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马克思主义政治法律学,以国家上层建筑及其与经济基础的互动关系作为主要研究对象,是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相对应的重大理论范畴和理论体系,是一门综合性、系统性、集成性的新学科。习近平法治思想把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法治理论同中国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具体实践相结合,同中华传统政治文明和优秀法治文化相结合,集中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政治法律学的本质特征和精髓要义。我们应加快推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创新发展,努力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政治法律学;自主知识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大学考察时强调,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这一重要论断为推动新时代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提出,要“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应当加强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法治理论的研究,努力构建体系化的,具有统领性、原创性的马克思主义政治法律学的自主知识体系。马克思主义政治法律学,以国家上层建筑及其与经济基础的互动关系为主要研究对象,是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相对应的重大理论范畴和理论体系,是一门综合性、系统性、集成性的新学科。马克思主义政治法律学在本质上是一个建设性、维护性的理论体系,在功能上是一种保障性、服务性的制度安排,在学理上具有强烈的建构主义、保护主义的价值倾向。习近平法治思想把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法治理论同中国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具体实践相结合,同中华传统政治文明和优秀法治文化相结合,集中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政治法律学的本质特征和精髓要义,科学回答了中国共产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如何领导人民治好国理好政、有效解决世界大党大国治理面临的一系列独有问题,开创了制度之治、中国之治和良法善治的新境界。
一、构建马克思主义政治法律学的历史方位和理论逻辑
构建和创立新时代马克思主义政治法律学,是由我们所处的新的历史方位和时代条件所决定的。在无产阶级革命的时代,被压迫、受剥削的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为了彻底改变自己的悲惨命运,迫切需要一种前所未有的科学理论来证明其革命的合理性,支持其革命的正当性,指导其行动的前进方向。经典作家创立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深刻剖析了资本主义的经济关系,创立了剩余价值学说,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剥削的秘密,揭露了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阶级对立和斗争的经济根源,论证了资本主义必然灭亡和社会主义必然胜利的客观规律,指明了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就是推翻资本主义制度和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并最终实现共产主义,从而为无产阶级革命和全人类彻底解放提供了科学依据和理论证明。因而从动因和本质上说,经典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是一种指导无产阶级进行革命,确证劳动人民革命有理、砸烂一切旧国家机器的革命理论,是一种以把资本主义制度送进历史坟墓为目的的解构主义的政治哲学。
经典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逻辑,以资本主义社会中普遍存在的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的阶级矛盾、阶级冲突、阶级斗争为时代背景、研究对象和理论前提,揭示了从经济关系到社会关系和阶级关系、从经济基础到国家上层建筑、从剩余价值到无产阶级革命的社会发展规律,阐明了无产阶级只有通过革命才能实现全人类彻底解放的必然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成为无产阶级政党的崇高目标、伟大使命和中心工作。在这种全新的时代背景和社会条件下,无产阶级政党需要继续推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化时代化,在思想理论上作出与时俱进的重大调整和根本转变,从以阶级冲突、阶级矛盾、阶级斗争、革命无罪、造反有理等为中心的无产阶级革命的解构主义理论,转向以立国安邦、治国理政、强国建设、安全发展、和谐稳定、良法善治、和平共处、文明共存等为导向的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建构主义理论,创立引领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旨在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民族复兴中国梦的马克思主义政治法律学。
新时代马克思主义政治法律学的理论逻辑是,以社会主义已经取代资本主义、无产阶级政党长期领导和执政、人民当家作主牢牢掌握国家政权为历史前提和理论依据,以阶级矛盾已经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阶级斗争已经不是社会运动和社会发展的主要形式为根本社会条件和客观事实,以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其分配制度为经济基础,以建设和发展集中统一、先进高效、力量强大、良法善治、具有显著优势的国家机器为上层建筑。为了更好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实现人民幸福和民族复兴,必须不断完善发展国家上层建筑,健全强化国家治理体系和安全秩序,持续提升国家良法善治能力和社会发展活力,显著提高执政党领导能力和执政水平,以更好推动社会主义国家上层建筑与其经济社会基础相互适应、相辅相成、有机统一,更好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和强大效能。因此,从新时代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建设本身及其功能意义上,我们也可以说,马克思主义政治法律学是无产阶级政党团结带领人民为了实现奋斗目标而创立的治国理政之学、建设发展之学、富国强兵之学、人民幸福之学,是旨在实现人类大同和彻底解放的政治法律学。
构建和创立新时代马克思主义政治法律学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在于,它不仅可以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创造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提供另一种哲理基础、政理支持、法理依据和学理阐释,也可以为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全新的价值引领、理论依据、科学方法、政治格局、法治范畴、法律学范式、中国经验、全球视野等要件支撑,推动形成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集成性、系统性和标志性成果。
