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前后,芮沐教授即已成为一位资深的民法、国际私法专家。更为可贵的是,他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历史时期,与同事们一道,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敏锐的科学眼光和深厚的理论功底,适应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需要,为创建两门新的法学学科——“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工作,有力地推进了法制建设和法学教育。
2003年,我应某刊之约所撰写的《德高望重 享誉中外——记法学老前辈芮沐先生》一文中,引证了先生两段代表性言论。
第一段是:
“芮沐教授认为,搞经济法和别的法律部门不一样,应同时考虑经济问题和法律问题,并且要纵横兼顾,宏观和微观并重,公法与私法同时处理;在处理国际经济法问题时,则应该是国际法和国内法并重,但立足的主要方面是在国内法。”
这是2003年春我拜访芮老时从一份珍贵的总结材料中发现的。其中,“公法与私法同时处理”一句是芮先生亲笔加上去的,并加了着重号。
第二段是:
“法学是实践科学、行动科学。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必须为经济基础服务,这是没有疑问的。法学者的使命是协助我国立法者和司法者在中国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的点滴成就即在于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在学校中创立了两门新学科——“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并为这些学科的发展竭尽微薄之力。”
这是1997年1月1日芮先生应大型画册《世纪学人百年影像》主持者之邀,而亲笔所写的。
赤子之心,真知灼见,跃然纸上!
《老子》的最后一句是:“圣人之道,为而不争。”意即道德高尚的人,做了好事而不争功。芮先生正是这样的“先进”。
值此庆贺芮沐教授百岁华诞之际,受庆祝活动主办者之命,我谨以“芮沐经济法学术思想”为主题,向诸位汇报自己的点滴体会。理解不当之处,只缘我这个学生悟性太差,着实惭愧。
我认为,芮先生对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的创见,可以归纳为以下六点:
第一,经济问题与法律问题同时考虑,以法律服务经济;
第二,纵向关系与横向关系统筹兼顾,以纵向带动横向;
第三,宏观领域与微观领域二者并重,以宏观统率微观;
第四,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一并应用,以国家因素主导管理;
第五,国内法与国际法兼容互动,以国内法作为基本立足点;
第六,创立新兴的法律形态和法律学科:立足实际,着眼发展。
以下就这几个基本论点进行较为具体的阐述和探讨。
一、经济与法律
芮先生主张,经济问题与法律问题同时考虑,以法律服务经济。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等上层建筑既是经济基础的反映,又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以调整特定经济关系为使命的经济法,更是如此。
早在1979年、1980年,中国改革开放之初,学贯中西的芮先生就提出了关于“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原创性见解。
芮先生透过对美国与西欧经济法现象的历史分析,指出:“‘经济法’是西方工业化国家在其生产发展现阶段,由于垄断资本与国家机构更紧密结合,它们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为组织和管理生产、干预劳动、控制资源、调节商品货币关系、控制市场、左右消费——也就是说,为调节整个经济生活而制定或形成的一系列法律的总称。”与此同时,他还分析了苏联、东欧国家经济法形成和发展的情况。在此基础上,他得出如下结论:“经济法是世界各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法律现象,它的出现具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它是适应这些国家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而产生的。经济法是这些国家用来在国内管理经济、解决不同经济体制中所发生的具体矛盾和在国际间处理国际经济关系并为这些关系的斗争服务的法。”通过比较法的方法,发掘了各种社会的经济法之共性,揭示了它们为经济“服务”的宗旨。
