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沃金眼中的法官悖论
发布日期:2014-10-16 来源:《法制日报》2014-10-15  作者:聂长建

在美国,大凡有作为的法官,受制于评价体系而呈现出相向的面向:真诚与谎言。这个评价体系在德沃金看来就是“宪法道德解读”之言和行两个面向,法官对道德解读的“行”是高尚的真诚,对道德解读的“言”则是可耻的谎言。当然这种悖论并不表明法官真的陷入了人格分裂,德沃金的研究表明,真诚与谎言看似水火不容、实则水乳交融,都是“宪法道德解读”评价体系对法官的要求,法官几乎是别无选择。“道德解读”在美国声名狼藉,却又在司法实践中功劳卓著。道德解读造就了联邦最高法院所有最伟大的宪法判例,成就了最伟大的法官,但是“做得却说不得”对道德解读也是一语成谶。道德解读如此奏效令法官爱不释手,有哪个法官不幻想通过道德解读制造一个伟大的判例而使自己一举成名?道德解读如此恶名又令法官对其表里不一,心欲之而口毁之,又有哪个法官冒着“自戳”的风险敢在听证会上表达出自己对道德解读的由衷赞许?于是,正如德沃金所言,在提名安东尼等大法官的听证会上,老一套可耻的谎言还是占据了一席之地,心里盘算实践道德解读的法官无不义正词严地谴责道德解读以期获得表决通过,德沃金的高明之处就是他看到了法官人格分裂的表象源于人们对道德解读的误解。

道德解读在美国名声不佳的原因在于,道德解读将政治道德引入宪法的核心,这种诠释的权威是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道德解读的异议人士借此指责说,宪法的道德解读赋予法官无限的权力并将自己的道德观以法律的形式强加于民众,不仅混淆法律与道德的区别,还削弱了公众至上的道德自主权,并引起对究竟怎样解释宪法这个理解上的混乱,还最后使政治家们在如何选用大法官这个问题上作出错误的判断。美国的总统为了取得选民的支持,都对法院“篡夺”人民的特殊立法权表示强烈的愤慨,坚决提名和批准遵守宪法的保守法官,也就是尊重而不是蔑视人民意愿的法官,并顽固地认为热衷于道德解读的法官当属此列。和总统一样,参议员也出自民选,为获得选民,自然要表现出与道德解读划清界限的坚定立场。总统和参议员的这种态度迫使法官口是心非,在听证会,被提名的大法官不得不伪装自己,信誓旦旦地对复杂的宪法案采取道德中立的方法,忠诚宪法原文和尊重人民意愿,但在心里已盘算着如何通过道德解读来成就自己的英明。一旦通过提名,听证会上的谎言随即烟消云散,道德解读不是寿终正寝而是大行其道,这令作为提名者的政治家们大失所望和后悔不迭。艾森豪威尔认为他任职总统期间仅有的两个错误都是在大法官的挑选上,也就是挑选了坚持道德解读的自由派法官沃伦和布伦南,但是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两名大法官正是因为道德解读而进入美国最有作为最有影响力的大法官之列。

总统和议员既然并非法科,怎能判断道德解读的性质,不过是贪婪的双眼盯着选民的投票,投选民之所好罢了,并想当然地认为道德解读违背人民的意志,选民是反对道德解读的。作为政治家的总统候选人关注法律问题在美国是有历史传统的,一百多年前托克维尔就指出:“在美国,几乎所有政治问题迟早都要变成司法问题。”实际上,选举前夕,很多法律问题,如堕胎,成为选民关注的焦点。因为,堕胎在美国是非法的,但是从道德解读讲,又是怀孕妇女的宪法权利。作为一个宗教影响很大的国家,美国的选民确实对堕胎给予超过其他国家所想象的关注,《洛杉矶时报》有一个全国性的民意测验统计:61/100的美国人认为堕胎在道义上是错误的行为,57/100的人认为堕胎是谋杀,但74/100的人相信,不论怎样说,堕胎是一个必须由妇女自己来作决定的事。这份“民测”有点吊诡,前两项对反堕胎的主张是有利的,后一项对支持堕胎的主张是有利的,这种矛盾的统计数据让政治家颇伤脑筋,为了争取选民选票这一个明确的目的,却面临着支持堕胎和反对堕胎两个模糊的选择,老到的政治家极有可能做出一个被证明是轻率的决定,无论支持或反对堕胎,都有可能大获全胜或输得精光或波澜不惊。美国大多数总统候选人反对道德解读的立场只是一场并无胜算的赌博,所以德沃金评论说:“布什总统不明智地试图将堕胎问题纳入党派政治,这么做是否在政治上有利于共和党尚不清楚。许多评论家认为这将有损于共和党,因为许多在罗伊判例后成长起来的妇女对布什政府攻击她们理所应当享有的权利极度愤慨,并且相信这种权利对妇女在社会上和经济上的独立至关重要。”

道德解读的两个面相“貌离神合”:真诚造就大法官的英明,谎言促成大法官的提名!美国是个实用主义哲学主导的国家,这是我们判断“道德解读”的指针。如果美国人民相信德沃金所批驳的对道德解读赋予法官绝对的权力和违背民主的指责,就会把票投给提名和通过持道德解读信仰的大法官的总统和议员,那么在听证会上,大法官表达自己对道德解读的态度是理直气壮而非遮遮掩掩、旗帜鲜明而非含混其辞,这样才能消除大法官在提名时真诚和谎言并存的人格悖论,道德解读不仅做得,更可以说得。

必须承认,宪法道德解读在当下中国的法治实践和司法理论中都是前沿问题。在德沃金为美国的宪法道德解读“正名”时,道德解读早已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大行其道,且成绩斐然,而我国目前在这方面几乎是空白,这正是我国的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所必须正视的问题。(来源:法制日报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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