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想写一篇回忆佟柔先生的文章。但对先生的回忆,时常感到珍贵而神圣, 因此迟迟不敢动笔。眼下,让自己放下手中繁忙的工作,静下心来写完这篇怀念文字,最初似乎是起因于一件偶然的小事。
前不久,在美国加州伯克莱大学商学院的一个酒会上,我遇到一个刚从国内来美国“游学”的女学生。她告诉我说,她2003年毕业于中国北方一所大学(该校原来是所著名的理工科大学)法学院,而且在学校期间最喜欢的课程就是民法。我告诉她,我原来在大学学习和讲授过的专业就是民法,我的导师就是中国著名的民法教授佟柔先生。不过,这个女学生的回答倒是让我吃了一惊:“谁是佟柔?我怎么没听说过这个人呀!”
如今每次回国工作,偶有到大学法学院举办讲座和参加学术活动的机会,看到大学扩招后潮水般在校园里涌动的法学院学生们,兴奋之余不禁内心张然。我们敬爱的佟柔老师离开我们已经十六年了,不要说普通法学院的学生,就连那些对民法情有独钟的学生们说不定也已经不再记得佟柔老师的名字了。
我突然觉得有一种非写不可的感情冲动,我想告诉那些今后可能再来问我谁是佟柔的人们:佟柔到底是谁! 我还有一种渴望——以自己独特的视角和思考力,向人们描述佟老师的音容笑貌,缅怀他的道德为人、分享他的心路历程和学术思想,以及他在世时面临的人生困惑。
“佟柔(
祖父佟喜亭于清末任陕西省长安府知府,民国初年病故。父佟晋恒早年就读于京师大学堂数学系;家中事务,悉由念过私塾的母亲操持。佟柔幼时,家境日衰,生计艰难。 “九·一八”事变后,东三省沦陷,佟柔全家到北平避难。尔后,由北平迁居保定,与妹妹一起考入保定第二高级工业职业学校,学习了两年。“七七”事变后,全家历尽艰辛,辗转流亡到四川奉节。佟柔于1946年考入沈阳的东北大学法律系学习。1949年初,分配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律外交教研室,参加研究生学习;1950年9月调到中国人民大学民法教研室,任中国民法和婚姻法教员。1973年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全体人员调到北京大学法律系,他仍然担任中国民法和婚姻法教学工作。1978年中国人民大学复校后,回该校从事中国民法教学和研究工作,并长期主持和领导民法教研室工作,直到逝世。
佟柔教授执教四十余年,桃李满天下。他教过的本科生已无法计算,为本校和兄弟院校培养的民法硕士生及博士生近二百人;其中许多人已成为民法教学、研究和实际工作的中坚力量。
佟柔教授生前曾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经济法研究会总干事、国家教育委员会职称评定委员会委员、司法部职称评定委员会委员兼社会科学组组长、苏州大学和最高人民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兼职教授。他还任中国人民大学学位委员会副主席兼人文科学组组长和北京市第十律师事务所顾问及兼职律师”。
1983年到1986年间,我是佟柔教授指导下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专业研究生。依照佟老师的建议,毕业后我选择了留校任教。1986-1989年期间,我在人民大学法学院所属的法学研究所任职。我不敢妄称自己是佟老师的“得意门生”,但在佟老师眼里还算是个“可塑之材”。在人大学习和工作期间,我有很多的机会在佟老师身边:佟老师曾带领我一起参加过多次学术会议;一起共同外出给企事业单位的员工讲课;一起编辑出版民商法的教材和书刊;还一起担任过两家大型外贸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在那个既没有住家座机更没有移动手机的年代,我一度还担
这些年来,每每想起
“周大伟,你的电报,北京来的电报”!
