产后,了结过去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甩掉包袱,轻装前进,所有员工都得到妥善安置,不少人还取得了更大发展。
由于企业破产法(试行)适用范围狭窄,发挥作用有限,于是,1991年4月9日正式颁布施行的民事诉讼法,又增加了一个“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扩大了可以破产的企业法人的范围。但这一章并未写明到底适用于哪些企业,而只是说明不适用本章规定的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不适用本章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至于具体的适用范围,是全国人大常委副委员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王汉斌1991年4月2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修改草案的说明中阐述:“实际上只适用于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的破产还债”。
其后多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职能部门,曾多次组织研讨论证企业破产法的立法问题,我都积极参加,而且还参加过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企业破产法草案的制定工作,直至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公布,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这项工作才算告一段落。
但我觉得,我国的破产问题解决得还不彻底,个人破产问题尚未规定。在社会生活中,早已存在个人破产问题,因于法无据,只能任其拖延,给许多工作带来困惑,如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就需要确定某些债务人的破产问题,以彻底解决执行问题,同时,也给债务人一个解脱。
(三)公证法的起草
由于我最早在北京政法学院,也是在全国从事诉讼法的教学研究工作,以及最早在人民日报发表有关公证的文章,又被新华社新闻稿转载,所以我对新中国的公证立法充满期望,最早也是最积极参加司法部主持的公证法起草工作,有许多次,参加公证法起草会议的学术理论界人员就我一个。我国公证法的起草工作虽然时有断续,但我都始终参加,从未缺席,曾被全国公证员协会推选为第一届理事会理事,也鼓励我坚持参加公证法起草的热情。
在公证法起草工作中,有许多理论问题需要研究,最为突出的两个问题,就是“必须公证”和“统一公证”。
必须公证是指为了充分发挥公证的法制效益、社会效益,国家的有关法律应规定某些关系社会重大利益的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必须进行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众所周知,公证是当事人自愿进行的,要不要进行公证自己决定;但为了使自己进行重大行为能产生法律效力,则必须进行公证。二者具有内在的联系,但又有区别,必须公证和自愿公证并行不悖,没有任何矛盾,这就象结婚登记一样,要想成为夫妻,必须进行结婚登记,但是否进行登记是完全自愿的,外人不得干预。这在世界各国和各地区,都是这样作的。但我国由于多种主客观原因,在民事实体法中,极少规定必须公证的条文,影响了依法治国的进程,这是一项需要提高认识,多领域大力加强协作解决的问题。
统一公证是指国家的公证工作,要由专门设立的专门机构统一进行,不能分散进行,不能证出多门,以免引起混乱。但在公证法起草时,可以进行公证和变相进行公证的机构较多,而且由于经济利益的促使,有许多公证机构还进行不正当竞争,造成负面影响。
对这两个在公证法起草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我是积极主张正面解决的,而且还在《深圳法制报》上连续表发文章,进行了宣传和解释,起到较好作用,只可惜的是这一组文章,至今未找到。
(四)人民调解法的起草
人民调解工作是在抗日战争中兴起,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得到很大发展的新兴事物,是广大群众对于大量存在的民间纠纷的解决,所采取的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解决纠纷的有效手段。作为进行人民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遍布神州大地,热情支持和参与人民调解的人员极为广泛,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管理下,得到蓬勃发展,收到极好的社会效益,在国内外受到普遍赞扬,在国际上被誉为“东方经验”、“中华民族创举”。在国内收到良好效益,也减轻了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
人民调解在解决民间纠纷时,有很多优势,符合我们的国情、社情和民情,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我很早就从事人民调解的教学研究工作,非常喜爱这一中国特色的解决民间纠纷的机制,曾先后被选为北京人民调解是协会和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的副会长。我非常关注和积极参加人民调解的立法工作,曾被聘为司法部基层工作司人民调解法起草小组的特约研究员。
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问题,也就是制约其进一步发挥作用的问题,是其效力问题。现已赋予其合同效力,虽有所进步,但仍然不够。如能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水平,达到仲裁员的程度,则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是不存在任何障碍的。目前应实事求是地区别对待,逐步推进。机构健全,人员水平高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自己调解达成书面协议的,如认为符合法律规定,质量高的,经当事人同意,可申请基层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进行审查,核准后即具有强能执行效力,这对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人民法院都是有利的,社会效益十分明显。过去我在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的会议上,曾多次提出这个主张,并建议有条件的地方进行试点。现在人民调解法已颁行,更应进一步推行这项工作。
人民调解法的颁布施行,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我十分高兴和拥护;但从全局来看,我认为还应制定全面的、完整的调解法,全面统筹、协调调解工作,包括个人调解、邻里调解、社团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使之互相照应,协调发展,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五)参与其他法的起草论证工作
我从事民事法律教学研究工作的时间,已超过半个世纪,加之民事法律间的关系密切,故我在参加上述及个法律的起草工作外,还参加了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仲裁法、行政诉讼法等的起草论证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不少被采纳和吸收,自己也有很大的收获和提高。
十九、对强制执行法的执著追求
我这一生,学的和教的法律很多,但却对强制执行情有独钟,不懈追求,甚至是执迷不悟,这表现在倡议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和成立强制执行的全国性学术团体。
(一)关于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
我从1954年开始至今近六十年的教学生涯里,主要是教授以民事诉讼法为核心的民事程序法,包括强制执行部分。1979年至1982年参加民事诉讼法起草小组工作时,主要负责执行程序编的草拟、讨论、修改、再讨论、再修改,直至定稿报批。在以后的民事诉讼法修改工作中,也十分关注执行程序。在较早出版的大百科全书中,我负责撰写执行程序方面的词条。在教学工作中,注重实际,非常关心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对于我国久治不愈的“执行难”和个别情况下的“执行乱”这个痼疾,倍感忧虑。
我认为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固然很多,但立法滞后,不能不说是一个首要的重要的原因。我国的立法情况是,将执行程序附带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1991年通过颁行的民事诉讼法共270个条文,执行程序只有可怜的三十个条文,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在268个条文中,执行程序增为三十四个,面对十分复杂极为难办的执行工作的现实,实为杯水车薪,根本解决不了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强制执行和诉讼及审判,在性质、任务、原则、制度、程序、措施等各个方面根本不同,“拉郎配”式地规定在一起,无助于问题的彻底解决。于是,我在二十年前,即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就提出建议,主张民事诉讼法大修改,将执行程序从民事诉讼法中分离出来,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以应社会的迫切需要。
关于执行立法的名称,各国和各地区不尽一致,有叫执行法或者强制执行法的,有的还冠以民事二字。我认为还是称为强制执行法为宜,因为它既要规范民事的强制执行,也要规范刑事、行政裁判文书中财产部分的强制执行,还要规范国家赔偿裁判文书以及某些行政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工作的机构,一直被称为执行庭或者执行局,大家不是早就承认的吗?
