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卫球:江平先生的法学教育之路
发布日期:2013-04-15 来源:爱思想  作者:龙卫球

  2001年底,中国政法大学特别授予江平先生终身教授荣誉,褒奖这位卓越的法学家对本校、本学科及整个中国法学事业所做出的杰出贡献。对于那些真正关心中国法学发展的人来说,这无疑是个令人欣慰的消息。《比较法研究》主编米健教授托我代做一个关于江先生的短篇幅的人物评传。对此,我诚惶诚恐,江先生是何等博大,岂是我这等愚钝小辈所敢妄写的。但是我还是欣然接受了这个“任务”,所谓恭敬不如从命。江先生是博学多才又影响深远的法学家,是目前中国法学的精神脊梁。他的学术深邃、思想敏锐、活动频繁、情趣高雅,各方面散发着无穷的魅力。本文限于篇幅,不可能面面俱到,主要从他的较感人的一个方面--法学教育之路入手,做一点粗略的追踪。

  一、坎坷人生事

  江先生祖籍浙江宁波。1930年出生于大连。兄弟姐妹六人,排行第五。幼年时期,因父亲供职于民国中国银行大连分行,他一直随家在大连生活。1937年七七事变后,随父母迁入上海。一年后,因父亲调民国中国银行北平分行工作,又随家迁居北平。初中入中南海墙边的北平艺文中学,高中就读于著名的崇德中学(今之三十一中)。1948年,考入燕京大学新闻系。1949年因加入反抗当时政权的民主青年同盟而辍学。同年,北平解放,参加北平市团委筹委会的工作。

  1951年8月,选入新中国首批留苏学生,进入莫斯科大学学习法律。期间,参加中国学生会的工作,与当时担任学生团委工作的戈尔巴乔夫共过事。1955年担任过著名法学家史良所率中国司法访问团的俄文翻译工作。1956年以全优获得毕业文凭,完成学业。他不能抑制为新中国服务之愿望,归心似箭,年底回国到北京政法学院工作,任教于民法教研室。

  但是,不久江先生的厄运便降临了。1957年是中国历史上灾难深重的一页,也是江先生一生中最灰暗的时期。在这一年开始的反右运动中,他陷落到命运的低谷,一年内经历三大挫折,任何之一都不是常人所能承受的。第一件,是打为右派。在当时的“引蛇出洞”的政治政策下,他以赤子之心坦陈意见而落入圈套,成了第一批右派分子。在那个一切以政治挂帅的时代里,这个帽子对一个满腹才学、充满理想的青年来说,意味着什么不难想象。江先生被打入“政治地狱”。第二件,是家的离散。江先生与前妻在留苏期间相爱成婚,双双返国,却在政治风暴下,小家不能保全。“组织”竟然也向他的婚姻挥起威逼的棍棒,迫其家庭离散。江先生受尽世态炎凉的折磨。但是,祸祸相连,江先生在心伤之际,又遭第三个厄运。在西山改造的一次劳动事故中,滚滚驰过的火车碾碎了他一条腿,再给他致命的一“剑”。也许老天还有一丝眷顾,他奇迹般地活了下来。

  江先生自己说过,1957年是他一生中最困难的时间,这一年里,他几乎把任何一生要想的事都痛苦地想过了。同事方流芳教授对我说,1957年给江先生带来厄运,此后20年磨难不断,创巨痛深,而支撑江先生度过危难的精神力量,乃是他对于民主和法治的信心。 我想,在其中确实也只有江先生这样的,品性淳良、心胸宽阔并怀着历经坎坷而百折不挠之心的人,才能理解自己和国家的不幸命运,完成他对坚忍不拔之志的领悟。

