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同志是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和无产阶级革命家,中国共产党的创建人之一,我们党和国家的卓越领导人之一。这是人所共知的事实,无庸赘述。这里我只是根据我个人的体会,谈董老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的卓著的重要贡献。
我认为董老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主要奠基人之一。他早年留学日本,专攻法学,对马克思主义理论有很深的造诣,对法学有渊博的知识,成为我国最早的、优秀的无产阶级法学家。他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认识到法律是阶级斗争的不可缺少的重要工具,在剥削阶级掌握政权的情况下,人民要反对法律,但在人民掌握政权后,也需要运用法律。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董老就曾担任中华苏维埃最高法院院长,后来又在解放区主持政法工作,为创建和发展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民主政权和革命法制,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在抗日战争时期,董老在国民党统治区领导了民主宪政运动,批判了国民党的反人民的所谓《五五宪草》,并对国民党顽固派所实施的反共反人民的法西斯暴行针锋相对地进行了“合法”斗争,取得了胜利。我当时在董老的领导下,参加了这些工作,受到了很大的教益。
建国前夕,董老受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筹备委员会的委托,主持起草了作为当时国家基本法律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应该说,他是新中国国家机构和政治、法律制度的缔造人之一。建国后,董老长期全面领导我国政法工作,对我国的政权建设和法制建设,特别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民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董老理论联系实际地发表了很多关于政权建设和法制建设的精辟的论述,特别是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的论述;对政法工作干部,特别是司法工作干部作了重要的指示。
早在1940年,在政权建设上,董老就明确地提出“要使政府真正有权”,批评了“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的做法,指出:“党包办政府工作是极端不利的。政府有名无实,法令就不会有效。政府一定要真正有权。过去有些同志以为党领导政府就是党在形式上直接指挥政府,这观点是完全错误的。”
1948年10月,董老在研究《乡、县、市选举条例》与《组织条例》两个草案的人民政权研究会上,发表了《论新民主主义政权问题》的讲话,论述了国家、政权的实质,特别是论述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内容、民主与专政的关系,还分析了政权机构和政权形式,并着重阐述了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基本制度。为我国建立人民民主的基层政权奠定了基础。1951年12月3日,董老写了《关于县乡政权建设问题给中共中央毛泽东主席的信》,毛泽东同志在4日即回信说:“信的内容是正确的”,可以连同他的答复一起抄发各中央局负责同志一阅,使其注意这件事。信的内容主要是就华东局县乡建政的典型试验所提的三点意见:一是下级政权机关的建立,党应经过上级政权机关领导着去作较好些。就是说党委对政权的领导应该经过在政权机关中党员或党组来实现,党直接做政权机关的工作是不好的;二是县、乡两级建政工作,目前县级建政是关键。三是在组织上和思想上,都要有充分的准备。这些意见不仅在当时是完全正确的,在今天也还基本上是正确的。
1953年2月,董老又在政协全国委会的会议上,作了《关于召开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问题》的发言。他分析了当时的具体形势,指出实行用普选方法产生乡、县、省(市)各级人民政府的必要和可能,认为这是我国人民民主政权建设更向前跃进了一步。同时明确说明今后政协不再执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但作为统一战线的组织,在我国政治生活中,仍将起积极作用。董老的这些论述,对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建设的实际工作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特别重要的是,1956年9月19日,董老在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作了《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讲话,从理论方面、实际方面,全面地、系统地论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形成、发展和作用,总结了法制工作的基本经验,分析了不重视和不遵守法制的根源,提出了健全法制的指导思想和加强党对法制工作的领导及具体措施。这篇重要讲话是我们党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光辉文献。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指出,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已经基本上建立起来,全国人民的主要任务是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开始转入全面的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建设。