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槐植,1933年出生于江苏武进县(现常州市武进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1952年进入北京政法学院求学,1955年毕业后在北京大学法律系任教,从事刑法学研究,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多部重要法律法规的起草、咨询工作,参与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订工作。
我的求学、研究经历:多想、多看、多写
未上大学前,我的理想是成为一名外交官,于是高考计划报考北京大学政治系外交专业。
然而,1952年院系调整将北大、清华、朝阳、燕京等大学的政治系、法律系等合并,成立了北京政法学院。因此,高考放榜的时候,北京大学没有了政治系,也没有了法律系,我便进入了北京政法学院学习。
可以说,我走上法律这条路,是一种偶然之中的必然。
1955年,我从北京政法学院毕业。当时北大已恢复了法律系,我被分配到北大法律系刑法教研室当助教,正式开启了我与北大之间的缘分。
20世纪50年代初,我国正开始逐步建立律师制度。但由于受到新中国成立以前社会背景的影响,当时的老百姓对律师的认识大多仍停留在“讼棍”的层面,觉得律师,尤其是刑事辩护律师,都是替坏人说话的人。
因此,系里让我写点东西,以推进当时律师制度的建设进程。我就在《学习》杂志上发表了一篇文章,主要介绍苏联的刑事辩护制度,以论述刑事辩护制度的必要性与正当性,这也是我与我国法制建设之间的缘起了。
这篇文章中引用的文章与材料,大多是俄文的,虽然我在大学时期并未好好学习俄文,但因为觉得俄文有用,毕业后坚持每天记20—30个单词,这也为我之后的学术研究提供了不少帮助。
我一直以来都认为,学习很难有捷径,只有笨办法,回望自己的学习与研究经历,便愈发觉得如此。
我常常对学生们强调“三多”与问题意识:
一方面,要多想、多看、多写,勤能补拙。高尔基说“天才出于勤奋”,做学问亦是如此,最重要的就是要脚踏实地;
另一方面,要有问题意识,在思考问题的时候,我们应该有独立见解,这在一定意义上也是跟“三多”联系在一起的,多想就会发现问题,有了问题就会深入钻研,写出有独立思考成果的文章,而不是人云亦云。
以上两点,说出来大家都懂,但自己要真正去做却不容易。就我自己而言,无论是在学习过程中,还是毕业后带学生、做研究,我都时刻告诉自己,要多想、多看、多写,一步一步踏踏实实地往前走。
我年轻时很自负,第一篇文章便发表在《学习》杂志上。那时,杂志种类还很少,《学习》是全国非常有水平的一本杂志(同期还载有郭沫若的一篇文章,足见其学术地位)。
直到几年前,我写文章、写书都几乎不打草稿,写完就送去发表、出版。而且,我写的文章一般都不长,即便是在大多数期刊文章要求不能少于15000字的今天,我发表的文章也大多只有3000多字。直到现在,我也只有一篇文章超过10000字。
尽管我写出来的文章字数很少,但它们所论述的问题可能已经在我的脑子里思考了很长时间。
我坚信,问题不是马上就能发现的,也不是想到了就能马上写出来的,但只要自己认为它是问题,那么这个问题就会促使我进一步思考。
有时候,一年前想过的问题,半年后重温,或许又有茅塞顿开的感觉,抑或是发现以前的不足之处,慢慢地就会写一些有价值的东西。记得有一次,一个著名的杂志邀请我写一些与刑法目的相关的东西,我只写了300字,但被放在了第一版。
我的心态其实很简单,用几句被学界的人屡屡引用的话来形容再合适不过:不要跟别人比,应该跟自己比,拿自己的现在跟过去相比。跟别人比有时有正面作用,但更多时候要不就是使自己泄气,要不就会使自己想歪主意;跟自己比,想到比过去进步,就会高兴。
所以,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我是一个比较自信的人。但相信自己,也不能是凭空的,我会对自己有一个客观的估量。这种客观的估量一方面要靠自我认知;另一方面,我也会多看看别人的东西,发现自己与别人有距离,勉励自己上进。
说到多看,我在阅读方面的经历和体验也非常有意思。我是在江苏读的小学和中学。
当时,江苏省人民整体的文化水平虽高,但我小时候的语文老师不讲语文书,只在黑板上写诗词,因为他父亲是清朝的举人。正因如此,我跟着记了很多诗词,现在看诗词大会也大多都能答对。
但另一方面,我的阅读能力并没有得到训练,直到现在,我的阅读能力也比较差,阅读速度非常慢。毫不夸张地说,我看小说需要一个字一个字地读,一本就得看五天、十天甚至一个月。阅读速度还是非常重要的,我现在体会到了它的重要性,但是已经晚了,速度提不上来。
不过,即便如此,“阅读”二字也是万万不可抛弃的,不阅读就不能接收信息。对此,我也有自己的“应对方法”:读书太慢,那我索性就不读书,只看报,主要是订阅《法制日报》。
直到现在,我每天也都会花两个小时的时间看报。
然而,光多看多想却不多写是决然不行的,有些东西看似想清楚了,但一旦落实到文字,其中的毛病便会逐一显现,通过把所看、所思写在纸上,我会发现自己思维中存在的漏洞,不断将其修正完善。说来说去,我的学习与学术研究的过程,绕不开的大概还是“三多”吧!