  1972年,北京政法学院解散,江先生先是被“发配”到安徽农村劳动,后来几经转折,调到延庆中学教书。这时的他有了些“生活温暖”。江先生重组了家庭,并有了儿子江波,后来又有了女儿江帆。但由于政治和生活条件的原因,师母崔琦阿姨不能在一起生活,江先生只好独自带着儿子在延庆生活。不过,江先生还是愿意回忆1972年后的日子,因为这个家庭,生活虽然艰苦,却成于患难,是寒冬的一株火苗。

  1978年北京政法学院复校,江先生恢复教职,并得平反。算算逆境,正好是二十二年!二十二年人生中最好的时光,都投掷在无边无际的绝望深渊! *[1]

  二、绛绮校长梦

  江先生对中国法学的主要贡献,是在1979年之后。回到了政法学院,面对文革的法律废墟,他那颗执着追求文明的心复苏了,很快就忘记了自己的创痛,投身于百废待兴事业。他是个富有远见卓识的人,非常清楚国家疗伤和健康发展的基础是民主与法治。他认识的民主与法治,是一种能够使中国社会摆脱人治基础的真正的民主与法治。

  他着手了三个方面的工作。一个是推动法学思想和理论转向。他意图与同仁一道,摆脱苏式形态,建构一个初步的适合中国的现代法学理论体系,为此他积极传播西方民法和商法的信念,孜孜不倦地进行民法和商法的知识研究。第二项工作是推动国家立法,通过提倡和力行学者参与立法,完善国家立法体制,提高立法质量。第三项工作是最重要的,即做好法学教育。江先生曾经在一次与我的私下谈话中说,在1979年以后的时间里,他并没有想到自己日后有幸担任校长,但是他当时最大的愿望就是把教育搞好,深信法学教育才是法治基础之基,是法治人才和民主思想的摇篮。

  从1979年到1989年,江先生把主要的精力,放在了法学教育上面。这里面既有他的信念支撑,也有他的机遇伴随。在作为普通的教员的日子里,江先生虽然想彻底改变当时的法学教育状况,却是不可能的。但是他运用教研室的力量,盯住了课程设置改革。从力所能及的范围,推动学校开设了罗马法、西方民商法这两门课程,领国内之最先,成为全国众所周知的特色课程。他亲自撰写教材讲义,担任这两门课的授课。*[2]

  在当时仍然谈“西”色变的环境里,这需要何等的勇气。但是,他坚持并成功了,西方私法透过这两个窗户进入了中国学者和学生的心灵,人格平等和尊严、自治和合同自由、权利神圣、财产价值、理性责任这样的概念开始深入中国法学。他就这样策略地培养了一批符合社会本性的、文明的、懂得尊重和追求个人幸福与尊严的、有强烈责任感的法律学人。1986年『民法通则』的许多私法观念难题,他都通过教学和撰文,预先做了启蒙性的解答。可以说,他是『民法通则』的观念的主要的一个启蒙者。由于他的观念和知识传播工作,以及他具体作为专家起草小组四成员之一参加起草了『民法通则』,被民法界尊称为四大“民法先生”之一。 *[3]

  上天是很“公平”的。当他的才华显露时,坦途也向他打开了,机遇来了。同事赏识他,年轻的学子拥戴他。1983年他在一片欢呼声中,担任了学院副院长。北京政法学院于1984年改名为中国政法大学,他升任副校长,主管教学。1988年,荣升校长。所谓“形势比人强”,在这样的情势下,他确实春风得意,而政法大学也因此蒸蒸日上。江先生与同事一道,积极地推广着一种新的法学教育理念,不计疲倦,不问个人得失,使中国政法大学迅速跃升为国人瞩目的著名学府、中国法学的最高殿堂。

  我们可以很好地理解江先生的执校理念。一段时间里,人们曾经就此发生过激烈的讨论,有人说,他在“红色校长”和“民主校长”之间,选择了后者。确实,江先生在其思想体系里认为,法学教育不应该是过分强调空洞的形态问题,而更多地要有开放度,要与整个人类的法律知识体系衔接。不要把中国法学教育孤立在世界之外,不能把中国法学教育分离在人类的丰富的法律知识体系之外。换句话说,中国法学教育要视野更宽阔、更民主些、更法律味些。中国应提倡的法治国,应该以这个意义上的法学教育为基础。江先生因此选择了为民主和法治的教育,而不是为形态和唯意识本身的教育模式。这样的教育思想是大胆的同时也是更诚恳的。

