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江必新
1988年,我写作了《沈家本法制改革述论》发表在《比较法研究》上。在该文中,我对沈家本在近代法制改革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作了阐述。多年来,我一直关注学术界对沈家本的研究和发掘,在工作之余,我也时常阅读《历代刑法考》、《寄簃文存》等书籍,受益良多。近日,沈家本第五代孙沈小兰和蔡小雪合著《修律大臣沈家本》,盛约作序,我欣然命笔。
对于沈家本的历史地位,蔡枢衡先生在1939年的一篇文章中说:“尽管习法者能知外国法及外国法律家甚多且详,却不一定知道中国法律史和法学史上有个沈家本。这不能不算是中国法律学教育的失败和耻辱。”
中国传统的封建学术中,无论是法学还是律学,均非正学。尤其是清代,研究法学而为世所重者不过数人,国无专科,群相鄙弃。斯时,清廷编辑的文字浩繁的《四库全书》总目政书类法令目按语称:“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兹所录者,略存梗概而已,不求备也。”这种现象直到清末才稍有改观。薛允升、赵舒翘等皆以研究律学闻世,而沈家本是传统法学尤其是传统刑法学的集大成者,其对于历代刑法制度、刑官建制、监狱设置、刑罚方式等作了巨细无遗的考订,以《历代刑法考》为代表的著作成为开创性、总结性的重要文献,奠定了其在近世法学巨擘的地位。
沈家本以修律为世所闻,以法学为世所颂。1901年仓皇出逃的慈禧太后下诏变法。鉴于沈家本在研究旧法学的突出造诣,清廷谕令沈家本为修律大臣。沈家本在修律中有着化合中西的高度理论自觉性和强烈的使命感,这种情感既是传统的,又是朴真的。他并不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目的,而是期望修律能够成为变法自强的枢纽,以“默收长驾远驭之效”。他警示清廷:“近日日本明治维新,亦以改律为基础。新律未颁,即将磔罪、枭首、籍没、墨刑先后废止,卒至民风丕变,国势骎骎日盛,今且为亚东之强国矣。”敦促清廷“幡然改计”,不要“以一国而与环球之国抗”。同时,他也注意中西法律文化渊源不同,且中西政教、风俗各异,如果墨守先型,则修律将成为空话;如果照搬西学,则必然忤逆清廷意旨,也不容于政教礼俗。所以,“旧有旧之是,新有新之是,究其真是,何旧何新”,“会而通之”,“彼法之善者,当取之,当取不取,是之谓愚”,“古今中外,归于一致,不必为左右袒”,方可行之无弊。
中国封建立法的最大弊端在于刑罚严酷。沈家本处刑部部曹者三十余载,痛恨秦律、元律刑罚酷劣,推崇唐律、汉律之宽简,尝谓“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行仁政而王,沛然莫之能御也”。在修律之初,他以“外人訾议中法之不仁者,亦惟此数端为最甚”为由,即力主删除凌迟、枭首、戮尸等重刑,沈家本为表示删除此等恶款之决心,彻夜跪立朝堂,清廷最终删去旧律中相关条款。在修律过程中,面对顽固保守派的诘问,沈家本从国之根本上予以反击:“今者五洲悬绝,梯航毕通,为千古未见之变局,惟是智力日出,方可进无已,天演物竞,强盛乎?弱胜乎?幡然为计,发愤为雄,将必取人之长补吾之短。” 沈家本盛赞西法“以保护治安为宗旨,人人有自由之便利,人人不稍越法律之范围”,“19世纪以来,科学大明,而精研政法者复朋兴辈作,乃能有今日之强盛”;而旧法“以刻核为宗旨,恃威相劫,实专制之尤”,“秦善督责,法弊秦亡,隋逞淫威,法坏隋灭”。在与顽固保守派的斗争中,其主持制定了包括《大清新刑律》、《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大清商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等数十部法律,其立法速度之快、范围之广、质量之高,令今人惊叹不已。特别是,沈家本将大量体现民主进步思想的法律原则贯彻其中,不仅确定了民法中的契约自由、私有财产所有权原则,刑法中的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诉讼法中的公开审判、辩论及证据原则等,而且确立了近代国家的律师制度、独立审判制度、公司法制度等制度。