对于单独制定强制执行的建议,开始时了解和关心的人并不多,随着执行实际的需要和单独立法的呼吁,情况发生变化,目前执行的学术界、司法界和立法界已形成可喜的共识,我国强制执行单独立法的美好前景即将实现。
为促进这一工作,我们中国政法大学从事民事诉讼、执行的几位老师组成课题组,草拟了一个八编三十四章三百六十六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专家建议稿)》。后来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起草的《强制执行法草案》合并,形成一个新的更全面、更可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建议稿》,上报中央和立法机关,积极促进单独立法这一历史任务的完成。
为了完善这个建议稿,我们还进行了多次研讨,例如,2010年8月,在革命胜地井冈山,同年10月在虎踞龙盘的南京市,都进行过研讨和论证。在南京市举行的是第一届中国执行论坛,主题是强制执行单独立法研究。此次会议由中国行为法学会执行行为研究会、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会议共收到论文270余篇,研讨分专题进行,会后收录精选的51篇论文出了专集。我作为中国行为法学会执行行为研究会会长,发表了会议的开幕词和闭幕词,对大会进行了引导和总结。
在井冈山举行的是强制执行立法建议会,由中国行为法学会执行行为研究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主办,由于接待力量不足,参会人员虽不甚多,但讨论深入,研究深刻,论证充分,成果显著。我第一次来这风景秀丽的革命胜地,心情激动,情绪高昂,还和大家一起爬上了险要陡峭的黄洋界。为了表示对革命的怀念、对毛主席的敬仰,遂不揣简陋,不避冒昧,奉和毛主席的著名词作《水调歌头·重上井冈山》,凑了一首毫无词意的“词”《水调歌头·偶上井冈山》。现奉出,以求教于各位尊敬的读者。“从无凌去志,偶上井冈山。千里来朝圣地,为求解疑团。路在林中伸,车在绿丛旋,秀色满人间。到过锦绣地,别处无须看。转型期,乱象现,执行难。单独立法制典,祈天遂人愿。排除障碍干扰,循章奋力征战,摘帽可期盼。世上遇难事,我们在登攀。”
余二十年前就提出制定我国独立的强制执行法的设想与建议,现终成气候,全国执行学术界、实务界已达成共识,积极推进立法。我对此深感欣慰,更受鼓舞积极参加井冈山会议,并精神焕发,在参会之余,写下这首《水调歌头·偶上井冈山》的小小词作。这是学习毛主席雄伟词作《水调歌头·重上井冈山》的效颦之作。
[为求解疑团]求解执行难迷津。
[到达绵绣地]指井冈山美景。
[执行难]执行难是我国社会转型期的产物。
[祈天遂人愿]全国学术界、实务界已达成共识,强烈呼吁我国独立的强制执行法早日问世,祈望立法界领导俯察民意,不负众望,为国为民,单制大典。
[排除障碍干扰,循章奋力征战,摘帽可期盼]单独制定强制执行法,内容得以详尽完备,能排除或减轻各种干扰与障碍,执行机构及其人员能依法加强执行力度,尽快摘掉执行难破帽,抛弃“老赖”不良雅号,力促执行工作旧貌变新颜。
[世上遇难事]指单独制定强制执行法所遇阻力。
(二)关于成立全国性强制执行学术团体
为了促进强制执行法问世,提高强制执行的学术理论水平,加强执行工作力度,力克执行难,使我国的强制执行事业更上一层楼,获得更大发展,我极力主张建立全国性的强制执行学术团体。此项工作早就开始,早在1996年11月11日,我和常怡、宋太郎、潘永隆几位教授及河南省郑州市中级法院执行庭韩中水庭长,在郑州开会,研究成立中国执行法学会。志气很大,设想很美,但运气不佳,障碍重重。经过艰苦努力,通过司法部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职能部门的同意,经民政部批准,将成立中国执行法学会的请示和材料上报国务院。但一直没有批准,也没有拒批。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遂改弦更张,投在中国行为法学会名下。因为我觉得强制执行工作是最大最难最需要研究的行为,行为法学会应有这样的研究机构。在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支持下,中国行为法学会执行行为研究会终于在2010年4月18日成立,承蒙广大同仁和领导的厚爱,我被选为执行行为研究会会长。该研究会副会长十一人,其中有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全国人大法律民法室主任等负责人和全国知名学者。现在这个全国性学术团体已颇具规模,组织机构健全,人员众多,并有自己的“中国强制执行网”,正在积极开展工作。为了促进单独制定我国的强制执行法,执行行为研究会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合作,在江西井冈山召开强制执行立法建议研讨会,我们这两个机构又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合作,在南京召开了第一届中国执行论坛,都取得了很大成绩,将会在我国强制执行的立法史下,写下辉煌灿烂的一页。
二十、教学研究工作
我从事法学教育与研究已超过半个世纪,主要是从事以民事诉讼法为核心的民事程序法教学与研究,有时也涉及民事实体法方面,我讲授的课程有民事诉讼法(含强制执行),公证法、调解法、仲裁法、破产法、中外民事诉讼法比较、中外仲裁法比较、民事程序法、以及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我的教学对象有专科生、本科生、函授生、进修生、双学位生、远程教育生、硕士生、博士生等。我较早从事民事诉讼法研究方向的研究生培养工作,担任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导师及其教学组组长。先是培养硕士研究生,待开始培养博士研究生后,就不再兼顾硕士研究生工作。我所培养的硕士研究生据不完全统计有76人,包括极少数是与其他老师共同培养的。我所培养的博士研究生截止2010年共有61人,其中包括我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学生和韩国留学生。
我根据长期从事法学教育的经验,总结出教授与学习民事诉讼法以及整个法学的原则,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这就是“三培养”,“三结合”与“三方面”。三培养是指教与学的目的是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三结合是指教与学都要掌握理论、立法与实际相结合的方法;三方面是指学习内容包括法律(含法规和司法解释)、教材论著以及说明实际情况的材料。掌握学习目的、方法和材料,是有机统一相辅相成的,也可称之为学习法律的“三个三”。
在大学教书,不仅要讲授而且还要研究,只有搞好研究,提高教师的水平之后,才能教好学生,故大学的基层组织称之为教(学)研(究)室。我在长期从事教学工作的同时,还进行了许多与授课内容 关联的研究工作,在学术理论方面有许多新的认识,有不少还是最早提出和具有原创性的。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关于民事程序法系统工程理论的建立
1、理论的提出
1984年,在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上,我根据长期的民事程序法教学经验和对实际情况的了解,第一次将系统论、控制论和运筹学的理论,引入民事程序法学,在全国首先提出民事程序法系统工程的理论。这篇论文随即被《中国法学》杂志编辑选中带走,在1985年第1期上发表了题为《论民事程序法》的论文,系统地论述了民事程序法系统工程的理论。
众所周知,任何社会都存在着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和民事纠纷,这是任何社会都必须面临和解决的重要课题,解决得好坏,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经济的发展繁荣和国家的稳定安危。在我国,为了预防和解决广泛而大量存在的民事纠纷,已制定了不少的民事程序法,为化解矛盾,平息纠纷,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积累了相应的经验。但是,由于这些民事程序法是单独存在和发挥作用的,像铁路警察一样,各管一段,各自为战,从而降低了效益,起不到应有的更大的作用。
在我国,对于表现为民事纠纷的人民内部矛盾的解决,主要靠两个办法,即政治思想教育和社会主义法制,二者互相配合,相辅相成,共同发挥作用。但对于某些较为重大、重要或者当事人分歧极大的民事纠纷,则主要依靠法律。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经济、群众生活,维持社会秩序,是社会主义国家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课题。
解决民事纠纷的法律有两类,一类是民事实体法,包括民法、经济法、劳动法、婚姻法、继承法等;一类是民事程序法,包括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公证法、调解法、执行法等。二者关系极为密切,均不可或缺。因为民事实体法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标准,是从实质上解决问题;民事程序法则是解决民事纠纷的办法,是从程序上解决问题,没有解决纠纷的标准不行,没有解决纠纷的办法也不行。民事程序法不仅与民事实体法相配合,共同解决民事纠纷;而且还有自已独立的价值,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从预防和解决民事纠纷的过程来看,民事程序法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严格依照民事程序法规定,一步一个脚印认真地查明民事纠纷的真实情况,然后运用民事实体法的标准,得出的解决纠纷的结论,则是正确的或者基本正确的;否则,违反民事程序法的规定,只依照民事实体法的规定解决纠纷,则是盲目的,得出的解决纠纷的结论,则正确的概率不大,而付出的代价却不小。因此,程序优先、程序第一的理念,已逐渐被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所共识和采纳。
