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民法学家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应强化人文关怀
发布日期:2019-12-08 来源:法人杂志 作者:记者 吴晓锋

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年取得的伟大成就与民事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密不可分。伟大的时代呼唤一部伟大的民法典。虽然中国民法最近四十年的发展之于西方民法几百年的发展只不过是短暂的一瞬,却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中国民法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作为四十年民法学理论发展的亲历者、见证者、参与者、创业者,见证了民法四十年来不平凡的发展历程,也对这个伟大历程进行了历史性的总结与回顾,他说:“中国四十年民法发展历史就是一部浓缩了中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变迁史。”

民族的,才是世界的。民法四十年,其中国特色与中国道路到底是什么?王利明教授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的专访。

民法学的中国道路

记者: 你多次谈到改革开放四十年中国民法学之所以取得了很大成就,是因为始终立足中国的实际,回应中国实践需求,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坚持民法学的中国道路。请具体分析。

王利明:弹指一挥间,四十年过去了,民法学从一片荒芜的园地变成了百花盛开、枝叶繁茂的花园,昔日荒芜地,今朝春满园。四十年来民法学取得重大发展的重要原因是对中国道路的坚守,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四十年来,我国民法学是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推进而不断发展的。“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改革开放奠定了民法学发展的社会基础,改革开放的四十年,是经济快速发展的四十年,是社会全面进步的四十年,更是民法快速发展的四十年;经济发展与社会变迁为民法学研究提供了十分肥沃的土壤。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体系,都是伴随着改革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合同法中合同自由、私法自治原则等都是伴随着改革的深入而发展的,改革始终和民法学形成一种密切的互动关系,民事学伴随改革开放进程而发展和成长,同时也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智力支持。

第二,民法学是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民法深深植根于市场经济,它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可以说,没有市场,就没有民法的用武之地,而没有民法,也没有真正的市场经济。有观点认为,四十年的成就主要是经济政策推动的结果,法治的作用微乎其微,这种说法显然是不正确的。改革开放四十年的实践证明,经济发展每个阶段的进步都伴随着中国民商事立法的进步和作用的发挥,与法治特别是民事立法的保障作用是不可分的。例如,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IFC) 2008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2008全球营商环境报告》中指出,中国大陆2007年因物权法的颁布大大改善了中国的商业环境,并因此将中国大陆列为商业环境改革前10位之一。特别是中国房地产产业的蓬勃发展,就与物权法的颁布密不可分,该法第149条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自动续期的规则,有着非常重要的关系。这项规则的出台首先是突破了70年住宅使用权的限制,即到期后自动延长,更重要的是,它消除了很多老百姓购房后的担心,真正给老百姓吃了“定心丸”,对自己的房产形成了一种合理的预期。“有恒产者有恒心”,这就为蓬勃发展的房地产业创造了非常有利的法治化环境,提供了制度保障。而在2018年10月底,世界银行集团发布了《2018年营商环境报告》,中国营商环境排名从上期的第78位跃升至第46位,首次进入前50。其重要原因在于,中国在合同履行、投资者保护、商业纠纷解决等方面表现良好,这与中国的民事法律制度的保障作用是密不可分的。

第三,民法学的发展是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推进的结果。在中国四十年法治建设中,立法始终是法治成就的重要亮点。为适应发展市场经济要求,民法通则的颁布极大地提升了民法学的地位,奠定了民法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和私法基本法的地位。从此,民法学步入了发展的快车道。

自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以来,民法典的编纂也开始加速推进,2017年颁布了民法总则,2018年8月民法典各分编也已经提交审议。此外,四十年来,中国的司法实践极大地促进了民法学的发展,许多理论的产生与发展都与司法判例的推动作用密不可分。例如,债权人代位权的直接受偿规则、无权处分合同的有效规则、一般人格权的确立、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等,都是司法实践推动的结果。

中国特色的民事法律制度

记者: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民事立法从中国实际出发,在广泛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法律制度。请你为我们具体阐释一下改革开放以来民事立法的中国特色包括哪些内容?