赴美访学:英美法系的思考方式
1981年,我被派往美国访学一年。这一年的访学经历对我后来法学研究的思路与方法产生了至关重要的影响。
访问学者机会的取得,还多亏了我的英语底子。高中时我在江苏省常州中学读书,它是当时江苏最有名的三所中学之一,对英语学习抓得很紧,英语老师要求我们背英语词典。
去访学之前,因为掌握了不少英语词汇,一般的英文文章我都能看,但是不会说,基本上是“哑巴英语”。在美国的头半年,跟美国人对话对于我来说还很费劲,但在快回国的时候,我感到自己的英语口语有了一个质的提高。
所以我深深地感到,环境对一个人的语言乃至其它方面的学习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浸淫在环境中,口语就会很快长进。回国后,北大法律系请英美学者来作讲座的时候,我还经常做现场翻译。
英美法系的一大特点是注重实际。美国的刑法学主要侧重于实践,而不是抽象理论。在美国法学院上课时,教授一般不讲多少东西,而是事先给一个题目,指点几句,剩下的由学生互相辩论,这对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很有好处。甚至可以这么说,美国人读法学院不是为了做学问,而主要是为了当律师。
英美法系注重实际的特点也为我国刑法的发展提供了不少借鉴,其中一个例子就是《刑法修正案(九)》。该修正案对有关互联网安全的内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记得在它出台之前,有个公安部的同志举例子:有人发明某个互联网程序,可能会有其他人利用这个发明来犯罪。
虽然发明者并不想或者说不会故意期待有人会用此发明来犯罪,但问题是没有这个发明就不可能产生犯罪,所以可以认为这是在帮助犯罪。
因为从客观上来说,发明和犯罪两者之间是有因果关系的,而且发明者也可能会知道他的发明会被用来犯罪。当时的困境在于,一般刑法上的共犯要有意思的联络,正犯与从犯之间需要存在意思上的沟通。
但在前述情况中,尽管其在客观情况上存在联系和危害,可由于二者并没有意思沟通,根据当时的刑法理论,无法对发明者(客观帮助了犯罪的人)进行惩罚。
对于这个问题,我当时提出美国法律上有个罪名叫“帮助犯罪罪”,与会者都说好,后来在刑法修正案中出现了这个罪名,即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罪。根据一般德国、日本的理论来说,这种情况不好定罪,美国的刑法注重实际,他们认为帮助犯罪不一定要有意思上的联络,所以说英美注重实际也是有道理的。
我的学术研究与观点:从犯罪论和刑罚论说起
刑法学中包含犯罪论和刑罚论两部分内容。犯罪论最发达的是德国,因为日耳曼民族抽象思维能力特别强,但是德国的刑罚制度并不发达,在这方面,英美法则更胜一筹。英美刑法重实用,而刑罚主要就是供人使用的,所以在刑罚制度方面,英美更胜一筹。
犯罪论是一种价值考量,我们在思考“为什么要叫犯罪”“怎样算是犯罪”的过程中,不乏价值的掂量。
我在1988年发表了一篇文章,名为《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提出中国刑法中“定量因素”的概念。
我在文章中指出,就刑事立法而言,中国的犯罪概念既有定性考量,又包含定量因素,这是我国刑法的一个显著特征,但在其它国家是立法定性、司法定量,定量因素在立法环节并不被考虑。拿罪刑法定举例,虽然我国罪刑法定的“法”和国外罪刑法定的“法”所遵循的是同一个原则,但是国外的立法仅限于法律本身,我国的“法”除了法律,还包括中央两高的司法解释,而在司法解释中就体现了定量因素的作用,中国的“法”不能排除中央两高的司法解释,如果没有司法解释,很多刑事司法条文根本就没法运用。
放眼全世界,只有中国最高司法机关的解释叫司法解释,就是因为我国的犯罪概念除了要定性,还要定量。直到现在,“定量因素”这一概念对中国刑法制度的建设、立法、司法的发展还有作用,在今天所讨论的“数量刑法学”背景之下,它应当能发挥重要的现实意义。
储槐植在刑法学研讨会上发言
