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的编制,意味着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又向前迈出了关键的一步。日前,本报记者采访了多年来一直致力于推动民法总则编制工作的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就民法典和民法总则编制的意义、历程,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学者与民法典的深厚渊源,进行详细解读。
《中国社会科学报》:民法总则草案在今年两会上获得了通过。对于社会和百姓来说,它究竟有什么样的意义?
孙宪忠:民法总则的意义,在2016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民法总则的说明里已经说得很清楚——民法总则,包括整个民法典的编纂,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民法典是一个国家的基本立法,它反映的是社会事务,涉及社会的每一个人、团体、社会活动的时时刻刻,规范社会的基本生活。正因如此,世界各国都很重视民法典的编纂。
我国编纂民法典与世界各国有相似之处,也有自身的特殊背景。我国目前处于转型基本完成、开始步入一个新时代的阶段,因此,诸如信息化、大数据、云计算等具有时代特色的问题,都会在民法典的编纂中体现出来。同时,我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还有涉及公共财产等方面的很多法律问题。所以,我国民法典在保障公民权利、完善国家治理方面,将发挥很大的作用。
《中国社会科学报》:您刚才谈的是一种学术化的表述。如果通俗一点来说,这个法律对于普通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会有什么影响?
孙宪忠:严格来说,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不是没有“民法”,但编纂民法典的必要性在于,要建立一个完整的体系,防止“按下葫芦浮起瓢”、解决一个问题又造成另一个问题。
过去没有民法典,出了问题常常是枝节化、碎片化的思考,带来很多弊端。例如,某省通过地方立法规定,对骑行电动车违章者可以没收其电动车。这就是下位法不遵守上位法的典型例子。如果仅仅从行政处罚的角度看,可能得不出正确的结论,但是从民法体系化的角度看就有问题了,因为消灭所有权的法律根据并不是地方立法可以规定的。与此相关,许多涉及公民财产权利的问题,需要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在内的各部门有系统化的考虑,也必须有国家基本法律体系化的规范。民法典编纂的最大好处就是解决这些问题。从这个层面来讲,民法典对于保护老百姓的权利是非常重要的。
《中国社会科学报》:民法总则草案此前经过了很长一段时间的反复讨论、修订。您作为一直致力于推动这件事情的学者,想必更清楚它背后的历程。
孙宪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法学界就开始着手推动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此前曾有过四次编纂,但因各种原因未能成功。1986年,我国编制了民法通则,有人把它称为“小民法典”。
民法通则在改革开放初期确实发挥了极大的作用。然而,当改革开放步入深度发展期,尤其是计划经济体制转到市场经济体制以后,按照计划经济体制的要求制定的民法通则,已无法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发展的需要。
顺应改革开放的要求,我国后来制定了《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商标法》《票据法》《专利法》《破产法》等众多法律,构成民商法体系。这些法律的制定让民法通则出现了法学界所谓的“掏空现象”。这种现象必须尽快得到解决。
从世纪之交前开始,立法者和法学界多次讨论修订民法通则、编纂民法典。在2013年和2014年的全国两会上,我连续两度提出修订民法通则为民法总则、整合其他民商法律为民法典的议案;2014年8月,委员长会议上正式讨论该议案;2014年10月,中央正式决定编纂民法典;201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成立立法专家组,同时宣布民法典的编纂工作由全国人大法工委负全部责任,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国法学会五家单位共同参与。
《中国社会科学报》:民法典的编纂跟中国社会科学院有着很深的渊源。
孙宪忠:是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几代学者,都在致力于推动民法典编纂工作。中国社会科学院与民法典的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老所长张友渔先生,他在中国最早的民法典编纂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在之后的民法通则的编制及相关工作中,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王家福参与其中,法学研究所的谢怀栻、陈汉章等几位老师也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后来《合同法》与《物权法》的修订与编制工作也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牵头制定的,其中法学研究所教授梁慧星发挥了重要作用。
可以说,为了民法典的诞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老中青三四代人付出了持久不懈的努力。我觉得,中国社会科学院作为国家级研究机构,而我们身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学者,为国家的法治发展做这些事,都是应尽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