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豪才,1934年3月生,曾任北京大学副校长,第九届、第十届全国政协副主席等。他较早研究司法制度与司法审查,主编《行政法学》统编教材,多本著作被翻译成外文出版;参与《行政诉讼法》的制定,推进行政法制建设;热忱倡导行政法的平衡理论,协商民主,创造性地引入“软法”,积极推动中国人权研究;促进中国行政法走向国际,也不断引领中国行政法学做出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
近年来,罗豪才教授曾在《北京日报·理论周刊》撰写《关于法治的混合治理模式》《我的软法观》等文章。
2月12日,罗豪才教授因病逝世,这是中国法学界的重大损失。对于我个人来说,更是沉重的打击,心中一直感到无限悲痛。罗老师(虽然他有很多其他尊贵的头衔,但我们学界始终都叫他“罗老师”)是我大学读书时非常尊敬的老师,也是我在北大从事行政法教学研究30多年来非常志同道合的同事,在日常生活中,我和他更是亲密无间无话不说的朋友。回忆起同罗老师相处的几十年岁月,他的种种往事,音容笑貌,如同昨日,清晰可见。
理论功底深,给我们77级讲公法课,内容丰富,深受学生欢迎
我初次认识罗老师是在听他给我们77级讲课的课堂上。1981年,他和龚祥瑞先生给我们77级开设公法课程“外国宪法”和“西方政党制度”。罗老师课程的名称应是“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与政治制度”,但他讲的主要内容是“西方政党制度”。因为龚先生给我们开设的《外国宪法》,对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与政治制度的主要方面有较详细的介绍与阐释,但对西方国家政党制度却讲得很少。罗老师的课正好弥补了龚先生课缺少的这一内容。在“文革”刚刚结束,高校刚刚开始正规教学的那个年代,全国高校法学院系很少有开设专门介绍西方国家宪法和政治制度的课程。龚先生和罗老师能在那个时期就给我们系统讲授西方公法课程,实属不易。他们两位讲课内容非常丰富,引经据典,对我们很有吸引力。
例如,罗老师在讲述“政党的特征”时,先引述意大利学者J·拉巴隆巴拉、德拉克尼、拉斯穆欣在《政党与政治发展》、《欧洲主要政府》等著作中有关政党的论述和法国学者弗·博雷拉在《今日法国政党》中有关政党特征的基本观点,然后再提出他自己关于政党特征的独特主张——“四特征论”:有政治纲领;有政治目标;有组织系统和领导机构;有组织纪律。
又如,他在讲述政党制度的分类时,既介绍和分析西方学者传统的三分法:一党制、两党制和多党制,又介绍和阐释意大利政党学者G·萨尔多里、M·魏纳等人提出的新分类法:竞争性政党制度与无竞争性政党制度的分类;简单多元制政党制度、中间多元制政党制度与极端多元制政党制度的分类;平衡政党制度、分散政党制度与不平衡政党制度的分类等。我们大学四年,罗老师给我们讲的课虽然不多,但由于他理论功底深,且备课认真、投入,深受我们学生欢迎。
在龚祥瑞先生家的“公法学术沙龙”上,他总能抓住问题的要害,给人启发
大学期间,我与罗老师、龚先生关系非常好,接触颇多。从辈分上讲,我是罗老师的学生,罗老师是龚先生的学生,当然我也是龚先生的学生。由于这个缘故,我们经常在龚先生家里聚会。聚会当然不止我们师生三个,经常到龚先生家参加聚会的还有我们班的同学王绍光、李克强、陈兴良、王建平、陶景洲、刘凤鸣以及北大国际政治系的一些学生,如杨百揆等,有时还有非北大的人士参加。
我们在龚先生家里聚会讨论的问题非常广泛,包括民主、法治、国际政治、国内政策、行政管理、文官制度、经济、政治及司法体制改革,等等。在这些讨论中,罗老师虽然发言不多,但他的每次发言总是能讲到问题的要害处,使我们深受启发。同时,罗老师与龚先生讲话各有特点:龚先生讲话容易激动,有时激情四射,罗老师则比较缓和,引导我们从不同侧面思考问题。两位老师的不同风格对我们这些经常参加龚先生家学术沙龙的人均有很大的影响。
支持我在法学院开设“行政法”课程
1982年,我本科毕业留校工作,分配到法律系宪法教研室任教。当时罗老师任宪法教研室副主任(主任是肖蔚云老师)。当时宪法教研室有两个教研组:一个从事中国宪法的教学研究,有肖蔚云老师、陈宝音老师、魏定仁老师;一个从事外国宪法的教学研究,有龚祥瑞老师、罗豪才老师、吴撷英老师。