了解外国和国际,最终要回到研究国内问题。经济法无论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抑或作为一种学术分类,过去国内法研究中都未曾出现过。1978年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将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法律、法学随着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形势而发生重大变化。真所谓“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芮先生指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的产生基于如下三方面的原因:一是国家的工作重点的转移;二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三是实行改革开放。芮先生认定,经济法最直接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他写道:“经济法作为上层建筑,有其相对的独立性;但比起其他法来,它是最直接地针对经济领域内的矛盾。调整有关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律,行为的动机是经济的,内容是经济的,发生或要求其发生的效果也主要是经济的。”
经济与法律的紧密结合,不仅反映出一国经济法的实质,而且反映出国际经济法的特色。芮先生指出,研究 “国际经济法”,既然是研究经济方面的国际法,就不应停留在仅仅研究“法”的平面上,还应进一步研究与“法”有关的经济问题,或导致该法或存在于法之背后的重要经济问题。
在经济法的教学研究中,同样应当将经济与法有机结合起来进行。1981年芮先生担任北京大学法律系经济法教研室主任时,安排我承担《经济法总论》课程。芮沐、杨紫烜两位老师指导我设计了这门在经济法专业中应当起统帅作用的总论课。记得1982年6 月21 日、22 日、23 日连续三个晚上,芮先生召我谈话,围绕一个主题:如何开设《经济法总论》。他说:“经济法总论是经济法专业的基础理论。总论中提出的问题和解决的方法,在理论上应当站在统帅的地位。要分析为什么会出现经济法,经济法是什么,经济法的‘法’在哪里。要有理论,有实践,从实际到抽象。总论应当概括各门分论课程透露出来的总问题,画龙点睛,提高到法律上来讲。”他还说:“搞经济法,既要懂得经济,又要懂得法。应当把这个道理明确灌输到学生们的头脑中去。”
经济法研究要同时考虑经济问题与法律问题,这一指导思想,芮先生是一以贯之的。
受芮先生学术思想的启示,1983年12 月首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上,我提交的论文表达了这样的看法:不能将经济法学科研究的对象简单地归结为经济法本身。如果深入一点分析,可以认为,经济法学科的研究对象是经济法律规范以及这些规范与经济基础的相互关系;并且,应当着重研究这种相互关系,而不只是就法律谈法律,从法律到法律。
经过多年的学习和工作实践,我逐步悟出经济法确有自己的特色。2005年一家杂志约我撰写一段“名家语丝”,我非名家,但仍提供了关于“经济—法—经济”的一点心得:
经济法研究的思路应当是从经济到法律,又从法律到经济,即出发点是现实的经济问题,中间经过法律博弈、法律协调,最终落脚点还是回到解决现实经济问题上来。单纯的以法论法、概念推导是无益的。
二、纵向与横向
芮先生主张,纵向关系与横向关系统筹兼顾,以纵向带动横向。
在经济法学研究中,纵向、横向并非严格的学科术语,而只是一种形象的说法。纵向又称垂直,指国家(政府) 与企业、个人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横向又称平行,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平等的经济交往关系。经济法调整纵向的,还是横向的,或者纵横都管? 学术界存在诸多争论。
芮先生考察了经济法概念出现较早的德国的情况。他指出:西德法学界比较肯定地认为,经济法是国家“领导和管理经济的法律”。经济法的内容包括:国家对经济的领导;企业法、不正当竞争法、反限制措施法和垄断法、一般管理以及经济争端的解决;工、农、商、交通运输各部门的管理。西德还有个特殊的情况,它们的经济法概念里还包括欧洲共同体的法律。
那么,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法调整什么社会关系呢? 芮先生提出:“经济法兼管经济生活中的纵向与横向关系,调整的重点是纵向经济关系。”他说:“在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国家因素居于主导地位。”
学术界见解的多样化不应影响国家法制建设的进程,对经济法的理论上的争论不应影响经济法的实际工作。自1999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将中国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其中,经济法被认定为“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并据此列出了相应的范围:(1) 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2) 国家宏观调控;(3) 经济行业管理;(4) 促进对外开放;(5) 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