2、理论的内容
民事程序法的范围广泛,凡是作为预防和解决民事纠纷办法的程序、制度和原则,都属于民事程序法的范畴,主要的有公证法、调解法、仲裁法、民事诉讼法、执行法和破产法。
但是,过去这些民事程序法之间是互不联系的,因而作用是有限的。为了进一步发挥民事程序法的作用,就必须有所创新和突破,建立中国特色的民事程序法体系。为了完成这一任务,必须对现行的各个民事程序法律、法规进行总体考察,综合分析,强调其系统性和科学性。各个民事程序法律、法规,当其分别发挥作用时,是一种低能的态势;当其按照科学的顺序排列,作为一个严密系统发挥作用时,则是另一种高能的态势。
系统一词最早出现于希腊语中,是部分组成整体的意思。马列主义理论创始人就曾明确提出过系统的思想和概念,恩格斯说:“我们所面对着的整个自然界形成一个体系,即各种物体相互联系的总体”。他还明确指出:“自然界不是一成不变的事物的集合体,而是过程的集合体”。恩格斯这里所讲的“集合体”,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系统,他所讲的“过程”,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系统的发展变化。实践证明,系统这个概念是长期发展的结果、社会实践的产物、人类思维的结晶、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
系统广泛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在现代高度组织起来的社会中,任何一种社会活动,都会形成一个系统。系统是由两个以上部分组成的有机整体,它们之间是相互依赖相互作用的,整体和各个部分,都具有明确的功能。虽然系统这个整体是由各部分组成的,但以特定结构科学组成之后,就具有新的更为强大的功能。换言之,系统组成部分之和大于各个组成部分之和,即1+1+1不是等于3,而是大于3,这就是系统的作用和功效。
运用现代科学持术手段,创造新的系统或对已有系统旋施加可能的积极影响,使之发挥更大作用,就成为系统工程。工程一词,本来专指自然科学,诸如水利工程、土木工程等,后来逐渐扩大到社会科学的领域,诸如希望工程、阳光工程等。既然可以把自然科学成果,扩大运用到社会科学的其他领域,当然也就可以推广运用到法学领域,成为法治系统工程,比如,把系统论、控制论、运筹学等引入民事程序法领域,创制民事程序法系统,这就是将系统工程理论和方法引入民事程序法之后,把研究的对象放在系统的形式中,着重从整体和部分之间、整体内部与外部环境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中,进行综合考察,以求得问题的最佳处置。
3、理论的特点
客观事物是相互联系的,作为预防和解决民事纠纷法律手段的公证、调解、仲裁、诉讼、执行和破产等,也有其内在的联系和制约,应当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用系统科学和系统方法加以研究,从而建立预防和解决民事纠纷的中国民事程序法治系统工程。这个法治系统工程,具有以下一些主要特点;
(1) 整体性。作为民事程序法的公证法、调解法、仲裁法、诉讼法、执行法、破产法,是从各自不同角度和民事纠纷发生作用的。
①作为这个法治系统工程的第一个组成部分是公证法。从预防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整体来看,它是真正的“第一道防线”,对于公民、法人和准法人重大的法律行为、法律事件和法律文书,由国家授权的公证组织和人员对其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从正面引导其步入法制轨道,就可以正面进行引导,解决潜在的争议,预防纠纷的产生。
②作为这个法治系统工程第二个组成部分是调解法。基于中华民族和为贵的优良传统,由于国情、社情和民情的要求,调解在我国极为发达,形式多样,广泛存在,主要有人民调解、邻里调解、社团调解和行政调解等,其中以人民调解最具有优势,人民调解委员会遍布于城乡和企业,大量的人民调解委员勤勤恳恳,认真负责,不怕牺牲,勇挑重担,对于社会上普遍存在的民事纠纷,主动介入,进行有效的调解和预防,解决大量的民事纠纷,其数量相当于全国人民法院一审收案的几倍到十几倍,为预防和解决民事纠纷作出了巨大贡献。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人发调解水平的提高,根据有关规定,今后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的调解协议,已具有生效合同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遵照履行;如果调解协议是自愿合法的,能正确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并经基层人民法院审核批准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将发挥更大作用。
③作为这个法治系统工程第三个组成部分是仲裁法。它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当事人之间对较为重大的民商事纠纷,可以在签订书面仲裁协议的基础上,当纠纷发生时,提请仲裁组织和人员解决。仲裁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有效方式,有许多优势,也得到国家的支持,如个别当事人不遵守仲裁裁决,不主动履行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可申请并能得到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目前我国的仲裁委员会是按地域设立的,彼此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另外,还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各类仲裁案件,当然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④作为这个法治系统工程第四个组成部分是诉讼法即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是公民、法人及准法人发生民事纠纷后所采取的一种有效解决办法,是由法院进行审判,属于司法解决的范畴。司法解决是任何国家解决民事纠纷的最高手段和最终方式,具有极大的权威。当事人对其发生的民事纠纷,如不愿经过民间调解,不愿采取仲裁方式,即可选择诉讼的手段,通过法院的司法程序解决。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解决民事纠纷有二种方式,一是调解,二是判决。这里的调解是诉讼上的调解,和诉讼外调解的人民调解,性质、效力均不相同。
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所作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否则,胜诉一方当事人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⑤作为这个法治系统工程第五个组成部分是执行法。执行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采取法定措施,依靠国家力量,强制败诉当事人完成义务,实现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事项。可以强制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除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之外,还有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及某些行政决定书、处罚书。
执行是一个重要环节,对这个系统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利益冲突,各执已见,甚至义气用事,争执不休,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相当多的人不会自动履行,只有强制执行的保障,才能使其实现,才能维护社会秩序,促进改革开放,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目前强制执行的规定,还包含在民事诉讼法中,但性质不同,难于兼容,而且内容太少,缺乏操作性,预计不久的将来即可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
⑥作为这个法治系统工程第六个组成部分是破产法。依照破产法进行的破产程序,最后就是执行,即将破产财产变现,依法分配给债权人。如遇障碍就要强制执行。所以说破产法也是这个法治系统工程的有机组成部份。
(2) 综合性。综合性是系统工程的一个重要功能,是将组成整体的各个部分,综合排列成合理的体系,使各部分之间互相依存,互相促进,形成新的合力,发挥更大作用,大于各部分功能的简单之合,在预防和解决民事纠纷法治系统工程中,公证、调解、仲裁、诉讼、执行、破产,都有各自的功能,都从不同方面发挥作用,为共同的目的——预防和解决民事纠纷而“各尽所能”。但这只是简单的工作,是“各自为战”,发挥的作用和显示的功能是有限的。如组成民事程序法系统,各部门工作人员能改变理念,掌握系统的理论,除作好各自部分的“本职”工作外,还要有意识地配合、照顾其他部分的工作,以便“携手共进”,发挥更大作用。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所做的工作,就是典型的例证。人民调解工作由司法部指导和管理,民事诉讼(审判)则是人民法院的职能,过去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完人民法院有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职责,但却很少活动,鲜有成绩,人民调解和民事诉讼几乎成为两股道上的车,互不接轨,起不到互动互助的协同作用,致使人民调解工作水平难以提高,而人民法院的收案又直线上升,不堪重负。原因之一就是全国人民调解委员会收案数由过去相当全国人民法院一审民事收案的17:1,下降为7:1。不久前,经过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协商,报中央批准,发出相应的规范性文件,重申基层人民法院应加强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作出的调解协议书,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合同效力,不得任意反悔;如果拒不履行义务,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要审查原有的调解协议书,认为正确的,即作出裁判,支持调解协议书的效力。这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得到指导和支持,威信能够提高,收案率也会明显上升;人民法院的收案率将会下降,工作压力减轻,能更有时间和精力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形成可喜的良性循环局面,这就是民事程序法系统工程综合性的一个典型例证,已收到并将进一步收到良好的社会效益。