在引进西学方面,沈家本匪懈匪怠,孜孜以求,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在他的主持下,从1905年到1907年就翻译了包括法、德、荷、意、日等国法律23种,之后又陆续译出数十种,其中翻译日本法律达28部,为修律积累了丰富的参考文献。在此期间,沈家本延揽翻译人才,字斟句酌,反复讨论,务得其解,翻译质量很高。这批译述在移入新思想、新观念的同时,也使一大批日本语汇和表达方式汇融到汉语当中,促进了汉语法律语汇的丰富和发展。特别是日本明治维新时期使用的法律术语,几乎原样不动融入汉语,为法制现代化奠定了语汇基础。译述之外,沈家本还开办了修订法律馆,之后又设立新式京师法律学堂,创办几年,毕业者近千人,其中的许多人成为了民国时期的法学家和政治活动家,新中国第一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沈钧儒就是其中的杰出代表。
这些活动,促进了法治的划时代进步,也奠定了沈家本在中国近代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卓越地位。黄静嘉誉之为“我国法制现代化之父”,当非虚言。但是,沈家本的这些活动也招致了顽固派的攻讦。1911年,沈家本辞去修律大臣职务,回到法部侍郎本任。
以对法学的贡献而言,沈家本亦卓绝辈流。沈家本自幼酷爱读书,勤于思考,笔耕不辍,终生孜孜不倦。《清史稿》记载沈家本“少读书,好深湛之思,于《周官》多创获”。及弱冠,立广学之志,锐意读律,吏牍填委,钩核精审,对法律旧籍的搜求达到如醉痴狂的地步,官府所录,民间所藏,无不在精研细阅之内。仅21岁至25岁五年间就阅读了384部书,范围遍及经史子集、神仙志怪,甚至《测量法义》、《几何原理》、《海录》等西方传教士的著作亦有览阅。因久困场屋,四十余岁方考取进士。之后,沈家本遂“专心法律之学”,“以法律鸣于时”,十多年里,又撰写了《刺字集》、《压线编》、《律例杂说》、《刑法杂考》等大量法学著作。即便在外放天津知府期间,亦有大量著述问世。其勤奋程度可见一斑。
在修律活动中,沈家本精研旧法,博采西法,延访法学名流,大量翻译外国法律,复设法律学堂造就人才,中国法学亦于此萌芽。沈家本提出“有其法尤贵有其人”的著名论断,即“大抵用法者得其人,法即严厉,亦能施其仁于法之中,用法者失其人,法即宽平,亦能逞其暴于法之外”。于法学研究,沈家本提出“法学之盛衰与政之治乱,实息息相通”,“然当学之盛也,不能必政之皆盛;而当学之衰也,可决其政之必衰”,“将人人有法学之思想,一法立而天下共守之,而世局亦随法学为转移。法学之盛,馨香祝之矣”。对于沈家本的贡献而言,民国法学家杨鸿烈说:“沈氏是深入了解中国法系,且明白欧美日本法律的一个近代大法家。中国法系全在他手里承先启后,并且又是媒介东西方几大法系成为眷属的一个冰人。”诚哉此论!
当然,沈家本主持的清末修律,尽管称不上一次彻底的革命,但这次改制已经触及到封建法律的一些要害,在立意上渗透了西方现代法律的精神,为民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建构奠定了基础。曾经担任司法总长的梁启超在1923年评价时政时说:“民国建立以来,政府所采取措施与政策均不惬人意,相比之下,司法制度差不多是惟一的一个成功的领域。”沈家本深受传统的儒学影响,甚至在评价西学时,亦称“各国立法之精义,固不能出中律之范围”,尝以三代之法比附,如将《周礼》中的“三刺之法”攀附为“陪审制”,将“象魏之法”比附为“罪刑法定”等。这些都反映了他的历史局限性和阶级局限性。但是,其作为清末法律改革的推手,作为中国法学推陈出新的开创者的地位,无疑已经并且永远确立了。
(本文系作者为《修律大臣沈家本》一书所作序言,题目为本报所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