我觉得,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可概括为“纵为主,纵带横”。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们必须从国家、市场与法的关系入手,来考察经济法的实质。经济法的立足点是,以法律的形式反映国家因素对市场经济的影响。就其基本内容而言,经济法是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直接调整在国家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现行经济法的体系主要由宏观调控法、市场监管法和企业促进法等构成。
还须指出,国家(政府) 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并不意味着经济法的研究基调就成了“国家论”。应当看到,行政管理已发展为公共管理,而公共管理中又发展出公共治理,强调集体选择、公众参与、共同协商、社会责任;并且,公共治理与私人治理既有分工,又互相配合。公共管理模式下的经济法,应当突出社会公共性,显示企业、个人的市场化规范运作与政府的有效监督管理的互动。
三、宏观与微观
芮先生主张,宏观领域与微观领域二者并重,以宏观统率微观。
宏观、微观都属于空间概念。也有人将空间领域分为宏观、中观和微观。故而,宏观与微观相对而言。比如,将整个国民经济称为宏观,那单个企业即为微观。
芮先生认为,经济有宏观、微观之分。国民经济是统一的整体,各个环节相关相通,某一个环节的失调或管理不当则会影响下一环节。因此,经济法的制定和适用,要贯彻整体观念和全局观念。“经济法的这种整体观念,较其他法更为显著。”前述引号中的这个观点,我曾多次引证过。
据此,芮先生认为,经济法的内容十分广泛,范围也很宽广。并且,它将随着新情况、新关系的出现,重新划分、重新组合、重新安排。
前述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列经济法范围即涵盖了国民经济宏观领域和微观领域。特别要指出,1992年国家确立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1993年修改《宪法》增加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经济立法,包括民法的大部分、经济法的全部和社会法的一部分;宏观调控,则表现出经济法的特有功能。
我觉得,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的范围可概括为“宏观统率微观”。以当前工作而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调整工业结构,发展服务业,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继续实施对外开放战略,调整分配制度、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增强忧患意识、保障经济安全,贯彻人口政策,处理应急事件,等等,经济法在这些方面大有可为。
还须指出,宏观、微观领域都会涉及,并不意味着经济法的研究范围就成了“大而全”。应当了解,任何法律部门都会有一个确定的或大致的边界,经济法自不例外。处于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之内,经济法应当反映出经济关系的特定化。
经济法基调的“公共性”,加上经济法范围的“特定化”,方能使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如民法、社会法、行政法等形成较为清楚的分野。
四、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
芮先生主张,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一并应用,以国家因素主导管理。
公法、私法,是从古罗马法传下来的概念。对其含义和划分,历来众说纷纭。
芮先生通过研究发现:西方国家的“经济法”,就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发展起来的,为了加强公、私权力对社会经济的干预、组织和管理而出现的法律。他作了个判断:“西方工业化国家的经济法是公、私法界限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消失的法律。”
在考察西方传统法律形式的变迁时,芮先生指出:“欧洲具有强烈传统的公法与私法的分界的模糊与消失,是这方面最突出的现象之一。这种情况不仅出现于欧洲各个国家的国内法,也出现于国际法领域。”他还指出:“至于公私法观念本来就十分模糊的美英法,从来就没有就经济法的概念作过什么理论概括,但事实上它的基本内容和西德法学界所认定的差不多。”
公法、私法的划分有什么价值? 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要不要作公法、私法的区分? 芮先生的见解非同凡响。他认为:总的讲来,法律都是“公”的。所谓“公”的,就是说法律都是国家和人民意志的表现。国家就是“公家”。在我们社会,不存在私人立法,“私家”立法。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之分为“公法”与“私法”,是多余的。在某些国家、某个时期、某些学术层面,也的确作过公私法划分而收到学术上和制度上的积极效果。但在我们国家,今天作这样的划分已没有必要。芮先生强调指出:“在国家与法的关系上,国家是决定性因素。这不仅在研究国内法时应当注意这个问题,在研究国际法时更应当注意这个问题。”