(3) 反馈性。反馈性是控制论的一个重要概念和基础措施,是将控制系统的信息作用于施控系统,再把产生的效果输送回来,并对控制系统及被控系统的信息再输出而产生作用的过程。换言之,就是根据系统中各部分过去的情况变化,互相影响的结果,来调整未来的行动。这种用系统活动的结果来调整系统活动的办法,就是系统论和控制论中的反馈性。
在民事程序法法治系统工程中,这种反馈性是很明显的。反馈有多种情况,可以是某一部分工作做好了,要求其他部分配合,以期共同提高。例如,人民调解工作做好了,威信提高了,解决的纠纷多了,要求人民法院的工作相应加强,形成良性循环。也可以是某一部分工作未做好,需要其他部分配合,以改变局面,挽回损失。例如,某个时期某个地区,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未做好,致使调解委员会的收案率下降,从而也促使人民法院的收案率上升,工作被动。因此,人民法院在改进指导工作的同时,也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配合,共同打破被动局面,迈上新的台阶。
(4) 最佳化。这是系统工程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是系统方法所追求的理想境界,就是要求系统工程内各部分之间配合,达到最好的状态,产生出最好的效益。怎么才是一个系统的最佳化呢?在自然科学的系统工程中,可以根据需要,运用最新技术手段,进行精确的定量分析,得出相应的数据,了解是否达到最佳化。有些一时无法作到定量分析的,也可采取定性分析的方法进行。
在社会科学中,则情况有所不同,不少学科是无法运用最新技术手段,进行精确的定量分析的。就预防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民事程序法系统工程来说,就是如此,只能运用定性分析的方法,作出概括的了解和比较,以求最大程度的最佳化。需要指出的是,在民事程序法系统工程中,还可运用法治运筹学的方法,对其各个部分进行分析,找出最佳的配合方案,使部分和整体都能达到最佳的理想境界。
4、理论的建立
我认为,作为这一系统工程组成部分的公证、调解、仲裁、诉讼、执行、破产等,都属于民事程序法系列,因而这个系统工程也应称之为民事程序法系统工程,是一种新型的社会主义的法治系统。对于民事程序法过去理解较窄,往往只把民事诉讼法作为民事程序法;当然,民事诉讼法的确是民事程序法,但只是其中一个部分,也可说是重要部分;但却不是全部,其他还有公证、调解、仲裁、执行以及破产等法律,都是民事程序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对民事程序法进一步分析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民事程序法中的问题很多,限于篇幅,现只能提出两个重要问题:
一、关于民事程序法的指导思想。我国民事程序法的根本指导 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唯物辩证法是预防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根本指导理论,当然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②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预防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根本指导方针。人民内部矛盾是民事纠纷的诸方主体,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对目前暂时的、较小的利益发生的冲突和争议,当然应当按照民事程序法的规定,加以预防和解决。
③实事求是是预防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根本指导方法。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原理和思想路线,当然也是预防和解决民事纠纷 的根本指导方法,民事程序法系统工程就是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建立和运行的,既不能超越现实,办做不到的事,又不能畏缩不前,不办能做到的事。
二、关于民事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①查明纠纷的真实情况,做到以事实为根据。
因为民事程序法是预防和解决民事纪纷的法律,只有在查明了事实、分清了是非,做到以事实为根据,才能真正做好预防纠纷的产生和激化,才能妥善及时地解决民事纠纷。
②贯彻便民思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预防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民事程序法系统工程,是做人的工作,涉及的人员极其广泛。因此,必须贯彻便民思想,切实为办证(公证证明),办案(调解、仲裁、审判、执行、破产)的当事人着想,尽量简化手续,方便当事人。当然,这是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进行的,便利当事人和保证办证、办案质量是可以而且应当统一的,是并行不悖的。
③预防和解决民事纠纷相结合,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对于广泛而又大量存在的民事纠纷来说,必须做好预防和解决这两方面工作,预防是防患于未然,解决是治理于既然,在纠纷未发生时防止发生,未激化时防止激化,如发生后则积极妥善解决,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应当贯彻执行防治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处理大量存在而又影响深远的人民内部矛盾,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更大贡献。
④依法强制和说服教育相结合,巩固安定团结,促进生产建设。
预防和解决民事纠纷,更多的是做人的工作,这就需要喻之以理,动之以情,充分做好说服教育工作:但是,预防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民事程序法系统工程,是法治工作,当然要有强制,法的本质是强制,没有强制就没有法律。于是,将二者很好地结合起来,发挥各自的作用,就成为民事程序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关于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的倡议
强制执行法又称民事执行法民事强判执行法,是关于规范国家司法机关实现和当事人执行生效律文书内容的立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执行有民刑之分,刑事执行主要是依照监狱法:民事执行则主要依照执行法,因其本质和特点是强制,故称为强制执行法加以强调是可行的、妥当的。
我和强制执行法有不解之缘,从1954年到北京政法学院法从事民事诉讼法(含执行程序)等教学研究工作以来,已经半个多世纪,是我国最早从事民事诉讼法和强制执行法教研工作的第一人。1979年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起草小组成员,参与长达近三年的民事诉讼法起草工作,主要就是分工负责执行程序编条文的草拟、讨论、修改、确定工作。其后,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又积极参与,主要还是负责执行程序编,尽力从立法层面解决“执行难”和“执行乱”的社会痼疾。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颁行,执行程序编和过去相比,得到一定的加强和完善。
我在参与民事诉讼法试行和正式颁行的立法工作中,就深感民事强制执行立法的重要;后来大量出现执行难和执行乱的尴尬局面,受到广大当事人和整个社会的责难,又清楚看到执行部分立法的不足,在试行的民事诉讼法中,执行程序仅有24个条文,就是在正式颁行的民事诉讼法中,也只有30个条文,在2007年修订后,也只有34个条文,是远远不敷实用的。执行法是民事程序法的一个重要的部门法,对整个程序法体系起着支持和保障作用:但却又如此单薄简单,规范不了极为复杂的执行工作,促进不了当事人履行或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在草拟执行程序编条文草案时,我就想增加条文数量,而且也写了不少,但宥于当时形势,最后还只能忍痛割爱。于是,我在1991年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各种场合,提议应大修大改,正式提出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并大大增加条文的设想和建议。其后,又在不同场所进行呼吁。2001年,我承担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课题,与中国政法大学的几位老师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课题组,任组长,进行实质性的工作,去国内外进行调查研究、召开一系列学术研讨会,在反复论证的基础上,于2004年2月,正式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草案)。