1983年春,我报考了佟柔老师的民法研究生。当年的民法考试题中有一道“怪题”。 这道题是:“保险合同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吗?”不仔细分析,乍一看到这个题目,人们通常会不暇思索地做出肯定的回答。
在分秒必争的考场上,我几乎下意识地用逆向思维做出判断,这道题如此出法,可能暗藏玄机。因为,表面上看,保险合同很符合附条件法律行为的全部外在形式。但事实上,保险合同在签订时,合同本身已经生效。尽管意外事件是合同约定的重要部分,但并不是合同的本身或全部。意外事故的发生与否,只能决定合同中的某种权利义务关系是否需要开始履行而已,并不决定合同法律行为的起点,而可能是终点。在保险合同签订之日起,投保人就要依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用,而被保险人业则应当审慎地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意外事故在约定的期间内没有发生,合同则如期终止。假如我们用现代流行的人寿保险合同为例,其中所附的条件已经不重要,重要的倒是它的理财升值功能。
经过短暂的犹豫,我决定依照这个思路写下否定的答案。但是,在考试结束后,马上遭到了其他几位考生同学的齐声质疑。争论中,大家谁也说服不了对方。就连当时在场监考的民法授课教师也对此未置可否。孰是孰非,只有看最后考卷结果了。这是一道占20分的题目,一念之差,可能决定成败,因此我们对它异常在乎。
很巧,考试后的一个多月后,出题的人——佟柔教授来了。他是来西南政法学院参加全国民法教师培训项目的。“解铃还需系铃人”,我期待着能有机会当面问询佟老师这道题目的答案。作为一个普通的考生,等待考试结果的心情常常是焦灼不安的。
1983年春天,在西南政法大学(当时叫西南政法学院)举办了全国民法师资培训班。正是在这个培训班上,来自全国各地的民法教师们,充分领略了佟柔老师那出色的授课技巧、严谨的逻辑推论和深厚扎实的民法学功底。我当时是西政大四毕业班的学生,有幸旁听和目睹了佟老师这一幕幕场景。在新中国民法教学的历史上,正是这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培训班将佟柔老师隆重地推向前台,使他成为中国民法学界的一个灵魂性的人物。这个培训班的主要策划人是西政著名民法教授
有一天,佟柔老师讲课结束后,
记得佟老师当时兴致很高,精神状态极好。佟老师谈到他年轻时的经历、文革岁月以及他的学术观点等。谈话中间,我忐忑不安地问起那道考试题的事。佟老师看着我,双目深邃,笑而不答。他让我先说出自己的答案。我讲完后,佟老师笑着告诉我:“你是对的”。他说这道题目是当年在东北朝阳大学读书时从日本的一本法律趣味题集中看来的,目的是训练学生的逻辑思辨能力。
天暗了下来,周围都安静了。佟老师谈兴还一直很浓,我们居然忘记了开灯。在佟柔老师的卷烟的忽明忽暗中,在佟老师偶尔发出的几声打破寂静的咳嗽声中,我们的谈话结束了。凭我的直觉,那天晚上我的谈话也给佟柔老师留下很深的印象。
在
不久,中国人民大学的研究生复试通知书来了。我需要去北京参加复试。在我准备启程的前两天的一个傍晚,一个同学在学生宿舍的楼道尽头大声喊着我的名字:“周大伟,你的电报,北京来的电报”!
是佟柔老师发给我的电报。电文简洁清晰:“本周六复试,速来京。勿误。佟柔。”在今天用一条手机短信就可以瞬间完成的通信联络,在当时最快的就是隔天可以收悉的电报了。对佟老师这样一个大学普
1983年初夏,我拿到人民大学法律系的入学通知书。打开一看,有点纳闷:为我设定的研究方向是所有权法律制度。这是一个当时有研究难度的课题。我来到人大见到佟柔老师后,当面
佟柔先生不仅仅是个普通的大学教授,而是一个满怀理想和热情的教育家。我想,这可能就是目前各级各类教师或导师们
如今,高校的研究生已经扩招到了令人瞠目结舌的状态。恐怕难得再有一个导师为了多争取一个招生名额而如此费神了。不仅高校的教师们在指导研究生,而且国家的高级官员们也在百忙之中指导研究生。在校园里,学生和导师之间交臂而过但形同路人的情形已经不足为奇。一日,我在欧洲某国际机场协助国内驻外机构迎接一位政府要员。同时在机场等候的还有一位在当地探亲度假的
民法教授的“不当得利”