芮先生还指出,将用于解决国家或者地区之间法律冲突的规范称之为“国际私法”是不恰当的,因为这类规范应该属于公法范畴。
与公法、私法相关联的还有两个概念:公权力、私权利。中国2000年的《立法法》提出:“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前面的“权利”可称“私权利”,后面的“权力”可称“公权力”。所以,传统意义上的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一并应用仍是合适的。若再用一个“私法”的概念来单独表述非公有制经济,则没有此种必要了。
我觉得,公法突出管理、干预,私法强调自由、自治,而经济关系的客观实际决定公法、私法这两种因素在许多场合下必须或者已经合为一体。公法部分地私法化、私法部分地公法化,公法、私法的有机结合,塑造了现代经济法。这一论断,用以说明西方资本主义经济法、社会主义经济法,大体都还是可行的。
五、国内法与国际法
芮先生主张,国内法与国际法兼容互动,以国内法作为基本立足点。
任何独立的国家都享有国家主权,即对本国国内事务、相关国际事务行使基本权力,或称基本权利。行使权力或者权利的方式之一即是制定国内法。至于国际法,由于没有超越国家主权的独立立法机关,因而它主要是由国际公约、条约及双边、多边协议构成的。国际法亦有约束力,原则上国际法高于国内法,但国内法可以排除国际法。
芮先生对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发表了精湛的见解,并据此形成了他的国际经济法学术理论。
芮先生认为:“国际经济法的最大特点在于,处理国际经济关系时,要考虑三方面的法律或规范的作用:一是占主要方面的我国自己的立法;其次是有关国家的法律;三是我国所承认的或曾参与其事的可以适用于有关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规范。”他还说:“国际经济关系是在各国自己的社会经济制度及发展的基础上联结起来的,因此,在上述经济领域内存在的国与国之间、国别法律之间的矛盾、差距和斗争,主要是通过各国的涉外经济立法和国际间的规范性文件,签订公约或条约来处理和解决的。各国的利益不一致,各个地区的和专业性的经济集团的利益也不一致,国际经济关系中法律问题的复杂性是可想而知的。在调整国际关系的规范里,很难找到一个能得到普通承认和遵守的‘国际法’。”于是,各国当事人主要根据本国的相关法律去行事。芮先生提出,研究“国际经济法”,必须首先研究(或至少知道) 我们自己国家的立法和司法或其他法律实践。知己知彼,方能立于主动地位。
实行对外开放,产生了“涉外经济法”的概念。“涉外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是什么关系? 芮先生认为:“涉外经济法是国际经济法中涉及我们自己立法的一部分。. .外国法和国际法将在不同方向和不同范围内影响我国的涉外立法;同时,我们的涉外立法也将有助于在对待外国立法和国际法的折冲中表明我国的立场。”按照芮先生的意见,一国的涉外经济法可以成为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并且是“主要组成部分”。
芮先生提出,当前,国际经济法应当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研究和处理国际经济关系:一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问题;一是区域性经济组织所引起的经济关系问题;一是世界性经济组织所涉及的经济关系问题。
1979年,芮先生发表了《美国与西欧的‘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1980年,作了《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问题》的演讲;1983年发表了《关于国际经济法的几个问题》的论文;1984年写了《国际法的未来与世界经济秩序》(英文版) ;1990年在北京世界法律大会上作了《为和平与发展服务的中国新时期涉外经济法》的学术报告;1994年、1996年主编出版了《国际经济条约公约集成》及《集成(补编)》;1997年主持出版了《国际经济法导论》;1999年撰写了《国际经济法系列丛书前言》。
可以看出,芮先生关于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的视野是非常之宽广的。
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已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两大潮流。中国采取了许多项大手笔,包括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 ,与东盟10 国建立自由贸易区(“10+ 1”合作) ,等等。国际经济关系的基础是利益,直接连结点是法律与合同。所以,经济法、国际经济法任重而道远。
国际经济法究竟是“国际的经济法”还是“经济的国际法”,学术界存在各种见解,但共识都是主张要完善它、要充分发挥它的作用。我理解的国际经济法,是以本国的涉外经济法为基点,再加上相对国家有关经济的涉外法律规范和国际间有关经济的规范及惯例,依此来调整或协调国际经济关系。要以现代化、市场化、国际化为目标,推进中国整个经济法包括涉外经济法的发展。