  江先生是个优秀的教育组织者,把新式法学教育思想都落到了实处。他执校期间,中国政法大学呈现了三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在学校的各种工作中,任何情况下都以教学为优先。他挽留了很多优秀教师,也帮助和引进了很多优秀教师,并且是在最困难的时候提供最重要的帮助。国内的中青年学者,包括民商法专业外的不少学者,都得到过他的鼓励或提携。二是在处理学校与学生的关系中,以学生为学校的主人。他在一定范围开创了学生自由选择老师听课的先例。他作为校领导,经常深入到学生中去,了解学生的生活、学习的需要,尊重学生的合理意愿。他非常爱护学生,是一个真的能够与学生同呼吸的师长。三是在教育方针上,确立民主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并进的原则。他说,学法律的人固然要埋头于法律条文的诠释和学理的探究,但离开了民主、自由、人权这样的基本目标,法律就会苍白无力。他对现代法律精神中的人文因素特别痴迷。他所理解的法治,具有民主和自由两个思想支点。

  曾在那一时期供职于政法大学,后来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任教的贺卫方教授说,江先生的一个非常感人的方面,就是他作为教育家的远见卓识和魄力。这不仅体现在他对政法大学的发展做出了特殊的贡献上,更在于他开辟了一条新的法学教育之路,引入了一种的新的教育模式,树立了一种新的法学教育家的形象,耿耿正气、思想开明的一种人的风范。如果没有他的存在,中国政法大学乃至整个中国法学教育都会黯然失色。

  江先生确实具有非凡的魅力,他点亮了中国的法学界。今天活跃在法律界的优秀中青年学者,在提到江先生时,都由衷地感到崇敬,感激之清溢于言表。他的学术会议发言,常常受到长久的掌声的尊重。他更是学生的最爱,每次在政法大学本科院做讲座,都要在大礼堂就讲,不只是座无虚席,而且是走廊里往往挤不下一个多余的人。有一年,在毕业典礼上,他因去职不在台上,同学竟然高呼“江校长!江校长!”不肯散去。这是对他这个具有开放思想和民主精神气质的教育家最好的回报。

  三、坚哉教育志

  江先生自己说,他之所以在教育或者在其他方面做出一些抉择,更多的是基于作为知识分子的良心。我觉得,江先生可能说出了很多中国知识分子的心里话。贺卫方教授认为,江先生每当关键时刻,总是会显示出一种家国之忧的深切情怀,这的确是中国传统知识分子的良好素质的体现,当然他也是西方法律精神配套的一个人。在这方面,江先生树立了非常感人的典范。 方流芳教授也说,风云变幻之际,江先生表现出令人尊敬的人格力量:他敢于公开表达自己的政治见解,敢于为自己的选择承担责任,知识分子的良心造就了这样一种不向权势低头的人格。江先生离开了校长之职之后,对于自己一以贯之的追求没有丝毫放弃,而是基于责任心以特殊的方式继续推动中国的法学教育。一方面是作为教授,积极从事学科研究,授课、作讲座,悉心培养硕士生和博士生。另一方面,他又投入巨大心力组织西方法学名著的翻译工作,开辟知识传播的法学教育新路子。

  他具有很多头衔,但最喜爱的是教授这个职称。1990年在离开校长职务的会上,他动情地说:我这一刻其实轻松了,可引用陶渊明的诗句“田园将芜胡不归”表达我的心情,我的田园就是教学,那里已经荒芜久了,如何不去归耕,我终于可以回来归耕了。在1996年回顾执教40年的一篇短文中,表述了自己无悔的职业选择:“四十年的执教,行将划上句号,当然经历了风风雨雨,磨磨难难,但对于我所选择的道路,此生不悔!如果我来世重新选择职业的话,我仍将以作大学教授为第一目标。” *[4]