记得是在1985年秋天,佟老师让我和他一起去为一个政法干部培训班讲民法课程。地点在北京南郊丰台党校的一个礼堂。他讲总则部分,我讲分则部分。依照当时一个不成文的规定,讲课
佟老师家里人口多,是名副其实的三代同堂。家里太拥挤了。每次去佟老师家里,都看到
有一年暑假我在外地,母亲托办公室的一个老同事顺路去给佟老师送一份学术资料。母亲的这位老同事已年过半百,自称这是他平生第一次走进一个大学教授的家门,他对此行积极主动且充满好奇。当他亲眼目睹了佟老师家里住房拥挤状态后,事后非常认真地对我母亲说:“真没想到啊!一个大学名教授家里怎么会是这样啊?你儿子将来毕业了,我看最好还是
穿一身中式布衣,戴一顶前进式鸭舌帽,抽一种深色的焦油卷烟,是佟柔老师给大家留下的典型特征。他有一次从深圳回到北京,给我们讲了一段趣闻:在深圳的一家豪华酒店门口,门卫看他衣着朴素,居然不准许他进去。他对门卫说:“前边已经进去的那个女同志,是我的爱人。我们是两口子。你连她都让进去了,怎么能不让我进去呢?”佟老师一边说着,一边爽朗地大笑起来,一点抱怨的情绪也没有。坐在旁边的
1986年秋天,受企业法律顾问单位的邀请,我
不过,回到保定地委的招待所的房间里,佟老师的话匣子又打开了。他兴致盎然地和企业老总们谈起了他最钟爱的民法学。他从罗马法谈到拿破仑法典,从苏俄民法典谈到旧中国的民法习惯法,从朝阳大学谈到人民大学。一直谈到那个长得白胖敦厚的李经理几乎开始打哈欠了,佟柔老师似乎依然谈兴不减。
第二天早晨吃早餐时,李经理悄悄对我说:“你们佟教授真是有学问啊!不过,教授才六十多岁,怎么会显得那么苍老呢?中国的知识分子物美价廉啊!”
什么是大师?有豪华办公大楼的校园里,不一定能造就大师;著作等身、频频出镜的人,也不一定能成为大师。佟柔先生是中国民法的大师,是因为,他坦然面对生活的动荡和苦难,为建立博大精深的中国民法学理论体系,坚定不移、孜孜不倦地钻研民法理论,创建了属于他自己的有独特见解的民法理论思想。佟柔先生是中国民法的大师,还因为,他竭尽自己的全力,把自己的学问毫无保留地传授给他的学生,以他的渊博的知识、高尚的情操,为自己的学生授业、解惑、铺路、架桥,为中国的民法学界造就了一支后继有人的骨干力量。
与经济法的精彩论战
佟柔先生一生中最具魅力和精彩的一章,莫过于与经济法的论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界最引人注目的一件新奇事,大概应当是经济法的崛起。随之,关于民法和经济法相互关系问题的争论,也成为中国法学界聚讼已久的一桩公案。
经济法的概念由前苏联现代经济法学派拉普捷夫和马穆托夫在50年代末60年代初提出,并由我国法学界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直接引进。在欧美发达国家,至今还没有资料显示,经济法是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或在大学里成为一个独立的专业学科。
我国著名法学
在进行改革开放之前,我们的国家既没有民法也没有商法,经济关系主要是由党和政府的“政策”来调整的。当经济体制改革发出“依法治国”的呼声之后,一个极为现实的需要随即浮上台面:原来的经济政策需要向法律条文演化;原来的经济政策研究者们需要向法律学靠拢。在民法和民法学尚未获得充分复兴的情况下,经济法便由此应运而生,并成为一块诱人的“奶酪”。涌入经济法研究队伍的人群中,有大量的政府行政管理人员、政策研究人员、部分原来的民商法教研人员和从事其他政教人文学科的人员。在短短几年的时间里,研究经济法的书刊和学习经济法人数在中国几乎以几何级数在递增,成为世界法律史上的一个法学泡沫般的奇观。
在经济法欣欣向荣的大好形势下,一位经济法教授曾充满激情地写道,近年来经济法异军突起,风靡全国。经济法的主要靠计划和合同两个功能。如果说合同是匹骏马,计划就是骑手。今天,它们正在祖国的大地上两翼齐飞,纵横驰骋。有人说,这段话听上去,有点象某场世界杯比赛的解说词。
此时,面对这样一个潜含挑战的问题,佟柔,这位民法学界的老前辈佝偻而起,应声发出强烈反对的观点。在当时经济法气贯长虹之际,这样做,多少要有些唐吉坷德式的胆魄。
