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昌祯:白头虽老 赤心犹存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中国妇女报》2014-11-24  作者:王春霞

11月上旬的一日上午,说明采访事宜,电话那头,巫昌祯当即应允。

几个小时后,在北京北三环的一处塔楼,记者走进了巫昌祯的家,85岁的老人拄着拐杖站在房间门口相迎。冬日午后的阳光洒进巫昌祯的卧室兼书房,和煦温暖。

眼前的老人胸前佩戴石榴红花型胸针,身着藕荷色衬衣、西服,精神矍铄。

我国著名婚姻法学家、著名法学教育家、法学活动家、著名法律援助律师、妇女权益保护者……一连串闪光的头衔集中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祯身上,她的名字和新中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发展历程紧密相连,在妇女界享有很高的声誉。

在巫昌祯的领导和推动下,中国婚姻家庭法学进入了学科发展的全盛时期。她曾参加我国婚姻法的两次修订。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起草、制定、修改过程中,都有巫昌祯领衔并全力参与的身影。

1989年本报报道了妇女法起草小组在京成立的消息,巫昌祯任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之后,“巫昌祯”三个字和她所倡导的法治理念频繁出现在本报的报道中。

2014年因骨质疏松,巫昌祯不再像以往那样四处奔走,但是,仍然指导一位博士生学习,对婚姻家庭法、妇女权益保障等问题的思考和研究并未停止。

当日采访一开始,巫昌祯就谈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刚刚通过的关于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该解释重申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明确有三种情形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应当考虑实际情况,扩大公民姓氏选择权。” 巫昌祯微笑着说。

其实早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巫昌祯就曾讲授过一个真实案例,两家人在同一医院生孩子,多年后才发现孩子当初抱错了,后来两家商定保持孩子的生活原状,姓氏不变,依法履行权利义务,给孩子买东西就都是两份。

关注现实生活并积极投身其中,是巫昌祯的一贯风格。她同情弱者,有求必应,长期致力于普法宣传、妇女儿童维权和法律援助工作,成绩斐然。

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巫昌祯担任北京市妇联兼职副主席,牵头在北京正义路上成立第八律师事务所,这个女性法律工作者团队专门为妇女群众免费提供法律服务。巫昌祯亲自代理了刘月兰案等法律援助案件。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编纂民法典。

早在1955年,25岁的巫昌祯就曾参加当时由彭真同志负责的民法典起草活动,后来起草小组解散。之后巫昌祯研究重心转到婚姻法。1986年,我国制定并颁布《民法通则》。2000年左右,巫昌祯参加了当时民法的编纂工作。

巫昌祯希望,我国民法能够进一步完善。

妇女群体的生存状况一直是巫昌祯关注的问题。“现实生活中男女两性依然存在不平等的现象。”巫昌祯说,妇女参政权需要首先关注,应制定相关比例,推进男女平等参政。女性法律工作者应关注现实生活中男女不平等的具体案例,提出具体解决方案,深入开展普法宣传。

虽年事已高,巫昌祯仍笔耕不辍。2013年她带领团队编写了中国社会工作协会推出的家和工程系列丛书的第一本——《婚姻家庭法律指南》。

在巫昌祯的书架上,记者看到2014年3月全国妇联权益部和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颁发给“顾问”巫昌祯的感谢证书,2012年9月中国法学会授予她“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荣誉称号的证书……巫昌祯还特别珍藏了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中国组委会的嘉奖证书,感谢她在参加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工作中作出的显著成绩。

巫昌祯说,人生的价值在于奉献,能出多少力,一定尽心尽力为妇女服务,为妇女奉献一切。生命不息,奉献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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