二、构建马克思主义政治法律学是一个全新课题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上层建筑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上的社会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政治法律制度和设施等的总和。两者的辩证关系一般体现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产生、性质和变革,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对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理论作了精辟的表述:“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在社会主义社会,上层建筑不仅先于自己的经济基础而产生,而且往往成为建立、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政治前提、制度保障和决定因素。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已经得到巩固并不断发展的新时代,宪法化、制度化、法律化的上层建筑(主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等)和国家机器,对经济基础和社会发展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越来越强大。我们党强调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制度,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制度,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等等,这些无不体现着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执政的国家上层建筑的重要地位、重大作用、强大力量和显著优势,强烈呼唤从当下全面依法治国理政的现实国情和中国式现代化实践出发,加强对新时代国家上层建筑理论、制度和实践的创新性研究,构建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马克思主义政治法律学的自主知识体系。
在当代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体系中,以国家上层建筑创新发展及其与经济基础的互动关系为主要研究对象的马克思主义政治法律学,意在深刻反映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上层建筑与经济社会基础之间内在统一、相互作用、协同发展的良性互动关系,是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相对应的重大理论范畴、理论体系和学科体系、话语体系,集中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与政治法律学在原理关联、方法共享、概念互鉴、话语互通、学科交汇、功能互补等多方面深度依存、水乳交融的重要特征。
在进入新时代、开启新征程的中国,一方面,以指导无产阶级革命为己任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需要持续不断地中国化时代化,与时俱进地发展成为服务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科学理论。习近平经济思想就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是21世纪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了科学指南。
另一方面,需要把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法治理论同我国治国理政具体实践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政治文明和法治文化相结合,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本质特征、内在要求和奋斗目标出发,构建新时代马克思主义政治法律学。习近平法治思想就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理论成果,集中体现了新时代马克思主义政治法律学的精髓要义,是党领导人民依法治国理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根本遵循。
构建和创立新时代马克思主义政治法律学,是共产主义运动史上的一个全新课题,研究和完成这个重大时代课题的责任历史地落在了当代中国共产党人的肩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怎样治理社会主义社会这样全新的社会,在以往的世界社会主义中没有解决得很好。马克思、恩格斯没有遇到全面治理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他们关于未来社会的原理很多是预测性的;列宁在俄国十月革命后不久就过世了,没来得及深入探索这个问题;苏联在这个问题上进行了探索,取得了一些实践经验,但也犯下了严重错误,没有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党在全国执政以后,不断探索这个问题,虽然也发生了严重曲折,但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上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重大成果,改革开放以来的进展尤为显著。”
面对“怎样治理社会主义社会这样全新的社会”的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以习近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中国和世界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习近平法治思想,对这个问题作出了深刻回答。
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理论成果,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理政的科学理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一个最重大的理论成就和政治贡献就是,前所未有地深刻回答了中国共产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如何领导人民通过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优化国家制度体系、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强化国家上层建筑等一系列重大举措,不断实现安全有序、长期稳定、良法善治、高效权威的治国理政,推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全面发展与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创造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的“两大奇迹”,努力解决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民族复兴等世界大党大国面临的一系列独有问题,从而开创了中国之治、世界之治的新境界,翻开了人民之治、时代之治的新篇章。
