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法学往何处去”到“历史法学”
发布日期:2014-06-12 来源:互联网  作者:陈弘毅

2006年,邓正来教授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出版,在我国法学界引起不少讨论和思考。在这部书所引发的大量评论中,最令我产生共鸣的是魏敦友教授的意见。魏教授是从过去两个世纪以来西学东渐与中西文化论爭的大历史背景去理解这部书的时代意义的。邓教授在书中发出的呼唤是,我们应该结束那个毫无反思地被西方“现代化范式”牵著鼻子走的时代,开启一个不单有“主权的中国”、更有“主体性的中国”的新时代。在这个新时代里,我们要重建我们的价值系统和社会秩序,我们要在全球化的“世界体系”中找到我们的位置,我们更要培养和提高我们参与国际事务和各大文明之间对话的能力,从而对人类文明作出不逊色于我们的祖先的贡献。

  其实如果只是说不应盲目地全盘西化、在引进西方制度和规范时应注意中国的现实情况、对于传统文化应区分其精华与糟粕,从而去芜存菁,这便不外是老生常谈。邓教授的贡献在于把这些问题的思考带进更深的层次,使我们看到现代性和现代化的复杂性、可争议性和可塑造性,以至在这个市场、资本和信息全球化、西方在意识形态和话语世界上的霸权变本加厉的大时代,我们作为中国人应如何自处。邓教授所谈到的中国法学的“范式危机”,如果从最广义去理解,便是当代中華文明的危机;也就是许章润教授提到的,当今中国虽是大国但仍是弱国,因为她在“软力量”上有所欠缺;也就是高鸿钧教授所说的,“中华民族要在未来的文明冲突中得以延续,必须万众一心,卧薪尝胆,励精图治,不断增强文明的实力,…. 没有中国文化的伟大复兴,就不会有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邓教授自己没有用到“文化”的话语,他用的是现代社会学的话语。在我看来,他提倡的“主体性的中国”,不单需要社会学意义上的中国问题意识――例如从社会学以至其他社会科学的角度探讨当前中国的社会性质和它在全球化世界中所面临的政治、经济等挑战,更需要费孝通先生所说的“文化自觉”。邓教授曾大力主张回到经典,意思是应精读现代(西方)思想大师的经典著作,但我认为文化自觉也要求我们回到中华文化的元典和其他经典,回到关于中华文明的“历史法学”。

  二十世纪新儒学大师唐君毅曾以“说中华民族之花果飘零”为题著书,探求在近代饱经风霜的中华文化的重建和复兴之道。其实中国法学在二十世纪也一度落于花果飘零的命运,民国时期曾繁荣一时的、甚至出现过一些学贯中西、同时了解中国法传统和西方法传统的人物的中国法学,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时全盘摒弃原有法律秩序的政策而出现“断层”,直至“改革开放”的年代才有机会慢慢开始弥补。以法理学来说,正如张文显等教授指出,“我们并未形成自己的法理学学术传统。缺乏深厚的学术传统,决定了法理学的起点很低,制约了法理学的迅速发展。新时期法理学研究几乎是白手起家,从头做起。”不久之前,刘星和张伟仁两位教授不约而同地撰文,分别指出中国法学界对当代西方法理学以至中国传统法制的认识,都是相当有限的,尚待增强。

中国法学面临的挑战是巨大的,它任重而道远,然而,它目前的能力与它所肩负的重任并不相称。《论语》云:“不患无位,患所以立。”我们需要的是脚踏实地的做学问、扎实的学问功夫,包括对古今中外的法律、法制、政治法律思想和相关的社会制度与思想的研究。我们同时需要精细的“学术分工”和(法学)学科之内以至跨学科的“学术整合”。在学术分工中,有些学者会精读西方学术经典,从而深入认识西方文明和现代文明,有些则精读中华文明的元典和其他经典,从而重新认识中华文化的精神面貌和价值信念;有些研究中外法律史,有些研究中外的现行实在法和部门法,有些研究法律社会学。以上各方面的研究都可归纳在“历史法学”的范畴,“历史法学”的使命,就是探索中外法文明的过去,重新认识它们,从而了解它们的现况,并思考它们的未来。历史法学从事的不单是一般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从事的找出历史事实的工作,还包括创意性的整合工作;“历史法学”的从业者必须学贯中西,又了解当前中国的社会现实,有能力把中西法文化和法律思想融汇贯通,应用于当代中国,从而营造一种现代型的中华法文明,一种崭新的、具中国特色的“制度文明”。这样,“历史法学”便能“完成吴经熊那一代学者尚未完成的使命”,而“现代中国文明的法律智慧,一种以汉语为表意系统,关于中国人世生活和人间秩序的法律之道,中华民族的生存之道,必盛于吾侪一辈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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