这个专家建议稿是在反复研究修改的基础上,提出的第二稿,共8编34章
366条。第一次于2005年8月,出版《中国强制执行法”试拟稿)》,第二次将于2011年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专家建议稿)》立法理由、立法例参考及立法意义。第一编通则,是关于强制执行法总的原则性的规定,特别对执行机构和人员设了专章,对这个敏感的争议颇多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第二编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对执行程序的启动、进行、变化和结束以及执行救济作了规定,特别是对其中被执行人的变更与追加、执行方式的变更等这些棘手问题,作了明确规定。第三编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这是复杂而又重要的一编,根据执行对象的不同,分别对现金、存款、收入、不动产、知识产权、债权以及船舶、航空器的执行,作了详细规定。第四编实现非金钱债权的执行,包括实现物之交付请求权的执行和实现行为请求权的执行。第五编保全执行和先予执行,重点是保全执行。第六编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执行程序的特别规定,它有很大的特殊性,和涉外程序分别规定是十分必要的。第七编涉外执行程序的特别规定,从涉外执行的特点入手,作了细致的规定,以加强操作性。第八编附则,对本法的适用范围、本法的效力优先等重要问题,作了规定。
强制执行独立成法的思想,从提出到当前的实践,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从无人认同到现在学术理论界、司法实务界达成共识,也得到国家立法部门和领导同志的支持,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强制执行法专家建议稿草案的提出,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我和大家一样,都热烈期盼和欢呼《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的问世,以推动我国执行事业更快发展、再上层楼。
(三)关于民事证据法的设想与建议
民事证据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是查明案件事实、分清争议是非的保证,在民事诉讼法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但是,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却极其简单,只有12个条文,远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我在1997年的一次学术会议上谈到加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时,提出细化强化民事证据规定的设想。
民事证据和民事执行有所不同,民事执行是民事诉讼的“附加”部分,与民事诉讼的性质、任务、原则制度措施,等完全不同,是可以单独设立的;而民事证据则是另一种情况,是“结合”在民事诉讼法中,是难于完全而清晰地分离的。于是我有两个想法,一是制定独立的民事证据法,详细规定民事诉讼证据及其规则,而在民事诉讼法中,仍保留必要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及适用的程序,二者互相呼应,互相配合,共同为查明案情、分清是非服务。二是仍保留在民事诉讼法中,可以强化和细化,增加条文和可操作性,以达到完善民事证据规定的目的。我倾向于后一种作法,因为民事诉讼法的核心和重点是民事证据,如果抽走,则不成其为民事诉讼法,是不可想象的,因而还是继续保留为宜。假如要抽走另行立法,还有一个关系问题,即民事证据与刑事证据、行政证据的关系如何处理,是各立门户,成为三部诉讼证据法,还是三合一,制定一个独立的诉讼证据法,都不好处理。如果在三个诉讼法中,分别加强证据部分的规定,则就勿需解决这样的难题了。因此,我在各种场合,均建议在三大诉讼法中,各增强诉讼证据的份量,完善证据制度使之发挥更大作用。
(四)关于重新认识公证的效力与作用问题
公证是民事程序法的第一个组成部分,在引导社会行为和预防民事纠纷方面,发挥着重要而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学术界对公证效力和作用的认识还不够深入,目前一致的看法是,公证的效力与作用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民事法律关系成立要件:二是民事诉讼特殊证据:三是民事强制执行的特殊根据。这种认识虽然不错,但却很片面和肤浅,忽略了公证工作主要的效力和作用。
上述三个效力是公证证明行为的“消极”效力,是成为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成立要件时、或者公证证明成为系争标的或者成为执行根据法律文书时,才会具有的效力,因而发挥作用的范围是有限的。在公证证明活动中,绝大多数的证明行为在真实合法的状态下得到确认,在正面引导的活动中,都被公证当事人及有关人员所接受和实施而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这是绝对不应忽略的现实,是发挥作用的主要方面;否则,对广大公证当事人活动及有关人员的劳动,对占绝对多数的公证证明活动和巨大效力不予承认,是不公平的。于是我在1995年给研究生上公证课时,第一次提出这个问题,强调公证的首要作用是对社会进行正面引导,使真实合法的公证事项发生效力,付诸实施后,发挥作用,产生效益。因此,我认为公证工作的效力和作用是四个而不是三个。
(五)最早提出“必须公证”和“统一公证”的理论
“必须公证”和“统一公证”,是公证工作中的两个基本概念。必须公证是指某些重大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必须进行公证,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统一公证是指公证行为只应由国家指定和授权的公证组织人员进行,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我就在《深圳法法制报》上发表连载文章,提出必须公证和统一公证的理论,其后总在不断呼吁,已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基本认同。
公证是自愿的,是由当事人自愿到公证处在公证员面前进行公证的,这是指它进行的程序;至于哪些事项必须公证,不公证即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则是另一回事。事实证明,必须公证和自愿公证,是从不同角度进行规范的,是并行不悖的。正如结婚登记是当事人自愿进行的,但结婚必须登记,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不登记则不能产生合法婚姻的效果。必须公证的事项,应限于重大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一般应由民事实体法规定。但我国由于历史原因和认识的不到位,我国民事实体法很少规定必须公证的事项。但这种规定,对稳定、改革、开放又是十分必须的,我曾建议公证法中作出相应规定,也不失为一种必要的补充办法。这里虽然存在程序法规定实体法内容的“越权”行为;但却是必要的、可行的。我历来主张民事实体法和民事程序法规定的内容,是可以适当交叉的,事实上民事程序上的不少内容已为民事实体法所规定。在公证事项立法上,来个相反的适当的交叉,完全是可以的、必要的。因为民事实体法没有规定,公证法不得不予以补充,这完全是为改革、开放和稳定的大局着想的。
我国的公证证明活动,历史上是由专门的公证组织和公证人员统一进行的,这对保证公证证明的质量,提高公证效率和效益,是十分必要的。但是,由于利益的驱使和其他某些因素,不少组织和人员也进行证明活动,诸如鉴证、见证等这种“证出多门”的状况,不利于公证工作的开展,也有损于当事人和社会利益,是应当纠正的。
(六)关于民事诉讼法主体身份的正名问题
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作为诉讼主体的当事人的身份,称之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在学术界实务界已认识一致,在立法上也普遍采用。但我认为是不妥的,公民和其他组织的称呼,应当更正。
关于第一种人公民的称呼,函盖不全。众所周知,公民是有年龄限制的,而且是个政治性概念,不到十八周岁的和剥夺了政治权利的,都不在公民的范畴中,但他们还是具有民事权利的,还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主体承担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故这个称呼应当改正,我认为称之为自然人才是准确的。
关于第三种人的称呼,叫法不一,在国外,叫做非法人团体;在我国,多数称为其他组织,在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中,都是这样写的;在个别法律中,也有写为非法人单位的。但我觉得这些称呼都是不科学的,应当重新考虑,予以正名。
非法人团体或者非法人单位只是个中性名称,只具有排除性而无确认性。至于是什么性质的组织(团体或单位),关没有正面回答。极而言之,不是法人的组织,是否都属于其范畴呢?比如黑社会组织、犯罪团伙等等,是否包括呢?当然是不包括的。但文字上是不周全的,给人留以歧义的余地。一个科学的完美的名称,不应从负面说明它不是什么,而应从正面说明它是什么。
