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家本:“依法治国”的首倡者
发布日期:2013-08-20 来源:正义网  作者:佚 名

导语:沈家本,任职刑部其间,广泛收集我国古代法律史料,并作了系统整理和考订;后奉命主持修订法律,改良清代律例。而他主持制定的民法和商法草案,虽未实施,却给中华法系以强烈震动,中华法系以此为标志终结,近代中国法制历史从此掀开第一页。

沈家本:中国近代法律学的先驱

沈家本(1840—1913)清末官吏、法学家。字子淳,别号寄簃,吴兴(今浙江湖州)人。历任天津、保定知府,刑部右侍郎、修订法律大臣、大理院正卿、法部右侍郎、资政院副总裁等。沈家本精于经学和文字学,继承了我国学术传统中宝贵的考据方法和求实精神。著有《诸史琐言》。沈家本还主持制定了《大清民律》、《大清商律草案》、《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等一系列法典同,重视研究法理学,建议废止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酷刑。

沈家本博闻强记 遍览历代法制典章

  沈家本博闻强记,遍览历代法制典章,刑狱档案,对中国古代法律资料进行了系统的整理和研究。他还写了大量的研究性著作。1886年,《刺字集》成书出版刊行,这是沈家本第一部公开印行的学术著作,也是他第一部研究法学的蓍作。此后,他又撰写了《秋谳须知》、《律例偶笺》和《律例杂说》等十余部书稿。这些研究使沈家本具备了渊博的法律知识和敏锐的洞察力,为以后从事修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中国法治起点:沈家本主持修订《大清刑律》

  1902年,光绪皇帝下谕修律,要求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沈家本和伍廷芳被袁世凯、张之洞等保举主持修律。从此,沈家本受命于危难之中,承担了中国近代史上具有转折意义的律例修订工作。

  1911年1月25日,清廷颁布了《大清刑律》。这是中国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法典,得到了政府倾尽全力的支持。当然,它也是持续时间最长、争议最大的立法。它的出台,标志着古老的中国第一次迈入了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

时刻发挥法律学辩才 对事据理力争

在八国联军侵华期间,沈家本发挥法律学辩才,对法国传教士妄图侵占府署东侧房产一事据理力争,最后取得胜利,但被该传教士诬告为附和义和团,被联军扣留,后几经交涉,到1901年2月14日才恢复自由。1901年11月14日,沈家本升任刑部右侍郎。1902年沈家本与伍廷芳一起被任命为修律大臣。沈家本受命为修律大臣期间,最主要的活动是修订旧律、创制新律的立法实践。修订旧律,即是对《大清律例》的全面改造,改造成果主要体现在《大清现行刑律》中,该法典删除了凌迟、荣首、戮尸、缘坐和刺字等残酷的刑罚,禁止刑讯和买卖人口,废弃了奴婢律例,统一了满汉刑律。

  1911年5月,清政府为挽救危机实行新政,成立了“皇族内阁”,沈家本辞去法部左侍郎一职。退出官场后,沈家本致力于《刑统赋解》、《粗解刑统赋》、《刑统赋疏》的整理。1911年,武昌起义爆发,清政府在清廷四面危机的情况下,被迫起用袁世凯组阁,沈家本被任命为司法大臣。1912年,清帝退位,沈家本的仕途生涯随之告终。

媒介中西方法制的一个“冰人”

沈家本能够成为中国传统法律向近代转型时期的标杆式人物,得益于沈家本“参考古今、博稽中外”的“会通”思想。

倡导修律应参考古今 博稽中外

  出任修律大臣的沈家本,在此后的十年间,亲历亲为,拉开了大规模修订法律活动的序幕。其间,沈家本改刑部律例馆为修订法律馆,建立了近代法律改革的组织机构。同时,大量招聘留学海外的法政人才,翻译西方各国的法律,尽可能地了解掌握更多的西方法律状况,完成了修订法律的前期准备工作。与此同时,沈家本参照近代西方法律基本理念,着手删改旧律,包括禁止刑讯、废除重法、删减死罪条目、改革行刑体制、删除奴婢条例、禁止人口买卖、统一满汉法律、完善秋审制度等,努力实现着清政府提出的“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的法律改革目标。与此同时,沈家本以自己卓越的立法贡献,奠定了在中国法律现代化进程中不可动摇的历史地位,并博得“中国法律现代化之父”的美誉。鉴于此,著名的法律史学家杨鸿烈称其为“媒介中西方法制的一个冰人(媒人)”。