佟柔教授从一开始就明确地指出:“经济法”本身是一个极易引起误解的概念,许多人将经济法理解为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以至于将凡是包括了经济内容的法律如宪法、民法、行政法、劳动法,甚至刑法都成了经济法的组成部分。这虽然提高了经济法的地位,但是这样一来,经济法就不可能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因而就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种说法实际上是一个经济法律汇编,这不是科学体系,而是诸法合一”。如果经济法的内容仅包括经济行政法的内容,那么它也不过是行政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否则,经济法者,即不是经济,也不是法。
经济法后来走过的坎坷道路,基本证明了佟柔先生的远见。尽管不少经济法学者断言,一个崭新的法律部门——经济法的产生将标志着中国法学发展的新的指盼。然而经济法在自身的发展道路上却步履维艰。经济法最初安身立命的“纵横统一”说,随着中国经济改革的发展步伐,日渐捉襟见肘。人们最后发现,这类政企不分、权责不明的关系,正是我们需要加以深刻改革的社会关系中最不稳定和最没有发展前途的部分。人们根本无法用稳定的法律规范来调整此类处于前途未卜的社会关系。其次,表现在经济法的基本要素和体系方面,经济法理论往往把民法总论和行政法总论中已经固定的概念、原理、制度、手段等,引申出诸如“经济法人”、“经济合同”、“经济债”、“经济法律关系”、“经济诉讼” 等等移花接木式的概念。佟柔先生一针见血地指出:“反映在法律教学活动中,民法学(包括行政法学中)讲授过的一些基本内容,经济法学则可能再重新叙述一遍,这已经不是课程之间的交叉了,而是一种简单的重复”。这一点,恐怕也是经济法研究者们羞于承认而又不得不承认的事实。 邯郸学步,匍匐而归,历来是最值得人们警惕的研究态度。
目前,中国经济法理论依然没有摆脱从它产生之初就面临的两难困境。一方面,经济法研究者们在努力探索着将经济法塑造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种种途径,另一方面,他们在理论思考上又苦恼于传统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的难以逾越;一方面,经济法研究者们竭力从浩如烟海的具体法律法规中提炼出某种抽象的法律规则;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又只能传授一些不甚完整的启蒙知识和部门性规章。可见,经济法理论的现状是“形而下”的,而不是“形而上”的,是“器”而非“道”。这样的理论目前仍然停留在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滞后性的解释、堆积、整理、编纂和拼接的状态,而不具有理论上应有的超越。用风险投资领域的话语说,属于明显缺少“技术含量”的“非创新产品”。
我国著名法律学者王家福、梁慧星和王利明等人在80年代中期提出过经济行政法的主张。其核心在于,主张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由传统民法调整,而涉及国家行政权力干预、管制内容的社会经济关系可以由经济法来调整。佟柔先生后来在他主编的高等学校统编教材“民法原理”(1987年修订版)中也表达了对此主张的大致认同。他审慎地写到:“如果经济法的内容仅包括经济行政法的内容,经济法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那么它也不过是行政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今天回过头来看,这一主张当时产生的积极效果似乎出人意料:它在一定意义上调和了民法和经济法的矛盾——在处于紧张对峙状态的民法和经济法之间划出了休战停火的楚汉河界。这一主张很快得到了立法机构的认同,并对包括民法通则在内的我国民商立法实践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民法通则的颁布,使经济法学一度陷入沉闷。