至于其他组织这个名称,也是不够科学的。众所周知,其他是相对于主要而言的,有了主要的主体,才会有不重要的与之相类似的其他,在民事诉讼中,如果没有出现主要的主体,都是一些次要的其他组织,似乎有“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之嫌。再说其他组织的范围也太广泛,和上述非法人团体一样,不够周全,不能从文字上明确排除黑社会组织、犯罪团伙等等的“渗入”,故这个名称也是不可取的。
我在2001年10月给博士研究生上民事诉讼法学课时讲到这个问题,提出自已的看法。认为这个名称应从正面考虑,可以称之为“准法人”,即在民事诉讼中,发生争议的当事人,除自然人、法人之外,还有一个相当于法人的组织,它们虽然不具备法人资格,但有自已的名称、地址和负责人,可以依法从事民事诉讼活动,享有诉讼主体的权利,承担诉讼主体的义务,相当于法人的诉讼地位,可称之为准法人。有的国家军衔中,设有准尉和准将,也就是相当于军官和将军,我们称之为准法人,就是相当于法人的意思。这是从正面命名,不会发生歧义,黑社会组织、犯罪团伙是混不进来的。总之,我认为我国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的身份应称为自然人,法人和准法人三种。
(七)关于强化检察监督的理念
权力需要制约,行使权力需要监督,在司法权的运作上也不例外。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保证法律的统一实施,防止权力的滥用,具有重要作用。早在20世纪70年代参加民事诉讼法起草时,我就主张强化民事诉讼的检察监督,认为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只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有权进行监督,未免失之偏颇。在民事诉讼中,作为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公民、法人、准法人如有违法事件发生,人民检察院亦应对之进行监督,提请有关部门纠正。这里不发生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干预”问题,发生的只是违法应否纠正的原则性问题。因此,我主张人民检察院有权利也有义务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全面监督。现行民事诉讼法只规定“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显然是不够的。
至于民事执行活动,由于其重要和复杂,检察监督更为必要;但过去立法规定是不完备的,理念是比较落后的,司法实践也是欠缺的,因而没有明确规定对民事强制执行行为的检察监督,这也是形成当前“执行难”和“执行乱”的原因之一。我在参与民事诉讼法起草执笔草拟执行程序编条文时,就已感到检察监督的必要,并试图写入条文,但由于当时环境及条文数量之限,终未做成。这次在牵头草拟《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专家建议稿)》草案时,就在基本原则中明确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强制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并在通则中专门规定了监察监督的内容和程序。而且,明确规定了检察院同级抗诉的程序、调卷审查、审查结果的处理、检察建议及抗诉的限制等,有利于健全与完善对民事强制执行活动的监督,有助于对执行难和执行乱的克服。
(八)我是最早参与企业破产法的起草和理论研究工作的
长期以来,似乎在立法界、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有一种说法:新中国破产立法的准备工作是在1984年之后开始的,而且,有人硬说是他自已首先提出破产法的立法问题,俨然成了新中国破产立法的“倡议人”。其实不然,新中国的破产法起草准备工作绝对早于这个时期,实际上,在1979年9月我国民事诉讼法起草小组成立之后就开始了。整个来说,我国破产立法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在民事诉讼法试行起草过程中。在此之前,新中国没有进行过破产法的起草,在那个年代,“破产”一词都成为忌语,当然不可能谈什么破产立法的。从1979年9月后,在民事诉讼法起草过程中,经过大家认真讨论,认为在我国的企业中,存在着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的破产问题,我国的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应规范这个问题。当时刚刚经历过“文化大革命”,大家都心有余悸,谁也不愿意负责草拟破产程序的条文初稿,最后经领导指定,任务落到了我的头上。其实我当时也存在恐惧心理;但任务已定,只好硬着头皮勉为其难了。经积极准备,收集资料,仔细研究,总算提出一章“清产还债程序”,共18个条文。为了避免“破产”一词 的强刺激,还煞费苦心地将其改为“清产还债”这个刺激较小的名称。就是这样,仍免不了“厄运”,到最后关头,当民事诉讼法草案要送审时,大家又犹豫了,考虑到当时的经济发展状况和人们的思想认识水平,为了保证民事诉讼法草案的顺利通过,遂决定(我也是同意的)将清产还债这一章抽了下来。经过长期研究和准备,已经形成系统条文的破产规定,就这样“未曾出师先夭折“了。
第二个阶段是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时期。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在我国出现了不少企业破产问题,从1984年开始,学术界探讨这个问题,接着成立企业破产法起草小组和起草工作小组(我任起草工作小组副组长),由工作小组先提出条文初稿。最初设想是起草全面的破产法草案,但客观条件不成熟,遂先起草企业破产法草案,后又考虑各种所有制企业的极大差别,还是先解决最难办的问题,于是在该法的第二条加以限制,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由于当时的客观条件和立法指导思想的保守,这个于1986年12月公布、1988年11月起施行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只有43个条文,远远满足不了实际工作的需要。
第三个阶段是民事诉讼法修改和正式颁布时期。企业破产法(试行)明文规定本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有制企业,但当时的实际情况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很难破产,而破产较多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等却没有规定,出现了立法空白。于是,经过充分酝酿,对民事诉讼法(试行)进行修改时,增加了一章,即1991年4月颁布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的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主要是扩大了适用范围,将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 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纳入了破产还债的范围,补充了企业破产法(试行)的不足。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全过程,包括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等增补部分制定的过程,我都始终参与。
第四阶段是制定企业破产法时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对破产法律制度的需要日益强烈,于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经委员会牵头起草破产法草案,由于原企业破产法(试行)条文过少,内容简单,只能重新起草这部市场经济急需的法律,我也参与了立法的(包括参与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破产法草案)研讨工作。这是一部比较全面规范破产问题的法律,既着眼于现实,又考虑了未来,具有开拓精神,已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颁行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我在参加企业破产法的立法起草工作之前和之中,同时进行破产理论的研究工作,对许多问题有了较深入的理解和新的发现。
(九)提出完整的民事诉讼法学科的理论体系
我国由于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影响,具有轻视法律的传统,而在法律中,又是重刑事、轻民事,重实体、轻程序,作为民事程序法的民事诉讼法,处于“轻中之轻”的地位,新中国成立后的相当长时期,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并无多大进展。
改革开放以来,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随着生产的发展,对外经济活动的增加,民事诉讼法发挥作用的场所更为宽广,民事诉讼法的地位亦有所上升,理论研究也渐趋活跃。但系统的理论研究仍显滞后,赶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
