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首批法学家留苏前后
发布日期:2013-05-13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关 昕

  1949年2月,毛泽东批准解放区正式废除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旧法”之后,新生政权开始努力建立完善“新法”。1951年,教育部匆忙地挑选出“政治上可靠”的12名学生取“法”苏联。他们是新中国法制建设的急先锋。

  2007年11月21日晚,著名法学家江平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作的《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与际遇》演讲中提到,“我们1951年第一批公派到苏联去的留学生500人不到,学法律的大约有10人。”

  实际上,这批留学生的数量是375人,而学法的有12人。他们是:江平、陈汉章、穆谟、王叔文、吴建璠、司马念媛、魏敏、佟明晖、刘鉴、李延茂、陆思明、谢让柏。

  相聚苏联

  第一批留苏学生是在急急忙忙中选拔出来的。1951年7月6日,教育部发出《急速选拔留学生的指示》,要求各单位在6天之内选定“政治上可靠”的学生,并“由保送部门首长亲自签字负责”。

  这批留苏学生在北京燕京大学集中学习半个月,经过一次简单的政治审查考试后,中央为他们在北京饭店开了欢送会。会上,周恩来与各个小组的一名代表碰杯。但由于学法小组的学生是由周恩来亲自审批的,于是,从陈汉章起,周恩来挨个与最初8个人碰了杯。

  实际上,最先准备派出的学法留学生是9名,有陈汉章、吴建璠、魏敏、陆思明、谢让柏、江平、穆谟和李延茂以及来自天津市政府的李昂,但李当时因历史问题不太清楚,未能去苏联留学。

  8个学法学生到苏联喀山法学院后,中央又派来了刘鉴、王叔文、司马念媛、佟明晖等四名学生,使学法学生达到12人。

  实际上,这批留苏学法学生先天是不足的。在去苏联之前,只有王叔文与吴建璠学过法律。王叔文1950年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律系,吴建璠1949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而陈汉章与法律关系不大,在华北大学时学的是俄语,只是在1948年大学未毕业就调到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担任俄文秘书,后来他翻译了《苏联刑法典》。而其他9人都没有学过法律:江平在燕京大学时学新闻,1949年北平解放后,参加了北京市团市委的筹备工作。穆谟(原名侯恬)曾在沈阳医学院(现在的中国医科大学)学医,天津解放后,参与接管天津法院。

  在当时一切向苏联学习的情况下,派学生到苏联学法正合其时。在此之前的1949年2月22日,毛泽东批准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把国民党的一切法律制度都当作“旧法”予以废除。随后的“司法改革”运动,又把大约6000名“旧法”人员从司法部门清除出去。

  “旧法”已经废除,“新法”尚需建立。因此留学回国后正好可以派上用场,但在苏联却存在语言上以及生活上的困难。穆谟说,“我们这批人是匆忙去苏联的,没有学过俄语。那时苏联刚刚经历二战不久,生活条件不好,每天吃的部分是粗粮做的黑面包和部分白面包。”

  虽然存在这些困难,但这12名学生还是努力学习苏联法学,希望回国后能施展才华。江平回忆说,“那时苏联实行的五分制,五分在俄语中发音有点像‘白旗’,于是发起抢‘白旗’运动,号召大家争抢五分。”

  12名学生最初在喀山法学院学习,只需四年就可毕业,除了江平、陈汉章外,其他人都需要先学一年俄语。当时苏联的法学专业分为两类,一种是专门的法学院,学制四年,如喀山法学院;另一种是综合大学的法律系,学制五年,如莫斯科大学。一年后,喀山法学院并入喀山大学,学制增加了一年。1953年,中国驻苏联大使馆应喀山大学法律系同学的要求,把他们转到了莫斯科大学。

  相继归国

  1954年4月,作为12人班长的穆谟因与司马念媛谈恋爱,被要求中断学业,提前回国。但司马念媛没有受处分,仍然留在苏联继续学习。“当时我是党员,司马念媛是团员。虽然是她主动的,但我提出要处分就处分我,不要处分司马念媛。他们接受了我的意见,没有处分司马念媛。”穆谟解释说,“当时给我的书面理由是调换工作”。

  那时的组织纪律要求很严格,即使中国留学生之间谈恋爱也是不允许的。穆谟记得,这批留学生刚到苏联时的驻苏大使是张闻天,但他不在。临时代办曾涌泉宣布“不准谈恋爱”,他们回答“知道了”。但实际上这批人的领队就是已经结婚了的。虽然宣布过不准,穆谟还是违反了规定。为此,1954年4月19日,高等教育部《关于颁发留学生管理注意事项的通知》的第七条明确规定“为了集中全力完成学习任务,对恋爱问题应自觉约束,正确处理,在留学期间,不得结婚。”

  在此前后,公安部派出的谢让柏,由于学习比较困难,未学成就回国了。这12人的小组党支部书记刘鉴,因年纪大、学俄语困难,也中途回国,去了华中工学院任职,后来没从事法律工作。

