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各个法律文明形态的诞生、发展和演变的历史,就能帮助我们加深彼此的了解和理解,在推动我们吸收、借鉴和引进国外先进的法律文明的同时,也可以将中国历史上和现代的法律文明介绍给世界其他国家与地区,通过法律文明的国际化和本土化,以期营造一个和谐的世界法律文明秩序
□本报记者蒋安杰
6月1日,华东政法大学历史上获批立项的第一个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由何勤华教授主编,全国二十多所高校、研究机构的一百余位中青年学者共同参与的16卷本《法律文明史》之第9卷《大陆法系》一书(何勤华、马贺、蔡迪等撰写),终于完成第七稿,并将在进一步完善修改后,作为《法律文明史》的首卷本,交付商务印书馆与读者见面。
16卷本的《法律文明史》,作为2011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的最终研究成果,规模宏伟,工程浩大,涉及学科广泛,参与撰稿人数众多,作者队伍集聚了英、法、德、意、日、韩、俄、越、西班牙、葡萄牙,以及希腊语、拉丁语等各语种的人才。五年的时间,该书得到法学界、历史学界、出版界的高度关注与支持。那么,《法律文明史》的学术价值体现在哪里?该书对我国乃至世界法学的研究将有哪些重要贡献?
6月4日,记者特别采访了华东政法大学校长何勤华教授。
学术价值的体现
何勤华教授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详细介绍了16卷本《法律文明史》的具体特点。
他说,首先,我们构建了一个全新的总体研究框架,将极其丰富、精彩纷呈的人类几千年法律文明的起源、发展和演变的内容融入其中,以帮助学术界对这一文明史领域的了解和理解。
其次,有些问题,学术界还没有触及,我们提出来并进行了史实论证。比如,关于法律文明的起源,我们现在是将其界定在人类社会进入比较经常性的群居生活,形成公共社会,产生了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风俗习惯。古代社会重视宗教,故也包括宗教的禁忌等),但这些规范还没有凝炼提升为法律的层次,我们就将处在这一阶段的社会规范,视为“法律文明的起源”。确定这一阶段法律文明最早的起源,还是有相当难度的。我们现定位在南方古猿(Australopithecus)之后的非洲能人(Homohabilis)“奥杜韦遗址”(Oldowan),它距今已经有一百多万年的历史了,被考古学家初步认定为游群社会,已经出现了“权力”、“国体”、“政体”、“公共社会机构”等意识之萌芽。而进入古代近东苏美尔社会,乌尔纳姆法典(公元前22世纪)等各成文法典的制定颁布之后,我们就将其视为法律文明已经产生。接下来就是发展、演变和完善,就不属于“法律文明的起源”之研究范围。
再次,有一些问题,学术界虽然有所触及,但都是没有定论,我们提出来,并且进行了论证、肯定。如古代印度在地理和法系上是否算远东?将刑事诉讼法归入公法、民事诉讼法归入私法这一大陆法系的传统分类是否适合于当下中国?用“法的国际化”和“法的本土化”两大趋势来概括未来人类法律文明进步与进化的规律是否恰当?等等。我们的态度是,抛砖引玉,以求共识。
最后,我们还从新的角度,对一些法律史上的问题进行了探索。第1卷《法律文明的起源》,尝试用法学原理来解析考古学、人类学的最新研究成果,阐述在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之前,调整、约束人们行为的那些规范的面貌,以及这些规范最后是如何转化成为各个部门法律的过程;第2卷至第15卷,共14卷,则尽可能系统详实地演绎人类法律文明的漫长历程,依次分为四个进步的阶梯:古代(近东、远东和西方)法的足迹、中世(宗教、世俗和中华)法的遗产、近代(英美、大陆、苏联、中国、亚非拉)法的成长和现代(公、私和社会)法的变革,以及在这
四个阶梯中法律文明具体形态的演变。最后一卷即第16卷《法的国际化和本土化》,主要描绘人类法律文明未来的发展方向。
法律文明的历史
要推进新时期法律文明的进步,必须先要了解法律文明的历史。那么,对于法律文明历史的研究意义如何?
何勤华教授对记者说:
第一,法律文明史的研究,可以为我国的法学研究梳理出一条人类法律文明发展进化的历史线索,提升我国法学研究的完整性和系统性,为新时期我国学术研究的进步与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法律文明史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吸收和借鉴古今中外法律文明发展的成果,为我国新时期的法治建设实践和法学研究进步所用。在人类法律文明的诞生与进化过程中,人类创造了辉煌的成就,如古代近东(两河流域)地区的成文法典,古代埃及的司法审判制度,古代希伯来的契约精神等等。所有这些人类法律文明发展过程中凝聚着的法律精华,都是我们现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应当挖掘、吸收、利用的宝贵遗产。
第三,法律文明史的研究,还可以帮助我们从整体上、从全局上来理解和把握法这一社会文明现象的产生、发展和演变。
第四,法律文明史的研究,还可以推动我国与其他国家间的法律文化交流。了解各个法律文明形态的诞生、发展和演变的历史,就能帮助我们加深彼此的了解和理解,在推动我们吸收、借鉴和引进国外先进的法律文明的同时,也可以将中国历史上和现代的法律文明介绍给世界其他国家与地区,通过法律文明的国际化和本土化,以期营造一个和谐的世界法律文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