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仲舒法律思想的法治现代性因素新探
发布日期:2013-08-19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 名

摘要:董仲舒的法律思想对中国传统社会影响深远,也在某种程度上暗合法治的现代性,如朴素的民主主义思想,对人性道德的重视,对现代法治建设存在着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董仲舒;法律思想;春秋决狱;法治现代性;启示

董仲舒作为我国历史上著名的思想家,以儒家经典思想为基础,结合先秦各家学派中的合理因素,形成了西汉时期的主流社会意识形态,并对随后中国两千年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分析董仲舒的法律思想,并从中寻找可与现代化法治体系对接的因素,对我国现代法治建设不无裨益。

一、董仲舒“春秋决狱”思想的法治现代性因素

董仲舒的学术思想主要集中在《春秋繁露》之中,其中当然包括法律思想。但集董仲舒法律思想大成的,却是董仲舒政治生涯结束、归隐家中之后,另著的可作为断案参考的《春秋决狱考》一书。

据《九朝律考》载:“考《汉志》有《公羊董仲舒治狱》十六篇,《七录》作《春秋断狱》五卷,《隋志》作《春秋决事比》,并十卷。是书宋初尚存,后不知佚于何时……应麟《困学纪闻》云,仲舒《春秋决狱》,其书今不传,《太平御览》载二事,《通典》载一事,所谓二百三十二事,今仅见三事而已。朱彝尊《经义考》云,《艺文类聚》有引决狱君猎得鹿事,今仅见三事而已。”[1]由此可见,《春秋决狱》成书时的案例有“二百三十二事”,可惜流传下来的不多。

董仲舒作为西汉的儒学大师,其法律思想的鲜明亮点即为揉合各家所长,使“春秋决狱”成为汉代断狱的一种方法和制度。最突出的特征是直接引用儒家经典《春秋》作为审判的依据;主要目的是运用法律的力量,使儒家的伦理道德真正成为人们各项活动的准则;要旨是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动机,并以其动机有无恶意作为定罪量刑的首要条件,而首犯、从犯、已遂、未遂只是次要条件。

从《春秋决狱》目前可考的几个案例中,仍可见董仲舒法律思想所蕴含的法治现代性因素。

1.以民为本,体现人性关怀

西汉时期的法律因抄袭秦律,对有些问题的规定过于机械,有乖人情,突出表现为对人与人之间的亲情没有过多的重视,不时表现为排斥,这显然与儒家的仁爱思想格格不入。尊崇儒术的法官们便以儒家思想为工具,借助“春秋决狱”,来消解汉律中所包含的残酷和冷峻。《通典》卷六十九记载了《春秋决狱》中表达人文关怀的两个案例:

案例一

“时有疑狱曰: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螟蛉有子,蜾蠃负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而不当坐。’”

案例二

“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后长大,而丙所成育。甲因酒色谓乙曰:汝是吾子。乙怒杖甲二十。甲以乙本是其子,不胜其忿,自告县官。仲舒断之曰:甲生乙,不能长育,以乞丙,于义已绝矣。虽杖甲,不应坐。”

案例一说的是儿子杀人,养父包庇、藏匿。按照当时的法律和道德,如果是生父,则不必连坐。那么养父的法律地位是不是和生父相同呢?董仲舒认为虽然是养父,但对儿子有养育之恩,已经有父子的名分,因此,具有和生父相同的法律地位,不应当连坐。

案例二比较复杂,因为案中的父子非一般的关系,儿子是被送养了的,生父对儿子没有养育之恩。对这样的父子关系下的子殴父,如果机械地适用汉律的规定,将儿子处死,确实有违人伦。董仲舒认为,甲未养育其子乙,于义已绝,不存在父子关系,乙不当坐。

董仲舒对案件的判断,相当重视实质意义的追寻,而非单纯地引经据典、机械断案,而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也体现了对人性的重视与关怀,在一定程度上暗合“以人为本”的法治现代性。

2.朴素民主,限制皇权专制

汉代承接秦朝,吸取秦亡教训,初期采用黄老思想,无为而治,休养生息,经过文景之治,至武帝时,国家逐渐强盛,但武帝骄功恃傲,社会显出了疲态。

董仲舒如此点评时政:“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故先王莫之肯为也。今废先王德教之官,而独任执法之吏治民,毋乃任刑之意与!”强调要顺应天道,施行仁政。

董仲舒为此对“天子”与“民”的关系发出极为严肃的警告:“唯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一国则受命君。君命顺,则民有顺命;君命逆,则民有逆命。”“天之生民,非为王也;而天立王,以为民也。故其德足以安乐民者,天予之,其恶足以贼害民者,天夺之。”

董仲舒的警告体现了既尊重王权又重民本的思想,带有朴素的民主性,对封建专制皇权也有一定程度的限制作用。

二、董仲舒法律思想对法治现代化的启示

董仲舒法律思想对法治现代化的有益启示,也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1.以民为本的朴素的民主主义

仲舒是君权神授思想的集大成者,但他也讲天是万物之祖,天道无二,天子即位须体天之道,奉天法古,严格按照上天的旨意治理国家,与民亲善,亲贤远按,天子受命于天,上天设立君主是为了百姓的福祉。正如学者所言:“民本与尊神,是护君权的有机统一体,民本是君权的附庸,伸天仁民是董仲舒民本思想的特色,董仲舒在伸天主张掩护下的亲民思想,比先秦的民本思想有新的发展,并且达到了这种思想所能够达到的高峰。”

世界各国法治现代化的过程,无不把“民主”、“保障人权”等话语放在头等重要的位置,作为终极目标在追寻。尽管东西方学者对民主的理解、论述民主的方式难免有差异,但并不能因此而抹杀中国固有传统文化中的朴素的民主思想。

董仲舒法律思想中宽容仁爱的“亲民”情怀,现代中国的民主思潮可以从中吸收有益的养分。

2.儒家的道德修养意识

董仲舒对人性道德的不断追寻,也值得我们在法治现代化的道路上认真反思。毫无疑问,我们这个时代已经迅速地功利化和世俗化,对所有法律制度设立之合法性的设问都是“用处何在”,但这个“用处”又指什么呢?不得不承认,这种功利主义的论调是极为有害的,“如果整个民族都追求物质享乐,就会使这个民族在与其他民族的竞争中处于劣势;另外,财富的增长处理不好会造成分配的不均,会在社会内部形成阶级对立,从而会削弱民族的内聚力。这显然昭示现代中国法治的走向应当有普适的道德意识的参与调解,推动这方面的工作任重道远。

注释:

1)《太平御览》卷六百四十保存了二个案例,《白孔六贴》卷二十六、九十一保存了二个案例,《通典》卷六十九保存了二个案例,流传至今的共六个案例。

参考文献:

[1]程树德.九朝律考[M].北京:中华书局,200335

[2]通典[M].北京:中华书局,198884

[3]班固.汉书·董仲舒传[M].北京:中华书局,19751042

[4]苏舆.春秋繁露义证[M].北京:中华书局,1992107

[5]董仲舒.春秋繁露·精华[M].北京:中华书局,1975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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