  江先生具有授课的天赋。上课准备充分、旁征博引、内容丰富、体系清楚、重点突出,又能够透视社会现象,穿插现实社会问题,使他的课充满知识感和现实感。他的口才好、语词智慧,却丝毫无做作之感,相反,字里行间,透露出一种赤诚的品格,一种洞察世事的清醒。他更是个思想性的人,其讲课和演讲喷发着思想火花,具有思想和材料融合的特点,是一种以材料探寻问题、以知识启发思想的风格,很容易在具体层面上进入听众的内心,又不陷入细枝末节,始终给人以一种自我思考的余地,听众莫不为之倾倒。

  80年代初,他开始培养民商法方向的硕士,90年代开始培养博士,也是国务院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享受政府津贴的专家。他的学生遍及全国各地的教学和实务部门。他还指导了许多大陆地区以外的博士生。他指导学生的方式,是开放性的,注重学术的个性和自由。与学生讨论问题时,他的态度是诚恳的平等式的,总是鼓励开放思想、大胆探索新的理论问题。他指导论文,从不预先设题,而是由学生在启发中、交流中形成论题。他讨论问题重评述分歧,注重观点的发展思路和研究方法。

  江先生90年后把精力主要转到对西方法学著作的翻译组织工作上。他在一次交谈中说起,翻译组织工作是他在特殊环境下坚持的一种法学教育的特殊组织形式。他希望借助翻译、传播西方法学思想与知识,为法律界培养一批了解西学的人才,推动尊重知识的学术氛围的形成,以此支持一种比较正常的法学教育和研究的环境,并防止非法治的保守形态或者语言在我国法学界复活。

  他以历史的态度对待这种工作。早在1988年,他就在访问意大利时与意大利国家科研委员会罗马法传播研究组达成合作协议。当时有几套方案,或是翻译一些研究罗马法的著作,或是翻译罗马法原始文献。他非常有眼光地选择了翻译原始文献的合作方式,确定了一个20年的翻译计划。目前已出版的翻译和研究系列著作计20余卷近500万字。这项合作为我国法学教育以及罗马法研究提供了第一手的历史文献资料,更为重要的是,架起了我国民法和欧陆民法之间的桥梁,使我国民法教育和研究进入到世界交流体系之中。

  1992年起,他筹划进一步开辟我国法学教育的域外资源,把目光放在了近现代西方法学名著上,计划通过大规模的翻译工程,为思想勃兴、教育发展和学术进步建立一个庞大的法学资源库。在一次接受《新闻出版报》总编室主任采访时,他首次透露了这一组织翻译设想。他说,从严复翻译《天演论》开始,一批西方译著对中国思想解放运动起过重要作用,可惜数量不多,新中国四十多年,只翻译了10余种法学著作,更缺乏系统性。中国当代法学要博采众长、融通中外,必须要了解外国的优秀法律理论。*[5] 为此,他通过努力取得美国福特基金会资助,组织翻译一套“外国法律文库”,确定了30余种的丛书规模,译字总计1000多万。目前全告竣工,受到学界好评。对这项翻译组织工作,作为编委之一的贺卫方教授感叹说,外国法律文库如果没有江先生的牵头、主持,就不会在国内那么快地组成一个高层次的编委会,在选题、如何做得更好上,他给了具体入微的指导。

  江先生的翻译组织热情具有很强的感染性。在“外国法律文库”之后,法学界一批懂西学的中青年学者也投入到翻译组织工作,涌现了一批水平很高的法学翻译丛书。鉴于江先生的组织能力和学术声望,中美两国元首1997年10月达成的“中美元首法治计划(Presidential Rule of the Law Initiative)”下的由美国新闻署策划主办、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编辑出版的一大型法律图书翻译项目--“美国法律文库编委会”,其组织和主持工作目前又落到了他的肩上,当然他也非常乐意地接受了这个任务。