有鉴于此,我牵头组成《民事诉讼法原理》课题组,得到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金资助,于2003年4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民事诉讼法原理》(我任主编,78万4千字)的专著。该书对民事诉讼的理论作了系统的梳理和研究,全书除绪论外,分为基本理论篇、程序制度篇、程序关系篇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包括民事诉讼目的、诉权、诉讼标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当事人、民事诉讼行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证明和既判力;第二部分包括审级制度、审前程序的基本架构、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上诉审程序、再审程序、法院调解制度、诉讼费用制度;第三部分包括民事程序法体系化、民事诉讼与实体法关系、WTO与我国民事诉讼改革、非讼程序、执行程序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和行政交叉案件的冲突及其解决、民事司法赔偿。
这三大部分是紧密联系,互相影响的,以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为指导,以民事诉讼的程序制度为基干,以民事诉讼的程序关系为纽带,形成了结构合理,相得益彰的整体,初步建立了完整的民事诉讼的理论法学休系。
由于这一理论法学体系的建立和该书的重大影响,目前正在该书的基础上编写以我为主编的供法学硕士、博士研究生使用的民事诉讼法学教程。为研究生编写法学教材,这在我国还是第一次,必将造成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十)倡议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的修改和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公布施行的时间已长,社会经济和国内外形势发生重大变化,这两部法律都已届修改之时,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将其修改列入立法规划。为了搞好这两部重要法律的修改与完善,促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应当理论先行,对有关两法的修改与完善问题,进行深入地调查、分析和研究,为立法工作打下良好而坚实的基础。
多年前,我就提出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的修改与完善问题 ,并不断呼吁;在两法修改提上议事日程之后,为了推动两法修改与完善的理论研究工作,由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与南京大学法学院,于2004年6月5日在北京召开中国民事诉讼法、仲裁法修改与完善的全国学术研讨会,出席会议的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全国许多高等法学院校、研究机构的领导和同志,以及部分法学硕士、博士研究生代表,共128人。我作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诉讼法学研究中心顾问主持大会并发表了讲话。我认为两法的修改与完善,应当实事求是,从我国实际出发,进行充分的实证调查研究,坚决奉行法律本土化原则;应当注意分析研究其他国家及地区立法的经验教训,以收事半功倍之效;应当尊重民事诉讼和仲裁的自身规律,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仲裁权利,避免行政化的不良倾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不受两法原框架和条文数量的限制,该修改的就修改。总之,修改与完善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必须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切实做好工作。大会经过充分的讨论、研究,在修改与完善两法的主要问题上达成了共识。
2010年下半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规划,已启动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程序,我也积极投入了这项具有重大意义的工作。修改民事诉讼法遇到的首要问题就是如何妥善处理执行程序,是单独立法还是仍保留在民事诉讼法中。这个热门话题已讨论多年。我在二十年前就主张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之后不断呼吁和建议,力求圆满完成这个历史任务、时代使命。
(十一)关于“平衡论“理论的设想与提出
我在半个多世纪法学教育与研究的生涯中,在与社会实际及司法实际的长期接触中,通过预防和解决民事纠纷的专业活动,充分看到纠纷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与争议。在民事诉讼和仲裁实务中,认识到原告和被告、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攻击”与“防御”。通过争议与辩论,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达到了新的团结。凡此种种,逐渐理解到“平衡”的必要。进而通过对哲学和其他社会科学有关理论的学习、研究,深入探讨,眼界大开,思维升华,认识到不仅在民事纠纷的预防和解决中,就是在整个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矛盾,有的转化为纷争,通过各种方式,使这些矛盾和纷争得到解决,达到平衡,使自然界和社会得以存在和发展:继而再产生矛盾,发生纷争,再次解决后,又达到新的平衡,如此周而复始,螺旋上升,达到更高的境界。平衡是客观世界发展的普遍规律,比如,在自然界,鸡由于产卵和繁衍后代的需要,在自然群体中,总是母鸡多于公鸡。在人类本身的再生产中,排除人为因素,从大量观察得出的数据是,男女婴儿出生的比率为103:100,因为男性由于战争、车祸等因素死亡率较高,故留出了三个“损耗”。
事实充分证明,“平衡”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极为重要的根本法则之一,各种事物都处于矛盾的平衡之中,随着事物内部的变化,旧的平衡将会逐步被打破,经过演化,达到新的平衡。在这种从旧平衡到新平衡的发展中,自然界得以发展变化,人类社会得以存在和发展。矛盾是事物存在的一种形式,团结或者争斗是发展的动力,平衡是追求的永恒目标,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所以,我认为“平衡”应成为一种重要的理论,在“矛盾论”之外,还应充分研究、探讨和建立“平衡论”这门学科。这种设想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就已有过,1999年,在一次外地讲学的课堂上,提出了“平衡论”的构想和研究轮廓,深得大家的认同和赞扬。我计划将来在法学教研任务不是太忙时,要潜心研究这一课题,对“平衡论”理论的建立贡献微薄之力。
(十二)关于构建大调解格局与制定大调解法的设想与建议
社会稳定是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但影响社会稳定的社会矛盾和民事纠纷,又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因此,尽好、尽快地解决民事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就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 。我国积数十年之经验,积累了许多解决民事纠纷的办法,诸如社会性、行政性和法律性手段;在各种手段中,又有许多不同的形式。但最好的为广大群众喜闻乐见的办法还是调解,它既解决纠纷,又不伤和气,符合我们的国情、社情和民情。
调解的方式很多,但目前却是单独存在,各自为战,未能建立体系,形成合力,在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于是,我在上个世纪末,在不同场合向许多领导单位建议,应当以整个社会为舞台,建立大调解的格局,这个调解包括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的人民调解,行政机关主持的行政调解,群众调解组织主持的社会调解,法院主持的司法调解等。这些调解活动,以司法调解为核心,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互相联系、互相支持、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以和为贵、让为贤,用平和的民主的调解方式解决各种纠纷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们应当重视调解工作,应当迅速建立大调解的格局,形成合力,提高效率和效力。为了更好地规范和引导大调解的健全和完善,应当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将各种行之有效的调解方式,用法律形式加以固定,有完整的调解程序,产生应有法律效力,形成调解的系统工程,建立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以保障安定团结,促进改革开放,加速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建设。
现人民调解法虽已颁行,我仍认为制定全面的完整的调解法是必要的、可行的。
(十三)开创法学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工作融为一体的崭新道路。
理论结合实际,这是所有理论包括法学理论研究的基本原则,是推动理论研究与实际工作发展的必由之路,这也是我半个多世纪以来教学研究生涯所严括遵循的。但是,在2010年由我牵头成立中国行为法学会执行为研究会时,又走出了一条新路,将法学研究人员与执行实务人员融合在这个全国性学术团体中,全国从事执行法理论研究的知名学者,与全国从事执行工作的实务界领导与骨干,都参加这一级织成为它的会长、副会长、理事和常务理事。这种“融合”比过去的“结合”更为亲密更为默契,工作更有成效,已在古都南京成功举办了第一届中国执行论坛,并将出版反映会议成果的论文集。这个学术团体在促进单独制定强制执行法工作中获得很大成效。实践证明,这是一条成功的大道,我们将在这条金光大道上奋勇前进。