2000年前后,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法院提出要求:取消经济庭,建立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三足鼎立的新格局。最高人民法院的发言人称,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经济将全面融入国际经济的大循环中,民事审判制度和方式也必须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而国际通行的做法并没有经济庭,这一部分审判职能是由民商法庭或民商法院来承担的。此举对经济法而言,无异于雪上加霜。
后来的日子里,经济法研究者们在有限的汉语言文库中,几乎翻遍了可能用来修饰经济法的所有词汇,在动词方面,比如“干预”、“协调”、“振兴”、“调节”、“指导”、“调整”;在形容词方面,比如“社会公共的”、“弹性的”、“间接的”、“经济性的”、“宏观的”、“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的”、“具有全局性的”、“补充性的”、 等等。遗憾的是,为数众多的经济法研究者们多年的刻苦研究并无多少创新。人们的印象中,经济法勉强离开了民法的樊篱,又处处陷入了行政法的窠臼。多年过去了,直到今天,经济法似乎还是一个不说倒还明白越说反而越有点糊涂的概念。每每看到有些名曰“某某民商经济法学院”的招牌,多多少少有点让人犯晕。
在美国伊利诺大学(Ilinois University at Urbana-Champain)法学院读书时,我曾经
在欧美和日本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通常制定有民法典和商法典,法学院的学生在读完民法(包括财产法、合同法和侵权法等)、刑法、行政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基本课程后,可以将反垄断法、破产法、海商法、公司法、合伙法、房地产法、证券法、税法、银行法、环境保护法、知识产权法、国际贸易法等,作为单项选修课程并要求学生在毕业时修满规定的学分。几乎没有人刻意将这些选修课程拼凑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用来专门办学和招生。有人考证说,德国是所谓经济法的“发源地”。据在德国的法律学者介绍,大半个世纪以来,在德国法律界没有出版过任何有关经济法的书籍和论文。经济法在德国早已经销声匿迹。
有趣的是,我在海外遇到的几位毕业于国内经济法专业的留学生,他们大多不太愿意和外国学人谈起经济法这个专业名称,他们几乎不约而同地告诉人们,自己的专业是民商法(Civil Law or Business Law)。 因为他们实在有些担心,“Economic Law”或“Laws for Economy” 这些字眼会让中国以外的人们听不懂或产生误解。
今天,我们大致可以相信,在世界范围内,经济法教研领域的从业人员主要都聚集在中国大陆。其中不乏执著而刻苦之士。他们中间有人断言,中国的经济法研究极有可能是中国法律界未来对世界法学最具贡献的部分。这种可能性或许不应排除。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自从前苏联东欧发生巨变后,中国经济法这个概念以及学科,就已经基本上和所谓“世界法学”处于“脱轨”的状态。
后来,佟柔先生一直主张将经济法作为一个学科来看待的观点,是合乎情理的。真理本应越辩越明。无论任何一种学术流派和学术观点,都值得在一定的范围内继续研究和探讨。不过,在我们中国,学术争辩的胜负也往往会触动某一方的“奶酪”。因此,为了维持“安定团结”的大好形势,即便是彼此言不由衷,也不妨先达成某种语焉不详或心照不宣的默契。这么多年过去了,“不争论”这个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和谐社会的基本原则,似乎也已经渗透到了此类学术领域之中。问题在于:像这样一个涉及法学教育实践的问题,是否也需要如同某类重大历史和原则问题一样,将来留给后人和历史去做评估?
