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以刑去刑”司法理念简析
发布日期:2013-09-10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崔永东

韩非是战国末期思想家和法家理论的集大成者。他的《孤愤》、《五蠹》、《说难》等十余万言,受到秦王政的高度重视,其综合了前期法家商鞅的“法治”说、申不害的“术治”说和慎到的“势治”说,构建了一个以“法”为中心、“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理论体系,对后世有着很大的影响。

以严刑重罚达到“以刑去刑”

提到韩非的司法观念,人们往往想到他的“严刑重罚”主张,但应该指出的是,他所说的“严刑”并不是滥刑,随意轻重,司法没有任何标准可言,而“严刑”则是有标准的,强调严格依法论罪,当重则重,当轻则轻。当然,根据法家一贯的“轻罪重罚”立法原则,其所谓严刑是重刑前提下的严刑,或用一句通俗的话说,轻罪处较重的刑罚,重罪则处更重的刑罚。

韩非的司法观,提倡“重刑”,但“重而不滥”,是有规则和标准可循的。儒家力主“轻刑说”(或称“宽刑”说),即量刑时能从轻则不从重,或者说对重罪处以较轻的刑罚,对轻罪则处以更轻的刑罚。儒家的“轻刑”,亦非随意从轻,而是按照标准与规则处断。儒家之所以力主轻刑,是基于一种“仁道”(仁者爱人之道)的立场,或谓“好生之德”。根据这一立场,儒家认为法家的严刑实质上是重刑,而重刑是违反“仁道”的。因此,儒家反对法家的重刑主义。

韩非批评儒家提倡的宽缓之政、仁义之说,他说宽缓仁义之说是“不智”、“不明”之举:“如欲以宽缓之政治急世之民,犹无辔策而御悍马,此不知(智)之患也”,以宽缓之政治理急剧变动时代的民众,就好比没有缰绳和马鞭去驾驭凶悍的马匹,这是不明智造成的过错。韩非曰:“夫垂泣不欲刑者,仁也;然而不可不刑者,法也。先王胜其法,不听其泣,则仁之不可以为治亦明矣”,法治是仁义的对立面,仁义不可以为治,提倡仁义之政是不明事理的表现。

韩非有一句话说得很好,“欲治者必恶乱,乱者,治之反也。是故欲治甚者,其赏必厚矣;其恶乱甚者,其罚必重矣。今取于轻刑者,其恶乱不甚也,其欲治又不甚也。此非特无术也,又乃无行”。即想把国家治理好的人,必定厌恶混乱,混乱是治理的反面。因此,他主张凡是特别想将国家治理好的人,其奖赏必然优厚;他主张凡是特别厌恶混乱的人,其刑罚一定很严厉。现在主张轻刑的人,对混乱的厌恶程度肯定是不深的,治理好国家的愿望肯定也是不强烈的。这种人不但缺乏治国之术,也缺乏必要的行动。

这是韩非从政治态度上批评了所谓的“轻刑”说,认为凡主“轻刑”说者均属于“恶乱不甚”(厌恶混乱不强烈),因此他说这种人实质上并不是特别想把国家治理好,否则他就一定会提倡严刑重罚。韩非不仅将提倡轻刑的人视为“治国乏术”之辈,还将其当成“行动上的矮子”加以嘲讽,反映了他对儒家的轻蔑。但韩非的主张也会在实践中产生严重流弊,后来秦朝因“暴政”而亡证明了此点。

根据韩非的重刑主义理论,对轻罪施以重刑,则人们不敢犯轻罪,轻罪不犯,重罪就更不敢犯了。因此,他认为英明的君主治理国家,“正明法,陈严刑,将以救群生之乱,去天下之祸”。并强调说:“夫严刑重罚者,民之所恶也,而国之所以治也;哀怜百姓轻刑罚者,民之所喜,而国之所以危也。”就是说越是严刑重罚,老百姓就越不敢犯法,国家就会因此大治,反之则导致国家危亡。

战国时期,法家的另一位重要代表人物商鞅曾说:“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是谓以刑去刑也。”他强调对轻罪处以重刑,说人不敢犯轻罪,重罪就更不敢犯了,因此达到“以刑去刑”,即以重刑的手段达到去除刑罚的目的。韩非对此论高度认可:“公孙鞅之法也重轻罪。重罪者,人之所难犯也;而小过者,人之所易去也。使人去其所易,无离其所难,此治之道。夫小过不生,大罪不至,是人无罪而乱不生也。”相反,如果“罪重而刑轻,刑轻则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韩非由此说:“罚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对犯罪的重罚和必罚,才能让民众敬畏法律、敬畏司法。

韩非对严刑重罚问题的申论说得很直白,“夫严刑者,民之所畏也;重罚者,民之所恶也。故圣人陈其所畏以禁其邪,设其所恶以防其奸,是以国安而暴乱不起。吾以是明仁义爱惠之不足用,而严刑重罚之可以治国也。”在他看来,严刑重罚能让人畏惧,仁义爱惠不能禁恶。尽管此种理论在对待某些犯罪(性质恶劣而损失轻微的犯罪,如今日“偷井盖”之类)上也不无道理,但整体上看,因其过于迷信司法暴力而沦于“司法恐怖主义”一途,与儒家的“司法仁道主义”背道而驰。

