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民法与其它法律部门与学科一样,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
一、艰难转型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建国到1957年。废除前国民政府的一切法律意味着无论从公法上或私法上,无论从法律制度或法律观念、法律学说上都要与资本主义及其以前社会所形成的全部成果完全决裂。政治上的“一边倒”也导致法律制度建设和法律学科内容的“一边倒”,这就是全盘学习苏联。既然自己的完全是空白,那么课堂上讲的当然也只能是“苏联民法”(当时称“苏维埃民法”),而不是中国民法。其实,用清醒的眼光看,苏联民法并没有和它以前的民法彻底决裂,它的基本体系、主要内容和术语,仍然沿袭了大陆法的民法。可以说,在全盘学习苏联的旗帜下又巧妙地恢复了民法的继承性。我们就是在“彻底决裂”和“巧妙继承”的历史背景下发展新中国民法、尤其是民法学的。当然,民法所赖以生存的社会经济基础确实发生了巨大变化,甚至根本变化。物权制度的核心是土地权利,已从私有转变为完全公有;债权制度的核心是契约自由,部分已被统购统销、计划任务所代替。
在这个艰难转轨时期,在新中国建立前受过正规良好法律教育的人士中,一部分因为政治上的原因被认为“不适合”于继续从事政治性很强的法律工作;一部分因为不适应这种“彻底决裂”,而又缺乏“立新构造”勇气,退出了这一领域;当然也有一部分是由于自然原因,年龄已大,精力不足,力不从心。只有少数一部分背负着历史责任感,脚怀着开辟道路的勇气,以培养新中国法律人才为己任,坚持下来。佟柔先生是民法学界最杰出的一位。由于他有着深厚的传统法学教育根底,所以,在这个转轨期间,他缺少那种“打碎一切”、“否定一切”的狂热,而是理智地将变动中的社会经济关系与力求保证民法学科的完整性科学地结合起来,培养出一大批新中国第一代法律工作者和法学家,其中包括一些后来颇有成就的民法学者。
二、消亡边缘时期
第二阶段是从1957年至1978年。这二十多年程度不同地表现为法律虚无主义。法律虚无主义尤其表现为私法的虚无主义、民法的虚无主义。全民所有制从原来的土地领域向企业领域及社会经济生活的所有领域全面占领;计划经济从原来的粮食等少数主要产品向社会经济生活中一切产品全面控制;国家干预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社会己经失去了它自己应有的独立、自治的功能。高度集中、高度计划、高度公有和高度国家意志必然使私法的存在基础极度削弱,私法的存在领域极度缩小。民法已濒临消亡的边缘,民法几近于只调整家庭婚姻、小量私人财产和小量私人之间交易行为的部门。民事法律政策化,越来越支离破碎。曾经一度想起草的民法典也无异于一部民事政策汇编。想把民法既与西方传统的民法彻底绝裂,又与苏联“修正主义”的民法彻底绝裂,实际上就只能是不是民法的“民法”了。在虚无主义的冲击下,法律院系规模、学生和教师人数都大大缩小,民法课程有的已近乎取消。不少民法教师由于种种原因改行、流失。民法学的研究濒临完全停止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佟柔先生是少数坚守民法学阵地、坚持民法教学、研究学者中的公认的代表者。这种在极端困难条件下教学不辍、笔耕不辍的执著精神,需要有巨大的精神推动力,这就是对法律的精神和作用,尤其是对私法的精神和作用的信念的坚持。应该公正客观地说,建国47年来,民法和民法学在最困难的法律虚无主义横行年代中,香火未绝,烟缕未断,佟柔先生是起了主要作用的。
三、民法复兴时代
第三个时期是从1978年至现在。改革开放意味着民法和民法学的复兴。而民法和民法学的复兴又是在世界各国均未遇到过的一种特殊环境下进行的:这就是在强大的经济法思潮下的民法复兴。应该说,中国经济法产生的基础和背景是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相互融合。绝对的计划经济不需要经济法,绝对的市场经济容不得经济法,而改革开放起步恰恰在于二者的结合,这就是中国强大的经济法思潮的客观原因。民法观念的淡薄和新中国民法制度的支离破碎也是使经济法得以异军突起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民法的复兴并不意味着民法已经得到社会的承认,也不意味着它已得到了正确的理解。相当多的人只知有经济法,而不知民法为何物;相当多的人认为调整经济关系的是经济法,而调整公民人身和财产关系的是民法。真正认识到民法在商品市场经济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人并不多,法学界中甚至也有这种情况。因此,民法复兴的同时,要确立和恢复民法的真正“领地”。
这项工作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理论上阐述民法与商品经济的关系(用最新术语表示就是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二是立法上完成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的起草和颁布,从立法上对民法的“领地”予以确认。在这两方面,佟柔先生都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他是最先提出民法是调整商品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的学者之一,论述深刻,影响颇大。理论是立法的基础,应该说,那一时期对民法与商品市场经济关系的论述就是后来《民法通则》的立法基础。在整个《民法通则》起草的过程中,佟柔先生的意见是作为民法专家学者意见中更有影响力而受到立法机关和立法决策者重视的。从十年后的今天的观点看来,《民法通则》的规定过于简单,甚至可以有许多指责之处。但在当时的条件下,能够把民法定位于那样一个高度,能够把民法基本原则定位于国际基本通行的原则,能够把民法的体系和框架定位于市场经济的权利关系,应该说是很不容易取得的,是一个历史的巨大进步。这里面体现了佟柔先生的心血和贡献。
我在改革开放以来的一些年代中,尤其是在《民法通则》起草过程中,得益于佟柔先生之处颇多。他的为人,他的治学精神,他的学术成就,都是我所钦佩的。民法学界的和谐精神、相容精神,不搞学阀、不搞一言堂、不搞自我吹嘘、不以学校结派、不搞人身攻击,一方面可能源于民法本身所蕴涵的自由平等精神,另一方面也是和新中国建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民法学界在以佟柔先生为学术带头人带领下所体现的那种平等宽和精神分不开的。在纪念佟柔先生逝世五周年之际,愿我国民法学界仍然继续这种精神,珍惜这种精神,为我国民法学之繁荣而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