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行政法学启蒙者:陈安明教授
发布日期:2020-10-05 来源:《中国法律评论》 作者:蔡小雪

   1979年9月,我上安徽大学不久,就听说法律系有周枬、陈盛清、朱学山、陈安明四位著名教授,被称之为法律系四老。
   陈安明教授作为法律系四老之一,在学生中享有很高的声望。他的课,不仅有法律系的同学来听,其他系的同学也有来蹭课的。陈安明教授经历传奇,有两个头衔:一个是现代汉语学教授,一个是行政法学教授。
   据说,他在解放前的安徽大学任行政法学教授。1958年院校改革,安徽大学法律系被撤销,陈安明教授就去了安徽师范大学,改教现代汉语,后来又成为现代汉语学教授。1979年,安徽大学恢复法律系,又请陈安明教授回法律系教书。王传声教授曾对我说,陈安明教授在文革前,就已著作颇丰,出版过好多本现代汉语学专著。可能是历史原因,我尚未听说,陈教授出过行政法学方面的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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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一下学期,陈安明教授给我们上现代汉语课。我印象最深的是,上他的课有点障碍,因为他说一口湖南话,很难懂,有些词句完全听不懂。好在陈教授很平易近人,允许我们提问。通过提问才知道他说的是啥词是啥句。大概听过六、七节课后,他的话我也就基本能听懂了。
   正因为听过陈教授的课,我调到最高人民法院后,请同为湖南人的姜明安教授论证案例或者征求有关司法解释草案的意见时,沟通起来就不太困难了。姜教授在座谈会上发言时,我常给书记员当“翻译”。我因未上过高中,初中是混过来的,现代汉语语法压根就没有学过。因读过不少小说,可能通过读书悟出一些道道,但有些词、句还是经常出错。听了陈安明教授的课,使我初步掌握了现代汉语的基本原理,在写裁判文书遣词造句时起到了很大的帮助作用。
   大三下学期,陈安明教授给我们上行政法课。根据系里的安排行政法课共32个学时,也就十个半天。因我们是安徽大学恢复法律系后的首届学生,当时全国恢复法律专业的大学没有几所,多数法学教授早就不再研究法学,改行研究其他学科,也有不少被打成右派,刚刚平反,重新走向讲台。
   因此,我们上课时都没有现成的教材,多数是油印的讲义。课前在图书馆里很难找到有关法学方面的专著,有几本也是50年代翻译苏联的法学专著或按照苏联的法学思路撰写的法学专著。当时在安徽大学图书馆里,我没有查到一本有关行政法方面的专著。在上行政法课之前,行政法究竟是关于什么的,同学们一片茫然。
   陈安明教授给我们上行政法第一课时,就用极简短的语言介绍行政法的概念。他说:“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及其行使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从这一句话中,我们很难明白行政法究竟是调整何种法律关系的。他接着又说,学习行政法比学习刑法、民法等实体法难得多。为什么呢?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行政法是关于国家行政管理事务的规定,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对象复杂、变化频繁,因而难以将所有规范纳入单一的行政法典中,只能散见在个个单行法律、法规及其政策之中。到目前为止,世界各国都没有一部行政法典。因此学习行政法相对刑法、民法而言,要关注很多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而且变化很快,特别是规章和政策。因为需要了解的法律规范很多,所以学习的难度就大。
   第二、刑法、民法等实体法的很多问题都是我们生活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举例比较容易,将生活中的事务上升到理论层面,因有鲜活的事例做依托,较容易向同学们讲清楚理论层面的问题。行政法所规范的内容是国家行政管理的职能,这些职能在我们的生活中接触的少,同学们很难十分清楚的了解。有关行政机关的设置、职权划分、行政行为的行使程序、法律适用等问题,同学们接触也很少,不能像刑法、民法等实体法那样,通过鲜活的事例来破解其结构,从理论上分析出其内涵。因此,行政法的课相当枯燥无味,需要每个同学做好思想准备,否则很难学好这门课。
   第三,行政法所调整的对象是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国家管理职能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它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如,与立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机关之间的关系,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错综复杂,不细细梳理难以弄清。
   陈安明教授在第一节课讲学习行政法的难处,不仅仅告诫我们要用心学习,不怕枯燥,细心琢磨才能学好行政法。同时,还通过这三点将行政法的内涵和特点阐述清楚。
   接着他将上述三点归纳为,宪法是规范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的根本大法,行政法是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部门,行政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相互联系又自成体系,所以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一个国家只有行政法完善,行政机关依法办事,才能管理好国家,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维护好社会秩序。
   陈教授第一节行政法的讲课方式,使我们对行政法的概念、特征留下了深刻印象,不能不说,这是他讲课的高明之处。
   通过陈安明教授的行政法学课,我们对行政法的概念、特征、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律关系等有了一个基本的了解。明白了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道理,作为一个法治政府及其部门,只能在法律的授权下,行使行政权力;明白了行政程序上的正当与行政处理合理原则;明白了行政法对治理国家的重要性。在我们上完行政法课后,学校才给我们发了全国行政法统编教材《行政法概要》。拿到书看到陈安明教授参加了概述的编写工作,才知道他在全国是数得上的行政法著名教授。
   我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铁路运输高级法院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因远离行政法,渐渐对行政法有些淡忘。1987年6月,我调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工作,当时正在筹备成立行政法研究小组。张懋主任找我谈话时,问我愿意不愿意参加行政法研究小组。我马上联想到陈安明教授给我们上行政法第一课的内容,经过四年的审判实践,也感悟到行政法的发展对中国法治建设具有巨大的推动力,就一口答应张懋主任,说自己愿意加入行政法研究小组。
   1988年10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成立行政审判庭,我成为该庭的第一批审判人员,从此踏上行政审判的征途。我从1987年到退休(2014年5月)一直从事行政审判工作,退休后又先后返聘到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六巡回法庭协助行政审判工作。前后从事了30多年的行政审判工作,办理了各类行政案件,亦有以下三点体会:
   第一,从事行政审判或行政复议工作,需要终身学习。审理行政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特别多,且在不同历史阶段始终处于变化之中,在接手行政案件时,往往需要对以前没有遇到的法律规范或者新修改的法律规范进行学习与研究,了解不同阶段的历史情况,同时还会遇到下位法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问题,要从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出发,分析它们之间是否存在抵触,还要想出解决的办法。因此,学习行政法难,从事行政审判和行政复议工作更难。只要你从事有关行政审判或者行政复议工作,就需要终身学习,否则难以胜任工作。
   第二,需要细心梳理行政机关的职权划分。我国的行政机关设置相当复杂,不同部门、层级、地域的行政机关职权,是由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具体有职能、层级、地域、实务职权等划分。在审理行政案件时,要解决职权冲突与职权划分不明等问题,就要细心梳理各种职权关系,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
   第三,需要厘清行政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复杂,我在审理行政案件中,时常遇到行政案件与刑事、民事法律关系交叉的问题。同时,还要熟悉刑事、民事相关法律规定。因为只有在厘清各种法律关系的前提下,才能作出公平公正的行政判决。
   我正因为体会到陈安明教授所说的学行政法难,在从事行政审判的过程中,对该项工作的困难具有足够的心理准备;明白只有坚持不断学习,潜心研究审判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提高自己,才能做好行政审判工作。
   正因为,陈安明教授是我的行政法学启蒙者,给我打好了行政法的底子,使我掌握了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及学习方法,让我在行政审判工作中作出了成绩。与此同时,也感受到行政诉讼推进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建设,推动了行政法的研究,使中国行政法得到了快速发展。

责任编辑:马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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