  1956年,江平与陈汉章修满学业,比其他人早一年回国。江平去了北京政法学院,陈汉章到了国务院法制局。

  一年后,剩下的几人也回了国。魏敏去了北京大学法律系,从事国际法研究。王叔文、吴建璠、佟明晖、司马念媛等四人都去了正在筹建的中国科学院法学所。吴建璠从事刑事诉讼法研究。司马念媛从事工会法研究。佟明晖后来离开社科院法学所,去了吉林大学,没再从事法律工作。而李延茂回国后也没有从事法律工作,在“文革”初期因遭迫害而自杀。陆思明回国后不知下落。

  在12人中,只有江平、陈汉章、穆谟、魏敏、王叔文、吴建璠、司马念媛等7人从事法律工作。对此,江平感到十分可惜,“国家花了这么多钱来培养,最后在法学界工作的却不多。”

  遭遇政治运动

  在法学所做研究工作的吴建璠在《我的研究之路》一文中回忆说,正当法学所的年轻人摩拳擦掌,准备在各自的专业领域大干一番的时候,大环境却呈现出对科研工作越来越不利的态势。政治运动一个接一个,研究人员不得不撂下手里的工作,去参加各式各样的运动。参加运动要求你全身心投入,当然无法同时搞科研。最严重的是,在文化大革命中机关瘫痪了,领导干部被关进“牛棚”,科研工作无人组织领导,只得陷于停顿。从1960年代初直到粉碎“四人帮”后的“拨乱反正”,整整13年,就这样在运动中度过了。

  吴建璠只是觉得不能做研究,时间被“白白浪费了”,但对江平来说,就不仅仅是浪费时间的问题了。江平回国没多久,就遭遇“反右”运动,被划为“右派”。他自嘲:“我提前回国抢了一顶‘右派’帽子戴。”此后江平经历了“二十二年逆境”,婚姻破裂、妻离子散、“把能失去的都失去了”。随后更大的不幸又接踵而至,“‘反右’以后,我在北京西山每天从事着繁重的体力劳动。那天我正在拉钢筋,突然火车沿着非常陡峭的山坡滑行下来,整个从我的腿上轧过去了,人卷在火车头底下,腿被压断了,万幸的是命保住了……”

  “文革”开始后,北京政法学院就地解散,江平随这所学校的大部分人一道前往安徽。其间,他因帮助学生,却被当作拉拢学生来揭发,被强令离开学校,分配到北京延庆中学教外语。这让江平感到很可惜:“自己辛辛苦苦学了半天法,却派不上用场。”

  穆谟回国后,回到天津法院作民事审判和研究工作。但那时却没有制定专门的民事法律,只能依据党的政策来判案。穆谟说:“这完全靠自己对党的政策的把握。”不幸的是,穆谟在1958年被下放到物资局,主管八种优质钢材的统购统销,甚至还成为优质钢材“专家”。“这一下放就是20年”,穆谟对此发出感叹。

  而在国务院法制局做业务秘书的陈汉章,也只是帮助领导起草文件,没有用到自己所学的法学知识。陈汉章说,“那时也不重视法律”。而且,1959年,他所在国务院法制局被撤销,被转到国务院秘书厅。1968年,又被下放到干校。6年后回到北京,又被借调到北京图书馆,整理俄文书,一直到1979年。

  劫后人生

  “文革”结束后的1978年底,天津法院要求穆谟回去。当时,法院往往不开工资,工作人员从其他单位借调,由原来单位发工资。穆谟提出,“借调,我不回去。回去的话,工资各方面待遇,由法院解决。”法院答应了,他便回去了。

  1979年11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再次组建《民法》起草小组,委员长兼法制委员会主任彭真委任副主任杨秀峰、陶希晋领衔,调集了36名法学专家、学者和有实践经验的司法、执法工作者,组成民法起草小组并召开了第一次全体会议。此前,陈汉章被调到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在民法起草小组担任审核组组长。“直到这时,在苏联学的东西才有点用处”,陈汉章感喟。

  1982年5月,《民法》起草完成后,陈汉章觉得自己年龄大了,也厌倦了机关工作,便去了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从事民法研究。1987年,他离休后又被返聘了五年,1992年后不再做研究工作,也不再参加各种学术会议。现住在北京西四砖塔胡同一破旧的楼房里,没有门牌号,房间很陈旧。对此,陈汉章解释说:“这栋楼一直说要拆迁,所以没有重新装修。”

  穆谟也被邀请到北京参加《民法》起草工作。

  多年来,江平便意图与同仁一道,摆脱苏式法学形态,建立一个适合中国的现代法学理论体系。为此,他积极传播西方民法与商法信念,孜孜不倦地进行民法与商法研究。他在北京政法学院做普通教员时,就积极推动学校开设罗马法、西方民商法这两门课程,领国内之最先。

  江平在传播民法的同时也担任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1986年,他参与了起草《民法通则》,精辟地解答了许多私法观念难题,被誉为“中国民法三杰”之一(其他两位是中国民法的开创者佟柔和中国社会科学研究生院教授谢怀璠,均已逝世)。随后积极参与或者领导了《公司法》、《合同法》、《证券法》、《票据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等重要民商事法律的起草工作。1993年离开人大常委会后,仍然活跃于中国法学界,成为“当代中国法学的精神引路人”。

  12名“红色法学家”中,现在只有江平、陈汉章、穆谟三人在世,而其他9人,要么已经去世,要么下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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