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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1月我才第一次亲眼看到李步云老师。那是在香港,在我过去奉职的那所大学里。李老师给法律学院的师生们做了一场声情并茂的学术报告,我至今还很记得主题是有关制定《立法法》问题的研究,入场前便和同事们说今天李老师的报告可以题为《立立法法》,中国同事皆开怀大笑,外国同事自然不知中文的妙处,懵在一边。
演讲结束后,李老师被我请到我的个研室,我们进一步握手言欢、亲切交谈,狭窄、挤迫的港式大学研究室的空间里,开始弥漫着我对李老师神交已久之后邂逅的欢愉,以及李老师深秋一样明朗而又成熟的气质和思想所带来的气氛。我看到李老师那梗须粗大的眉毛,眉宇和印堂之间透出一种英气逼人的光弧,他笑声朗朗,话语简洁而富有感染力。他当时留下的是一张正面为蔚蓝色的名片,那淡淡的蔚蓝里舒展着一群暗金色的飞鹤的舞影。那是好天气的色调啊,和那天他的心情、我的心情、以及欣欣向荣的祖国和刚刚回归的香港的各种势头,都那样和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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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李老师的这种缘分,可追溯到留日时代。在博士前期课程(相当于我国的硕士课程)期间,导师畑中和夫教授要我们几个中国留学生从中国的《法学研究》杂志中遴选出一批最具有代表性和学术水准的有关人权理论的中文论文,分头翻译成日文,然后再围绕原文的观点以及翻译的难点,在研讨课中由大家轮番报告,共同讨论,最后经他确定从中再遴选出一批译文发表在《立命馆法学》杂志中。我当时在那些留学生中处于大师兄的地位,便负责统筹前期的论文遴选和翻译任务分配的工作。李步云老师的《论人权的三种存在形态》[1] 便在入选之列,由我自己翻译,经课堂的报告和讨论,最后发表在《立命馆法学》1993年第4期(总230期)上。
不久,我突然接到未曾谋面的铃木敬夫教授的来信。信中大致说:近读您翻译并发表在《立命馆法学》上的那篇李步云教授的文章,很有感慨,此前我也想翻译此文,没想到您先翻出来了,虽然对我来说有遗憾,但觉您译笔很好,等等。印象最深的是他接着写到:看来好文章大家还是自有定论的啊。铃木教授是日本札幌学院大学法哲学教授,早年曾就读于韩国的高丽大学,在当今仍然坚持研究并信奉拉德布鲁赫,在日本同行中可谓是一个颇为独特的存在。作为一个持有相对主义立场的学者,他当时针对李步云老师的论文发出“好文章大家还是自有定论”的感慨,使我受到了感染。
记得在发表前的课堂讨论中,同学们也为这篇文章振奋。当时中国法学的理论构成,在总体上还显得颇为简明,各种学说中的学术积淀也比较单薄。畑中教授精通英文和俄文,对德文也有造诣,惟不谙中文,他靠在个人研究室的沙发上主持我们的译文报告,往往听着听着便没有发言,我们几人诚惶诚恐地看去,只见他老人家闭着眼睛,一对疲惫的大眼袋垂在眼镜的后面,好像进入了那樱花烂漫的梦乡。但当我们当中的某一个仁兄一旦敷衍出一个错误的译词或译句时,他便猛然睁开眼睛说:君,你大概错了吧!于是举座皆惊,并为日本这位比较法学家的“特异功能” 暗自称奇。
然而,当我报告李步云老师的那篇文章时,畑中教授一直睁着眼睛认真听完,并在评论中加以称赞。记得1993年春季我回国省亲,随便陪同日本一批进步的法律界人士到北京访问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和人大法学院,那批人都是畑中教授和著名律师石川元也先生麾下的亚洲法律研究中心成员,我在飞机上看到他们许多人手中都捧着一本学术杂志的论文抽印本,在空中的旅途中认真阅读起来,一眼瞄去,竟是发表在《立命馆法学》上李步云老师那篇论著的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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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加大的皮文睿(Randall P. Peerenboom)教授曾在一篇论文中指出李步云教授是“当代中国优秀的权利倡导者、重要的法学理论家”。[2] 无独有偶,在一向谨慎的日本学界中,李步云教授也受到同样高度的评价。铃木敬夫教授在1997年编译出版的《中国的人权论和相对主义》一书中,就把李步云老师的《社会主义人权的基本理论和实践》一文作为全书的结语,并在该书的《前言》中把郭道晖教授和李步云老师均列为是“现代中国法哲学界的指导者”,同时指出他们“承当着中国人权理论旗手的角色”。[3]