  四、身体力行之

  在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中,江先生非常注重社会实践的意义。他的活跃身影,遍于立法、司法、政府部门、企业各个角落,可谓名副其实的社会活动家,对我国法治建设乃至国家政治社会做出了不可或缺的贡献。在他看来,一方面是为了更贴近实践问题,提高理论研究和教育的实际意义,另一方面,他认为法学家在法学不发达的时代,更应当切入实践,把自己的知识发挥出来,协助提高国家立法、司法质量,促进经济和政治生活的素质。江先生的身体力行,不只表现在立法、司法等公共性活动方面,还在日常的为人处事的私人方面,所谓言传身教。他极有人情味,爱好中国古典诗词和西洋古典音乐,又是具有相当水准的足球迷。他关注对贫困学生的助学问题,为人慷慨,2000年在中国政法大学发起设立一个助学基金,自己带头捐资50万元。他待人诚恳,为人宽容,没有架子,生活朴素,在知识领域和人品修养各方面,都显示出个人境界非常高。

  他担任过一系列重要立法的起草专家。1986年《民法通则》起草,他是四个专家小组的成员之一。1988年《行政诉讼法》,他担任专家起草小组组长,为这部“民告官”的程序法,做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他还是1999年出台的《合同法》和2001年出台的《信托法》的专家起草小组组长。他还对《国家赔偿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等做过重要的立法参与工作。目前,他又担任了非常重要的立法--《物权法》和《民法典》的专家起草组的负责人。一位过去在全国人大主持法律工作的负责人,曾经称赞他是不可多得的人才,什么复杂的理论问题,经过他的思考,都能用通畅易懂的方式表达出来,什么矛盾到了他那里,都能以容易接受的方式平衡下来。*[6] 江先生的立法思路是:“立法者都要有两个立足点:一个是立足于社会实际,一个是立足于理性抽象。偏废、忽略哪一个方面都不行。每一个法律条文都是针对现实社会问题而写的,因此它不能脱离社会实践;另一方面,每一个法律条文又都是行为规范的高度的理性概括的结晶。”*[7} 他也很清醒:“但是中国正处于各项制度的大变革时代,要在这么短的时间里,完成法律规则的重建,的确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任务是光荣的,也是艰巨的。” *[8]

  1988年,他当选为第七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代表,并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还担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职务。1992年在全国人大离职后,又被中国政法大学选区以最高票推选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见在群众中政治声誉之好。他在任职期间,非常尽职,参与推动了多项立法。不仅如此,他特别尊重作为人民代表的身份,积极代选民参政,表达人民的心声。江先生对于政治生活,有很强的责任心,也有深具智慧的认知。这是因为他始终坚持民主与法治精神,顺应经济和政治改革的潮流。他非常重视宪法之于法治国的意义,主张任何国家重大问题都应纳入宪法范畴,依宪法原则和程序解决,不容许违反宪法的行为。他积极主张用社会责任心和道德勇气,来讨论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在一篇《政治体制改革不能缓行》的序文中,他说:“用民主的方式讨论政治体制改革问题,是在政治体制改革实践中减少冲突、增加共识的重要途径之一。用理智的方法来讨论政治问题,用程序的方式来革除政治体制中的弊端,解决政治体制面临的问题,这既是政治体制改革的所要达到的目标,也应该成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既定程序和过程。”他认为,“讨论政治问题,不仅是政治体制所必需,也是公民的民主权利之一。很难想象一个没有经过认真讨论的问题能够在实践中得到顺利的解决。”他强调政治体制改革不能缓,“政治体制中的实际问题怎么可能会在无所作为中得到解决呢?事实已向我们昭示,政治体制改革进程越是缓慢,许多问题的敏感度就越加大;问题的敏感度越大,其解决的难度也就越大。” *[9]