董老说:“在这样任务面前,党就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健全我们的人民民主法制,以便进一步保卫人民民主制度,巩固法律秩序,保障人民民主权利,保护公共财产,更有效地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继续肃清反革命分子,继续同一切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董老特别强调地指出:“我认为依法办事,是我们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依法办事有两方面的意义:其一,必须有法可依。这就促使我们要赶快把国家尚不完备的几种重要的法规制定出来。……其二,有法必依。凡属已有明文规定的,必须确切地执行,按照规定办事;尤其一切司法机关,更应该严格地遵守,不许有任何违反。当然,在法制的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它的规定有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当地当时的具体情况,就应该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必要的修改、补充或变通执行的办法。我们反对一切随便不按规定办事的违法行为。今后对于那些故意违反法律的人,不管他现在地位多高,过去功劳多大,必须一律追究法律责任。对于那些不知道法律的人,不仅要教育他懂得法律,还要教育他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就是清除不重视和不遵守国家法制现象的主要方法之一。”其后,1957年3月18日在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军事法院院长会议上,董老又从理论上、制度上、历史的发展和实际的经验方面,精辟地论述了什么是法制和法制作用等问题,特别强调地指出“有法不依”的严重性,他说:“目前我们法律工作方面的问题,一个是法律不完备,一个是有法不遵守。这两者哪一种现象较严重呢?应当说有法不守的现象比较严重。为什么说有了法就要守呢?我上面说过,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我们立法是表达了我们的意志。我们自己制订的法律,自己不守,怎么能叫别人守呢?现在不守法、不依法办事的是社会上一般公民多呢?还是国家机关干部多?我看是机关干部较多。在国家机关工作的人如果不守法,问题就更加严重。有法不依,法就是空的东西,起不了作用。”
1959年5月16日,董老在全国公安、检察、司法先进工作者大会上讲话中还指出,要做好政法工作就必须实事求是地总结经验,不能从空想出发,从教条出发。他说:“一切知识来源于实践,所谓理论就是实践经验的总结,把经验条理化、系统化,加以提高,就成了理论,理论形成之后,又对实践起着指导作用。我们党的一切路线、方针、政策,包括我们政法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都是从革命和建设实践中产生的。我们国家的法律,也都是实事求是地总结了人民斗争的经验,经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并指出:“我们党从井冈山建立革命政权的时候起,就有了自己的政法工作。人民政法工作和军事工作、经济工作、文教工作一样,在党中央和毛主席的领导下,从民主革命到社会主义革命,逐步积累起丰富的经验,形成了自己的优良传统。这就是服从党的领导、贯彻群众路线、结合生产劳动、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服务。这十分鲜明地概括了我们人民政法工作的优良传统。为了做好当前的工作,为了发扬我们的优良传统,就需要经常认真地、实事求是地总结实践经验。我深信,我们政法战线上的同志们,一定会把这件事情做得更有成效。”他特别批评了两种错误观点。一种是认为我们总结的经验不完备,没有一套。董老说:“所谓完备是相对的,从不完备到比较完备是个发展的过程。我们在这个时期总结出一条经验,过一个时期,又总结出一条经验,逐渐积累,不是就比较完备了吗?一开始就要求‘完备’,是违背客观事物发展的规律的。那种貌似完备,实际是东抄西袭而来的东西,只能束缚我们的手脚,不利于革命事业。”这个批评完全对。现在立法工作中,也还存在着这样的问题。另一种是认为我们总结的经验不象个样子。董老说:“实际上,我们是革命的,许多东西都是在不断发展和变革中,怎么搞才象个样子呢?到底象个什么样子呢?资本主义的样子当然要不得,兄弟国家的样子虽然是好样子,但未必合我们的身材。我们不怕不象样子,不追求形式。只要是合乎马列主义原则,合乎实际需要,就是象样子。”这个批评也完全对。所谓象样子,就是抄袭外国教条,墨守老框框,不客气地说就是崇洋媚外!
董老关于法制的论述很多,内容很丰富、很深刻,上面只是引述了很少部分,也可以看出,对于我们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多么重要的意义。由于历史的原因,董老关于法制的论述,在一段时间里,没有被重视,没有被深入学习、研究和宣传、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邓小平同志在会上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并且提出要加强立法工作,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新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董老的一些重要的法制思想,将照耀着我国法制建设工作在新的历史时期取得更大的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