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水思源 师恩难忘
——怀念我的导师王保树教授
发布日期:2016-06-23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刘俊海

2015年6月中下旬我在德国Eichstatt-Ingolstadt大学讲学。当我22日慕尼黑时间早晨七点惊悉王保树老师仙逝的噩耗时,巨大的悲痛突然袭来。我至今无法接受慈眉善目、和蔼可亲、学富五车的王老师已经离开了我们的现实。

努力成全青年学子的梦想

我在1985年上大学时就拜读过王老师独树一帜的论文与著作,包括《基本建设法简论》、《工业企业法论纲》与《经济法》等著作。到了1990年秋天,我终于有了面对面、近距离向王老师学习请益的宝贵机会。那时,我在中国政法大学攻读经济法硕士研究生。王老师作为客座教授,也作为政法大学的杰出校友,经常应邀到政法大学为我们授课。我作为导师组秘书,经常与司机一起去他当时居住的东总部胡同接他。当时,人们对于计划与市场的关系、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国有企业制度与现代公司制度之间的关系、国有企业改革的大方向依然仁智互见,众说纷纭。因此,王老师有关商法经济法的总论以及公司法及国有企业改革的睿智见解,让我们所有同学耳目一新,颇有拨云见日之感。

1991年7月,中国法学会民法经济法研究会在哈尔滨召开年会,我提交了一篇《论证券交易立法的若干问题》的学术论文。我是在读研究生,本来没有资格在大会上发言,但作为民法经济法研究会秘书长的王老师打破了论资排辈的老规矩,破例让我在大会上汇报了我对证券立法的学术观点。

初生牛犊不怕虎。那是我有生以来第一次在全国性学术团体的年会上登台发言。我对王老师给予的这次机会没齿难忘。从此,我在任何场合的发言不再怯场。从此,我决定走向法学研究的人生道路。从此,我立志要为青年法律学子提供脱颖而出的平台与机会。王老师对其他年轻学者也是大胆提携。无论招收博士生,为学生推荐工作,还是发展商法研究会理事,他总是既严格坚持品德与学术标准,也与人为善,努力成全青年学子的梦想。因此,无论王老师出现在哪个学术场合,他的周围总是簇拥着一大批向他讨教的青年学者。他像一尊菩萨一样,总是面带微笑,有问必答。他为年轻人的成长所付出的感情与辛劳,天地可鉴。

被评为“国家级中青年有突出贡献专家”

1992年春,邓小平同志南巡,并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大论述。我也面临毕业后的人生路口。那时我国研究生数量少,不像今天的毕业生要走出校门找工作。学校告知我有两个单位的用人需求与我的专业对口,一是国务院法制局(现更名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一是北方工业公司。但我内心更喜欢从事法学理论的创新研究。于是,我征询王老师的就业意见。他分析了未来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法治建设和法学理论的现实需求,建议我继续攻读博士研究生,然后从事法学研究工作。经过夜以继日的紧张备考,我终于考上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博士生。当时,王家福教授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唯一的一位民商法方向的博士生导师。从我入学伊始,王家福教授就安排王保树教授协助指导我的学习。1993年,王老师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为博士生导师。在两位老师指导下,我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一文获得了民法学博士学位。尽管原外经贸部条法司也希望我去工作,我也对两室一厅的住房待遇很感兴趣,但我还是听从了两位导师的建议,继续留在了法学所研究商法经济法。假如没有王老师手把手的指引,我可能不会进入法学圈子,也不会在商法经济法研究领域精耕细作、有所建树。

我留在法学所工作以后,就住在法学所院内的两间平房里。那时,我经常目睹王老师提着重重的文件包到法学所从事写作。自1992年开始,他还担任着法学所副所长兼经济法室主任。他为人真诚,态度谦和,乐于助人,勇于担当,受到了法学所老一辈学者与中青年学者的一致好评。尽管他主管的科研工作非常繁重,他依然坚持笔耕不辍,密切跟踪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的商法经济法前沿问题。我注意到,他多年来养成了一个良好习惯,从事研究工作时始终亲力亲为,从来不让研究生或者科研助手代为起草或者整理一字一句。由于他在商法经济法研究领域的突出贡献,他在法学所工作期间被评为“国家级中青年有突出贡献专家”。

王老师是我国国企业法与公司法研究的奠基者。王老师是最早敏锐地剖析国有企业和国营企业治理结构弊端并能创造性、建设性地“开药方”的法学家。为扭转国营企业厂长的“一言堂”现象,早在1984年,王老师就在《法学研究》第5期撰文《论国营企业厂长的法律地位》。1987年,他再次在《法学评论》第3期发表《国营企业厂长法律地位的再探讨》。为明确1993年《公司法》的立法原则,他在《中国法学》1992年第6期发表了《现代股份公司法发展中的几个趋势性问题》一文。