我到宪法教研室报到后,当天晚上罗老师就让我到他家里谈工作分配,他问我愿意在中外宪法哪个教研组工作,或者去《外国法学》杂志做编辑(因为我读本科时在《外国法学》发过几篇俄文译稿)。我说我不教宪法,中外宪法两个教研组我都不想进,更不想去《外国法学》杂志做编辑,我想单独研究行政法和在法律系开设行政法课程。我这个要求当时是很过分的,我估计他很难同意。因为北大法律系当时的教学计划中还根本没有行政法这个课程,而且我还只是个刚本科毕业的助教。但是没有想到,他爽快地答应了我这个要求,之后肖蔚云主任也同意了我的请求。
我刚走上工作岗位竟遇到了罗、肖这样明智的领导,简直是太幸运了。当然,罗老师知道我上大学时受龚祥瑞先生的影响,较早就喜欢上了行政法。而且他自己也较早认识到行政法对于未来中国法治的重要性。所以,我一提出要求,他就毫不犹豫地支持了我。
组建行政立法研究组,推动中国行政法制建设
罗老师不仅支持我在北大法学院开展行政法的教学研究,1985年,他自己也从宪法学领域转入行政法领域,并为之奋斗到生命的最后时光。1985年8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成立,他当选为第一届干事会的副干事长。此后,我们就经常在一起讨论和研究行政法问题。他非常同意龚先生的观点,在中国搞行政法不能仅限于教学和科研,必须花大力气推进行政法的立法、司法(行政诉讼),推进行政法制建设。
行政法制不发展,行政法学难于发展。正好在这个时期,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顾问陶希晋先生提出要制定行政法基本法的想法。1986年,全国人大通过《民法通则》后,陶老召集罗老师、龚先生和我到他的办公室讨论启动制定《行政法通则》的问题。他说,中国六法,现在四法(刑法、刑诉、民法、民诉)已经有了,就差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了。你们几个搞行政法的要抓紧推进。罗老师非常赞同陶老的意见。与陶老会见后就开始组建中国行政立法研究组,这个立法组于1986年10月5日在人民大会堂正式成立,罗老师出任副组长。在之后20多年的时间里,中国行政立法研究组先后草拟出《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多部对推动中国行政法制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行政法律试拟稿。对于这些法律的出台,罗老师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功不可没。
倡导和带领学者国内调研与出国考察,为起草一系列符合国情的行政法试拟稿收集一手资料
行政立法研究组成立后,即受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委托,草拟作为行政法基本法的各种行政法律试拟稿。为了提高立法质量,罗老师和立法组其他负责人提出要加强调查研究。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先后赴全国数个省市和国务院多个部委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取各方面对立法的建议意见,收集问题,以尽可能保证立法具有针对性和符合中国国情,解决中国实际问题。
由于行政法在中国是一个新事物,没有先例,没有立法经验,罗老师和立法组其他负责人提出要学习借鉴国外的经验,组织考察组,到世界各国考察。在罗老师的倡导和带领下(罗老师多次亲自带团出国考察),我们先后赴美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英国、日本、韩国等十几个国家考察。每到一国,我们不仅与他们的立法机关议会议员座谈,了解他们行政法体系、内容和行政法制度运作情况,而且去他们的政府、法院了解行政法的执法、司法、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的情况。这些调研和考察,为我们后来起草我国一系列重要的行政法试拟稿,收集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打下了很好的基础。