二十一、我的人生逗号
承蒙苍天眷注,我已年至耄耋,亦算十分幸运的了。在这八十初度的日子,可说是我的人生逗号时期,回顾以往,稍加梳理,明显发现我的人生命运是和国家民族的命运息息相关的,民族蒙难,我则苦难;国家混乱,我则受难;国家兴旺,我则发展。我这八十年,大体可分为六个价段。
(一)童年时期(1931年—1937年)
我生于发生日本军国主义侵华的“九一八事变”的1931年,民族危难,社会动荡,我家这种升斗小民,当然也要遭殃。及至我上学的1937年,又发生日本军国主义全面侵华的“七七事变”。在这些苦难的日子里,我的童年也是不幸的,没有任何值得眷恋的幸事。
(二)小学、中学时期(1937年——1949年)
我的小学时期是在日本侵略者铁蹄下度过的,在学校要学日语,被迫接受奴化教育,所幸我家处于偏僻乡村,受害程度有所减弱。中学时期是在蒋介石、阎锡山统治下度过的,民不聊生,教育当然不受重视。我这些年也是在混日子,没有学到什么知识。所幸我父亲也在我上学的小学任教,主要教语文,在他的督促教育下,还算学好了语文课,为以后进一步提高,打下了基础。
(三)大学至工作初期(1949年至1957年)
我的大学时期是从1949年9月至1954年7月,在谢觉哉为校长的中国政法大学和吴玉章为校长的中国人民大学度过的。在中国政法大学三部,学习的内容主要是社会发展史,进行思想改造,交代历史问题,只有半年的时间。乃至1950年3月进入中国人民大学的前半年,还是学习社会发展史,改造思想,交代问题。有人开玩笑说,我们学了一年猴变人,在修成正果之后,才正式进入大学课程学习的。
在人民大学学习的四年,我学了不少东西,为以后的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我当时年轻气盛,要求严格,对学习是十分认真努力的,整个四年的考试成绩,全为优等(5分),是我们年级二百多人中的佼佼者。而且还担任副班长(实际也干班长的活),深受学校和老师的厚受,毕业时被评为校级全优模范生,分配至外交系,当正规的(4年制)国际宣传研究生。
1954年7月,调入北京政法学院,从事民事诉讼法、执行法、调解法、民法、婚姻法等的教学研究和带学生生产实习,一切都是正常的,朝气十足,蒸蒸日上,对前途充满信心和幻想。
但好景不长,我家乡山西省安邑县开展“改造落后乡”运动,我家由中农改划为“地主”,后到1978年予以纠正,宣布地主为错划,政治上平反,经济上退赔,但这二十多年被株连被歧视的滋味确是非常难受的;特别是在1957年的反右运动中,因参加“二十人大字报”的签名受到处分后,处境极为困难,所以我把1957年前后划分为两个阶段。
(四)工作前期(1957年至1979年)
1952年反右之后,政治运动连续不断,诸如下放劳动、四清运动、文化大革命等,我都参加了,但此时的身份已经大变,背负着家庭出身不好,历史问题不清、政治面貌群众的重压,成为可以改造好的“黑九类”。其实这些都是冤屈的,地主成份是遭陷害被错划;历史问题是因在上中学时,被人暗中填了名字算是参加过阎锡山的“民族革命同志会”,有人说在抗日战争期间这个组织还不应是反动性的,并且我根本也知情;政治上的“不进步”是我不能掌握的,在那些些年代,尽管我连续不断地递交入党申请书,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自我感觉还不错,但在地主出身重压下,当然入党是根本无望的。在文化大革命中,能随大流作个逍遥派,就已经不错了。当时的政法学院是党校性质的,是比左更左的地方,我的目标是“苟且存在于政法,不求闻达于上层”,只要能平安度日,就算万幸了。
1972年至1979年,在北京政治学院被撤销的年代,我辗转到了河北师范学院工作。在河北师范学院的八年,从事中国近代史的教研工作,由于是新课程、新环境,就更加积极努力。所以在这个时期还是顺利的,得到同学、同事和领导的赞扬,连续多年被评为先进教师、先进工作者。
在这个时期,我是努力工作,积极劳动,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任劳任怨,艰苦不辞的。
(五)工作后期(1979年—2005年)
1978年拨乱反正之后,全国形势大好,法律受到重视,北京政法学院亦得以复办,我也从河北师范学院返回原岗位,从事以民事诉讼为主的民事程序法的教研工作,由于这些课程是本科高年级才开始上的,这时比较空闲,正好此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进行民事诉讼法的起草工作,我就奉命去参加。
民事诉讼法起草小组成立于1979年9月12日,17日集中办公,任务是起草民事诉讼法条文,讨论、修改,再讨论,再修改,直至上报审核。我当时主要负责执行程序这一篇。其中有一段时间,我还负责清产还债(实为破产)程序条文的草拟、修改工作,直至定稿,后来起草小组决定不上报送审,我也完全同意,因为这样有利于民事诉讼法的通过。1982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通过颁布后,起草小组仍保留两年多,进行试行的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准备工作,乃至1984年后,起草小组成员才陆续返回原单位,我属于最后离开的。在此之前,我已经常回校给本科生上课。
从民事诉讼起草小组返校后,进入正常的教学研究阶段,为本科生讲授民事诉讼法等民事程序法以及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比较研究等课程,也陆续招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开始了高级法学人才的培养工作。五年的民事诉讼(试行)(含强制执行)的起草和准备修改工作,对我的教学研究工作帮助极大,也为我一生的事业创造了重要的条件。
2004年岁末,我已经73岁多了,按学校一般规定,已届退休之时,但按此前校长办公会关于我退休问题的决定,连续三年以上招收境外博士研究生,又不该退休,但在“后朝不理前朝事”,并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被退休”了。我认为学校当局隐瞒情节不依校长办公会决定办事,实在不能不使人遗憾。
(六)退而不休的超期服役时期
我退休后即被学校聘为“特聘博导”,仍继续招收国(境)内外的博士研究生。我很感谢学校领导和广大老师的厚爱,给我以超期役,继续报效党和人民的机会。
我虽然退休了,但工作和生活仍很紧张,丝毫没有“休”的感觉,甚至还有不堪重负的压力。在这几年,我主要干了三件事,一是培养博士研究生。这是基本的正常的工作,效果还是不错的。二是呼吁立法。这是根据长期教学工作和社会实践的体会,认为我国应系统修订民事诉讼法,急应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在不断奔走呼吁的情况下,已在学术理论界、司法实务界取得共识,在高层领导和立法司法机关的关怀和支持下,已看到了曙光。三是成立执行工作的全国性学术团体。这也是我常期以来的心愿,希望能有这样一个平台,以促进强制执行立法,教学研究和执行实务的发展。这个愿望也已实现,在2010年4月18日成立了“中国行为法学会执行行为研究会”这个全国性的学术团体,我任会长,并已积极活动取得丰硕成果。
光阴荏苒,人生易度,我的大半生已成了弹指一挥间。在这耄耋之年,回首往事,抚今追昔,还算差强人意吧!我是从山西穷乡辟壤走出来的农村娃,生性柔和,处世低调,为人本份,积极上进,北京政法学院的前主要领导人刘镜西曾多次对人说:杨荣馨本份老实,为人忠诚,刻苦努力,是个好同志。我能在首都北京扎了根,在高等学校工作了半个多世纪,实属不易。但工作平庸,碌碌无为,我常对人说,我这一辈基本上在一个地方干了一件事,即在北京政法院、中国政法大学搞民事程序法学教研工作,北京政法学院被撤销的八年,我仍未离开高等学校的教学研究岗位,截止2010年,我培养的硕士研究生60多人,博士研究生70多人;至于教过的专科生、函授生、本科生以及广播电视大学远程教育的本科生,则不计其数。在教学同时的科研工作上,也有些许收获,受到许多国家级、省市级和学校级的奖励,比如,2008年11月,在人民大会堂隆重颁发的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中,民事诉讼法专业仅有一个论文二等奖和一个论文三等奖,我于《中国法学》1985年第1期发表的《论民事程序法》获二等奖;从获奖单位来看,中国政法大学也只有二人获得二等奖。又如,2008年11月,在《走向法治——30篇影响中国法治进程的法学论文》一书中,将我在《政法论坛》1981年第2期发表的《应尽快颁布施行民事诉讼法》一文收入,按发表时间排列为全书的第二篇,而且是民事诉讼法学方面唯一入选的论文。该书的两位主编,我至今也不认识。
对于这些殊荣,我真是受宠若惊。我生性柔和,与世无争,加之出身不好,政治不强,长期以来是“夹紧尾巴作人”,常以“二等公民自居”,只要对我稍示公平,不以“等外”对待,就很满足了。自1979年之后,随着国家形势的好转和社会的蓬勃发展,我的处境就基本好转,以上这两件事可以证明,学术界广大群众和各级领导对我的社会评价,是十分公正的。这对我是莫大的奖励,也是严厉的鞭策,将促使我以更大的努力,回报党和人民的厚爱。
我这个人有一个特点,但算不上优点,这就是工作上的贪多,什么都想干,在主要进行民事程序法的教学研究之外,还参与了许多立法工作,还兼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南京、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还作为新中国第一代律师,形式上作过兼职律师、专职律师、甚至纯系挂名的合伙人;还积极参与全国性学术团体的建立与活动;尽力参与对外(含境外)的学术交流。总之是眼高手低,贪多嚼不烂,使自已长期处于“负债难偿”的压力下。这虽然说明自己还有点“干劲”,但终究是负担过重,力不从心,是应当引以为训的。
另外,我还有一个特点,也可算小小的优点吧!这就是与人为善,助人为乐,甘当人梯,甘于奉献,在教学科研中,在读学位和参加社会活动等各个方面,都愿意帮助年轻人进步,有时在论著的署名上,还把年轻人放在我的前边,帮助他们更快的成长进步。
我这大半生,前期苦难,后期安乐,虽经风风雨雨,但终阳光灿烂。回忆往事感慨良多,充分体会到自已走的是一条光明的幸福的金光大道,这个人生逗号,还是圆满的。我现已进入夕阳时期,但心情还是挺好的,心劲还是挺高的,请允许我用一首毫无诗意的“七绝”以明志吧!
盛世夕阳无限好,坦然任尔近黄昏。
老羊本无千里志,奉献余热报国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