六、法的传承与创新
芮先生主张,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新兴的法律形态和法律学科,必须立足实际,着眼发展。
经济法、国际经济法这两个词语,对其字面含义可作两个方面的理解:一是指经济方面的实际立法;此时,我们称经济法、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为什么社会关系。二是指对经济法、国际经济法进行系统研究的理论学科;此时,我们称经济法学、国际经济法学以什么为研究对象。芮先生认为,为了简化用语,这两个含义往往互通互用,但“调整”与“研究”应严格加以区分。
1980年,国务院成立学位委员会。作为首届学科评议组成员,芮先生建议:在我国应着重开辟经济法、国际经济法这两个学科的研究工作。这一动议得到与会者的赞同,当时在座的还有张友渔、陈守一、韩德培等著名法学家。1980年,经教育部批准,北京大学开设了全国第一个经济法专业(本科) 。芮沐先生、杨紫烜先生等独树一帜,精心筹划、设计和组织经济法的教学工作,此情此景,当时曾六载师从芮先生、杨先生的我,至今仍记忆犹新。
法、法学的传承与创新,在经济法、国际经济法领域得到了生动的体现。
1984年,应法律出版社之约,芮先生带领北大经济法教研室的老师们编写了一本《经济法讲义》。在该书中,我们认为:“在新的经济关系事实面前,原有的法律,显然不能充分满足调整新的经济关系的需要;原来的法学体系,也显然不能包括进行全面法律调整所需要的准则。新的法律形态和法学学科——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科就应运而生。从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看,新的法律部门,如同所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学科一样,是新的矛盾、新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决不是旧的法律部门的分支或层次,无法也不应从其他法的部门中推导出来。”
针对有些人对设立经济法专业各门课程不甚了解,芮先生答道:“我搞了多年民法教学,深感原有的民法体系再也框不住新时期经济法发展可能出现的内容,在.‘四化’的新形势下,我国只能另辟蹊径创立经济法学科。”“另辟蹊径”,即是创新。
芮先生学贯中西,他一方面主张参考、借鉴、吸收外国的法律经验,另一方面又强调必须从本国国情出发,建立具有自己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
芮先生以法学专家的身份积极参与国家立法,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出谋献策,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国家有关方面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对芮先生的诸多精辟见解和对策意见给予了高度的评价。也正是亲身参与了立法和司法、仲裁的实践工作,芮先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几十年来,在教学科研中,在国内外学术交流中,在实际立法、执法工作中,芮先生始终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坚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坚持法律、法学的科学性要求,主张立法与学术的现代化。
芮先生经常强调,搞研究一刻也不能脱离客观实际。2000年,93 岁高龄的芮先生著文指出:“我想我们在搞法学的时候,不论面对的是什么‘法’——经济法还是国际经济法,还是叫别的什么法,都不应该忘记国家这个根本因素,我们搞的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或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国家有关的‘法’。”国内层次、国际层次,都考虑进去了。“芮沐的实际”,这是二十多年前我在北大学习、工作时就已得出的感受。1999年9 月10 日、2000年9 月15 日我两次去芮老家,他还深情地回忆说:“二十年前,当我们还在一起学习和工作时,我经常说,搞经济法一定要联系实际,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要多做调查研究。”(谈话记录稿芮先生看过;当时孔德周博士亦在场。)
作为中国老一辈法学家、经济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的拓荒者,芮沐先生和其他老一辈法学家一道所开创的事业,激励着我们中青年继续努力,再创辉煌。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不仅要传承,更要创新。经济法领域还有许多理论的和实际的工作在前头,比如经济法中的基本权利的设定(经济发展权、经济分配权和经济安全权) 、经济软法的引入(硬法与软法结合应用) 等等,亟待开拓。正如芮老所期待的:“研究经济法学重要的是着眼其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