但是,对我们在国外的考察,也有人提出异议。例如,有一次我们在美国考察时去拜会中国驻旧金山领事馆官员,就有领事馆官员对我们说,“美国的制度有什么好考察的,美国人接待你们,他们安的什么心你们知道吗?”当时,作为我们考察团团长的罗老师很自信地回答这位官员:“对于西方国家的制度,我们是有辨别力的。西方有些制度是管理性或技术性的,能为我们所用,我们应该借鉴;有些制度是由他们的资本主义本质所决定的,我们不能也不会照抄照搬。小平同志力倡改革开放,主张学习外国的先进科学技术,这应该包括学习西方国家管理方面的先进科学技术”。听了罗老师的回答,该官员没有再说什么,后来还对我们的考察活动提供了一些帮助。
主编高校法学统编教材《行政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非常认真,非常负责,非常投入
1989年,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启动了第二代高校法学统编教材的编写。罗老师被约请担任《行政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两本教材的主编。罗老师对教材的编写非常认真,非常负责,非常投入。
有时,为了一个概念、一个术语的用法,他要亲自查找很多资料,征求很多学者的意见后才最后确定。如对“行政相对人”的表述,他就与我们多次探讨,是用“相对人”好,还是用“相对方”好,或者是直接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好,权衡良久,最后他使用了“个人、组织”的用法。因为他认为“公民”不能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故用“个人”取代为好;“相对人”难于包括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如“个人、组织”包容性大。仅此一例,即可见他对教材编写的认真和责任感。
不断推动公法学基础理论的创新、发展,使中国公法学保持勃勃生机,充满活力
罗老师从事公法学教学研究50多年,对他前20年的情况我不甚了解(我尚未来北大),对他后30年的学术成就和学术贡献,我是最清楚的。因为我自1982年毕业留校任教后,我们一直在同一个教研室(1999年以前)和同一个研究中心(2000年以后)从事同一个专业的研究。我认为罗老师在公法学领域最大的学术成就和学术贡献就是不断引领中国公法学的研究方向,不断推进中国公法学基础理论的创新、发展,使中国公法学(特别是行政法学)一直保持勃勃生机,充满活力。
上世纪九十年代,他提出“平衡论”。开始有人不理解,有人提出异议。在学界引发争论。他向我讲:“小姜,有些学者可能误解了我的平衡论。你要向他们解释,政府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平衡,并不与控权论完全冲突。‘平衡’意味着以法律控制制约公权力和以法律保护公民私权利。同时对公权力也不能一味控制制约,也要适当激励,使它们发挥积极作用;对私权利也不能只讲保护,也要防止其滥用,尽量避免其消极作用”。后来,绝大多数公法学者都认同平衡论,法律实务界还将之体现在我国的立法、执法和司法之中。
新世纪始,他又提出“软法”理论。对于“软法”,开始也有人不理解,有人提出异议。在学界又引发了争论。他与我商量,说软法非常重要,中国特色法治不能缺少软法,不能不发展软法。我们北大必须担负起推进软法发展的历史使命。他力主在我们基地成立软法研究中心,他自己出任名誉主任,推荐我担任主任。北大软法研究中心于2005年成立,至今出版和发表了一系列研究成果,如他与宋功德博士撰写的专著《软法亦法》,先后出版了中、英、俄三种文字版本。在他的思想、学说、观点的影响下,现在,公法学界绝大多数学者都接受和认同软法理论,许多高校和研究院所成立了专门的软法研究机构,中国行为法学会还成立了专门的软法研究会。公法学领域的软法研究呈现出日益繁荣的气象。
平衡论和软法只是两个例子,罗老师在公法学研究方面还提出了很多其他创新思想和学说,如公共治理理论、协商民主理论等。罗老师对中国公法学,特别是行政法学学科的贡献是特别巨大的。他的逝世是中国公法学,特别是中国行政法学的重大损失。
(作者为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