三、马克思主义政治法律学是建构主义的综合性新学科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把国家与法现象紧密结合起来加以考察和研究,创立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法治理论。就法学领域而言,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说:“随着立法进一步发展为复杂和广泛的整体,出现了新的社会分工的必要性:一个职业法学家阶层形成了,同时也就产生了法学。法学在其进一步发展中把各民族和各时代的法的体系互相加以比较,不是把它们视为相应经济关系的反映,而是把它们视为自身包含自我根据的体系。”在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现实社会中,资产阶级法学和法学家的政治立场是非常明显的。马克思说:“在为所有权进行的诉讼中,在资产阶级大发横财时期的英国,法学家对于有关财产的每一条法律和每一份文件就作有利于资产阶级的解释;在贵族阶级发财致富的苏格兰,则作有利于贵族阶级的解释,而在两种场合下,都充满着敌视人民的精神。”列宁对政治和法律的密切关系有过非常经典的界定,他说:“法律是一种政治措施,是一种政治。”所以,宪法法治有时被称为“法典化的政治”。列宁曾经告诫俄国革命者说:“社会主义的无产阶级时时刻刻都要记住,它所面临的、必然会面临的是一场群众性的革命斗争,这场斗争将捣毁注定要灭亡的资产阶级社会的全部法制。”在这场殊死斗争中,无产阶级“要废除旧法律,摧毁压迫人民的机关,夺取政权,创立新法制”。换言之,“工人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像任何阶级一样,要通过改变所有制和实行新宪法来掌握和保持政权,巩固政权”。
习近平总书记从政治哲学和法哲学相结合的高度深刻指出,“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我们要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我们要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
由此可见,宪法、法律、法治与国家、政党、政权、政治等紧密相连,法律学与政治学密不可分。在我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之魂,人民民主是全面依法治国之本,国家政权是法治中国之基。理解中国的法治本质,阐释中国的法律现象,建设中国的法治体系,推动中国的法治实践,实现中国的良法善治,创造现代化中华法治文明新形态,推动新时代法治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加强法学教育和法治理论研究,加强中国式法学话语体系建设,构建中国法学的自主知识体系,等等,无不受到居于主导地位的政治哲学、政治逻辑、政治意识形态和政治现实全面而深刻的影响。
由政治与法治的天然联系以及法治作为国家政权“卫道士”的内在本性所决定,因宪法、法律和法治为国家机器的重要构成和党的主张、人民意愿、国家意志高度统一的集中体现,政治法律学作为国家上层建筑和法治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本质上必然是一种建设性、创造性和维护合法性的理论体系,在功能上必然是一种服务性、保障性、促进性的制度安排,在学理上必然具有强烈的建构主义、能动主义和保护主义的价值倾向。
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必须坚持法律学的学科属性、学科分类、学科范畴、学术规范,体现法律学学科的一般规律、普遍共识和基本特点。但当代中国的法律学不是“纯粹法律学”,治国理政的法治不是“超然法治”,它们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社会条件、意识形态、国家性质、政党制度、政权本质和其他政治上层建筑,从根本上决定了中国法律学与政治学、法治与政治、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制度治党、法治现代化与中国式现代化等的本质特征和千丝万缕的内在联系。因此,我们要站在新时代新征程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战略全局的高度,把政治与法治、政治学与法律学、政治意识形态和法治意识形态、政治上层建筑和法律上层建筑紧密结合起来,努力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创立新时代马克思主义政治法律学,加快推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创新发展。
新时代马克思主义政治法律学不是简单的“政法律学”,不能将其简称为“政法律学”或“政法学”。因为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已对“政法”和“政法工作”概念的内涵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并不包括科学立法、法治政府、全民守法、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等重要内容。
新时代马克思主义政治法律学也不是“法政治学”。法学界目前对法政治学的基本界定是:法政治学是以法律与政治的内在联系为基础,以具有政治与法律双重属性的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政治学和法学的研究方法来研究相关社会现象而形成的法学、政治学的边缘学科或交叉学科。首先,在学科定位上,政治法律学既不是从属于政治学和法律学的“子学科”,也不是两者的边缘学科或者交叉学科,而是一个在政治学和法律学之上构建起来的具有更高位阶的综合性学科。其次,在内涵外延上,政治法律学不仅关涉政治学和法律学,也关涉哲学、历史学、文学、宗教学、民族学、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等学科领域,与政治和法治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学科,几乎都可以被纳为其研究对象。其三,在基本功能上,政治法律学以中国化时代化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尤其是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以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人的彻底解放为目的,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立场观点方法,重点从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和法哲学的视角,运用政治学、法律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多学科的科学方法,以国家上层建筑为主要研究对象,是一门综合性、系统性、集成性的新学科。
迈上新征程,加强中国式法律学话语体系建设,加快构建中国法学的自主知识体系,要有大视野、大思维、大格局和大战略,既要从根本上深刻认识和把握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也要从总体上深刻认识和把握共产党依法治国理政规律、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规律、人类政治文明和法治发展规律,坚持守正创新、推陈出新、革故鼎新,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努力构建新时代马克思主义政治法律学。
作者:李林,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23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