铃木教授的上述定位,与皮文睿独断性的评价略有不同,是通过把李步云老师放入中国人权理论语境的整体脉络中完成的。在这种整体脉络中,与其说李步云老师是一个我们所熟悉的个性丰满的人格主体,倒不如说是一个依附于他自身的理论而呈现出来的、在那个整体脉络中拥有代表性地位的思想主体。当然,铃木的角度仍然是拉德布鲁赫式的相对主义,尤其是他的方法二元论(Methodendualismus)。他首先把畑中教授对“现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制或法治”进行透视所得出的4点特色作为把握这个整体脉络的出发点,[4] 然后从方法二元论的角度看出,以李步云教授为代表的当代部分中国学者所诉说的“应有权利”,实际上体现的是拉德布鲁赫所说的那种无法从“现存”的东西中直接演绎出来的当为命题,为此实际上已经冲破了畑中教授所总结的那种“现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制或法治”下的传统语境。在铃木教授看来,因为那种传统语境下存在着被“物质一元论”培育成长的“实证主义”,即拉德布鲁赫在他的“法的价值考察”中曾经所批判的“从存在的东西中推论出应该存在的东西”的那种思想,而李步云老师的学说所挑战了的,正是这种思想。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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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异国学者,铃木所把握的脉络当然不可能是完整的。完整脉络中的李步云教授,应该是在我们中国特定的转型时代的语境之下,时常被纠葛于和他的论敌之间所展开的各种争论中的那个学者。这本来不是李步云教授的遗憾,正好像在可以超越了奥斯丁理论之后的哈特与富勒和德沃金之间的争论并不可能成为哈特本人的遗憾那样。而真正值得遗憾的是,在李步云教授的学术生涯中,迄今并没有机会遇到对他学说的发展来说乃是有益的那种论敌。
值得一提的是,他在学说成熟时期最重要的那个论敌,在日本学界中也曾得到介绍。1994年第4期日本《法学教室》杂志中登出了东京大学教授、著名宪法学家长尾龙一先生为该刊《日本公法学者档案》专栏所写的人物志文章:《穗积八束(1860-1912):国权主义的宪法学者》。提起穗积八束此人,日本学者都知道那也是一个怎样也无法从本国法学的学说史上抹去名字的历史人物。他是穗积陈重的弟弟、与其兄以及其侄穗积重远一起,均曾是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院的大牌教授,更重要的是他还是德国近代公法大师拉班德的弟子,留德回国后出任东京帝国大学宪法学讲座教授,创立了被后世所唾弃的国权主义宪法学理论体系,我国宪法学曾几何时所沿用的那个“国体”概念,就来自他当年的独创,并成为其体系中的重要基石。说来有趣,他后来也成为一个著名学者的论敌,并成就了那位年轻学者,使他最终在日本确立了近代公法学泰斗、立宪主义学派代表人的地位。这位学者就是仍为今日我们中国学者所熟知的美浓部达吉教授。
长尾的那篇文章似乎以一种实在无法抑制的调侃语调介绍了穗积八束的生平业绩,末笔之处竟不顾有蛇足之虞,话锋突然一转,写到了中国李步云教授的那个论敌。在此译录此段,以作后人研究资料考,但为尊重学术前辈起见,且将该教授的名字代之以X。
“比那趣味更深一层的是,现代中国的正统派宪法学者X教授,展开了所谓“中国的国体是无产阶级专政,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体可变而国体不可变”之类的、与穗积一藤二瓜式的理论。该教授可能还不知道此论的起源乃在日本的反动宪法学者那里,国体·政体二元论据说就是梁启超在1910年从日本带回中国的东西。”[6]
(该文收入刘作翔等编:《法治理想的追求》一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 原载《法学研究》1991年第4期。
[2] R. P. Peernboom, Rights, Interests, and the Interest in Rights in China, in Stanford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31: 359. 中文译文为《论权利与利益及中国权利之旨趣》,张明杰译,载夏勇(编):《公法》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有关观点可见该杂志第111页。
[3] 铃木敬夫(编译):《中国的人权论和相对主义》,(日本)成文堂1997年版,铃木前言部分第10页。值得顺便一提的是,该书还接受了把张文显、郑成良、徐显明称之为“中国法理学三剑客”的说法,介绍了他们的论文并作出高度评价。
[4] 同上,第7 - 8页。至于畑中和夫教授所总结的有关中国社会主义法制或法治的4点特色,乃表述如下:(1)与其说它把公民自由权利的保障作为直接目的,倒不如说存在这样的构造,即在第一层意义上是以维护社会主义体制或秩序作为目的,由此助益于自由权利的保障;(2)为此,守法不仅是针对国家,更主要是针对公民而要求的义务;(3)与此相关,必须被遵守的“法”仅限于实定法,而不承认担保实定法的“高级法”背景;(4)为此,不存在拘束“立法者”的法治,而存在“立法者”的绝对性,即使法治的保障确立了可诉诸司法的形态,但既然拒绝了权力的分立并立足于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最终必然确立以党的领导为保障的形态。参见畑中和夫、T. Wurtenberger(共著):《现代法治国家论》,(日本)晃洋书房1994年版,畑中撰写部分,第264页以下。
[5] 有关论述,可参见铃木敬夫,前引书,《编译者后记》部分,第308页以下。
[6] 长尾龙一:《穗积八束(1860-1912):国权主义的宪法学者》,《法学教室》1994年第4期(总163期),第6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