用“刑罚必信”树立司法权威

照韩非的说法,刑罚必须“有信”,即该罚的一定要罚,不能因外部势力的干扰和司法官的私情私欲使犯罪者逍遥法外,如果那样,就会动摇法治的根基与司法的权威。

韩非说:“言赏则不与,言罚则不行,赏罚不信,故士民不死也。”“不死”,指不尽死力,也就是说不忠诚于君主和国家。这也就意味着百姓对君主以及立法、司法产生了“信任危机”。韩非所说的“刑重而必”、“必于赏罚,赏罚不阿”等等,也是强调了刑罚的不可避免性。

正是基于赏罚必信的原则,韩非不赞成对犯罪者的赦免宽宥。他说:“故不赦死,不宥刑。赦死宥刑,是谓威淫,社稷将危,国家偏威。”对犯罪的赦免宽宥,他认为会损害司法的权威,甚至会给国家带来失信于民的风险。儒家则对此表达了不同的态度,认为赦免宽宥犯罪者的举措体现了君主的仁恩浩荡,因此也会树立君主的威望。

在韩非看来,对有罪的人必须进行惩罚,这是司法讲信用的表现;但如果宽宥罪犯,则会使司法失信,失信则败坏法治。他说:“若罪人,则不可救也;救罪人,法之所以败也;法败,则国乱。”另外,他认为司法官员也不能使无辜的人受到追究,否则会导致民怨沸腾、国家危亡;“重不辜,民所以起怨者也;民怨,则国亡”。又说:“罚不辜之民,非所谓明也。”

韩非说:“故明君无偷赏,无赦罚。赏偷,则功臣坠其业;赦罚,则奸臣易为非。是故诚有功,则虽疏贱必赏;诚有过,则虽近爱必诛。疏贱必赏,近爱必诛,则疏贱者不怠,而近爱者不骄也。”这里有几点需注意:一是对有罪者赦免刑罚会刺激人们进一步犯罪(“为非”);二是对掌握司法权的人来说,无论犯罪者与自己是否关系亲密,都应该依法论罪。这就进一步阐明了有罪必罚的理念。韩非认为,只有如此,才能取信于民,树立司法的权威。

韩非还批判了儒家的“教民怀惠”说(怀念君主恩德),他说:“惠之为政,无功者受赏,而有罪者免,此法之所以败也。法败则政乱,以乱政治败民,未见其可也。”假如君主为树立恩惠而免除有罪者的刑罚,就会使法治的威信败坏殆尽,并会导致政治的混乱。

在良好的法治社会里,韩非认为“有功者必赏,赏者不得君,力之所致也;有罪者必诛,诛者不怨上,罪之所生也。民知诛赏之皆起于身也,故疾功利于业,而不受赐于君”。即有功的人一定会受到奖赏,但受赏的人不会感激君主,因为这是他自己努力的结果;有罪的人必然受到惩罚,受罚的人也不会怨恨君主,因为这是他自己犯罪造成的。民众皆知受赏或受罚都是因自己的行为带来的,因此都积极于建功立业,而不寄希望于得到君主的恩赐。这告诉人们,君主作为执法者,只能依法办事,无论是论功行赏还是论罪行罚,都要按法律的规定操作,个人的好恶不能在这里起任何作用。

韩非认为,“法不信,则君行危矣;刑不断,则邪不能胜矣”。“法不信”是指立法、司法没有威信,这对君主来说是很危险的。“刑不断”是指执行刑罚不果断,因此也会导致奸邪并出、犯罪滋生。有罪必罚、刑罚果断是君主树立威信的前提条件之一。

以“虚静待令”提高司法官的道德修养

韩非认为,对于君主或掌握司法职权的人来说,必须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内在的自律机制,要“虚静以待令”。“虚静”的意思是“去好去恶”,即排除个人的好恶之情,不因私情私欲干扰自己的理性判断能力,要冷静客观地从事司法活动。“虚静以待令”,是要求司法官要以冷静的心态对待法令的实施,即客观地判断事物、依法从事司法审判活动。韩非讲的“去私曲就公法”、“去私行行公法”之类的话,也是这个意思。既然法律是体现“公义”、维护“公利”的,司法就不容许私心私欲掺杂其间,如此才能实现法律的公正。

韩非说:“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君主的刑罚果断必须建立在公正的前提下,公正的司法判决,使那些受制裁者有智慧也不能辩驳,有勇气也不敢抗争,只能接受判决结果——此即公正司法的力量!而公正司法的前提是什么?是司法官不得“释法用私”,即放弃法律的公正原则而用私心裁判。“释法用私”的结果是法律秩序的破坏,即所谓“私者,所以乱法也”。

韩非讲的“故用赏过者失民,用刑过者民不畏”,值得我们注意。这里的“用刑过”指滥施刑罚,并非指用重刑。依法严格适用重刑,韩非并不反对。他反对滥施刑罚,因为这是司法官私心膨胀、滥施淫威的表现。

执掌司法权者能够心中“虚静”、头脑冷静,就能明辨公私之分。“必明于公私之分,明法制,去私恩。夫令必行,禁必止,人主之公义也;必行其私,信于朋友,不可为赏劝,不可为罚沮,人臣之私义也。私义行则乱,公义行则治,故公私有分。”君主代表“公义”,司法维护公义,君主只有明于公私之分,秉持公心从事司法活动,才能达到“公义行则治”的目标。

按照韩非的理论,君主内心虚静则头脑冷静,头脑冷静则能明辨公私,这样在司法审判中就能秉公执法、用刑得当。他说“夫刑当无多,不当无少”,很耐人寻味。所谓“不当无少”,是指用刑不当,即使用得极少也不应该,故称“无少”。这句话告诉人们,用刑恰当,无所谓多;用刑不当,无所谓少。可见,此处的“刑当”论,体现了韩非对司法公正价值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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