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学说的先驱——西塞罗
发布日期:2016-04-20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蒋来用

西塞罗(公元前106年—公元前43年),是罗马共和国末期著名的政治家、法学家、文学家和雄辩家。他出生于一个富裕的骑士家庭,年轻时便修习法律,早年还曾游学雅典,学习斯多葛派哲学,接受了其自然法思想。25岁时开始担任律师,很快就因其雄辩的口才而名声大振,旋即在政界崭露头角,最后官至总揽罗马军政事务大权的执政官。

公元前63年,他因镇压民主派领袖卡提利那的暴乱,被元老院授予“祖国之父”的荣誉称号,达到了政治生涯的顶峰。但是后来,由于他坚持共和制而遭到了政敌们的嫉恨,最终被刺杀。他的头和手都被悬挂在其生前经常发表演说的广场示众,十分凄惨。

自然法思想的形成

西塞罗是继亚里士多德以来的第二位百科全书式的人物。他博学多识,在推动人类精神文明方面硕果累累。西塞罗法律思想的突出之处,是他按照罗马国家统治的需要,系统地阐述和发挥了源自希腊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并将其引入罗马法之中,因而极大地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正如英国著名法史学家梅因所言:“我找不出任何理由,为什么罗马法律会优于印度法律,假使不是‘自然法’理论给了它一种与众不同的优秀典型。”罗马法后来能够达到如此辉煌的地步,与西塞罗大力推介自然法思想有重大关系。

自然法思想是西塞罗法律思想体系中的灵魂和精华,集中地体现在他的《论共和国》《论法律》及《论义务》等著作中。西塞罗首先认为:“自然是最高的善”“依照自然而生活,一切都会尽善尽美”,自然状态是一种理性的、和谐的状态,这就是自然法。自然法既然源于自然,那么它就是永恒不变的、先于国家之前就有的、普遍存在的一种至高无上的法则和最高的正义。遵从自然法即是遵从自然、理性和神。

自然法思想的论证

从自然法的先在性、至高性出发,西塞罗论证了自然法和人定法的关系。他认为,自然法是人定法制定的基础和依据,人类的实在法是从自然法中产生出来的,要受自然法的指导和制约,“宇宙服从神,海洋和大地服从宇宙,而人类生活服从至高无上的自然法的法令”。相对于人类社会的法律,自然法是最高法,人定法只是自然法的摹本。因此,自然法是评判人定法善或恶的唯一依据,是衡量其正义与否的唯一尺度。只有符合自然法的自由、平等、正义、理性等原则的人定法才是真正的法律。如果君主制定的法律条文与自然法相抵触,那么,它就不能被称为“法律”,而只不过是“一群匪帮的规则”。他特别强调:“如果法不是源于自然——都将被废除。”

西塞罗又从自然法的永恒性、普遍性特征着眼,推导出了永恒不变,并将对一切民族和一切时代都有效的普适性的法。他宣称所有的人都应生活在这种法律之下,并且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他说:“如果最高的神为我们规定了法律,那么所有的人就要服从同样的法律,而且同样的人在不同的时间不会有不同的法律。”“它不会今天在罗马立一项规则,而在雅典立另一项规则。有的将是一种法律,永远不变的法律,任何时期、任何民族都必须遵守的法律。”按照西塞罗的逻辑,由于自然法普遍存在,所以具有普遍适用性。从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而言,人定法只限于特定的区域和特定的人群,而自然法则超越时空的限制,不分种族、性别、财富与智力而适用于所有的人,不论是贵族还是平民、自由民或奴隶,也不仅是现在如此,将来亦如是。西塞罗还从人人都具有理性这一点上来说明法律的普适性,他声称,神圣的理性作为一种遍及自然的普遍力量,是神赋予每一个人的,不分国别或种族。接受了共同正义和理性的人们,也就意味着接受了共同的法。因此,人类制定统一的法律势在必行。

西塞罗的这种永恒的、普遍的自然法思想为罗马万民法的日益完善奠定了理论基础。早期罗马人的法律主要是市民法,只适用于罗马公民。随着罗马版图的扩张,城邦意义上的市民法已不能适应需要,于是在公元前2世纪中叶,万民法(适用于外来人之间、外来人和罗马公民之间的法律)产生了。西塞罗将自然法观念注入罗马法学以后,理性、平等、正义等自然法理念也被灌输到万民法中,使其具有了更大的科学性和正当性。《法学阶梯》中为万民法所下的定义是:“自然理性在所有人中创立的那个法,由所有人平等地遵守,它被称为‘万民法’,它是对所有民族都适用的法。”而且,正是由于自然法思想被引入了罗马法,才使抽象的自然法的观念成为实在的法律原则,而西塞罗正是在其中发挥了桥梁作用的功臣。

西塞罗继承并发展了古希腊哲学中的自然法思想,不仅对罗马法的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而且使哲学的自然法变成了法学的自然法,从此自然法学说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并成为法学中时间最早、历史最久的理论,因此后人称他为自然法学说的先驱。西塞罗的伟大贡献,用古罗马历史学家维勒伊乌斯·帕特尔库鲁斯的一句话来评价毫不为过:“人类在大地上生息一日,光荣的西塞罗就一日不会从他们的记忆中消逝!”

责任编辑: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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