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1年11月,80岁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收到了一封信。作者署名“约翰吴”,信中写道:“我渡过世界上最广阔的海洋来到您的伟大国度,是为了学习国际法学和比较法学……我想您肯定乐于读到有关古代中国法观念的东西。随信寄上的是我在1921年3月《密歇根法律评论》上发表的一篇论文……也许我会收到一封来自秘书的礼貌回信,但我会同样高兴。”写信人是一名年仅22岁的中国留学生——吴经熊。他后来师从罗斯科·庞德,成为第一个受聘于哈佛大学的中国人。
最初,霍姆斯并不十分重视这位年轻学子的来信,毫不客气地回复道:“我想,你想要的无非是一句同情话。但是,我只想进言几句你可能不大需要的忠告……一个人不能一步登天。”然而,第二天他收讫那篇论文读罢,马上感到后悔,遂又去信:“昨天的信多有误会。我以为是写给一个初学者,因为你信的抬头是法学院。现在我……觉得自己是对一个见识渊博的学者说话。”随后他就吴经熊论文中的几处译注问题提出建议。两人鸿雁往来,自此成为忘年交。
吴经熊向霍姆斯讲述自己在美国的新鲜感受:“住在这里真是我一生中最快乐的日子……有一次,有人要我接电话,我喊了5分钟‘喂!您好啊!’却什么也听不到。我的房东太太跑下楼看,发现我正在对听筒说话,而用话筒对着耳朵,害得她哈哈不停地笑了大半天。阁下您瞧,这是我第一次和电话打交道,而我的生活还是充满乐趣的。”霍姆斯则鼓励道:“我欣赏你对法律所表现出得狂热。我只是担心当你深入生活的艰辛后,这种热情会黯淡下来。然而,如果你像我所期望和你信中所表现的那样,只要你的胸中燃烧着一把火,它就会生存并改变艰辛。”
遇到不顺的时候,吴经熊也写信给霍姆斯诉苦:“现在我的情绪十分低落,想继续获得卡勒基国际法奖学金的申请落空了。”霍姆斯则回信进行鼓励,信中他举了那个著名的例子:“你因失去卡勒基奖学金而感到失望……这也许是好事。对有理想的人的考验就是看他在困境中对生活是否还抱有美好的希望。”
尽管两人通信很多,却只见过两次面。霍姆斯得知吴经熊打算来访时,高兴地写道:“当你夏天来比屋利庄园看我时,我们也许可以试图扭动宇宙的尾巴……听到你说自己刚满24岁就不再年轻时,我便忍俊不禁。一个人到了60岁以后,都还可以说自己年轻……”当吴经熊真的来到霍姆斯家做客时,两人都很高兴。吴经熊后来在信中回忆道:“亲爱的大法官,感谢您的邀请,我要说我在您家里度过的那几个晚上非常愉快。我第一次亲眼见到您,您像照片中的一样睿智,风度翩翩让我着迷。您向我一本又一本地展示您的藏书,并且随口给上几句精彩的评论,让我获益良多。不过,给我印象最深的还是您要我猜最好的书在哪里。天哪!我真没有想到您指给我一排空架子。”
然而,在美国的快乐时光终究要结束。吴经熊决定要返回中国,接受上海会审公廨法官的任职邀请。他给霍姆斯写信辞行道:“亲爱的大法官,我不知道该如何向你道别……我要回国了。也许永远不再出国了……为什么我就该生在这个黑暗的世界上,而且是在它最黑暗的部分呢?我在沉重的使命前发抖了。去启蒙,去使卑微者高尚,使痛苦者欢乐,使工人获得基本工资,使无家可归的人有住处,掌握生命并将它引向更纯净的通道——这些问题是我致力于解决的……别了,我最敬爱的朋友!你永远的,吴经熊。”
这封信之后,吴经熊就仿佛从世上消失了一般。霍姆斯多次去信询问,都没有获得回音。因为当时国内已经战事频仍,这些信辗转难达。直到有一天,英国驻上海领事馆的惠特曼领事找到了吴经熊,拍着他的肩膀说:“现在我可抓住你这个罪犯了。这里有封英国来的电报告诉我们,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阁下迫切地想知道你是否健在!”吴经熊这才知道,自己的回信都没能抵达霍姆斯的手中。重新联系之上之后,霍姆斯很高兴,却又难抑悲伤地给吴经熊写信道:“我真的很高兴!魏格莫尔和庞德都非常推崇你,我为此也非常高兴!不过你也发现了,我虽然健康尚好,但是明显老态龙钟。失去的再也不会回来了。霍姆斯夫人走了……”
1932年,91岁的霍姆斯给吴经熊写了最后一封信,聊起了他的继任者卡多佐:“孩子,你也许知道,在我上次生日前不久,我已经辞去了在法庭的位子。我很好,只是不想做任何事情……对了,卡多佐刚刚给我打来一个电话,我觉得你会像我这样爱他的,从第一眼见到他,我就觉得他是一个优雅的精灵。”而正是这位“优雅的精灵”在不久之后,代替霍姆斯给吴经熊回复了一封简短而悲哀的信:“大法官辞世了,亲爱的吴,我能理解你的悲伤,就如同我知道你能理解我的悲伤一样。”
果然,这封信传到大洋彼岸时,再传回来时,吴经熊写道:“亲爱的卡多佐,我非常痛苦……在我和他漫长的友谊中,他像我的父亲一样关心着我,我从他那里学到了许多许多,我已经无法复述了。亲爱的卡多佐,替我带上一束鲜花,给我亲密的父亲。他将于明天安葬,而那是他的生日。如果他活着,就94岁了……”吴经熊没能写完后面的话,只能留给历史永远的遗憾。然而他和霍姆斯之间长达十余年的忘年之交,已经成为法律史上最为精彩的篇章。
(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史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