在我国国有企业改制为现代公司治理以后,不少国企的公司治理依然存在着有名无实的问题。为此,王老师再次运用现代公司法的原理为我国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制度改革献计献策。1994年,他就在《外国法译评》发表了《股份公司机关构造中的董事与董事会》一文。1995年,他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发表了《股东大会的地位及其运营的法理》。1995年,他又系统地在《国有企业走向公司的难点及其法理思考》(《法学研究》,1995年第1期)中阐发了他对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法理逻辑与政策建议。回顾我国国企的改革史,我们走的就是一条将国有企业纳入公司法轨道的金光大道。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我们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依然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有序推进。王老师为我国传统国企制度向现代公司制度的成功转型做出了开拓性贡献。

王老师不但关注公司法的研究,还特别关注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与证券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如应中国证监会之邀,我和他于今年8月25日一起参加了在北京富凯大厦由原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主持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专家座谈会“,并就公众股东权益保护发表了专家意见。

我国反垄断法研究的奠基者

王老师是我国反垄断法研究的奠基者。早在1990年,他就敏锐地注意到了我国在鼓励企业联合中的反垄断问题,振聋发聩地提出了制止垄断、尤其是行政垄断的学术观点。他在《法学研究》1990年第1期发表了《企业联合与制止垄断》一文,他还在《法学评论》1991年第6期发表了《中国反垄断法研究的现状及其展望》。他有关反对行政垄断的学术观点引起了德国和日本等学者的高度关注。

王老师不仅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法学研究领域的领航者,也是商法学科的奠基人。早在1990年,他就在法律出版社与崔勤之教授合作出版了《经营法学》一书。其实,他首次在国内提出的“经营法学”与“商法学”是同一语。1996年,他主编的《中国商事法》一书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2001年,他创办了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并担任创始会长。2003年,他独著的《商法的改革与变动的经济法》一书在法律出版社出版。2004年,他带领国内商法学者共同起草的《中国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议稿》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对于推动2005年《公司法》修改发挥了定海神针的重大作用。

王老师不但关心商法的具体制度研究,更关心商法总则与商法学总论的顶层设计。受深圳经济特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托,王老师曾带领我和其他青年学者于1998年撰写了《深圳经济特区独资企业条例(草案)》的起草大纲,并撰写《深圳经济特区商人条例(草案)》。《商人条例》于1999年正式颁布。今年5月8日,王老师又亲自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主持召开商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会,深入讨论《民法总则》与商事立法体系的完善问题。他呼吁立法机关起草《商法通则》时依然声如洪钟,思维敏捷。我和在场的其他商法学者无不被王老师的执着思想与历史责任感所打动。

会后,我们都分工开始了商事主体、商事行为、商事登记等相关制度的研究工作,并通过有关学术平台向国家有关立法和决策部门上报我们对于商事立法的学术观点。

我曾经百思不得其解的一个问题是,王老师的科研选题为何始终紧扣国家与社会改革、发展的大局,始终对改革决策与立法变革产生重大影响力。渐渐地,我从他坎坷而丰富的阅历中找到了答案。他1964年大学毕业后曾在王汉斌同志负责的北京市委政策研究室从事经济政策研究。受“文革”的冲击,他于1969年5月被下放劳动。有感于十年“文革”的惨痛教训,王老师毅然于1979年1月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从事法学研究工作。当时,年已八旬的老一辈法学家张友渔复出担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兼法学所所长。由于王老师文笔清新严谨,思想性强,他被张老点名担当秘书和助手。王老师有幸参加了1982年的宪法修订工作,并被张老称赞为“重庆时代以来最好的助手”。王老师对经济法学情有独钟。他在为张老担任秘书工作之余,始终没有放弃自己的经济法科研事业。挫折与机遇是学术历练的力量源泉。王老师的著述自然体现了他忧国忧民、关注国家改革与法治命运的大局意识与强烈的历史责任感。

由于工作需要,王老师于1998年6月调入清华大学,担任法学院的创始院长。因此,王老师在法学家角色之外,又开始承担了作为法学教育家的重责大任。从百业待兴的法学院到国内外的知名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的师生们见证了王老师对创办清华大学法学院的卓越贡献。

王老师不仅是卓越的法学家、法学教育家,还是伟大的法律实践家。他作为核心咨询专家参加了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商事经济法律的研究、起草和修改工作。他多次参加立法机关组织的专家座谈会,并多次提供立法咨询建议,多项建议被采纳。他多次参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和(三))的专家论证会,并多次应邀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中遇到的疑难法律案件(包括民事、商事和行政案件)发表专家意见。他还曾兼任北京仲裁委员会副主任,为我国仲裁制度的建立与健全作出了杰出贡献。

饮水思源,师恩难忘。王老师远离我们而去了,带着我们对他的怀念。但王老师的高尚品德、学术思想与音容笑貌却永远活在我们心中。我想,我们对王老师最好的怀念和哀悼方式就是以实际行动,继承与发扬王老师的学术思想,为完善我国商法体系、为全面建设法治中国、为全面深化改革、为早日实现中国梦而增砖添瓦。王老师您一路走好!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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