  只要对法治和法学教育有益的活动,江先生就不拒绝参加。他在全国各地作法学演讲,甚至出席全国大专辩论赛做评委。他担任过许多学术职务,有中国法学会的副会长、中国经济法研究会的副会长、北京律协副会长、1980年《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民法卷”主编(目前任修正版整个法学卷主编)。他现任职务有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国际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主席、中国法学会比较法研究会会长。他的活动范围跨出了国界,是具有国际声誉的法学家。1987年获得比利时根特大学名誉法学博士荣誉,1996年被秘鲁天主教大学授予名誉教授;2000年被罗马第二大学授予名誉法学博士。他应邀访问讲学过的国外著名大学,有澳大利亚的墨尔本大学、荷兰的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学、德国汉堡大学、日本的早稻田大学、美国的哈佛大学、耶鲁大学等。近些年,他是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和纽约大学法学院的常客,几乎每年受邀讲学1个月左右。他常去台湾地区进行学术和教育交流。这些活动,为打开域外法学教育资源,提升中国法学教育的品位,贡献巨大。

  2000年12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教研室为江先生70华诞举办了庆贺酒会。可谓高朋满座,风光无限。江先生心情格外激动,思绪却异常清晰,他在答谢发言中,说:“人生七十,该是总结自己一生的时候了!上苍总算是‘公平’的。1957年以后,给了我整整二十二年的逆境,又给了我整整二十二年的顺境。逆境给了我磨难和考验,使我更能以正常心看待一切,我喜欢的一句格言就是:‘生于忧患,死于安乐’,国家民族如此,个人也如此。逆境给了我沉思和回顾,使我更能以平常心看待一切,已经没有什么可迷信的了,我喜爱的另一句格言就是:‘只向真理低头’。” *[10]

  [2002,3,22 于军都山下]

  载《比较法研究》,2002年第2期.

  *本文写作过程,得到法学界诸多同仁的热情帮助。北京大学的贺卫方教授,清华大学的许章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的方流芳教授、舒国滢教授、刘广安教授、李曙光教授等在不同场合对我的写作构想提供了宝贵意见。他们还仔细阅读了本文初稿,并提出了具体修改建议。江先生所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教研室同事,表现极为热情,早在二000年江先生七十华诞之际,就托我代教研室执笔写过一篇关于江先生的评述文章,题为《只向真理低头》,部分同事还特别组织了收集和编辑有关江先生执教为学资料的工作,他们是杨振山教授、赵旭东教授、费安玲教授、李显冬教授、刘智慧副教授、王涌副教授等。总之,本文实为集体述评的结晶。但是具体写作仍是我个人完成的,其中的错误和不足仍需由我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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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这一部分更为详细的内容,请参见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教研室编:《民商法纵论--江平教授七十华诞祝贺文集》,代序文“只向真理低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12月版,第1-4页。

  *[2]具体可参见北京政法学院当时的课程表。江先生其《罗马法》讲义撰写于1981年,其《西方国家民商法概要》讲义作为教材于1984年在法律出版社正式出版。

  *[3]其他三位,分别为中国人民大学的佟柔先生(已故)、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王家福先生、北京大学的魏振瀛先生。

  *[4]江平:《此生无悔--执教四十年有感》,载《中国政法大学校刊》1999年5月20日版,另收录于《江平文集》,第733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该文中“只向真理低头”一语,成为江先生对法大学子的毕业赠言。

  *[5]同注1,第19页。

  *[6]同注1,第16页。

  *[7]江平:《罗马法精神在中国的复活》,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1期。后收录《江平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8]江平:《空前启后,功不可没--民法通则颁布十周年记》,载《研究生法学》1996年第2期。另收录《江平文集》,第589页。

  *[9]董郁玉、施滨海主编:《政治中国》,今日出版社1998年版。另收录《江平文集》,第795页。

  *[10]参见《江平文集》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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