问题往往并不像人们想的那么简单。以我平凡的想象力判断,经济法面临的难题仍会持续无解。这个难题,不仅仅将继续困扰那些执著刻苦的研究者和教学者,还将继续困扰着那些最初仰视它的学生们。据统计,全国每年招收的经济法本科生、硕士生
今后,经济法的难题将依旧是一份需要众人指点迷津的“考卷”,它将继续考验着我们的人文鉴赏力;考验着我们的学术良知、环球视野、人文情怀、思想智慧和审美标准。正在成长中的一代新人可能不仅仅是作为一个时代见证者而存在,他们会更冷静、清醒、理性和智慧地参与和介入其中,并随时提出挑战和质疑。因为新的阅读和思考方式必将摒弃了那种固化、繁琐和教条式的樊篱,而以一种探究的方式,打通他们的思想和学术价值世界,他们将有潜力去重新装点某些曾经是单薄平庸的学术殿堂。
一生中最忙碌的日子:起草民法通则
佟柔先生一生中最高兴的事,大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顺利起草和成功颁布。
1986年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起草工作进入最后报审阶段。世界上的事,总是有人欢喜有人忧。就在法工委准备将民法通则草案报请人大常委讨论的同时,作为学术对立面的经济法学派也在进行紧张的“院外活动”。有消息证实,经济法学派已经迅速组成一个法案起草小组,打算起草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典”,以便通过国务院行政渠道同时提交人大法工委讨论。经济法典的起草工作小组已经进驻北京西郊的一个宾馆。一场立法的赛跑已经开始。到底是采用民法通则?还是采用经济法典?最后拍板的人,并不是学者,而是官方。作为一个学者,尤其是法律学者,如何与政府融洽地合作,既不趋炎附势,又能让官方从谏如流,几乎是个千古难题。像佟柔教授这样的著名学者,此时能发出自己的声音已经不难,但人家听不听得进去,就是另一回事了。不过,这一回,以佟柔为代表的中国民法学派的声音,听上去显得格外清晰和坚定。
人们或许已经注意到,在现阶段中国的立法活动中,一个法案的最后通过,往往和最高权力机构中的某一个核心人物的最终首肯直接相关。此刻,彭真委员长就是民法通则这部法律的重要推手。令人好奇的是,彭真最后是由于什么原因力推“民法通则”而断然否决了“经济法典”?他身边懂法律的顾问班子里究竟是哪几个人起了关键的作用?是王汉斌?还是顾昂然和杨景宇?或者是自己在法工委任职的小儿子傅洋?至今,人们似乎还不得而知。
据傅洋回忆,当时在民法通则决定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以后,彭真建议组织了一个阵容庞大的座谈会,邀请了一百八十多位包括法律学者以及各个实际部门在内的专家,聚集在一起对《民法通则》进行讨论,以便真正做到集思广益。在会议结束的时候,彭真还在人民大会堂的宴会厅举行了晚宴。当时,这个宴会不单单的是一种请客吃饭,而是代表着国家对于法律工作者的最高礼遇,也是对民事立法工作的极大支持。
有人看到,就是在这个宴会上,紧靠着彭真旁边就坐的并不是某个行政部门的高级官员,而是一介布衣的学者佟柔,而且还看见彭真在给佟柔教授频频斟酒布菜,二人谈笑风生。与宴者多有“韩信拜将,全军皆惊”的感觉。
会后,我亲眼看到佟柔老师拉着中国著名的罗马法研究专家、安徽大学法律系教授周枏的手说:“周老哥,这回我们的民法算是真的要出来了”。
尤其引人瞩目的是:民法通则明确地把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作为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通则的颁布,使人们在民法和经济法相互关系问题上的认识逐步趋于统一。
据我个人观察后得出的结论,当初整个民法通则的制定和颁布过程,自始至终都带有强烈的中国特色——一群学者的执著坚守、一次对立学派的绝地反击、一位领导人的重要指示,然后是一场矿日持久的学术争论的偃旗息鼓。
民法通则终于正式颁布了。1986年前后的那段时间,可
点击商品经济:触摸民法跳动的脉搏
佟柔先生关于商品经济与民法的关系的观点,特别是从商品经济的角度系统论证民法的调整对象、体系和功能,在中国特殊的法律语境里,具有独特的学术意义。
有些人今天可能会提出疑问: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真的有那么重要吗?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学家似乎从来不屑于讨论这个问题,我们还有必要为这个问题在课堂上花费很多时间吗?
