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我到武汉参加湖北省检察院召开的“十二五”时期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基本要求研讨会,期间,听说马克昌先生病情严重,经武大法学院副院长康均心联系,我和湖北省检察院研究室周理松主任一同去探望了马克昌先生。
6月22日晚,又接到周主任的电话和康院长的短信,告诉我马先生于当晚7时16分走了。顿时,一股悲痛之情涌上心头,眼中也浸满了泪水。没想到,先生走得这么快,这么匆忙,那次十几分钟的短暂见面竟成永诀!
参加完马克昌先生的追悼会,回到北京。眼前时常浮现出马先生的音容笑貌。那天下午,马克昌先生之子马霄汉把我们迎进病房。先生当时正躺着输液,见我们进去,先生摆摆手,脸上露着微笑。有很长时间未见先生了,先生看上去较以前清瘦,略显憔悴,但精神尚好,思路清晰,举止轻便自如。
先生健谈,见面总是他先打开话匣。先生谈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来探望他的情景,谈到近年来湖北检察工作和检察改革的作为和起色,谈到当前的社会形势与奉行宪法法律至上,树立法制权威,加强司法公信力的至关重要性。
我问先生收到《人民检察》杂志没有,先生说,收到了,原来还曾想给《人民检察》写篇稿子的。
从病房出来,感觉先生虽身染重疾,然而在强大精神力量的支撑下,病魔被牢牢控制着,先生身板仍然坚挺,话语平静,神态详和,一时还不会有何意外。后来,在北京与同学聚会,我还把这个看法说出来,安慰其他打算去看望马先生的同学。不曾想,这些只是假象而已……
我是武大法学院恢复重建后招收的首届本科学生,曾有幸受先生谆谆教诲,耳提面命。
1981年,先生亲自给我们讲授刑法总则。当时没有教材,听课全凭笔记。先生当年五十几岁,蓄志已久,重登讲坛,豪情四溢。先生讲课条分缕析,行云流水,没有一句多余的话。笔录下来,就是一本刑法教材。
“世纪审判”(1980年10月,马克昌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邀请,参加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起诉书的讨论。随后,受司法部的委派,担任该案被告人吴法宪的辩护人)之后,先生更是名声远播。外系甚至外校的学生也加入了听课的行列,以至听先生的课要提前占座,否则只有坐水泥台阶了。我们这届学生,后来很多从事刑事法教学与实务工作,与听马先生授课培养的对刑法学的兴趣是分不开的。
生前发表的最后一篇论文
在检察日报社工作,尤其是近年来负责《人民检察》杂志的工作,和马先生接触的机会就更多了,也更直接地了解先生的刑法思想和精神世界。我检索了一下《人民检察》目录,本世纪以来,马先生发表的大小文章多达7篇。足见马先生对《人民检察》乃至检察工作的关注和重视。从文章所涉内容看,与其说是法学论文,不如说是“刑法时论”更为准确。先生论及的问题,皆事有所出,针对性强,对策建议恰当合理。
2006年10月,《人民检察》发表马先生《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刍议》一文。其时,2005年12月,中政委原书记罗干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宽严相济是我国在维护社会治安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基本刑事政策。随后,在2006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两高”工作报告均提出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但事实上,当时无论是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和把握,普遍存在着较大的困惑。针对这一情况,马先生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产生的历史渊源、形成过程、法律依据、具体内容以及实践运用等五个方面对此进行梳理和阐释,明确提出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24字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有度,宽严有时。其中,充分显现了马先生的见识和睿智。
2008年10月,马先生把《刑法三十年反思》一文发到编辑部。当时正值社会各界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周年之际,马先生回望我国刑法立法、司法三十年的发展历程,肯定了刑事法制的巨大进步和历史意义。同时冷静地指出:事物总是一分为二的,我们刑法三十年也不例外。在看到刑法取得巨大进步的同时,也应该重视、注意刑法存在的有待改进的问题。先生将自己思考已久的观点尽数列出:
一是应当严格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先生强调,罪刑法定原则,不仅形式上要求事先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科处什么样的刑罚,而且从实质上要求罪刑规定的适当;并且它不仅是立法的原则,还应当是司法的原则。先生还以云南何鹏盗窃案为例,指出司法实践中一旦出现新形式的危害行为,人们总是考虑如何打击治罪,较少考虑应否依法定罪判刑。原因在于人们思想深处还没有形成牢固的罪刑法定理念。
二是需要大力改进死刑的立法和司法。先生认为死刑核定由最高人们法院收回统一行使,这是我们刑法的一大进步,也是我们司法的一大进步。但仅有这些还不够,关键是要贯彻“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先生建议:我国刑法应当逐步减少规定死刑的犯罪;修改绝对死刑的规定;改进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制定判处死刑的标准。今年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取消适用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约占我国死刑罪名总数的五分之一,就是马先生等一批刑法学者多年鼓与呼不断推动的结果。
