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之钟:大法官约翰·马歇尔
发布日期:2013-08-06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林 海
大法官约翰·马歇尔

约翰·马歇尔

1835年7月6日,79岁高龄的约翰·马歇尔大法官在费城病逝——据说,费城自由钟恰在此时破裂,好像在为他的去世哀悼一般。由此,这位开创了美国司法审查制度、捍卫了三权分立体制的老法官,也被人称为美国的自由之钟。

军旅出身的最高法院掌门人

1755年9月24日,约翰·马歇尔生于弗吉尼亚的日耳曼敦。他们家以农业为生,为了寻找适于耕种的土地而不断迁移。因此,马歇尔最初接受的教育并不系统,可谓时断时续。他最喜欢的课程是文学,熟读过许多古典文学名著。同时,他也学习了一些法律知识。20岁那年,他参加了当地的民兵组织,卷入了反英独立的战争之中。

1776年春天,马歇尔参加了大陆军,转战各地,在历次军事行动中均有突出表现,军职不断晋升。艰苦的战斗岁月锻炼了他的毅力和品格,也增强了他的领导和决断能力。1780年,马歇尔退役,回到弗吉尼亚。不久,他进入威廉·玛丽学院,师从当地的著名法律导师乔治·威思先生。值得一提的是,这位威思先生亦是后来成为总统的托马斯·杰弗逊的导师。当时,弗吉尼亚律师协会对从业人员的要求极高,但由于马歇尔为人忠诚,业务能力过人,很快就取得了律师资格。

军旅生涯积累的政治声望,推动着32岁的马歇尔迈入政界。他先是被选入州立法议会,随后成为弗吉尼亚批准宪法运动的领导人之一。这一时期,他的联邦主义政治倾向日益明显。早在军中,他就因目睹了战争初期大陆军中各邦民兵建制庞杂、各行其是的混乱局面,深感建立一个统一的联邦政府的重要性。他后来曾经回忆说:“我作为一个弗吉尼亚人参加独立革命,闹完革命变成了一个美国人。参与独立战争的经历让我确信,美国是我的国家,国会是我的政府。”而战后,各邦之间又恢复了敌对与阻隔,这让他越发意识到邦联体制的弊端,深切感到建立统一的联邦制国家的必要性。因此,他开始积极支持1787年的费城《联邦宪法》。这段时间的马歇尔,作为州议员中联邦党人的重要代表,对于联邦宪法在该州的批准起了重要作用。

1799年,在政治家帕特里克·亨利的大力支持下,马歇尔当选为国会议员,随后出任国务卿。1801年初,马歇尔受命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这一任命说来轻松,却充满曲折。美国法律研究专家任东来先生称之为“这是一项改变历史进程的令人愉快的巧合”。马歇尔并不是首席法官的第一人选。当时在任的首席大法官是埃斯沃斯,但是他被派出使法国,并不幸在法国病倒、辞职。随后,时任总统亚当斯任命曾于1796年任首席大法官的杰伊大法官“回炉”任职,但是杰伊无意回到曾经坐过的位置。时任国务卿的马歇尔自己推荐了另一位大法官帕特森,但是亚当斯总统一口回绝。因为帕特森是汉密尔顿的朋友,而亚当斯和汉密尔顿是联邦派中的冤家对头。据马歇尔回忆:“我当时推荐帕特森大法官接任,但总统不同意,而是对我说:‘就你来接任,最合适。’”可以说,这一曲折的任命改变了美国、甚至世界的历史。

用宪法保护公民自由

从1801年出掌最高法院,到1835年终老任上,马歇尔一干就是34年,成为美国历史上任期最长的首席大法官。在他领导下,联邦最高法院一共发表了1106份判决书,马歇尔本人撰写了其中的519份。在62个涉及到宪法的案件中,他撰写了36份判决书。他所做出的所有宪法判决,几乎都围绕着三个目标:第一,保证美国这个新生的共和国拥有实现其有效治理的权力;第二,保证联邦权力高于州权;第三,保证私有产权不受政府公权的侵犯。通过这些判例,马歇尔把纸上宪法的文字变成了保障公民自由的基石。

其中最为著名的,莫过于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此案要从1800年大选说起。当时联邦党人约翰·亚当斯总统落选,民主党候选人托马斯·杰弗逊当选。面临大选失败的联邦党当然不甘心。他们在失去行政和立法主导权力的情况下,将眼光自然放在了对司法权的争夺上。亚当斯总统通过《1789年司法法》紧急增设了42名治安法官的职位,并赶在任期届满的最后一天签署了委任状。由于时间仓促,直至午夜仍有17份任命状未及送出。次日,杰弗逊就任美国第三届总统。他命令国务卿麦迪逊扣押尚未送出的17份委任状,并像处理垃圾一样地处理掉了它们。然而,这17位准治安法官早已从其他途径得知消息,纷纷赶到联邦最高法院申诉。其中带头的就是一位叫马伯里的乡绅。

接到这个烫手山芋的,正是刚刚赴任的马歇尔大法官。马歇尔首先作了一个试探:要求麦迪逊解释扣押理由。这位位高权重的被告自然不予理睬。马歇尔巧妙做出了一份不需要任何人执行的判决:“本院认为,委任状一经总统签署,任命即为作出……马伯里有权利得到委任状。”但是,他又话锋一转,宣布道:“《1789年司法法》是亚当斯总统违反宪法制定的,其效力应该归于无效。判断法律与宪法是否抵触,这就是司法职责的本质。”虽然驳回了“自己人”马伯里的起诉,马歇尔大法官却奠定了联邦最高法院的至上权威,使这个“既无兵权也无财权”的机构获得了对于国会立法与政府行为的审查权——从此以后,如果立法或行政行为违宪或违法,那么联邦最高法院就有权宣布其无效。这一判例为三权分立政制和违宪审查制度的确立定下了最重要的基调。

用传记作者查尔斯·霍布森的话概括说:“马歇尔和他的同事建立起了最高法院的制度性力量。作为宪法的守护者,最高法院让自己成了人民自由的代言人。”在马歇尔领导最高法院的34年里,他几乎完全掌控了局势。尽管1811年以后,好几位共和派代替了原来联邦派空出的大法官位置,并逐渐占据了最高法院的多数,但这并没有动摇马歇尔的主导地位。在马歇尔执掌法院的34年的时间里,只有8次最终判决与他的意见相左。可以说,在最高法院的整个历史中,这样的主导地位绝无仅有。

马歇尔在最高法院任职一直到他离开人世。他与行政权之间,特别是与杰弗逊、詹姆斯·麦迪逊等总统的相互斗争始终在持续着,并不时摩擦出火花。有学者认为:正是这一矛盾斗争使得美国的政治体制日益充实完善,在充分发挥联邦政府职能作用的同时,有力地发挥司法权限制权力和保护自由的作用。当他去世之后,律师出身的美国总统加菲尔德对马歇尔作了生动的评论,或许能作为他一生的按语:“马歇尔找出宪法文本,赋予它力量。他找到的是一副骨架,却赋予了它血肉之躯。”

(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史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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