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巨匠张友渔
发布日期:2013-02-05 来源:中国人大网  作者:何 来

法学巨匠张友渔

张友渔,山西灵石人,我国著名的法学家、新闻学家、政治学家、国际问题专家以及社会活动家,曾任北京、天津市副市长,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政法学会会长。他在学术上留给后人的,不仅是500多万字著作中所包含的丰富的思想与智慧,还有他鲜明的治学态度和为人风范。

  熟悉张友渔的人都知道,张友渔在学术研究上最讲求崇尚科学,不趋炎附势,不随波逐流,敢讲真话。

  他常说:“我发表言论、写东西,都是讲自己的话,不抄袭,不盲从,反对教条主义,也不迎合时尚。决不是大家都这么说,或者哪个权威的人说了,我就跟着说。经过我自己考虑了,研究了,认为是对的,我才说。”

  张友渔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

  20世纪80年代中期,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被提上立法日程,并得到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的高度重视。

  由于此前农村集体组织长期以来一直担负着许多政府应做的工作,与宪法所确立的“自治”性质是相悖的,所以在法律界看来,这部法律的制定将成为推动我国基层民主建设发展的一大契机。

  据张友渔的秘书王志强回忆,为了制定好这部法律,时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张友渔到各地进行了大量实地调研,不仅向政府部门征求意见,同时还深入到农村基层征询群众们的看法和意见。

  1987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村委会组织法草案的多次审议中,村委会和乡政府的关系问题,始终是争论的焦点。许多委员不赞成村民委员会的自治性质,他们担心,村民委员会“自治”后,政府的许多实际工作就无法落实了。

  有一次审议,张友渔碰巧生病住院,未参加会议,当他得知审议中,委员们仍因乡政府与村委会是“领导”与“被领导”,还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而意见相持不下时,立即拿出纸笔,在病床上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提出村委员会不属于一级政府,是宪法所确定的。更重要的是实行村民委员会自治是关系到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大事,而民主建设又必须从基层做起。他还指出,乡(镇)政府下面没有了“腿”,工作遇到困难,这是如何整顿和加强乡(镇)政权建设的问题,应当另行解决。对政府的行政事务,村委会应在一定范围内协助,但政府不能对其强制。如果现在的机制无法正常运行,甚至宁可修改宪法另设村级政权也不能因此而不要或放弃村民自治。

  他最后强调,村委会的“自治”性质是这部法的灵魂所在。

  在之后的审议中,常委会委员们手里多了一份张友渔的“意见”。很多不赞成村委会自制的委员在仔细看完这份“意见”后感到很有道理。“黄华副委员长第一个发言支持张老意见,常务副委员长陈丕显接着发言赞成张老的意见,希望大家认真考虑。接着又有许多同志发言支持,最后竟基本无人明确反对。”王志强对当时会场上的场景至今仍记忆犹新。

  后来,1987年年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终获通过,从此,农民群众在我国最基层直接行使政治民主权利和经济民主权利,拥有了更加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广大的农村这一民主试验田获得了更加蓬勃的生机。而这一切离不开张友渔在关键时刻的坚持和执著。

  自20世纪30年代到辞世,张友渔始终站在法学研究的前沿,参与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政治观在中国的传播,各个历史时期常有自己独到的建树。

  在担任全国人大领导职务期间,他常常被问及“是法大?还是党委大?”他总是明确回答:“法大。”并解释说,“党对国家机关的领导,应当是政治上的领导,而不是组织领导。”“党与人大的关系,就是党在政治上领导人大,而不是组织上成为人大的上级机关。”“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主要是指方针、路线、政策的领导,是指监督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和配备好干部,不是指包办代替政法机关的具体业务。”

  由于在政治上所处的地位,可以想象发表这些见解在当时是需要很大的勇气的。但他依然旗帜鲜明地阐明了党与法,党与人大之间的相互关系,为党的以法治国伟大方略实施做出了贡献。

  张友渔参与主持全国人大立法工作时已是80多岁高龄了,在之后的十几年中,他的主要心血和精力几乎全都倾注在了国家的法制建设事业上,为我国的立法工作贡献了毕生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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