三是要进一步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之后,司法实务部门高度关注。一些地方不时出台新的举措,有的由于法律依据不明,受到质疑。马先生基于自己的学识,结合调研,明确提出自己的观点:社区矫正,是实践证明的一项效果甚佳的措施,应当不断推进,普遍推广,在取得经验之后,将社区矫正立法化。要重视对轻微犯罪人员的从宽处理,轻微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本来就小,最好不要将这类犯罪人员投入监狱服刑,“有条件的可适当多判一些缓刑”,以利于其复归社会。有的检察机关对轻微犯罪人员起诉时,采取暂缓起诉的做法,这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建议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刑事和解,暂缓起诉作出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前科消灭制度,笔者深表赞同。另一方面,先生也强调,要严厉打击危害人的生命的杀人罪、危害公共安全的爆炸罪、放火罪,以及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等,符合判处死刑条件的,坚决判处死刑,决不手软。
2010年2月,《人民检察》刊发了马先生《危险社会与刑法谦抑原则》一文。现在我想,这可能是马先生生前发表的最后一篇论文了。
文章中,先生敏锐地注意到,当代迅猛发展的科技和现代化进程,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人们酿成极大的灾难。高速公路,铁路和航空业的发展,利于人们出行,但如果事故发生,会使很多人的生命受到危害。矿山、化工业、核工业的发展,更使人们的生活受益,而一旦发生事故,则使人们遭受更大的灾难。在危险社会里,刑法将如何作为,保护公民的法益呢?西方国家通常的做法是采取相应的立法措施,实现"法益保护早期化"。国内也已有刑法学家,针对醉酒驾车、飙车等严重事故,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建议将此类行为归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予以严惩。这样自然产生一个问题,即“法益保护早期化”与“刑法谦抑原则”的冲突。先生在比较分析二者优长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刑法可以采取“谦抑的法益保护早期化原则”,以协调两者的矛盾。先生的见解,可谓未雨绸缪,匠心独运。
敢于讲真话的人
6月25日晚,武汉大学法学院召开“马克昌先生追思会”,原以为参加的都是马先生的亲友和学生弟子,到会场才知道,许多高校的著名学者也专程前来为马先生送别。中国政法大学黄进校长、王牧教授,北京师范大学赵秉志教授、卢建平教授,吉林大学李洁教授,武汉大学莫洪宪教授等在前排端坐。
挽联、哀乐、泪水……人们沉浸在哀思中。缅怀先生的功德,追忆先生的往事,称颂先生的精神风骨。
“学为人师,行为世范。”中国政法大学黄进校长说,“我用一句话评价马先生。马先生的学问,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概括‘质’、‘量’、‘狠’。所谓‘质’是指,马先生做学问的质量。虽然我不是研究刑法的,但我知道马先生的学问在学界是公认的,具有‘北高南马’之称。‘量’是指马先生做学问的量非常大,可以说是著作等身。还有一个需要特别提出的是马先生做学问的‘狠’。先生在离开法学院工作岗位的第一线之后仍然笔耕不辍,在70多岁的时候写出了非常有分量的学术专著——《比较刑法原理》,令人敬佩。”
“向马老学习怎么当老师,或者说当老师如何对待学生。”吉林大学法学院李洁教授说,我在读研的时候有调研任务,三个女同学一起来到了武汉,想拜访马老师,心里非常紧张。鼓起勇气去了,又不知道怎么跟马老师讲话。马老师把我们让到他家,聊了很长时间。从那件事起,我知道了如何当一名老师。在我做老师以后,从不拒绝任何同学去我家或者跟我讨论学术或生活上的问题,这是我从马老师身上学到的。
“马先生那一副瘦弱的身体里有硬骨头,追求真理,敢于讲真话。”中南政法财经大学夏勇教授说,如果中国再多几个像马先生这样敢于讲真话的人,一定是中国人的福气。我们特别要学习马先生实事求是,追求真理,敢讲真话的精神。也正是这一点,马先生才载入中国法治进程的史册,载入中国法学大师的名录。
马先生用自己的法学专业知识,毕生服务社会,服务大众。湖北省政法委副书记张正新说,2009年5月湖北发生了邓玉娇案件,他受省委委托,带领9位厅级领导干部去处理这件事情。马先生对这个案子十分关心,三次打电话,两次出席我们的专家研讨会。最后邓玉娇案件经当地审判委员会研究,判处了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判决出来以后社会上反应强烈,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判无罪,另一种意见认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怎么能免于刑事处罚?当时马先生就在《法制日报》上发表了342字的文章,认为这个案子适用法律正确,并详细论述了理由。
马先生的文章一出,争论很快就平息了,但是先生也意识到,会有一部分不明真相的人不理解,事实上也是如此。马先生对此很坦然,说只是做了一个有良知的法律工作者、刑法学者应该做的事。
“八十五载风雨路,六十一年求索情。”马克昌先生一生沧桑历尽,矢志中国的法治事业,治学育人,道德文章,硕果累累。先生已逝,精神永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