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汝棼:中国经济立法见证人
发布日期:2012-06-02 来源:中国人大网  作者:王 萍

“新中国立法人物”寻访

宋汝棼:中国经济立法见证人

宋汝棼

他曾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顾问,但他却始终强调自己是在立法战线上当“苦力”、干具体活儿的。对于中国当前的立法工作,他指出既不应妄自菲薄,又不宜估计过高。强调中国的立法工作虽已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仍需根据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进一步充实完善。

这位谦和而不失棱角、年已九旬仍对中国立法工作深有感情的老人就是宋汝棼。

1981年,宋汝棼被调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工作,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在法制委员会由80人组成的立法“精英团队”里,宋汝棼的身份颇有些特殊。因为,来全国人大之前,宋汝棼长期从事经济方面的工作。从北京市崇文区区委书记到北京市地方工业局局长,到北京市计委、市建委、建筑公司、建筑设计院等,宋汝棼的工作都和建设计划、规划设计、施工紧密相连。

“可能因为我对基层经济情况比较了解,领导同志让我过来,搞经济立法工作。这立法一干就是十七年。”

810,立秋后的北京依然炎热,记者如约来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办公地点采访宋汝棼。宋汝棼告诉记者,工作能与立法结缘是人生意料之外的事情。彭真同志曾经说过,“你们要在立法战线上当苦力。”宋汝棼便当了十七年法制建设的“苦力”。“苦力”虽苦,也有其乐。

法工委的十六字工作机制

宋汝棼在全国人大的立法工作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是分不开的。宋汝棼告诉记者,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法制委员会,加强立法工作。19836月,全国人大根据宪法规定设立包括法律委员会在内的六个专门委员会,同年9月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取消,改为法制工作委员会,也是法律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成立后,六届、七届全国人大期间,宋汝棼担任法工委副主任、党组书记。他还是六届、七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员,八届全国人大法律委顾问。

宋汝棼说,五届全国人大制定八二宪法后,开始制定大量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为审议法律草案作了大量具体工作。

“可能有的同志会认为,审议法律草案,法工委主要是在召开全国人代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在审议法律草案时发表了哪些意见,发生了哪些争论,法工委的同志要做好整理、归纳工作,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同志汇报或者提出建议。”

宋汝棼表示,实际上,法工委要做的远不止这些工作,在常委会会议或全国人代会召开之前,法工委还要做一系列工作,包括将法律草案发各地、各部门和法律专家征求意见,汇总整理;法工委内部进行集体讨论研究;研究外国有关法律;派人到工厂、矿山或农村调查研究,听取不同意见;向常委会提请审议法律案的同时提供相应的参阅资料等。几十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逐步形成了一整套立法工作机制。

“上山下乡,寻师访友,引经据典,切磋琢磨。”宋汝棼将法工委的工作形象地用这十六个字来概括。幽默表述背后展现的是立法机关和立法者为推动中国法治进程所付出的辛勤汗水和无悔奉献。宋汝棼说,立法工作的这些经验和工作机制,伴随自己亲身经历了一百余部法律的立法过程。

难忘经济立法中的争论:民主发展的重要标志

1983年,海上交通安全法草案由于一条规定引起从未有过的激烈争论,导致草案未能在当次常委会会议上交付表决。这次争论,成为法律草案“一审制”迈向“二审制”的契机。十多年后的立法法更是确立了“三审制”。

说起这部法律草案的审议过程,宋汝棼至今仍记忆犹新。海上交通安全法草案是19832月由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在审议这个法律草案时,对若干问题提出了不同意见。其中争论最大的一个问题是草案中规定当事人对港务监督处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但不能向法院起诉。对此,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些委员认为,这一规定将复议决定当成了终局决定,剥夺了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权利,是不妥当的。但起草部门却坚决不同意修改,认为港务监督是“挂国徽的机构”,不应当在法庭上成为被告。

“因为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会议决定暂不通过。之后19839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这部法律。”

类似法律草案审议过程中的“不同意见”或“争论”,宋汝棼在人大的立法工作中还经历了很多。比如,从企业破产法(试行)到企业破产法的出台,期间经历二十年的困顿曲折,最终才能破“茧”而出。

“企业破产法草案从19863月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到198612月由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经过了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中央电视台还曾专门播放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联组会议激烈争论的场面。”宋汝棼说,这些都说明我国的立法工作是十分重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的,常委会会议审议法律草案是十分严肃认真的。

宋汝棼强调说,“在起草和审议法律草案过程中发生不同意见甚至激烈争论是正常的,这是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和各方面对立法工作越来越重视的反映,是社会主义民主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标志。”

亲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改:与改革开放同行

1979年,经历“文革”后的中国百废待兴,迎来中国新的“立法时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从19793月开展工作,同年6月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就审议通过了七部法律。我国立法者创造了三个月通过七部法律的奇迹,为恢复国家基本政治生活秩序打下基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便是其中的一部。

当在中国还没有中外合资企业时,中国的立法者就大胆先行,制定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宋汝棼说,这是我国第一部涉外经济法律。它的颁布施行,对促进我国对外开放,加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整部法律虽只有十五条,但它宣示了我国对外开放的决心。

宋汝棼说,我国的立法始终与时俱进,既引导社会向前发展,又对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出回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在实施十一年后,在19904月召开的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进行了第一次修改。时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员的宋汝棼亲历了这次修改。

宋汝棼告诉记者,在审议国务院提出的修改草案过程中,不同意见集中在是否规定有的合资企业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这个问题上。最后1990年的修改将原规定中,合资企业双方都必须商定合营期限修改为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约定。有的行业可以约定,有的可以不约定,这样做有利于兴办技术密集、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合资企业。

宋汝棼说,1990年的修改是总结十一年来引进外资的经验、考虑外国投资者的一些合理意见、参考国际上的一些习惯做法而作出的。修改字数虽不多,但其中赋予投资方的权益却很大,给予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更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采访结束时,谈及少年时期的理想,宋汝棼说自己只是“胸有小志”,小时候立志当小学教员,能够养活母亲。谈及自己相伴一生的爱好下围棋,宋汝棼兴致颇高、真情流露。谈及从政生涯,宋汝棼执着地认为自己做了一辈子具体工作,是“吏”不是“官”。

1940年在十八岁入党后我做的是北平地下党党的建设和学生运动的具体工作,新中国成立后做的是首都经济工作战线的具体工作,1981年以后的十七年里,做的是中国立法战线的具体工作。”(记者 王萍)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2011年第16期 责任编辑: 谢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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