王利明:我国自清末变法以来,一直采纳潘德克吞体系,国民党政府民法几乎完全照搬德国模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事立法从中国的实际出发,着力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因此,民事立法的中国特色首先表现在体系上。比如民法通则基于对“文革”期间严重侵害个人人格权、践踏人格尊严的现象反思,以专章的形式规定民事权利,并明确规定了人身权,具体列举和规定了公民所享有的各项人格权,我国正在编纂的民法典也将在此基础上规定独立成编的人格权编。比如,立法机关单独制定侵权责任法,形成了独立成编的侵权责任法体系,突破了传统大陆法国家的债法体系结构,同时侵权责任法的体例结构的独特性,在大陆法系国家也是前所未有。另外,民法总则将代理与法律行为制度并列规定,诸多民事立法都开宗明义地规定了基本原则等,这些都具有创新性。

我国民事立法的中国特色还体现在诸多创新的制度上。比如民法通则第一次集中规定民事权利,系统规定了人身权特别是人格权制度。民法通则还第一次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民事责任制度,这些都是制度的重大创新。

民事立法的中国特色还表现在大量概念都是结合中国国情、吸收学理营养、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产物。例如,民法总则中规定的民事权益、自愿原则、营利法人、特别法人、非法人组织等;物权法中所规定的权利人、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管理规约、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上述概念并非法律移植的结果,而是从我国实际出发的产物。

民事立法的中国特色还表现在立法理念上,比如我国民事立法在主体制度中不仅确立了抽象的主体制度,而且也关注对一些特殊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

如何在民法典中体现

中国特色和时代特色

记者:四十年光阴如白驹过隙,未来已来,将至已至,编纂民法典应该是目前中国民法学界和民事立法的头等使命,如何在民法典中体现中国特色和时代特色?

王利明:“但见时光流似箭,岂知天道曲如弓。”我们已经进入了新时代,改革也已经进入了“攻坚期”,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已经进入关键阶段,我们民法学人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聚万众智慧,成伟大法典”。既然推动民法典编纂的历史任务落到了我们这一代人的身上,我们每个民法学者能够亲身参与其中,可谓与有荣焉,我们有义务也有责任参与这样一项伟大的、举世瞩目的工程,这也是我们治学报国的最好机遇。

我们要制定的民法典并不是简单从事民事立法的汇编,也不是重起炉灶,完全推翻原有的民事立法,而是在全面、认真总结我国既有民事立法、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中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充分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制定出一部立足我国国情、面向21世纪、科学的民法典。如果说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19世纪风车水磨时代民法典的代表,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是20世纪工业社会民法典的代表,那么我们的民法典则应当成为21世纪大数据、信息社会民法典的代表之作。因此,我们的民法典不应是照搬《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而应回应21世纪互联网时代和高科技时代的现实需求,回应信息社会的挑战。我国正在编纂的民法典应当是一部强化人文关怀的民法典,是一部注重保障人的尊严、意思自治,弘扬私益与私权神圣的观念,从而体现了时代精神的民法典,这样一部民法典不仅将是一部垂范久远的民法典,更将引领中国社会迈入一个“个人的自治、有尊严的生活”获得全面实现的美好社会。

如果说19世纪初的《法国民法典》和20世纪初的《德国民法典》的问世,成为世界民法发展史上的重要成果,那么21世纪中国民法典的出台,必将在民法发展史上留下光辉的篇章。中国特色的民事法律制度

记者: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民事立法从中国实际出发,在广泛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法律制度。请你为我们具体阐释一下改革开放以来民事立法的中国特色包括哪些内容?

王利明:我国自清末变法以来,一直采纳潘德克吞体系,国民党政府民法几乎完全照搬德国模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事立法从中国的实际出发,着力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因此,民事立法的中国特色首先表现在体系上。比如民法通则基于对“文革”期间严重侵害个人人格权、践踏人格尊严的现象反思,以专章的形式规定民事权利,并明确规定了人身权,具体列举和规定了公民所享有的各项人格权,我国正在编纂的民法典也将在此基础上规定独立成编的人格权编。比如,立法机关单独制定侵权责任法,形成了独立成编的侵权责任法体系,突破了传统大陆法国家的债法体系结构,同时侵权责任法的体例结构的独特性,在大陆法系国家也是前所未有。另外,民法总则将代理与法律行为制度并列规定,诸多民事立法都开宗明义地规定了基本原则等,这些都具有创新性。

我国民事立法的中国特色还体现在诸多创新的制度上。比如民法通则第一次集中规定民事权利,系统规定了人身权特别是人格权制度。民法通则还第一次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民事责任制度,这些都是制度的重大创新。

民事立法的中国特色还表现在大量概念都是结合中国国情、吸收学理营养、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产物。例如,民法总则中规定的民事权益、自愿原则、营利法人、特别法人、非法人组织等;物权法中所规定的权利人、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管理规约、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上述概念并非法律移植的结果,而是从我国实际出发的产物。

民事立法的中国特色还表现在立法理念上,比如我国民事立法在主体制度中不仅确立了抽象的主体制度,而且也关注对一些特殊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

如何在民法典中体现

中国特色和时代特色

记者:四十年光阴如白驹过隙,未来已来,将至已至,编纂民法典应该是目前中国民法学界和民事立法的头等使命,如何在民法典中体现中国特色和时代特色?