“定量因素”是中国刑法的本土特点,不仅是犯罪概念,犯罪原因的研究也不能脱离真实的社会条件。20世纪80年代,我发表了《犯罪原因研究的方法论》一文,其主要目的便在于解放思想。因为当时许多人认为,在社会主义、人民民主专政的条件之下,犯罪之所以还会存在,主要是受到封建残余、资产阶级的影响,但从这一观点(犯罪原因仅限外来侵袭和历史过往)出发进行的犯罪原因研究,脱离真实的社会条件,只能是“在死胡同里做游戏”。
此外,我国刑法“定量因素”特点的形成,也能从我国的社会现实中找到原因与合理性。在中国,犯罪对人的污名化影响太大,而定量因素可以缩小犯罪圈,不让过多的人戴上“犯罪”的帽子,对公民的正常生活与发展有好处。以偷钱为例,为什么偷10元不是犯罪,偷1000元才是?此类规定便包含了这样的考虑。有人对“定量因素”进行批判,但我认为中国有中国的特点,“定量因素”作为一个制度长期存在,必然有其用处和好处。同理,我们现在的刑法与司法解释中的许多规定都不是那么简单的,背后都有深层次的社会因素。
以上是我在学术上的一些思考,说到当下刑法学的研究,我感到,现在刑法学者对犯罪论部分比较感兴趣,为什么呢?其中一个原因就是犯罪论研究容易出成果,相比之下,刑罚论就比较难了。从刑法裁判的内容来看,定罪和量刑是其中不可缺少的两个部分,但其中与老百姓利益相关性更大的主要是量刑问题。刑罚合适不合适、重不重,实际上是关乎受刑人的切身利益的。
对此,我主张在罪刑适应的讨论下,法官有发言权,但是被判刑的人也应该有发言权。所谓“认罪伏法”,其含义就是被告人接受了判刑,这并不是说判刑越轻越好,如果判得合适,有的被告人是会服气的,若被告人不服气,有的时候其实是刑罚不合适造成的。因此,做刑罚论的研究脱离不了实证,实证需要涉及数据,所以现在法学研究的杂志采纳的关于刑罚论的文章都明显看到有实证的东西,这样才有说服力。人自己说话有各种各样的利益关系,但数据却是实实在在的。马克思曾说:“一种科学,只有在成功地运用数学时,才算真正达到了完善的地步。”刑法学研究亦是如此,推理是必要的,但是纯粹的推理不是社会科学最基本的方法。所以我常常感到,研究刑法的人懂一点高等数学是好的。
我的期待:独立思考的学术研究与未来刑法发展
我主张学术研究要重视独立思考。记得20世纪50年代初,我说独立思考不要有“框框”,要有自己的看法才能有用处。在这方面,北大的学风就很好,有原则,但是也坚持学术自由。在做学问、搞研究方面,都不会有其它不应该有的约束,这是难能可贵的,对研究和发展起着一种看不见但十分重要的作用。学校氛围不是两三个人就能改变的,也不是短期内就能改变的,是历史传下来的好的传统。
直到现在,依旧有人问我,我有多少有价值的东西。如果我写的东西大家都写了,就没有什么价值了。所以我一直坚持,做学问要讲究质量,质量就涉及价值。只要文章里面有些精彩的东西能够让人们记住,那么它就是有价值的。比如对于“刑法结构是厉而不严还是严而不厉”,我写的文章字数虽少,但对于现在的立法依然有启发意义。世界万物是各种各样的,世界现象也是复杂的,这些事物在脑子里反映出来,我们就应该抓住精华的东西,把想法物质化流传下来才有用。
在学术研究的过程中,还涉及方法论问题。例如,“刑事一体化”是一种思想,也是一种方法,它主张任何事物的发展可能有自己的动力,但不可能离开客观环境,刑法也是被社会治理的各个方面推动发展的。方法是非常重要的,做学问如果在方法论上有新的东西,那就比观点的创新更有用,然而也更困难。
人类社会发展是从没有规则的社会到有规则的社会再到规则更细的社会。规则就是文明,让社会上的人不能根据需要就随便行事,而最高的规则就是法律。法治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法律的发展体现了社会从野蛮到文明、从不够文明到进一步文明的社会发展的规律。从人类发展来看,文明的标志是由各种各样的规则表现出来的。现在我国的法治已经有了很明显的进步,但是规则还是不够的,要往细线条不断推进。
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学校开设了法律系,说明社会还是非常需要法律人才的,这让我觉得非常高兴,也让我对于我国法治的未来更加有信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