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马可·波罗的时代,西方人就开始关注中国法律。但是,将全本律例翻译并在西方出版,使西方人对中国法律有全面的认识,则是到18世纪末19世纪初才得以实现。1793年,英国特使马戛尔尼准备奉命出使中国,船上一位12岁的少年乔治·托马斯·斯当东和其父随行,由他后来翻译出版的《大清律例》英译本,成为首部完整的中国法律原典译本。
和乾隆皇帝用中文交谈
西方人很早就开始关注中国法律。元代马可·波罗所撰的《马可·波罗行纪》已有许多有关中国法制状况的描述。17至18世纪,很多耶稣会士(即在华传教的耶稣会传教士)来华,他们将在华见闻编纂成书,其中一些书籍涉及到中国的司法制度,如意大利传教士利玛窦的《利玛窦中国札记》、葡萄牙传教士曾德昭的《中华大帝国志》等。法国启蒙运动思想家孟德斯鸠、魁奈、伏尔泰等都是通过阅读耶稣会士的著作得以了解中国法律的。但是,耶稣会士或是由于对中国法律体系及其传承缺乏了解,或是限于个人认识理解问题,他们的表述有时不是很准确,甚至存在谬误。
1778年,俄国汉学家列昂季耶夫选译了《大清律例》的部分内容在俄国翻译出版,受到当时女皇叶卡特琳娜的重视。这是目前已知的西方人首次将中国法律原典译为西方文字的尝试。1781年,德国人亚力克司·里纳德夫在柏林出版了《中国法律》一书,其中也选译了《大清律例》中一些与刑法有关的内容,但上述著作只是选择性介绍,在翻译过程中,对原作改动较大,加之翻译中语言的准确性问题,未在西方世界广泛流传,西方人仍然看不到完整的中国法律原典。
这一状况直到1810年才有所改变。英国人乔治·托马斯·斯当东将《大清律例》翻译为英文并在伦敦出版,西方人才首次见到了完整的中国法典,对中国具体的法律条款有了直观的认识。以此为起点,西方人对中国法律的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斯当东首次接触中国法律和政治制度,始源于1793年他陪伴其父伦纳德·斯当东(老斯当东)出使中国的漫长旅程。1792年9月26日,英国政府任命伯爵乔治·马戛尔尼为正使、老斯当东为副使,以贺乾隆皇帝八十大寿为名出使中国。这是西欧各国政府首次向中国派出正式使节。在近一年的航程中,小斯当东得以和船上的中国籍传教士学习汉语。他很有语言天赋,进步很快。1793年9月14日,小斯当东随使团觐见乾隆皇帝。由于他会讲汉语,又是一位少年,因此深受乾隆皇帝的喜爱。这一段特殊经历为他以后从事汉学研究,开展对华活动奠定了基础。
朴维顿事件中翻译《大清律例》条文
1800年,斯当东在其父安排下,被聘为英国东印度公司驻广州商馆书记员,再次来到中国。此后陆续在中国工作生活了十余年。他来华后不久,发生了朴维顿事件。1800年2月10日夜,英国兵船朴维顿号的水手向中国渔民开枪,打伤1人,造成另一名搭船的中国人落水而死。清政府要求英方彻查此事,并交出凶手。英国方面则提出请求,希望英方官员出席庭审———这是后来影响中国近代史领事裁判权的开端。
3月12日,英国兵船朴维顿号船长狄克斯携证人进入广州城。广东按察使、广州知府、南海县令、番禺县令会同审理此案。在审理的最初阶段,中国政府官员态度较为强硬,要求严惩凶手,给英国人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审判中,东印度公司驻广州商馆主席霍尔注意到,中国政府审理这桩案件时,依据的是《大清律例》的有关条款。案件审理结束后,他向中方提出请求,希望中国政府能够准许英国人获得一份中国印行的法律条文,以便他们了解和查询。中国政府官员摘录了《大清律例》中的有关杀人伤人的6个条文,印制了100份,交给英国人,目的是提醒英国人莫要在两国交往中再有触犯。霍尔将这6条条文交给小斯当东,请他翻译成英文。这次翻译任务引起了斯当东对于中国法律的浓厚兴趣。
中肯评价当时的中国法律
为了全面了解中国法律,以便在中英之间出现冲突时,更好地维护本国利益,斯当东设法找到了1799年和1801年两个不同版本的《大清律例》,在经过比较后,他开始着手翻译《大清律例》全本。当时是19世纪初,由于马戛尔尼访华后,对于中国的描述主要都是蔑视和敌对的,不少人贬斥中国司法在审讯和处罚犯人时普遍使用肉体惩罚,是一种野蛮和落后的行为,不利于司法公正。斯当东则不这样认为,他根据自己对中国法律的研究,向英国读者这样点评道:
“毫无疑问,中国的司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很多情绪化的东西,这些法规在很多地方是绝对没有辩护余地的。”小斯当东在《大清律例》英译本的前言中写道,“但是,我们不能忽视的是,中国法律的其他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弥补这些缺陷……使之完全呈现出一种不同的局面,甚至对于我们这些幸运的、开化的西方国家,也许也是值得效仿的。”这是1810年小斯当东经过十年的努力,投入大量心血完成《大清律例》英译工作之后的感受。
《大清律例》出版后,斯当东因谙熟中国法律,成为英国公认的“熟知中国人精神的专家”,在国会具有重要影响力。
(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史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