王利明:“但见时光流似箭,岂知天道曲如弓。”我们已经进入了新时代,改革也已经进入了“攻坚期”,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已经进入关键阶段,我们民法学人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聚万众智慧,成伟大法典”。既然推动民法典编纂的历史任务落到了我们这一代人的身上,我们每个民法学者能够亲身参与其中,可谓与有荣焉,我们有义务也有责任参与这样一项伟大的、举世瞩目的工程,这也是我们治学报国的最好机遇。

我们要制定的民法典并不是简单从事民事立法的汇编,也不是重起炉灶,完全推翻原有的民事立法,而是在全面、认真总结我国既有民事立法、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中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充分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制定出一部立足我国国情、面向21世纪、科学的民法典。如果说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19世纪风车水磨时代民法典的代表,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是20世纪工业社会民法典的代表,那么我们的民法典则应当成为21世纪大数据、信息社会民法典的代表之作。因此,我们的民法典不应是照搬《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而应回应21世纪互联网时代和高科技时代的现实需求,回应信息社会的挑战。我国正在编纂的民法典应当是一部强化人文关怀的民法典,是一部注重保障人的尊严、意思自治,弘扬私益与私权神圣的观念,从而体现了时代精神的民法典,这样一部民法典不仅将是一部垂范久远的民法典,更将引领中国社会迈入一个“个人的自治、有尊严的生活”获得全面实现的美好社会。

如果说19世纪初的《法国民法典》和20世纪初的《德国民法典》的问世,成为世界民法发展史上的重要成果,那么21世纪中国民法典的出台,必将在民法发展史上留下光辉的篇章。中国特色的民事法律制度

记者: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民事立法从中国实际出发,在广泛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法律制度。请你为我们具体阐释一下改革开放以来民事立法的中国特色包括哪些内容?

王利明:我国自清末变法以来,一直采纳潘德克吞体系,国民党政府民法几乎完全照搬德国模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事立法从中国的实际出发,着力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因此,民事立法的中国特色首先表现在体系上。比如民法通则基于对“文革”期间严重侵害个人人格权、践踏人格尊严的现象反思,以专章的形式规定民事权利,并明确规定了人身权,具体列举和规定了公民所享有的各项人格权,我国正在编纂的民法典也将在此基础上规定独立成编的人格权编。比如,立法机关单独制定侵权责任法,形成了独立成编的侵权责任法体系,突破了传统大陆法国家的债法体系结构,同时侵权责任法的体例结构的独特性,在大陆法系国家也是前所未有。另外,民法总则将代理与法律行为制度并列规定,诸多民事立法都开宗明义地规定了基本原则等,这些都具有创新性。

我国民事立法的中国特色还体现在诸多创新的制度上。比如民法通则第一次集中规定民事权利,系统规定了人身权特别是人格权制度。民法通则还第一次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民事责任制度,这些都是制度的重大创新。

民事立法的中国特色还表现在大量概念都是结合中国国情、吸收学理营养、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产物。例如,民法总则中规定的民事权益、自愿原则、营利法人、特别法人、非法人组织等;物权法中所规定的权利人、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管理规约、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上述概念并非法律移植的结果,而是从我国实际出发的产物。

民事立法的中国特色还表现在立法理念上,比如我国民事立法在主体制度中不仅确立了抽象的主体制度,而且也关注对一些特殊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

如何在民法典中体现

中国特色和时代特色

记者:四十年光阴如白驹过隙,未来已来,将至已至,编纂民法典应该是目前中国民法学界和民事立法的头等使命,如何在民法典中体现中国特色和时代特色?