抚今追昔,我们不应忘记,在佟柔先生苦苦思索民法调整对象问题的时候,我们的国家还远没有今天这么开放,我们的社会环境还远没有今天这么宽松。到底什么是民法?民法是做什么用的?当时,对大多数中国人而言,还异常陌生。
民法的本质是私法。在民法中,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相互尊重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本质上就是传统私法领域的基本社会关系。但是在改革开放之初,私法的概念属于法学研究的禁区。因为“革命导师”列宁曾斩钉截铁地说过:“社会主义不承认私法”。打破禁区是需要智慧的。当时,借助经济学界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问题展开的破冰式的大讨论,佟柔教授在中国法学界首先提出: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对这个观点,佟柔教授很早就开始思考过,它的逐渐成熟和完善则是在改革开放之后。但是,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初期,在计划经济仍然占据主导地位的情况下,提出这种观点也是需要极大的学术勇气的。在各类民法教科书已经汗牛充栋的今天,我们回头看看二十五年前的事情,有人要找出佟柔老师当年思想探险或措辞的个别局限性,确实不很困难。但是在整体水准上,那样的思想认识实属二十年前的先知先觉,即使在今天也没有失去它的前瞻性。
近代和现代的世界历史已经说明,如果不经过发达的商品经济,任何国家都进不了现代化的大门。这是社会进化不可逾越的阶梯。今天,除了稚童和蒙昧者,已经很少有人再将商品、市场这类词语慷慨地视为西方资本主义的专利了。
佟柔教授发现并提出了极为科学的命题,即“民法是为特定历史时期的商品经济服务的,并且也必然受特定历史时期的商品经济范围的制约。”“我国的民法之所以长期得不到发展,原因就在于没有高度发展的商品经济;没有高度发展的商品经济,就没有高度发展的民法”。当我们把民法置于商品经济这样一个制高点上来讨论问题时,可以说,我们才真正触摸到了民法发展的脉搏,并由此 为出发点来确定民法作为基本法的地位。
我很欣赏学过医的
佟柔先生是新中国民法的先驱者。今天,当我们可以毫无顾虑地谈论商品和市场问题时,人们大概已经不难看到当年佟柔先生有关民法理论的局限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后来人可以用挑剔的目光去评估那些在崎岖的人生路上披荆斩棘备尝艰辛的先驱者。作为后来者,永远不应当忘记的是,如果我们能少走一些弯路,避免一些挫折,多取得一些成就,那都是前人呕心沥血的代价换来的。
教书育人、严师慈父
1988年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了我的第一本独立完成的著作:《技术合同法导论》。这大概是国内第一部系统论述技术合同这个新型合同形式的专著。佟柔老师
佟柔老师当时刚刚从香港讲学回来,他告诉我,你的这本书有些新意,应该把它介绍给海外的法律专家,他当时给了我几张港台、日本法学界的知名学者的名片。记得其中有台湾的王泽鉴、翁松燃、吕荣海(王泽鉴的得意门生);香港的胡鸿烈等;还有日本东京大学法学系的两位教授。其中
2004年5月,
佟柔教授治学和教学都十分严谨。上课时不时提问。对学生的惰性和粗心,他其实从来心里有数,但并不当场点破。时常旁敲侧击,代之严厉的批评。不过,有一次,我真的把佟老师惹火了。
记得是1988年夏季,佟柔老师应河北人民出版社约稿,打算编辑一本“中国民法与经济体制改革”的书籍。佟老师请我替他担任组稿工作。我很快写出了大纲并开始联系在北京和外地的民法学者,其中大部分是当时崭露头角的中青年学者,记得其中包括王利明、方流芳、郭明瑞、尹田、王卫国和周强等。可是,当我把编写大纲交给佟老师审阅时,他马上发现了问题。他问我,为什么没有把债的研究课题列入书中。这个问题问得很突然,我当时其实并没有认真思考就地说:“关于民法体系中今后是不是还需要债这个概念,目前有些争议。我自己也有些觉得债这个词似乎有些陈旧,是否可以用其他的概念代替”?佟老师当时脸色很不好看,马上就很严肃地说,我坚决反对取消债这个概念。在整个民法体系中,债这个概念是绕不过去的。我们对债的问题还应当下大力气研究,你却没有把它当回事儿。你是从哪里听来的要取消债的说法?我真不明白,我教了你这么多年,你怎么会有这么糊涂的想法呢?” 看得出来,佟老师在极力捍卫自己的民法逻辑体系,他对自己经过多年深思熟虑后得出的观点从不轻易让步。
