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宪忠:关于法典化总则编体系性科学性的一点思考
发布日期:2025-02-25 来源:中国法学网

                            

春节期间读到当前我国法学关于民法,法典一些成果,值得赞赏的不少,自圆其说不顾原理的也不少。一点思考供参考。此后我也会系统著文。

我国《民法典》总则编的建立,既是清末以来我国民法继受大陆法系科学主义立法的结果,也是我国当前民法立法的迫切需要。当前我国的民事法律规范,既包括传统民法中的一般民事法律规范(即主体、人身权、财产权、法律责任等规范),也包括商事立法规范、知识产权法规范和特殊民事权利立法规范(包括劳动者权利、消费者权利、妇女儿童老人权利、残疾人权利等等)这些特殊的民事法律规范。庞大的民事法律规范群体之间,需要体系化的内在科学逻辑,从制度的层面支持我国的民事执法和司法。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民事法律的立法,必须首先采纳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区分。民事立法的一般法也就是我国的《民法典》,而特别法也就是商事立法、知识产权立法和特殊民事权利立法等,这些特殊立法不能纳入《民法典》之中,但是不论是在司法实践中(比如,不论是哪一种特别法上的权利的诉讼都依据民事诉讼法进行,都要遵守民事法律关系逻辑),还是在法理上(比如法学人才培养方面),都需要建立和掌握民法典和这些特别法之间内在联系的逻辑。

即便这样,传统民法体系下一般法也就是《民法典》所包括的法律规范,发展演化到我国实际中,也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原因很多。我国已经进入到网络化、数据化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之下,加上我国国土巨大民族众多,传统民法要解决的问题,到我国现在都出现了新局面。传统民法体系下的民事法律规范数量也有十分巨大的增长。比如财产权利方面,即使是传统民法上的物权和债权在我国也出现了新的形式,此外知识产权、数据产权也出现了新情况。人身权包括人格权方面,新侵权类型非常多,与此相对应的新规则增长也很多。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民法典》就必须采取总则和分则相区分的立法模式,才能够解决立法涵盖性的问题。只有采取这种结构,法典才能具有巨大的覆盖能力,对现实民事生活予以充分调整。而且从立法技术的角度看,只有采取这种结构,法典才能够制定出来。

在法典总则和分则相区分的立法结构中,民事法律规范内部的功能有着科学的体系化区分和连接。这就是:法典总则编的法律规范,是立法指导思想、立法基本原则、立法基本问题的规定,而分则各编是相对比较具体的问题的规定。也就是这样,法典总则编对分则编具有统辖效力,分则相对于总则处于遵从地位。在这个原则下,法典庞大的法律规范之间是和谐统一的。进而《民法典》总则编和法典之外的商事立法、知识产权立法、特殊民事权利立法也建立起来了内在联系:即,如果特别法有规定的,必须遵守“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而特别法没有规定的,还是要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比如侵权责任规则在特殊权利立法中的普遍适用)。

除此之外,分则各编必须遵从总则编还有一个法理上最为重大的理由,那就是,总则编揭示了法律关系的基本原理和基本逻辑,也就是关于从主体、客体、到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民法分析和裁判的逻辑和规则。这不仅仅是民商事法律分析和裁判的基本原理,而且也是行政法、诉讼法、甚至刑法等法律的原理,甚至可以说是全部法律分析和解决现实问题的基本原理。 

在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甚至到法典实施之后,我国法律界包括理论界和实践部门对该法典的理解和适用,都存在严重的碎片化和随意性的问题,尤其是在人格权编和债权编这两个部分,脱离《民法典》总则编的明确规定,而只顾自圆其说地解释分则编一些具体规则的现象十分严重。因为1986年《民法通则》以来的民法立法都是以非体系化的方式制定出来的,此后数量极大的司法解释也是围绕着这种非体系化的立法颁行的,而法学界的学术研究也因此形成了严重的碎片化倾向。本次《民法典》编纂分为两步走,总则编先行制定出来,后续的分则各编的制定中,碎片化的问题一再呈现出来。法典实施后,碎片化的司法解释和学术研究仍然是接踵不断。这种损害法典体系科学的问题,并非只是造成法学理论混乱的结果,而且也会造成损害民事法治实践的结果。

 本人曾经在《法学研究》著文,专门讨论《民法典》之中总则编和分则各编之间的体系逻辑问题。从当前我国民法发展、民法理论发展的实际情况看,讨论总则的体系性科学性这个问题的意义越来越显得重要。这除了民法典本身的学习研究和适用非常需要加强总则编的理解之外,一个很显著的必要性是,我国立法机关已经开始以《民法典》编纂为模本编纂其他的法典。作为法典,就必须首先确立总则和分则相区分的立法结构,而且要对法典总则编基本的编纂逻辑、即总则编的法律规范对于分则各编的法律规范的归纳和抽象逻辑有清晰的分析的把握。总之,总则编的编纂才是法典化立法的典型特征,也是法典化立法的重中之重。从以上分析可看出,借鉴《民法典》法典化的经验,还是要从总则编入手。

 

作者:孙宪忠,第十二、十三届、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第十三届、十四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一级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特聘教授。

 


责任编辑:谭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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