王利明:“但见时光流似箭,岂知天道曲如弓。”我们已经进入了新时代,改革也已经进入了“攻坚期”,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已经进入关键阶段,我们民法学人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聚万众智慧,成伟大法典”。既然推动民法典编纂的历史任务落到了我们这一代人的身上,我们每个民法学者能够亲身参与其中,可谓与有荣焉,我们有义务也有责任参与这样一项伟大的、举世瞩目的工程,这也是我们治学报国的最好机遇。

我们要制定的民法典并不是简单从事民事立法的汇编,也不是重起炉灶,完全推翻原有的民事立法,而是在全面、认真总结我国既有民事立法、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中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充分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制定出一部立足我国国情、面向21世纪、科学的民法典。如果说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19世纪风车水磨时代民法典的代表,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是20世纪工业社会民法典的代表,那么我们的民法典则应当成为21世纪大数据、信息社会民法典的代表之作。因此,我们的民法典不应是照搬《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而应回应21世纪互联网时代和高科技时代的现实需求,回应信息社会的挑战。我国正在编纂的民法典应当是一部强化人文关怀的民法典,是一部注重保障人的尊严、意思自治,弘扬私益与私权神圣的观念,从而体现了时代精神的民法典,这样一部民法典不仅将是一部垂范久远的民法典,更将引领中国社会迈入一个“个人的自治、有尊严的生活”获得全面实现的美好社会。

如果说19世纪初的《法国民法典》和20世纪初的《德国民法典》的问世,成为世界民法发展史上的重要成果,那么21世纪中国民法典的出台,必将在民法发展史上留下光辉的篇章。

中国特色的民事法律制度

记者: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民事立法从中国实际出发,在广泛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法律制度。请你为我们具体阐释一下改革开放以来民事立法的中国特色包括哪些内容?

王利明:我国自清末变法以来,一直采纳潘德克吞体系,国民党政府民法几乎完全照搬德国模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事立法从中国的实际出发,着力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因此,民事立法的中国特色首先表现在体系上。比如民法通则基于对“文革”期间严重侵害个人人格权、践踏人格尊严的现象反思,以专章的形式规定民事权利,并明确规定了人身权,具体列举和规定了公民所享有的各项人格权,我国正在编纂的民法典也将在此基础上规定独立成编的人格权编。比如,立法机关单独制定侵权责任法,形成了独立成编的侵权责任法体系,突破了传统大陆法国家的债法体系结构,同时侵权责任法的体例结构的独特性,在大陆法系国家也是前所未有。另外,民法总则将代理与法律行为制度并列规定,诸多民事立法都开宗明义地规定了基本原则等,这些都具有创新性。

我国民事立法的中国特色还体现在诸多创新的制度上。比如民法通则第一次集中规定民事权利,系统规定了人身权特别是人格权制度。民法通则还第一次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民事责任制度,这些都是制度的重大创新。

民事立法的中国特色还表现在大量概念都是结合中国国情、吸收学理营养、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产物。例如,民法总则中规定的民事权益、自愿原则、营利法人、特别法人、非法人组织等;物权法中所规定的权利人、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管理规约、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上述概念并非法律移植的结果,而是从我国实际出发的产物。

民事立法的中国特色还表现在立法理念上,比如我国民事立法在主体制度中不仅确立了抽象的主体制度,而且也关注对一些特殊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

如何在民法典中体现

中国特色和时代特色

记者:四十年光阴如白驹过隙,未来已来,将至已至,编纂民法典应该是目前中国民法学界和民事立法的头等使命,如何在民法典中体现中国特色和时代特色?

王利明:“但见时光流似箭,岂知天道曲如弓。”我们已经进入了新时代,改革也已经进入了“攻坚期”,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已经进入关键阶段,我们民法学人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聚万众智慧,成伟大法典”。既然推动民法典编纂的历史任务落到了我们这一代人的身上,我们每个民法学者能够亲身参与其中,可谓与有荣焉,我们有义务也有责任参与这样一项伟大的、举世瞩目的工程,这也是我们治学报国的最好机遇。

我们要制定的民法典并不是简单从事民事立法的汇编,也不是重起炉灶,完全推翻原有的民事立法,而是在全面、认真总结我国既有民事立法、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中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充分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制定出一部立足我国国情、面向21世纪、科学的民法典。如果说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19世纪风车水磨时代民法典的代表,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是20世纪工业社会民法典的代表,那么我们的民法典则应当成为21世纪大数据、信息社会民法典的代表之作。因此,我们的民法典不应是照搬《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而应回应21世纪互联网时代和高科技时代的现实需求,回应信息社会的挑战。我国正在编纂的民法典应当是一部强化人文关怀的民法典,是一部注重保障人的尊严、意思自治,弘扬私益与私权神圣的观念,从而体现了时代精神的民法典,这样一部民法典不仅将是一部垂范久远的民法典,更将引领中国社会迈入一个“个人的自治、有尊严的生活”获得全面实现的美好社会。

如果说19世纪初的《法国民法典》和20世纪初的《德国民法典》的问世,成为世界民法发展史上的重要成果,那么21世纪中国民法典的出台,必将在民法发展史上留下光辉的篇章。


责任编辑:马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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