听见佟老师话说重了,正在厨房做饭的
开始我自己也觉得有些委屈。事后逐渐感觉到,佟老师的批评是对的。他对民法体系的分析是经过深思熟虑的,他对自己认为是成熟的思想体系从不轻易让步。或许将来有一天学术界会找到一个比债更适当的词语来表述各类抽象的民事法律关系,但目前条件下舍弃债的概念是简单轻率的。更使我受益的是,佟老师当时批评的是我自己那种不求甚解、人云亦云的学习心态。在自己做了教师之后才渐渐发现,成功没有捷径。学术上来不得半点投机取巧和虚伪骄傲。回
记得我在启程去美国之前,佟老师约了
佟老师这一代人,大概属于中国最后一代传统的知识分子。看到自己的学生一个个都去了国外,他内心是矛盾和痛苦的。他有些感伤地对我说:“小王(利明)和方流芳现在也在美国。估计他们俩人不久都会回来的。没想到你说走就真的要走了。你这一走,什么时候回来就难说了。以后无论在哪里生活和工作,都别忘了咱们中国人自己的东西。我相信,只有民族的东西才是国际的东西”。他对我的关切,从他的语气、神情和目光中,充分流露了出来。那天,
临别时,我看着佟老师等的渐渐远去的背影,泪水盈满了眼眶。我万万没有想到,这竟是自己
在美国发出的哀悼电报
1990年秋季,我和方流芳都在美国纽约哥伦比大学法学院。佟柔教授曾经在1988年应邀在该校的中国法研究中心做过中国民法通则方面的演讲。记得是在1990年9月中旬的一天中午,我按照平常的习惯来到哥伦比大学法学院的中国法研究中心办公室拿取信件。办公室的行政秘书LARRY MARTIN 先生是个平常喜欢和大家开幽默轻松玩笑的年轻人。不过,那一天他见到我时却表情凝重。他的第一句话就说:“大伟,告诉你一个坏消息,我们刚从北京方面得到通知,佟柔教授昨天晚上在北京去世了”。我顿时感到一阵晕眩。尽管我当时已经在海外得知佟老师身患重病的消息,但听到恩师过世的消息,还是不能接受这是个既成的事实。我感到沉重的悲哀阵阵袭来。我想到,我从此失去了一位尊敬的长者,一位在我青年时代引导我走上法学研究道路的导师;中国法学界从此失去了一位德高望重、热情质朴的大师。
我急忙赶回住所,把这个悲痛的消息告诉方流芳。当时中美两地的通讯联络远没有今天这么便利。我们当即决定起草一份简短的悼词,用电报的形式发给中国人民大学(当时只有人大校部才能接受电报)并请校部转交法学院
老方是个办事认真执著的人,他不久回到国内后就去学校有关部门查询电报的事。他从北京给我来信说,那份电报当时被遗失了。为此他甚至和校部的管理人员争执了一番。听到这个消息,我的心情也很难过。但是,我们作为一个普通的大学教师,面对服务效率低的官僚部门,争执又有什么用呢?此后很长一段时间里,自己心里时时感到歉疚和不安的是,在佟老师的追悼会召开之时,我就这样最后失去了
不久,
这些年,我经常回国工作和旅行。每次经过中国人民大学的校门,都想让汽车开慢一些,以便再仔细张望一下母校的校园。可是一想到,在这个校园里,我再也不会见到佟柔先生了,心中不由感到一阵空寞。
他就是佟柔
一日,和一位电视剧导演在一起谈天。席间,他知道我曾在大学任教,就问我能不能描绘一下中国大学校园里的教授的形象,最好能有点“画面的质感”。我略微思考了片刻,描述一个二十年前真实的一幕:
八十年代上旬,初春的一个早晨,一个年过六旬的老教授,着一身藏青色中式对襟上衣,头戴一顶前进式鸭舌帽,从学校宿舍区缓步走向教学楼。
进了教室后,老教授把讲义放在讲台上,摘下帽子,露出一头稀疏的银发。然后抬起头来笑眯眯地看着同学们。大家抬头看着他,但他没有开口讲课,仍在微笑地看着同学们。
大约过了半分多钟,教授开口说话了:“大家今天早晨听广播了吧!我们国家的乒乓球队这回一共得了七项冠军。一共七项啊!不容易啊”!”老教授一边说着,眼睛里闪烁着顽童般天真的目光。同学们都开心地笑了。
老教授转身在黑板上写下了今天上课的内容:民法的调整对象——商品经济。
不必再问他是谁了!他就是民法教授佟柔。他应该是很著名的,同时也是很普通的。如果他老人家今天还活着,该是85岁了。
无论如何,他是不应当被人们遗忘的。
2006年11月草于北京东方广场;
2006年12月修改于美国加州硅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