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伯:社会法学大师
发布日期:2014-01-02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高德鹏

1864年4月21日,马克斯·韦伯生于德国图林根的埃尔富特市,不久举家迁至柏林。他的父亲是一位法学家,也是当地知名的政治家,其父亲的职业为家庭营造了良好的政治氛围。

1882年,韦伯进入海德堡大学法律系就读。除了学习法律,韦伯也学习了经济学、中世纪历史、神学。1884年的秋天,韦伯就读于柏林大学,在接下来的8年里,除了曾至哥廷根大学就读一个学期并且服了短期兵役外,韦伯一直都待在柏林研究深造。1889年,他取得法律博士学位。

由于对当时的社会政策产生兴趣,1888年他加入了一个名为“社会政治联盟”的团体。这个专业团体成员大多是当时经济历史学派的德国经济学家,他们将经济视为解决当时广泛社会问题的主要方法,对当时的德国经济展开大规模的统计研究。

1893年,韦伯与玛丽安娜·施尼特格尔结婚,次年两人搬至弗莱堡,韦伯在那里获聘为弗莱堡大学经济学教授。1896年,韦伯也获聘为其母校海德堡大学的教授。一年后,韦伯的父亲去世了。在此之前两个月,父子间经历了一场激烈的争吵,这场没有和解的争吵成为韦伯毕生的遗憾。在那之后,韦伯患上了失眠症,个性也变得越来越神经质。他的精神状况使他在1899年休假离开,直到1902年4月才返回海德堡。

1903年秋季,他辞去了教授职位,与他的同事创办了一本名为“社会学和社会福利档案”的社会学期刊。1904年,韦伯开始在这本期刊发表他的文章,尤其引人关注的是一系列名为《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的论文。这成为他最知名的著作,也为他后来关于文化和宗教对经济体系影响的研究奠定根基。这是唯一一本他在世时便出版成书的著作。

作为一个在近代欧洲文明中成长起来的人,他所有的研究都是围绕着一个主题展开的。用他的话来说就是“西方文化特有的理性主义问题”,而其社会学研究的核心部分就是宗教社会学。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认为,受到理性教义基础扶助的资本主义很快便会发展得越来越庞大,并且与原先的宗教产生矛盾,到最后宗教便会不可避免地被抛弃。韦伯在后来的作品里对此继续研究,尤其着力于研究官僚制和对政治权威的分类。在这些著作中,他隐约感到了社会的理性化是无可避免的趋势。

在《中国的宗教:儒教与道教》一书中,韦伯还专注于探索中国社会和西欧不同的地方,尤其是与清教徒的对照,并且提出了一个问题:“为什么资本主义没有在中国发展呢?”他认为,强烈的信仰和热情的行动被儒教的美学价值观念所排斥,这种精神上的差异导致资本主义迟迟没有在中国出现。

韦伯不相信什么领导天赋,认为一个组织只有遵从规章制度,才能长期地生存下去。在他的代表作《社会和经济组织的理论》一书中,他提出了“官僚组织结构理论”,或称“理想的行政组织体系理论”。后来,他被尊称为“组织理论之父”。

在法律社会学方面,韦伯强调观念对于理解社会行为的重要性,同时注意研究这些观念的社会基础。因此,“地位团体是韦伯社会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在法律领域,“法律实践者”便是影响法律最重要的地位团体。在韦伯看来,“与司法活动有关的‘法律实践者’阶层,除了司法人员,还包括法律荣誉者,即法律先知、市政议员,有时还包括牧师”。作为“真正的学者”,对法律历史深入细致的研究,他对法律与社会关系的独到见解,使后代的社会学家很难超越。

韦伯开创了比较社会学、理解社会学的基本研究方法,对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影响巨大而深远。他和迪尔凯姆被认为是宗教社会学最早的开创者,也是宏观社会学的集大成者。

1919年,韦伯应聘去慕尼黑大学任教,讲授普通经济学史。韦伯支持共和国,但并不热情。他参与慕尼黑的库尔特·埃斯纳的革命专政,是魏玛宪法起草委员会的成员之一。

1920年6月14日,韦伯因肺炎在慕尼黑逝世。韦伯的大量学术论文与专著正是在病重到逝世的十几年中以惊人的速度出版的。由于韦伯过早地去世,使他未能完成自己庞大的研究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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