同时也反对完全抛弃中国传统法律

  沈家本的法律思想,不仅表现为对法理学的探讨,也贯彻于修律的实践当中。他指出:法律应该伴随今昔形势的不同,而为之损益,不能简单袭用。特别是他把中国置于世界的范围以内,进行考察,借以说明海禁大开以后的中国,万难固守祖宗成法而不变。否则“以一中国而与环球之国抗”,优劣之势,不言自明。为了贯彻“务期中外通行”的修律方针,他“参考古今,博稽中外”,认为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比中国封建旧律文明、进步,中国必须“取人之长,以补吾之短”,“彼法之善者,当取之,当取而不取,是之为愚”。

  沈家本引进西方法律时,反对完全抛弃中国传统的法律,他说:中国“礼教风俗不与欧美同……若遽令法之悉同于彼”,将会增加修律的阻力,“又安能会而能之,以推行于世”。为了实现“会通中外”的修律方针,他积极组织力量,翻译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作为修律的蓝本。同时,奏请设立法律学堂,培养专门司法人才,聘请外国法学家充当法律顾问和派员赴外国考察。

沈家本虽被委以重任,但仅凭一个人的力量或一股力量,也是难以让贫弱的中国起死回生。

中国历史上第一位“最高法院”院长

  1906年11月7日,清廷对各部院进行了调整和任命:法部尚书为戴鸿慈,左侍郎为绍昌,右侍郎为张仁黼,大理院正卿为沈家本。同时,刑部改为法部,专任司法;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

大理院就是近代意义上的“最高法院”,因此,沈家本就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位“最高法院”的院长。沈家本的品级低于同为司法机关的法部尚书,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构在甫建之时,位置就低于最高行政机关,正如沈家本传记的作者指出的,这多少反映了近代中国人追求审判独立的艰难性。更加艰难的是,当把思想转变为现实时,作为大理院正卿的沈家本面临着无米可炊的困局。

设立中国第一所中央官办法律专门学校

  沈家本在主持修订法律期间,还积极为将来法律的施行做准备。他奏请设立法律学堂以造就新型法律人材。1906年,中国第一所中央官办法律专门学校——京师法律学堂正式开学,沈家本被任命为管理京师法律学堂事务大臣。京师法律学堂的开办堪称中国法律史上的一大创举,这不仅是配合新法创制和施行的必要措施,更成为中国近代法学研究和教育的良好开端。

  此外,沈家本还主持制定了《大清民律》、《大清商律草案》、《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等一系列法典。虽然这些新法典未曾实行施行,但其制定的本身就已经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大进步。

沈家本对于近代法学发挥了植基作用

  作为传统法学的集大成人物,沈家本对于近代法学发挥了植基作用,起到了承上启下的历时性作用。1910年,中国近代第一个全国性的法学学术团体———北京法学会成立,德高望重的沈家本被推举为首任会长。次年,第一本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杂志———《法学会杂志》发刊。当时的革命风暴已经形成,形势岌岌可危。但残缺的政局并没有影响法学的发展,也没有影响以学会和杂志为载体的法律人团体的生成。民国成立后,耄耋之年的沈家本为复刊后《法学会杂志》题序。行文的最后,他说:“余虽老病侵寻,不获于法学界有所贡献。而窃喜斯会之己废而复举也,因述其缘起如此。异日法学昌明,钜子辈出,得与东西各先进国媲美者,斯会实为之先河矣。”对中国法律的复兴、近代法律人的成长和近代法学的发展寄托的无限情思,跃然纸上。

在中国近代史上,林则徐是首倡“睁眼看世界”的思想家,沈家本则是睁眼看世界法律的思想家,他从中西法律的比较中,提倡择善而从,他不仅是采用中西法制比较研究方法的第一人,也是“会通中西”,仿西法主持修律的改革家、实践家,沈家本对中西法律的比较的有益探索,又给我们留下深刻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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